[检察机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途径和方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新世纪、新阶段,我国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阅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国各族人民为之奋斗的共同理想和目标。由于我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时期,传统与现代社会要素交错并存,故此,还将大量存在着不和谐的现象,还将存在着许多影响和谐的因素,这对新时期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课题、新要求和新挑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基础上形成的,是科学的、先进的理念,它具有非常深刻和丰富的思想内涵。学习和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新时期党中央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为新时期政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审判工作是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经济建设等各个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的开展,积极回应和谐社会新需求,切实把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法治理念,落实到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去,落实到队伍建设和各项审判工作中去,切实为辖区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夯实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素质基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强化法院队伍建设,对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求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更需要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法院队伍,强化法院队伍建设,必须要坚持一个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司法方向做指引和保障,方向不明,理念不清,定位不准,法院队伍建设就会偏离正确行驶轨道;没有先进、合理、科学的理念指引,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就会走向误区。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司法方向,就是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夯实法院内在素质基础,以积极服务于社会和谐发展为着力点,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这是审判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的前提,也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根本保证。它要求人民法院在强化队伍建设中,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法律统一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全过程,既要防止搞法律虚无主义,用政策代替法律,又要坚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既要严格执法,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又要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案,就是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具体表现,但决不能倡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坚决抵制非党化、非政治化、绝对独立等错误思想。二是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于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专业化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中,贯彻于干部选拔任用、遴选、奖惩、教育培训等事关队伍建设的每个环节。特别是要搞好法院领导班子的建设,把政治立场坚定、法律业务熟悉、年富力强、符合法官规定条件的人选任到法院领导岗位。三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防范监督机制,坚持用制度约束人,用规定管理人。加大审判工作的监督与制约,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司法廉洁,确保司法权始终掌握在既讲政治、又讲法治的人手里。四是即要坚持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又要自觉克服单纯的业务观点,注重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全面提高法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把法官队伍培养成为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能够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审判权的坚强集体。
二、以人为本,转变审判作风,全面落实执法为民的要求。执法为民就是要求人民法院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积极转变审判作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正确处理好辖区经济发展与严肃执法的关系,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一是树立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的政治意识,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克服特权思想和官僚主义作风,自觉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人民法院必须牢记人民公仆的身份,摆正“主人”与“公仆”的位置,充分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用之于民。二是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和群众观念,坚持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纠正那些对当事人耍态度的“冷、硬、推、拖”的不良习气,以一颗公仆心,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办群众之所需。三是加大实施便民、利民、惠民服务措施,开辟便民诉讼“绿色通道”,方便群众诉讼。积极12全文查看推行公示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导诉制度、来访接待制度等便民诉讼措施,为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提供方便,减轻当事人讼累;对抚养、扶养、赡养案件,追索抚恤金、劳动报酬等案件,特困企业、下岗职工为原告的案件、企业破产案件,以及矛盾易激化和涉农等案件采取特案特办,在立案、执行等方面要依法给予倾斜。四是切实落实“司法为民”的指导方
针,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司法为民必须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答不答应”作为最终标准,努力克服特权思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五是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工作,逐步完善司法救助措施,对因经济困难而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要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依法为人民群众撑腰做主、排忧解难;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有困难而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起、打得赢官司,确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和合法利益,积极回应和谐社会新需求。
三、以公正司法为核心,掌好用好审判权,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司法公平和正义。“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公平和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神圣职责。人民法院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依法公正有效地协调和处理的各种利益关系,在各项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公正司法这个核心,紧扣“公正与效率”的法律工作主题,深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掌好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力,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一是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强化广大法官的公正司法意识,坚决消除司法不公的现象,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确保公平与正义。要增强抵御外界各种干扰的意识和能力,摆正情与法的关系,克服“拜金主义”。遏制并着力解决法院存在的“申诉难、执行难、纠错案难”,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及“形象不好、裁判不公、执法不严、执行不力”等不良现象。同时,要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强化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观念,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做到公营和私营企业一个样,本地和外地当事人一个样,企业和个人一个样,生人和熟人一个样,切实维护社会经济良序发展。二是全面推行审判公开,能够公开的情况全部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加大案件检查与评查力度,以廉洁保公正。一方面,要依法加大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通过落实庭审公民旁听、新闻媒体采访、邀请人大政协委员和社会团体旁听案件审理、积极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调查研究人民群众来访等,从中查找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和改正。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发回重审、改判、再审改判、检察院抗诉、群众反映强烈及当事人多次申诉、领导批办、督办和久拖未决、久拖未执的“六类案件”进行评查、检查,对在评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的审判人员要坚决处理,决不手软,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廉洁。三是增强办案质量与效率意识,即要注重办案质量,也要注重办案效率。“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案件质量不高或久拖不决、超审限,法律就一直处在不稳定状态,就会在很大程度上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要健全和完善审判质量与效率机制,加强质量与效率的控制,强化监督制约,努力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四是正确处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既要注重实体公正,又要确保程序公正,防止和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同时,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合情合理,努力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五是在审理和执行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公正司法与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关系。既要在正确适用法律基础上贯彻执行好政策,又要防止突破法律界限;既要在审判的全过程中,通过对具体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理来落实稳定、服务大局的职责,又要以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成效来体现公正。
