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途径和方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新世纪、新阶段,我国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阅读
建设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目标,重点难点在农村。不容讳言当前和今后很长时期里,“三农”问题仍然是困扰党和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三农”问题很多又以涉农纠纷和案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如何依法化解农村矛盾,特别是涉农纠纷和案件,平抑农民之间的权利冲突,这对增强司法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构建和谐平安农村,巩固加强党的执政
地位;对服务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农村矛盾凸现
在国际上,人们普遍认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00美元的时候最容易产生种种不和谐。原因在于经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利益调整的过程,往往由一部分人利益的改善引起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这就容易产生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
原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美国耶鲁大学作了《中国司法:挑战与改革》的演讲,他坦陈:中国的传统社会是非讼、厌讼的,但那是封建专制年代的情形,公民缺乏权利意识,政府也压制诉讼。而今天的中国人则似乎与美国人一样的“好讼”了。20多年来,中国刚刚改革开放的时候,每年的民商事案件平均只有50多万件,而20多年后的今天则上升到了500多万件,是上个世纪70年代未的10倍。可见中国的经济改革带来了经济生活的活跃,民商事纠纷也相应增加。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些民商事纠纷,很大部分就是涉农纠纷案件。
以我们南康市为例,2007年南康市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106件,与往年大致持平,说明我市的社会治安形势比较稳定。但受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1673件,比2002年1291件,增加382件,上升29.59%,而这些民商事纠纷案件中,涉农纠纷达953件,占当年民商事案纠纷56.96%。
除传统的劳务纠纷、相邻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略有下降外,其他涉农纠纷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一是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居首位。特别是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增加,2007年受理此类纠纷案件112件,占当年涉农案件的11.75%。
二是土地纠纷增多。农业向规模化、契约化发展,过去无人问津的荒山、荒岭、山坡、滩涂成了“寸土必争”的黄金之地。中央减免农业税后,农民开发性农业勃兴,土地、山林、果园、鱼塘、滩涂的占有、使用、收益、相邻纠纷增幅很大,2007年,受理此类案件107件,占当年涉农案件的11.23%。
三是传统婚姻家庭纠纷有所下降,但近年来,“打工青年”离婚案件居高不下。众多的打工青年为社会、为家庭作出了贡献,他们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但由于打工青年流动性大等原因,给婚姻家庭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2007年,受理此类案件83件,占涉农案件8.70%。
四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增幅很大。而且呈现出案件多,标的大的特点。
此外,还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以及毒害耕畜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此类案件往往由于农民缺乏维权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有的农民则采取极端报复手段来实现权利。如高安农民胡某在福建老板林某的砖厂打工,被搅泥机扎伤,法院判决林某赔偿胡某10多万元。到期后,胡某不申请执行,而是邀集亲友数人,绑架林的2个女儿,结果构成犯罪被判刑,成为《站在被告席上的受害人》,教训极为深刻。
二、权利冲突是农村矛盾纠纷核心内容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当前集中表现为各种权利冲突,当前的农村矛盾尽管纷繁复杂,但其规律和特点:
第
一、现阶段农村矛盾纠纷反映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这些矛盾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是极少数,绝大多数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在农村,讲三者利益,说到底是国家、集体给农民什么,农民为国家、集体负担什么。人民公社时期,负担的载体是生产队,农民吃的是“大锅饭”,农民负担的矛盾潜伏着。现在,农民个人是独立的负担载体,负担的轻与重,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稳定与不稳定。近年来,国家免除了农业税,广大农民衷心拥护党的农村政策。但现在的问题主要是对“集体”,因为“集体”曾使农民大受“一平二调”之苦,现在加重农民负担,又往往出在花样百出的集资办“集体”的事上。因此,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压力仍然很大。
第二,领导干部是一系列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且处于主导地位。农村社会的一系列矛盾,都在农民群众与农村干部这一对矛盾上交汇。有些乡村干部,本质上是农民,带领群众致富,自己也要致富,如何摆正“小家”与“大家”的关系,就不能不成为农村干群关系的“焦点”。如果乡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12全文查看,滥用职权,越权执法,作风上贪污腐败,就有可能影响干群关系,甚至造成群体性事件。
第
三、涉及面广,利益主体分散,各种矛盾互相交织,呈现多元化状态。农村的矛盾很多,引发的各种纠纷异常繁杂。少到几元、几十元的小额诉讼,多到上百万的“官司”;小到家庭邻里间宅基地争执,大到区域间土地、山林、水面权属的纷争;分到个人打官司告
状,合到聚众越级上访等等。另外,农民收入提高了,但与其它行业相比仍处于最低水平;农民素质提高了,但仍有很多文盲、法盲。加之,封建迷信、宗族势力与“黑黄毒赌”等丑恶现象的搅合,使得农村矛盾纵横在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容易激化,形成连锁反应。因此,我们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花更大气力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农村矛盾,大力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三、构建多元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设想
