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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部门稽查协作机制的探讨

11月21日 编辑 fanwen51.com

[论地税部门怎样抓好工作落实]文章标题:论地税部门怎样抓好工作落实 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抓落实的首要问题是责任感事业心问题。作为领导干部,一旦有了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就会“心想到位、眼看到位、话说到...+阅读

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国税、地税部门建立了相对完善各自独立的税务稽查体系,税务稽查工作得到了全面加强,对保障收入,税收征管,规范纳税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行政体制和财政分配体制等多方面的关系,国税、地税稽查局之间联系沟通较少,特别是在税务稽查办案问题上缺乏协调与合作,各执各的法,各办各的案,交叉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普遍存

在,一方面,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上未能形成合力,另一方面,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形象。因此,笔者就如何建立国税、地税稽查办案协作机制,谈点粗浅看法。

一、国税、地税独立办案存在的弊端

(一)未能确保税收应收尽收。案源上“抓大放小”导致隐形税收流失。在收入任务考核的情况下,税务稽查收入仍是两个税务部门增收补缺的重要手段,国税、地税稽查局无论是安排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都会把共同管辖的纳税大户作为重点对象。可想而知,纳税大户有账可查,容易取证,有潜力可挖,即可保障收入,又能规避执法风险,因此,都想在大户上抢占先机,导致纳税大户你查我查年年查,而各自管辖的小规模纳税户,由于双方稽查人力有限,多年未能检查,致使部分税收隐形流失。互不共享检查信息导致税收流失。国税、地税部门按税种划分征管范围,税务稽查各自独立办案,各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信息成果未能共享,出现了一个偷税案件补了国税未补地税,或补了地税未补国税的现象。大量税款尽在税务稽查人员的眼底下白白流失。

(二)权利限制导致放任偷税。因税收管辖权的不同,两个稽查局检查的税种不同;各自的检查重点自然放在本部门管辖的税种上,对属于另一部门管辖的税种,既是明显发现了偷税问题,因无法越权查处,也就不予理会,导致对纳税人偷逃税的放任不管。

(三)削弱偷逃骗税打击力度。在追究涉税违法刑事责任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国税、地税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纳税人查补税款占应交税金总额偷税比例的认定,应是其偷逃各税税款的合计数,占各税应交税金总数的比例。实际工作中,国税、地税查处的涉税案件仅就其本部门查补税款数计算偷税比例,而在计算认定纳税人各税偷税额占各税应交税金总额的偷税比例时,由于国税、地税部门检查不同步,处理不同步,必然造成计算纳税人偷税比例难度很大,严重影响涉税案件向公安部门的移送,削弱了打击偷、骗税违法行为的力度。

(四)多头检查增加征纳成本。在对纳税人实施检查中,由于两个部门按各自检查计划执行,往往是你查罢,我上阵,多头进户、重复稽查,不仅造成了税务部门稽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严重浪费,降低了税务检查的工作效率,增加了税收的征管成本,而且,同一纳税人接待两次稽查检查,浪费了人力和物力,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和纳税成本,既不利于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又不利于征纳关系和谐。

二、建立国税、地税联合协作办案的必要性

实行国税、地税稽查局联合协作办案是全面深入推进“法制型、节约型、服务型、和谐型”社会建设的需要,也是最大限度遏制偷逃骗税,保障税收收入,全面落实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主要体现在:

(一)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保障税收收入。无论国税,还是地税,税务稽查是查处偷逃骗税,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收流失,保障税收收入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国家税制和财政分配体制的改革,税基交叉重叠的税种将不断增加,国税、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户越来越多,县级税务稽查工作量更加繁重。实行国税、地税稽查联合办案,一案一户双方联合稽查,即可达到共同查偷堵漏,保障双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目的,又可达到避免重复劳动,利用有限的稽查人力资源,拓展双方的税务稽查查处面,最大限度遏制隐形税源的税收流失。

(二)有利于打击偷逃骗税,推进依法治税。依法治税的关键在于各类税法实行主体,特别是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的依法征税、依法管理、依法查税行为。从税务稽查实践来看,偷逃骗税案件层出不穷,有的甚至年年稽查年年有偷税,究其原因无不与税务稽查处罚不严,打击不力有关。国税、地税稽查各自独立办案,同一纳税人的税种未查全,涉税违法违章行为未查全,有些该重罚的未重罚,有些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未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国税、地税稽查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可全面查实纳税人各税种的应交税额和偷税额,查全涉税违法违章行为,更加准确地对偷、逃、骗、抗税行为予以定性。按照有关法规计算确定偷税的比例及被处罚的次数,确定是否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解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中在认定偷税比例和处罚次数上的难题,避免各自稽查造成的执法不全面、处罚不到位的现象,确保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判刑的判刑,进一步增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力度,提升税法的执行力和威慑力,从而推进依法治税进程,改善税收法制环境。