四、立足本职,服务大局,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人民法院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服从和服务于执政兴国第一要务,进一步突出审判工作重点,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化解矛盾,促进辖区社会和谐发展。审判工作服务大局还要求法院审判工作切实贴近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与时俱进,尽量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点,实现审判工作与经济社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一是强化刑事审判,努力创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刑事审判工作要在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慎用刑罚手段,树立科学刑罚观,减少社会对立面,努力促进社会稳定;要紧紧围绕专项斗争的主要目标,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打出实效;要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准确定罪和量刑,从严打击;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铁案意识,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要加强司法宣传,强化审判监督与指导,积极构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等重点刑事审判工作的长效机制。二是强化民商事审判,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人民内部团结。民商事审判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加大调解力度,做好调处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要防止就案办案和孤立办案,力争把依法办案和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审判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提高裁判的社会认同度。三是强化行政审判,慎重妥善地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切实维护官民和谐。要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原则,积极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在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向相关部门通报和提出,力求达到“办案一件,规范一片”的效果。同时,还应当坚持司法最终与行政自主的原则,既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功能,又要克服“法院万能”的观点。对行政自主事项要有足够的尊重,注重立足于案件,从案件管理中发现问题,提出建议要从规范和制度层面上提出建议,杜绝介入具体行政执法活动。四是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要坚持兼顾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权益原则,做到既要加大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又要考虑债务人的实际困难,保障债务人的生存发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五是强化涉诉信访案件审理,公正高效、深入细致地处理好当前易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涉诉信访案件。坚决克服那些因工作不力而导致的社会矛盾激化,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避免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力求将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为政府依法实施宏观调控、增高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构建和谐社会、平安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突出重点,结合辖区以农业经济发展为主的实际,助力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必须要及时转变、并突出当前审判工作重点,必须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大政方针来开展工作、搞好服务。农业兴,则百业兴;农民富,则国家富;农村稳,则天下稳;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民的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崭新的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目标的关键环节。党中央提出,“十一五”时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要求全社会关心、运行和参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是党和人民赋予全社会的历史重任,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之重的任务。它要求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履行审判职责,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积极服务于新农村建设。平桥区是一个以农业经济发展为主体的辖区,羊山新区、五里民营工业园又处在辖区内,城市建设在快速发展,城区规模在不断扩大,区域特点决定了我院涉农民事案件呈现“四多”特征:
1、农村土地占地征地补偿纠纷多;
2、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多;
3、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多;
4、农村房屋拆迁赔偿纠纷多。该四类案件在民事纠纷案件、涉农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部分比例,且都具有“引起矛盾激化的成因复杂、参与诉讼(矛盾纠纷)人数众多、已经多方协调解决未果、易引发信访隐患和恶性事件”的共性。由于历史、区域及社会发展等客观因素上的原因,这四类涉农案件如果稍有处理不正确、不及时,极易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影响着辖区和谐、平安与稳定。因此,平桥区法院做为基层法院,其审判工作不能脱离这个实际,也不能脱离于助力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这项重要使命,在服务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应当紧密联系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实际,以着重解决目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解决好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做实做细涉农司法保障措施。一是进一步健全解决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处理机制,加大调解解决纠纷的力度,切实做好调处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离社区、村镇较近,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开展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司法调解工作与构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联系最为密切。人民法庭面对着广大农村和农民,对于农村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如果发挥自己熟悉农民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的优势,结合法理、道理、情理,通过调解方式了结纠纷、化解矛盾、平息争端,有利于和睦社会关系的建立与巩固。因此,在审理涉农案件中,一方面,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诉讼原则,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另一方面,要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努力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特别是注重发挥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调处涉农民事案件中的作用,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涉农民事案件,要坚决依法维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二是针对农民群众文化程度、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的现实情况,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切实加强诉讼指导、诉讼调解、司法救助等便民、利民、惠民工作措施,为农村群众排忧解难。真正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根本上、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三是坚决打击侵害农民权益的不法行为,对各类涉农案件要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尽可能地提高诉讼效率,及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农村稳定。四要大力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倡导社会文明,促进“乡风文明”建设。人民法院在审判涉农案件时要涉及到农村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推动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和利用自身司法资源的优势地位,大力宣传法制教育,切实引导农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同时,要积极倡导社会主义道德,把法制宣传融入到加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去,更好适应新农村形势发展的需要。12全文查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国各族人民为之奋斗的共同理想和目标。由于我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时期,传统与现代社会要素交错并存,故此,还将大量存在着不和谐的现象,还将存在着许多影响和谐的因素,这对新时期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课题、新要求和新挑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基础上形成的,是科学的、先进的理念,它具有非常深刻和丰富的思想内涵。