有社会就有纷争,有纷争就要有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当前农村社会中,建立一个功能互补、程序衔接、能够满足农民多种需求的多元化解机制是当前依法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发展方向。其合理性主要有:其一,多元化的农村矛盾纠纷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伴随利益的调整、重分,规则的修正、重建,表现在农村的矛盾纠纷在内容、性质和形式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纠纷成因、纠纷类型和纠纷层次呈现多元化,这就要求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手段、方式的多样化。其二,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差异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就纠纷解决方式而言,无非有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诉讼代表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属于一种公共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纠纷“法律”解决的典型形式。与诉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它更具正统性和权威性。但存在成本高、周期长、过于刚性化等制度上的功能障碍,诉讼并非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尽管程序不如诉讼严谨、处理不如诉讼精确,但灵活、便捷的功能优势,更适合于特定社会关系、特定主体和特定纠纷的解决。其三,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对纠纷解决方式也会作出不同的选择:侧重权利实现的,往往从法定权利义务角度出发,力求选择诉讼实现权利最大化;而侧重效益考量的,往往从纠纷解决和实现正义的成本、效益出发,力求通过便捷、经济、协商的诉讼外方式解决纷争。只有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才能从不同角度满足不同主体解决纠纷的需求,使当事人有可能充分行使选择权,获得便利、经济和符合情理的纠纷解决途径。在我国,社会矛盾争讼有五大解决途径:协商,民间调解,申诉(行政调解),仲裁与诉讼。总体来看,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我国诉讼调解工作得到了加强,这符合社会主体对司法需求越来越高的趋势,这是好的一面。但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仲裁则有弱化的趋势,因而产生农村矛盾纠纷解决渠道不畅通的问题,大量纠纷涌入法院,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成本的增加。因此,要大力加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初步构想建立以人民法庭为骨干,以乡镇调解委员会、司法所为调解工作站、以村组调解员为工作联系点的“庭、站、点”调解工作网络,按照“小纠纷由村组调解员调处,即不出村;一般纠纷由乡镇调解工作站调处,即不出乡;大纠纷由人民法庭(人民法院)裁决调处”的原则,从而实现功能互补互动,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和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几点建议和对策。
当前农村矛盾凸现,除了要构建多元矛盾化解机制外,笔者认为还要在以下方面下功夫:
首先,坚持积极疏导的方针。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加强疏导,就是对农民群众的意见、愿望和呼声要主动听取,对于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主动解决,对于农民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主动办理。尊重和保护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热情。要在农民群众中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做到荣之事多做,耻之事不为,不以荣小而不为,不以耻小而为之;同时倡导和谐家庭关系和科学文明的健康生活方式,让文明新风吹遍千家万户。
(二)落实司法为民举措。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对依法化解农村矛盾负有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要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执法指导思想,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便民诉讼网络,充分发挥便民诉讼网络的作用,便利群众诉讼;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对他们的诉讼提供快捷高效服务,最大限度保障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打得起官司。在审理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中,要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对立情结较强、涉及面较广的民商事案件,要多做调解工作,防止“官了民不了,案了事不了”,促进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
(三)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应当肯定,几年来,我市的普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普法形式过于单一,效果不够明显的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要充分利用审判工作优势,采取以案讲法、以案释法、巡回审理、就地开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群众法治观念,引导农民群众以合法的形式实现自己的权益。
(四)切实加强基层工作。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化解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第一关口。要以村、街道和社区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抓好村(居)委会、治保会、调解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加强“两所一庭”(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构筑起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群众自治组织为基础、基层政法组织为骨干的维护稳定工作网络,切实提高他们依法行政、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尽量不把稳定因素消除在基层,解决在盟芽状态中。
(五)提高农村干部素质。农村矛盾中的主要矛盾是干群矛盾,干群矛盾说来说去主要有两条:一是与民争利,以权谋私引起的矛盾;二是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激化的矛盾。有些乡村干部常用“土政策”,“土办法”强制群众执行。“土办法”外在表现是“蛮”,“土政策”外在表现是“粗”。实行依法治“官”,就要落实《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对村委会干部,要由农民直接选举。人民法院对“民告官”案件要依法敢判,严格执行。同是,要牢记“水能载舟,也能覆舟”的古训,依法赋予和规范各级官员行使公权利的范围、途径、方式和程序,衡量好“官”、“民”权利,只有把“官”治好了,管住了,“民”才能顺心,才能服气,才能把农村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