(12全文查看三) 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和谐征纳关系。国税、地税联合稽查办案,合二为一,双方一次进户,各税统查,共同取证,直接实现双方信息成果共享,有利于整合双方稽查资源,节约人力、物力、财力,降低税务稽查成本,提高税务稽查效率,提升税收服务质量。同时,可以有效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弊端,减少纳税人应酬检查的接待工作和在国税、地税之间的来回奔

波之苦,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降低纳税成本。

三、建立稽查联合办案协作机制的途径

(一)加强联合协作领导。国税局、地税局是各自独立的执法主体,行政隶属关系、税收征管范围、机构和岗位设置都不尽相同,为确保各协作事项切实有效地运转。笔者建议市县级稽查局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为协作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和领导保障。一是在市县级稽查局成立税务稽查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对协作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安排,明确协作事项、职责分工与组织实施工作。二是在市县级稽查局成立重大涉税案件联合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案件的集体审理工作,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确定移送责任单位。三是在两级的同级稽查局成立联合办案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联合办案的部署和实施,一般案件的审理定案和信息情报的交换工作,加强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规范管理,降低联办协调工作的成本。

(二)建立制度保障机制。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是搞好国税、地税稽查局联合协作办案,规范密切协作的根本保证。国税、地两税部门要以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为基础,双方紧密结合实际共同研究磋商,建立健全国税、地税稽查局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办案管理制度、涉税案件查处信息和情报交换制度,对双方协作的内容、方式、时间、事项等诸多问题,用制度固定下来,从而指导实践,不断完善,全面深化。

(三)联合查办涉税案件。联合协作办案必须严格按照稽查程序和四分离的要求进行,确保联合执法的规范性和程序的合法性。一是联合选案。联合选案范围包括:共同管辖的纳税重点税源户(具体标准由双方县局确定)、上级安排专项检查中的共同管辖户、群众举报及上级转办案件中涉及共同管辖的涉税违法大要案件。国税、地税部门在联合选案时,应将各自掌握的资料信息相互交流,共同加以分析研究,会商确定所查对象,努力提高选案的准确率。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联合检查的具体方案,为检查实施奠定基础。二是联合检查。凡联合选案确定的稽查对象,由联合检查专班负责检查。国税、地税稽查部门联合检查涉税案件,双方检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在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联手检查工作,联合检查人员要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团结协作,依法检查的运转协作机制。三是联合审理。对联合查处涉税案件采取联席审理定案。联席审理委员会对联合查处的涉税案件进行审理。联席审理中应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依据合法、定性准确、办成铁案。由国税、地税部门各自按职责权限向纳税人下达稽查文书,并分别负责执行。 经联席审理认为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四)扩大协作办案形式。由于国税、地税各自征管的税种不同,稽查的重点也不完全相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县级双方稽查局除对共同管辖的重点户实施联合进户检查外,还可采用三种协作办案形式,拓展查处偷骗抗税等涉税违法案件的合作渠道,扩大查偷堵漏的协作网络,减少税款流失,做到应补尽补,应收尽收,保障双方税收足额入库。一是委托代查形式。省级国地税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从保障收入和两个减负的实际出发,建立国税、地税双方委托代查制度,赋予县级国地税稽查局及稽查人员行使代查的权利和义务。在各自检查一般涉税案件时,一方进户,国地各税统查,全面检查,全面取证,稽查实施完毕后,将涉及对方追缴偷漏税的证据在纳税人认定签字后,连同稽查代查检查报告移送对方稽查部门进行审理处理、处罚,分别执行入库。二是互相调档形式。县级国地税稽查局对各自查结的一般性稽查案件,通过一定形式,互相调取对方的稽查档案,获取相关追缴偷漏税的证据,与纳税人约谈认定后,责令纳税人限期补缴入库;偷税数额较大达到立案标准的,相关稽查部门应依据有关线索专案查处。三是互相转交证据形式。国地税稽查局在各自检查一般涉税案件时,按照一方进户,国地各税统查的要求,全面检查,全面取证。案件检查结束后,将涉及对方追缴偷漏税的证据在纳税人认定签字后,转交对方稽查局处理和处罚程序。12全文查看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国税、地税部门建立了相对完善各自独立的税务稽查体系,税务稽查工作得到了全面加强,对保障收入,税收征管,规范纳税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行政体制和财政分配体制等多方面的关系,国税、地税稽查局之间联系沟通较少,特别是在税务稽查办案问题上缺乏协调与合作,各执各的法,各办各的案,交叉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普遍存

