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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思考

12月02日 编辑 fanwen51.com

[市审计局学习《论述摘编》心得体会]孙继春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理论指...+阅读

摘要:村居干部是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社区的具体组织者和领导者,他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行使公权力。村居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是否存在不公正、不效率、不合法的情况,十分必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督。目前对村居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存在审计主体不明确、法律规定不具体、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国家应尽快出台完善相

关法规,明确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细化对村居经济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对村居干部经济违纪违法的处理处罚办法,加强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促进农村和城镇社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

一、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现有模式及问题

(一)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现有模式

1、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

2、乡镇街道部门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双代管等模式);

3、县(区)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审查组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

4、县(区)部门委托审计机关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县(区)审计机关派出机构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二)存在问题

1、审计主体不明确

第一种模式,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是一种内部审计,村民代表推举的民主理财小组作为审计主体是十分恰当的。其他几种模式则不是内部审计,相对于内部审计,其审计结果和审计决定具有更强的法律性,对村居干部的评价和使用,甚至于处分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证据作用。因此,要求审计主体必须明确,而且应具有法定职能。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是农村经济的管理监督者,其他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查组是临时监督检查机构,他们对村居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其监察结果的法律效力如何,目前没有哪部法律具体予以规定。审计部门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从执法主体、执法过程到执法结果的运用,都有《审计法》作法律支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关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规定: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按照以上法律,审计部门可以对“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进行审计,对村居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问题进行核查,但是,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 》没有把审计机关列为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部门。行使《审计法》规定职权的审计机关没有被作为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审计部门参与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途径,要么接受县区纪检、组织部门的委托,要么接受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委托,造成了实际工作中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审计主体不明确,责任就不明确,工作的主动性自然就受到影响。

2、审计监督机制不规范

一是开展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形式不规范。有的地方采取纪检和农经部门联合的方式,农经工作人员负责查账,纪检部门负责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有的地方采取设立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心的方式,审计机关牵头,农经、纪检等部门协作;有的地方乡镇街道设立审计站所,负责本辖区的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的地方设立县区审计机关派出机构,负责所在县区的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范围可以跨乡镇街道;等等。二是审计程序不规范。有的严格按照审计程序执行,有的只注重账表的检查和取证,还有的仅仅调账查账,以账论账,走了过场。三是审计文书不规范。各地有各地的样式,不规范统一 。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同,造成审计结果的应用效力不一致,影响了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有的地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松时紧,还有的地方搞完试点12全文查看就没了下文。各地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很不平衡。

3、法规不健全,界定不明晰

首要问题在于缺少国家权威性村居经济管理法律制度。有些省市制定了村居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条例,有些地方也制定出台了一些村居集体经济管理办法,但是,不是每个省市、每个市县都制定了村居集体经济管理法律制度。而村居集体经济是存在于每

一个村居的,是关系到全国各地农村和城镇社区每一个居民切身利益的,每个省市、每个村居都需加强管理。须要国家制定一个带有指导性、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比如由国务院出台《村居集体经济管理条例》,各地再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法规制度,使村居集体经济管理和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对村居干部侵害集体经济或因其不作为或乱作为而导致村居集体经济受损的情况,缺少明确具体的处理处罚规定。现有的经济管理法规制度,基本上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执行国家或单位财产管理法规制度,或者侵害国家或单位利益,或者不作为或乱作为而造成国家或单位财产损失,现有的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有明确的处理处罚规定。但是,村居干部出现上述问题,则很难找到相应的明确的条文规定。很多出了经济问题的村居干部就钻法律制度不具体的空子,百般狡辩抵赖,不服从有关部门的处理处罚。重庆晚报报道,沙坪坝区梨树湾村原党总支书向大全涉嫌贪污、受贿600余万元,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向大全多次坚称自己是无罪的,理由是:“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另据报道,有一村因财务管理问题,连续两任财务出纳账目不清,几十万元集体资金被个人长期占用,法、检部门出面处理多次,也是因为当事人不是国家公作人员,对村居干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而作罢。对于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旦审查出问题,按照哪些法规处理,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4、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单一

现在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是财务审计,很少开展绩效审计,只注重对村居干部经济方面遵纪守法的监督,而对他们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科学利用包括财力资源在内的本地资源,依法有效发展本村居经济的总体情况缺乏审计监督。在审计方法和审计技术方面,大都局限于账项基础审计,采取详细查账的方法,既费时耗力,又不突出重点。较少采用系统基础审计和风险基础审计方法,抽样和计算机审计技术也很少得到应用。