12全文查看建设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目标,重点难点在农村。
不容讳言当前和今后很长时期里,“三农”问题仍然是困扰党和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三农”问题很多又以涉农纠纷和案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如何依法化解农村矛盾,特别是涉农纠纷和案件,平抑农民之间的权利冲突,这对增强司法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构建和谐平安农村,巩固加强党的执政
地位;对服务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农村矛盾凸现
在国际上,人们普遍认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00美元的时候最容易产生种种不和谐。原因在于经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利益调整的过程,往往由一部分人利益的改善引起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这就容易产生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
原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美国耶鲁大学作了《中国司法:挑战与改革》的演讲,他坦陈:中国的传统社会是非讼、厌讼的,但那是封建专制年代的情形,公民缺乏权利意识,政府也压制诉讼。而今天的中国人则似乎与美国人一样的“好讼”了。20多年来,中国刚刚改革开放的时候,每年的民商事案件平均只有50多万件,而20多年后的今天则上升到了500多万件,是上个世纪70年代未的10倍。可见中国的经济改革带来了经济生活的活跃,民商事纠纷也相应增加。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些民商事纠纷,很大部分就是涉农纠纷案件。
以我们南康市为例,2007年南康市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106件,与往年大致持平,说明我市的社会治安形势比较稳定。但受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1673件,比2002年1291件,增加382件,上升29.59%,而这些民商事纠纷案件中,涉农纠纷达953件,占当年民商事案纠纷56.96%。
除传统的劳务纠纷、相邻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略有下降外,其他涉农纠纷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一是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居首位。特别是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增加,2007年受理此类纠纷案件112件,占当年涉农案件的11.75%。
二是土地纠纷增多。农业向规模化、契约化发展,过去无人问津的荒山、荒岭、山坡、滩涂成了“寸土必争”的黄金之地。中央减免农业税后,农民开发性农业勃兴,土地、山林、果园、鱼塘、滩涂的占有、使用、收益、相邻纠纷增幅很大,2007年,受理此类案件107件,占当年涉农案件的11.23%。
三是传统婚姻家庭纠纷有所下降,但近年来,“打工青年”离婚案件居高不下。众多的打工青年为社会、为家庭作出了贡献,他们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但由于打工青年流动性大等原因,给婚姻家庭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2007年,受理此类案件83件,占涉农案件8.70%。
四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增幅很大。而且呈现出案件多,标的大的特点。
此外,还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以及毒害耕畜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此类案件往往由于农民缺乏维权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有的农民则采取极端报复手段来实现权利。如高安农民胡某在福建老板林某的砖厂打工,被搅泥机扎伤,法院判决林某赔偿胡某10多万元。到期后,胡某不申请执行,而是邀集亲友数人,绑架林的2个女儿,结果构成犯罪被判刑,成为《站在被告席上的受害人》,教训极为深刻。
二、权利冲突是农村矛盾纠纷核心内容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当前集中表现为各种权利冲突,当前的农村矛盾尽管纷繁复杂,但其规律和特点:
第
一、现阶段农村矛盾纠纷反映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这些矛盾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是极少数,绝大多数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在农村,讲三者利益,说到底是国家、集体给农民什么,农民为国家、集体负担什么。人民公社时期,负担的载体是生产队,农民吃的是“大锅饭”,农民负担的矛盾潜伏着。现在,农民个人是独立的负担载体,负担的轻与重,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稳定与不稳定。近年来,国家免除了农业税,广大农民衷心拥护党的农村政策。但现在的问题主要是对“集体”,因为“集体”曾使农民大受“一平二调”之苦,现在加重农民负担,又往往出在花样百出的集资办“集体”的事上。因此,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压力仍然很大。
第二,领导干部是一系列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且处于主导地位。农村社会的一系列矛盾,都在农民群众与农村干部这一对矛盾上交汇。有些乡村干部,本质上是农民,带领群众致富,自己也要致富,如何摆正“小家”与“大家”的关系,就不能不成为农村干群关系的“焦点”。如果乡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滥用职权,越权执法,作风上贪污腐败,就有可能影响干群关系,甚至造成群体性事件。
第
三、涉及面广,利益主体分散,各种矛盾互相交织,呈现多元化状态。农村的矛盾很多,引发的各种纠纷异常繁杂。少到几元、几十元的小额诉讼,多到上百万的“官司”;小到家庭邻里间宅基地争执,大到区域间土地、山林、水面权属的纷争;分到个人打官司告
状,合到聚众越级上访等等。另外,农民收入提高了,但与其它行业相比仍处于最低水平;农民素质提高了,但仍有很多文盲、法盲。加之,封建迷信、宗族势力与“黑黄毒赌”等丑恶现象的搅合,使得农村矛盾纵横在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容易激化,形成连锁反应。因此,我们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花更大气力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农村矛盾,大力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三、构建多元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设想