在,一方面,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上未能形成合力,另一方面,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形象。因此,笔者就如何建立国税、地税稽查办案协作机制,谈点粗浅看法。

一、国税、地税独立办案存在的弊端

(一)未能确保税收应收尽收。案源上“抓大放小”导致隐形税收流失。在收入任务考核的情况下,税务稽查收入仍是两个税务部门增收补缺的重要手段,国税、地税稽查局无论是安排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都会把共同管辖的纳税大户作为重点对象。可想而知,纳税大户有账可查,容易取证,有潜力可挖,即可保障收入,又能规避执法风险,因此,都想在大户上抢占先机,导致纳税大户你查我查年年查,而各自管辖的小规模纳税户,由于双方稽查人力有限,多年未能检查,致使部分税收隐形流失。互不共享检查信息导致税收流失。国税、地税部门按税种划分征管范围,税务稽查各自独立办案,各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信息成果未能共享,出现了一个偷税案件补了国税未补地税,或补了地税未补国税的现象。大量税款尽在税务稽查人员的眼底下白白流失。

(二)权利限制导致放任偷税。因税收管辖权的不同,两个稽查局检查的税种不同;各自的检查重点自然放在本部门管辖的税种上,对属于另一部门管辖的税种,既是明显发现了偷税问题,因无法越权查处,也就不予理会,导致对纳税人偷逃税的放任不管。

(三)削弱偷逃骗税打击力度。在追究涉税违法刑事责任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国税、地税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纳税人查补税款占应交税金总额偷税比例的认定,应是其偷逃各税税款的合计数,占各税应交税金总数的比例。实际工作中,国税、地税查处的涉税案件仅就其本部门查补税款数计算偷税比例,而在计算认定纳税人各税偷税额占各税应交税金总额的偷税比例时,由于国税、地税部门检查不同步,处理不同步,必然造成计算纳税人偷税比例难度很大,严重影响涉税案件向公安部门的移送,削弱了打击偷、骗税违法行为的力度。

(四)多头检查增加征纳成本。在对纳税人实施检查中,由于两个部门按各自检查计划执行,往往是你查罢,我上阵,多头进户、重复稽查,不仅造成了税务部门稽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严重浪费,降低了税务检查的工作效率,增加了税收的征管成本,而且,同一纳税人接待两次稽查检查,浪费了人力和物力,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和纳税成本,既不利于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又不利于征纳关系和谐。

二、建立国税、地税联合协作办案的必要性

实行国税、地税稽查局联合协作办案是全面深入推进“法制型、节约型、服务型、和谐型”社会建设的需要,也是最大限度遏制偷逃骗税,保障税收收入,全面落实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主要体现在:

(一)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保障税收收入。无论国税,还是地税,税务稽查是查处偷逃骗税,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收流失,保障税收收入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国家税制和财政分配体制的改革,税基交叉重叠的税种将不断增加,国税、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户越来越多,县级税务稽查工作量更加繁重。实行国税、地税稽查联合办案,一案一户双方联合稽查,即可达到共同查偷堵漏,保障双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目的,又可达到避免重复劳动,利用有限的稽查人力资源,拓展双方的税务稽查查处面,最大限度遏制隐形税源的税收流失。

(二)有利于打击偷逃骗税,推进依法治税。依法治税的关键在于各类税法实行主体,特别是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的依法征税、依法管理、依法查税行为。从税务稽查实践来看,偷逃骗税案件层出不穷,有的甚至年年稽查年年有偷税,究其原因无不与税务稽查处罚不严,打击不力有关。国税、地税稽查各自独立办案,同一纳税人的税种未查全,涉税违法违章行为未查全,有些该重罚的未重罚,有些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未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国税、地税稽查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可全面查实纳税人各税种的应交税额和偷税额,查全涉税违法违章行为,更加准确地对偷、逃、骗、抗税行为予以定性。按照有关法规计算确定偷税的比例及被处罚的次数,确定是否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解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中在认定偷税比例和处罚次数上的难题,避免各自稽查造成的执法不全面、处罚不到位的现象,确保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判刑的判刑,进一步增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力度,提升税法的执行力和威慑力,从而推进依法治税进程,改善税收法制环境。