5、参加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乡镇街道农经管理人员主要精力用于指导、监督村居财务管理工作,他们的工作经验和知识更新的重点在财务管理方面,不能苛求他们对审计知识全面掌握并运用。基层审计人员成分比较杂,尽管对审计知识和审计方法都有所掌握和运用,但对绩效审计、抽样审计、计算机审计等方面的实用技能还不能很好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尤其在经济发达的城镇社区。

二、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性的认识

1、加强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建设文明、富裕、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社区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党要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强对领导干部和人财物管理使用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搞好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村居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内在要求。

2、村居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存在不公、不法、不效率现象,对实施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出紧迫要求

村居干部是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社区的具体组织者和领导者,他们中绝大多数克己奉公、勇挑重担,积极带领当地群众发展经济,建设自己美好家园。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村居干部能力素质差,不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缺乏干事创业的勇气和智慧,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不力,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还有部分村居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不遵纪守法,不能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给集体事业带来危害;更有甚者,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大肆侵吞集体财产,成为集体经济的破坏者。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四年受理举报线索165件,其中村居干部违法犯罪线索35件,占21.2%,其中分流4件,初查19件,立案侦查8件13人 。山东省临沂市对1305名村级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移送经济案件线索69起,21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山西洪洞县曹生村党支部书记王东记,利用县人大代表和支部书记的身份,摆平工商、税务、公安等方方面面的关系,为儿子不法经营黑砖窑提供保护伞,本来是为人民服务的公权力,却间接地变成了盘剥和压榨劳动人民血汗的工具,这是以权谋私的又一典型。由此可见对村居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建立健全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

1、制定出台村居集体经济管理法规制度

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制定《村居集体经济财产管理条例》,或者修改完善现行的有关法规,将村居集体经济纳入法制管理范围。各地制定或完善管理办法,覆盖全国每一个村居,使村居集体经济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制定对村居干部经济违规违纪的处理处罚办法

制定村居干部经济违法违纪处理处罚法规,明确村居干部经济违法违规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执法主体是哪个部门,执法程序如何等等。让村居干部明白,村居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只要不效率、不公正、不合法,就会被追究责任,受到处理处罚,甚至被没收财产、判刑入狱。

3、完善审计法规

一是制定新的审计条例和实施办法时,把对村居经济和村居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明确纳入审计机关职责,表述的具体一些。村居经济不是私有财产,而且有相当一部分是政府对村居建设项目的扶持资金。对村居经济实施审计理所当然是审计部门的职责。二是修改现行法规中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使所有关于村居经济和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口径一致,形成协调周密的法规体系。

(三)加强基层审计队伍建设

整合基层审计资源,将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监督的职能合并到审计部门,成立县区审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对村居经济和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实施国家审计的最高法律是《审计法》,该法规定的国家审计主体只有各级审计机关。因此,十分必要整合参与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力资源,增加基层审计人员编制,注重对基层审计人员的业务培养,推动并出色完成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加强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成立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加强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从账项基础审计向系统基础审计和风险基础审计转变,加快计算机审计方法的推广应用,加大绩效审计力度,促进村居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2全文查看摘要:村居干部是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社区的具体组织者和领导者,他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行使公权力。村居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是否存在不公正、不效率、不合法的情况,十分必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督。目前对村居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存在审计主体不明确、法律规定不具体、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国家应尽快出台完善相

关法规,明确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细化对村居经济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对村居干部经济违纪违法的处理处罚办法,加强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促进农村和城镇社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

一、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现有模式及问题

(一)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现有模式

1、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

2、乡镇街道部门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双代管等模式);

3、县(区)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审查组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

4、县(区)部门委托审计机关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县(区)审计机关派出机构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二)存在问题

1、审计主体不明确

第一种模式,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是一种内部审计,村民代表推举的民主理财小组作为审计主体是十分恰当的。其他几种模式则不是内部审计,相对于内部审计,其审计结果和审计决定具有更强的法律性,对村居干部的评价和使用,甚至于处分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证据作用。因此,要求审计主体必须明确,而且应具有法定职能。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是农村经济的管理监督者,其他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查组是临时监督检查机构,他们对村居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其监察结果的法律效力如何,目前没有哪部法律具体予以规定。审计部门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从执法主体、执法过程到执法结果的运用,都有《审计法》作法律支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关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规定: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按照以上法律,审计部门可以对“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进行审计,对村居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问题进行核查,但是,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 》没有把审计机关列为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部门。行使《审计法》规定职权的审计机关没有被作为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审计部门参与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途径,要么接受县区纪检、组织部门的委托,要么接受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委托,造成了实际工作中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审计主体不明确,责任就不明确,工作的主动性自然就受到影响。