有社会就有纷争,有纷争就要有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当前农村社会中,建立一个功能互补、程序衔接、能够满足农民多种需求的多元化解机制是当前依法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发展方向。其合理性主要有:其一,多元化的农村矛盾纠纷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伴随利益的调整、重分,规则的修正、重建,表现在农村的矛盾纠纷在内容、性质和形式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纠纷成因、纠纷类型和纠纷层次呈现多元化,这就要求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手段、方式的多样化。其二,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差异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就纠纷解决方式而言,无非有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诉讼代表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属于一种公共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纠纷“法律”解决的典型形式。与诉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它更具正统性和权威性。但存在成本高、周期长、过于刚性化等制度上的功能障碍,诉讼并非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尽管程序不如诉讼严谨、处理不如诉讼精确,但灵活、便捷的功能优势,更适合于特定社会关系、特定主体和特定纠纷的解决。其三,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对纠纷解决方式也会作出不同的选择:侧重权利实现的,往往从法定权利义务角度出发,力求选择诉讼实现权利最大化;而侧重效益考量的,往往从纠纷解决和实现正义的成本、效益出发,力求通过便捷、经济、协商的诉讼外方式解决纷争。只有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才能从不同角度满足不同主体解决纠纷的需求,使当事人有可能充分行使选择权,获得便利、经济和符合情理的纠纷解决途径。在我国,社会矛盾争讼有五大解决途径:协商,民间调解,申诉(行政调解),仲裁与诉讼。总体来看,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我国诉讼调解工作得到了加强,这符合社会主体对司法需求越来越高的趋势,这是好的一面。但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仲裁则有弱化的趋势,因而产生农村矛盾纠纷解决渠道不畅通的问题,大量纠纷涌入法院,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成本的增加。因此,要大力加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初步构想建立以人民法庭为骨干,以乡镇调解委员会、司法所为调解工作站、以村组调解员为工作联系点的“庭、站、点”调解工作网络,按照“小纠纷由村组调解员调处,即不出村;一般纠纷由乡镇调解工作站调处,即不出乡;大纠纷由人民法庭(人民法院)裁决调处”的原则,从而实现功能互补互动,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和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几点建议和对策。
当前农村矛盾凸现,除了要构建多元矛盾化解机制外,笔者认为还要在以下方面下功夫:
首先,坚持积极疏导的方针。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加强疏导,就是对农民群众的意见、愿望和呼声要主动听取,对于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主动解决,对于农民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主动办理。尊重和保护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热情。要在农民群众中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做到荣之事多做,耻之事不为,不以荣小而不为,不以耻小而为之;同时倡导和谐家庭关系和科学文明的健康生活方式,让文明新风吹遍千家万户。
(二)落实司法为民举措。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对依法化解农村矛盾负有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要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执法指导思想,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便民诉讼网络,充分发挥便民诉讼网络的作用,便利群众诉讼;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对他们的诉讼提供快捷高效服务,最大限度保障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打得起官司。在审理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中,要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对立情结较强、涉及面较广的民商事案件,要多做调解工作,防止“官了民不了,案了事不了”,促进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
(三)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应当肯定,几年来,我市的普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普法形式过于单一,效果不够明显的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要充分利用审判工作优势,采取以案讲法、以案释法、巡回审理、就地开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群众法治观念,引导农民群众以合法的形式实现自己的权益。
(四)切实加强基层工作。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化解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第一关口。要以村、街道和社区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抓好村(居)委会、治保会、调解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加强“两所一庭”(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构筑起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群众自治组织为基础、基层政法组织为骨干的维护稳定工作网络,切实提高他们依法行政、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尽量不把稳定因素消除在基层,解决在盟芽状态中。
(五)提高农村干部素质。农村矛盾中的主要矛盾是干群矛盾,干群矛盾说来说去主要有两条:一是与民争利,以权谋私引起的矛盾;二是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激化的矛盾。有些乡村干部常用“土政策”,“土办法”强制群众执行。“土办法”外在表现是“蛮”,“土政策”外在表现是“粗”。实行依法治“官”,就要落实《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对村委会干部,要由农民直接选举。人民法院对“民告官”案件要依法敢判,严格执行。同是,要牢记“水能载舟,也能覆舟”的古训,依法赋予和规范各级官员行使公权利的范围、途径、方式和程序,衡量好“官”、“民”权利,只有把“官”治好了,管住了,“民”才能顺心,才能服气,才能把农村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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