([]三) 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和谐征纳关系。国税、地税联合稽查办案,合二为一,双方一次进户,各税统查,共同取证,直接实现双方信息成果共享,有利于整合双方稽查资源,节约人力、物力、财力,降低税务稽查成本,提高税务稽查效率,提升税收服务质量。同时,可以有效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弊端,减少纳税人应酬检查的接待工作和在国税、地税之间的来回奔

波之苦,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降低纳税成本。

三、建立稽查联合办案协作机制的途径

(一)加强联合协作领导。国税局、地税局是各自独立的执法主体,行政隶属关系、税收征管范围、机构和岗位设置都不尽相同,为确保各协作事项切实有效地运转。笔者建议市县级稽查局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为协作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和领导保障。一是在市县级稽查局成立税务稽查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对协作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安排,明确协作事项、职责分工与组织实施工作。二是在市县级稽查局成立重大涉税案件联合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案件的集体审理工作,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确定移送责任单位。三是在两级的同级稽查局成立联合办案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联合办案的部署和实施,一般案件的审理定案和信息情报的交换工作,加强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规范管理,降低联办协调工作的成本。

(二)建立制度保障机制。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是搞好国税、地税稽查局联合协作办案,规范密切协作的根本保证。国税、地两税部门要以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为基础,双方紧密结合实际共同研究磋商,建立健全国税、地税稽查局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办案管理制度、涉税案件查处信息和情报交换制度,对双方协作的内容、方式、时间、事项等诸多问题,用制度固定下来,从而指导实践,不断完善,全面深化。

(三)联合查办涉税案件。联合协作办案必须严格按照稽查程序和四分离的要求进行,确保联合执法的规范性和程序的合法性。一是联合选案。联合选案范围包括:共同管辖的纳税重点税源户(具体标准由双方县局确定)、上级安排专项检查中的共同管辖户、群众举报及上级转办案件中涉及共同管辖的涉税违法大要案件。国税、地税部门在联合选案时,应将各自掌握的资料信息相互交流,共同加以分析研究,会商确定所查对象,努力提高选案的准确率。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联合检查的具体方案,为检查实施奠定基础。二是联合检查。凡联合选案确定的稽查对象,由联合检查专班负责检查。国税、地税稽查部门联合检查涉税案件,双方检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在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联手检查工作,联合检查人员要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团结协作,依法检查的运转协作机制。三是联合审理。对联合查处涉税案件采取联席审理定案。联席审理委员会对联合查处的涉税案件进行审理。联席审理中应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依据合法、定性准确、办成铁案。由国税、地税部门各自按职责权限向纳税人下达稽查文书,并分别负责执行。 经联席审理认为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四)扩大协作办案形式。由于国税、地税各自征管的税种不同,稽查的重点也不完全相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县级双方稽查局除对共同管辖的重点户实施联合进户检查外,还可采用三种协作办案形式,拓展查处偷骗抗税等涉税违法案件的合作渠道,扩大查偷堵漏的协作网络,减少税款流失,做到应补尽补,应收尽收,保障双方税收足额入库。一是委托代查形式。省级国地税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从保障收入和两个减负的实际出发,建立国税、地税双方委托代查制度,赋予县级国地税稽查局及稽查人员行使代查的权利和义务。在各自检查一般涉税案件时,一方进户,国地各税统查,全面检查,全面取证,稽查实施完毕后,将涉及对方追缴偷漏税的证据在纳税人认定签字后,连同稽查代查检查报告移送对方稽查部门进行审理处理、处罚,分别执行入库。二是互相调档形式。县级国地税稽查局对各自查结的一般性稽查案件,通过一定形式,互相调取对方的稽查档案,获取相关追缴偷漏税的证据,与纳税人约谈认定后,责令纳税人限期补缴入库;偷税数额较大达到立案标准的,相关稽查部门应依据有关线索专案查处。三是互相转交证据形式。国地税稽查局在各自检查一般涉税案件时,按照一方进户,国地各税统查的要求,全面检查,全面取证。案件检查结束后,将涉及对方追缴偷漏税的证据在纳税人认定签字后,转交对方稽查局处理和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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