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增加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目的在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惩治单位侵吞国有资产的腐败犯罪行为,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和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近年来,不断有一些单位因犯本罪被司法机关查处,私分国有资产犯罪,开始成为一种引起人们警惕的严重经济犯罪。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
私分国有资产罪,
是指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设立的罪名。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征与构成要件。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除此之外的公司、企业等组织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是单位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的直接责任人员,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
私分国有资产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私分的对象必须是国有资产,如应当上缴的国家税金、罚没财物或国家专项拨款、补贴,国家给予国有公司、企业的生产性资金、固定资产等。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将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资产,通过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所有职工。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本罪是单位犯罪,但实行单罚制,即只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也就是说对单位并不判处罚金。
三、正确区别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其他经济犯罪行为的异同。
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和实践中,在查处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时,应当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1、正确区别乱发财物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界限。
乱发财物是指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提高和扩大工资、补贴标准及范围,以奖金、津贴、补助等名义发放或变相发放现金、食品和生活用品等。其资金来源是单位合法占有的资金,数额较小;发放钱物的形式是在单位财务的账面上发放,其性质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则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般参考《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作为构成犯罪的起点,数额较小的不以犯罪论处)其性质属于违反《刑法》的经济犯罪行为。两者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所发放的资金、物品的来源是否为国家所有,如为单位资金,即为违反财政纪律,不构成犯罪;如为国有资产,则构成私分国有资产。
2、正确区别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罪。
共同贪污是指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擅自将国有财产分给个人或有关人员,而不是按照统一的分配方案公开分给本单位所有职工,少数人中饱私囊,将公共财产共同占为己有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集体商议决定以各种名目将国有资产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集体私分给所有职工。两者之间犯罪主体不同――共同贪污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单位内部少数人员之间共同决策,将公共财物共同占为己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则是单位,由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的,单位全体人员都能得到利益;其次,两者之间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犯罪客体是公共财产,既包括国有资产,也包括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后者的犯罪客体仅为国有资产;最后,两者的犯罪手段不同――前者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即所谓的“暗箱操作”,后者是以单位为名义,经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将国有财产分给单位全体人员或绝大多数人员,可谓“人人有份”。正因为如此,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两罪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3、正确区别私分国有资产罪与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款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它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客体是国有资产,包括单位在经销活动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回扣或者其他物品、单位应当上缴的经营利润、其他收入等;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缴的各种财物。两者之间存在相似之处,又有显著区别。
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共同贪污,或是私分国有资产,还是私分罚没财物,都严重侵犯了其职责的廉洁性,是贪污腐化的最直12全文查看接表现。实践证明,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单位往往也存在共同贪污的犯罪行为。
当前,我国面临反腐败的严峻形势,建立相应的预防性法律,进一步完善行政法规,对于强化国家行政管理职能,提高效率,减少漏洞,防微杜渐,保证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法性,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国家权力机关应当加快行政立法的步伐,改变行政法规
立法只重惩罚、不重预防,以政策性文件代替立法的倾向,既注重打击也注重预防,尽快完善行政法规,把国家文件性的规定变为行政立法,用法律约束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规定" 互不统
一、互相矛盾、交叉打架的问题,从而为正确执法奠定基础。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不断完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许多方面和领域都已逐步纳入法制轨道,犯罪防范工作也正在朝着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预防犯罪立法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球经济发展一体化的迫切需要。在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日益增多的新形势下,如果没有健全的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的法律制度,要想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此类犯罪是完全不可能的,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应尽快着手犯罪防范方面的专项立法,如公民举报法、监督法等,将私分国有资产犯罪防范工作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
12全文查看新刑法增加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目的在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惩治单位侵吞国有资产的腐败犯罪行为,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和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近年来,不断有一些单位因犯本罪被司法机关查处,私分国有资产犯罪,开始成为一种引起人们警惕的严重经济犯罪。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
私分国有资产罪,
是指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设立的罪名。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征与构成要件。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除此之外的公司、企业等组织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是单位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的直接责任人员,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
私分国有资产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私分的对象必须是国有资产,如应当上缴的国家税金、罚没财物或国家专项拨款、补贴,国家给予国有公司、企业的生产性资金、固定资产等。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将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资产,通过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所有职工。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本罪是单位犯罪,但实行单罚制,即只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也就是说对单位并不判处罚金。
三、正确区别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其他经济犯罪行为的异同。
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和实践中,在查处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时,应当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1、正确区别乱发财物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界限。
乱发财物是指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提高和扩大工资、补贴标准及范围,以奖金、津贴、补助等名义发放或变相发放现金、食品和生活用品等。其资金来源是单位合法占有的资金,数额较小;发放钱物的形式是在单位财务的账面上发放,其性质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则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般参考《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作为构成犯罪的起点,数额较小的不以犯罪论处)其性质属于违反《刑法》的经济犯罪行为。两者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所发放的资金、物品的来源是否为国家所有,如为单位资金,即为违反财政纪律,不构成犯罪;如为国有资产,则构成私分国有资产。
2、正确区别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罪。
共同贪污是指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擅自将国有财产分给个人或有关人员,而不是按照统一的分配方案公开分给本单位所有职工,少数人中饱私囊,将公共财产共同占为己有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集体商议决定以各种名目将国有资产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集体私分给所有职工。两者之间犯罪主体不同――共同贪污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单位内部少数人员之间共同决策,将公共财物共同占为己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则是单位,由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的,单位全体人员都能得到利益;其次,两者之间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犯罪客体是公共财产,既包括国有资产,也包括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后者的犯罪客体仅为国有资产;最后,两者的犯罪手段不同――前者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即所谓的“暗箱操作”,后者是以单位为名义,经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将国有财产分给单位全体人员或绝大多数人员,可谓“人人有份”。正因为如此,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两罪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3、正确区别私分国有资产罪与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款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它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客体是国有资产,包括单位在经销活动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回扣或者其他物品、单位应当上缴的经营利润、其他收入等;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缴的各种财物。两者之间存在相似之处,又有显著区别。
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共同贪污,或是私分国有资产,还是私分罚没财物,都严重侵犯了其职责的廉洁性,是贪污腐化的最直[]接表现。实践证明,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单位往往也存在共同贪污的犯罪行为。
当前,我国面临反腐败的严峻形势,建立相应的预防性法律,进一步完善行政法规,对于强化国家行政管理职能,提高效率,减少漏洞,防微杜渐,保证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法性,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国家权力机关应当加快行政立法的步伐,改变行政法规
立法只重惩罚、不重预防,以政策性文件代替立法的倾向,既注重打击也注重预防,尽快完善行政法规,把国家文件性的规定变为行政立法,用法律约束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规定" 互不统
一、互相矛盾、交叉打架的问题,从而为正确执法奠定基础。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不断完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许多方面和领域都已逐步纳入法制轨道,犯罪防范工作也正在朝着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预防犯罪立法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球经济发展一体化的迫切需要。在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日益增多的新形势下,如果没有健全的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的法律制度,要想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此类犯罪是完全不可能的,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应尽快着手犯罪防范方面的专项立法,如公民举报法、监督法等,将私分国有资产犯罪防范工作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