学习和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新时期党中央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为新时期政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审判工作是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经济建设等各个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的开展,积极回应和谐社会新需求,切实把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法治理念,落实到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去,落实到队伍建设和各项审判工作中去,切实为辖区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夯实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素质基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强化法院队伍建设,对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求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更需要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法院队伍,强化法院队伍建设,必须要坚持一个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司法方向做指引和保障,方向不明,理念不清,定位不准,法院队伍建设就会偏离正确行驶轨道;没有先进、合理、科学的理念指引,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就会走向误区。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司法方向,就是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夯实法院内在素质基础,以积极服务于社会和谐发展为着力点,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这是审判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的前提,也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根本保证。它要求人民法院在强化队伍建设中,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法律统一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全过程,既要防止搞法律虚无主义,用政策代替法律,又要坚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既要严格执法,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又要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案,就是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具体表现,但决不能倡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坚决抵制非党化、非政治化、绝对独立等错误思想。二是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于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专业化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中,贯彻于干部选拔任用、遴选、奖惩、教育培训等事关队伍建设的每个环节。特别是要搞好法院领导班子的建设,把政治立场坚定、法律业务熟悉、年富力强、符合法官规定条件的人选任到法院领导岗位。三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防范监督机制,坚持用制度约束人,用规定管理人。加大审判工作的监督与制约,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司法廉洁,确保司法权始终掌握在既讲政治、又讲法治的人手里。四是即要坚持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又要自觉克服单纯的业务观点,注重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全面提高法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把法官队伍培养成为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能够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审判权的坚强集体。
二、以人为本,转变审判作风,全面落实执法为民的要求。执法为民就是要求人民法院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积极转变审判作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正确处理好辖区经济发展与严肃执法的关系,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一是树立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的政治意识,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克服特权思想和官僚主义作风,自觉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人民法院必须牢记人民公仆的身份,摆正“主人”与“公仆”的位置,充分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用之于民。二是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和群众观念,坚持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纠正那些对当事人耍态度的“冷、硬、推、拖”的不良习气,以一颗公仆心,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办群众之所需。三是加大实施便民、利民、惠民服务措施,开辟便民诉讼“绿色通道”,方便群众诉讼。积极[]推行公示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导诉制度、来访接待制度等便民诉讼措施,为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提供方便,减轻当事人讼累;对抚养、扶养、赡养案件,追索抚恤金、劳动报酬等案件,特困企业、下岗职工为原告的案件、企业破产案件,以及矛盾易激化和涉农等案件采取特案特办,在立案、执行等方面要依法给予倾斜。四是切实落实“司法为民”的指导方
针,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司法为民必须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答不答应”作为最终标准,努力克服特权思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五是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工作,逐步完善司法救助措施,对因经济困难而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要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依法为人民群众撑腰做主、排忧解难;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有困难而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起、打得赢官司,确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和合法利益,积极回应和谐社会新需求。
三、以公正司法为核心,掌好用好审判权,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司法公平和正义。“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公平和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神圣职责。人民法院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依法公正有效地协调和处理的各种利益关系,在各项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公正司法这个核心,紧扣“公正与效率”的法律工作主题,深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掌好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力,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一是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强化广大法官的公正司法意识,坚决消除司法不公的现象,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确保公平与正义。要增强抵御外界各种干扰的意识和能力,摆正情与法的关系,克服“拜金主义”。遏制并着力解决法院存在的“申诉难、执行难、纠错案难”,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及“形象不好、裁判不公、执法不严、执行不力”等不良现象。同时,要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强化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观念,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做到公营和私营企业一个样,本地和外地当事人一个样,企业和个人一个样,生人和熟人一个样,切实维护社会经济良序发展。二是全面推行审判公开,能够公开的情况全部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加大案件检查与评查力度,以廉洁保公正。一方面,要依法加大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通过落实庭审公民旁听、新闻媒体采访、邀请人大政协委员和社会团体旁听案件审理、积极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调查研究人民群众来访等,从中查找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和改正。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发回重审、改判、再审改判、检察院抗诉、群众反映强烈及当事人多次申诉、领导批办、督办和久拖未决、久拖未执的“六类案件”进行评查、检查,对在评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的审判人员要坚决处理,决不手软,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廉洁。三是增强办案质量与效率意识,即要注重办案质量,也要注重办案效率。“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案件质量不高或久拖不决、超审限,法律就一直处在不稳定状态,就会在很大程度上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要健全和完善审判质量与效率机制,加强质量与效率的控制,强化监督制约,努力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四是正确处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既要注重实体公正,又要确保程序公正,防止和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同时,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合情合理,努力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五是在审理和执行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公正司法与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关系。既要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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