2、审计监督机制不规范

一是开展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形式不规范。有的地方采取纪检和农经部门联合的方式,农经工作人员负责查账,纪检部门负责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有的地方采取设立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心的方式,审计机关牵头,农经、纪检等部门协作;有的地方乡镇街道设立审计站所,负责本辖区的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的地方设立县区审计机关派出机构,负责所在县区的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范围可以跨乡镇街道;等等。二是审计程序不规范。有的严格按照审计程序执行,有的只注重账表的检查和取证,还有的仅仅调账查账,以账论账,走了过场。三是审计文书不规范。各地有各地的样式,不规范统一 。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同,造成审计结果的应用效力不一致,影响了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有的地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松时紧,还有的地方搞完试点[]就没了下文。各地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很不平衡。

3、法规不健全,界定不明晰

首要问题在于缺少国家权威性村居经济管理法律制度。有些省市制定了村居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条例,有些地方也制定出台了一些村居集体经济管理办法,但是,不是每个省市、每个市县都制定了村居集体经济管理法律制度。而村居集体经济是存在于每

一个村居的,是关系到全国各地农村和城镇社区每一个居民切身利益的,每个省市、每个村居都需加强管理。须要国家制定一个带有指导性、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比如由国务院出台《村居集体经济管理条例》,各地再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法规制度,使村居集体经济管理和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对村居干部侵害集体经济或因其不作为或乱作为而导致村居集体经济受损的情况,缺少明确具体的处理处罚规定。现有的经济管理法规制度,基本上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执行国家或单位财产管理法规制度,或者侵害国家或单位利益,或者不作为或乱作为而造成国家或单位财产损失,现有的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有明确的处理处罚规定。但是,村居干部出现上述问题,则很难找到相应的明确的条文规定。很多出了经济问题的村居干部就钻法律制度不具体的空子,百般狡辩抵赖,不服从有关部门的处理处罚。重庆晚报报道,沙坪坝区梨树湾村原党总支书向大全涉嫌贪污、受贿600余万元,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向大全多次坚称自己是无罪的,理由是:“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另据报道,有一村因财务管理问题,连续两任财务出纳账目不清,几十万元集体资金被个人长期占用,法、检部门出面处理多次,也是因为当事人不是国家公作人员,对村居干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而作罢。对于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旦审查出问题,按照哪些法规处理,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4、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单一

现在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是财务审计,很少开展绩效审计,只注重对村居干部经济方面遵纪守法的监督,而对他们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科学利用包括财力资源在内的本地资源,依法有效发展本村居经济的总体情况缺乏审计监督。在审计方法和审计技术方面,大都局限于账项基础审计,采取详细查账的方法,既费时耗力,又不突出重点。较少采用系统基础审计和风险基础审计方法,抽样和计算机审计技术也很少得到应用。

5、参加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乡镇街道农经管理人员主要精力用于指导、监督村居财务管理工作,他们的工作经验和知识更新的重点在财务管理方面,不能苛求他们对审计知识全面掌握并运用。基层审计人员成分比较杂,尽管对审计知识和审计方法都有所掌握和运用,但对绩效审计、抽样审计、计算机审计等方面的实用技能还不能很好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尤其在经济发达的城镇社区。

二、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性的认识

1、加强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建设文明、富裕、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社区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党要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强对领导干部和人财物管理使用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搞好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村居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内在要求。

2、村居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存在不公、不法、不效率现象,对实施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出紧迫要求

村居干部是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社区的具体组织者和领导者,他们中绝大多数克己奉公、勇挑重担,积极带领当地群众发展经济,建设自己美好家园。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村居干部能力素质差,不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缺乏干事创业的勇气和智慧,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不力,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还有部分村居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不遵纪守法,不能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给集体事业带来危害;更有甚者,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大肆侵吞集体财产,成为集体经济的破坏者。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四年受理举报线索165件,其中村居干部违法犯罪线索35件,占21.2%,其中分流4件,初查19件,立案侦查8件13人 。山东省临沂市对1305名村级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移送经济案件线索69起,21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山西洪洞县曹生村党支部书记王东记,利用县人大代表和支部书记的身份,摆平工商、税务、公安等方方面面的关系,为儿子不法经营黑砖窑提供保护伞,本来是为人民服务的公权力,却间接地变成了盘剥和压榨劳动人民血汗的工具,这是以权谋私的又一典型。由此可见对村居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建立健全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

1、制定出台村居集体经济管理法规制度

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制定《村居集体经济财产管理条例》,或者修改完善现行的有关法规,将村居集体经济纳入法制管理范围。各地制定或完善管理办法,覆盖全国每一个村居,使村居集体经济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制定对村居干部经济违规违纪的处理处罚办法

制定村居干部经济违法违纪处理处罚法规,明确村居干部经济违法违规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执法主体是哪个部门,执法程序如何等等。让村居干部明白,村居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只要不效率、不公正、不合法,就会被追究责任,受到处理处罚,甚至被没收财产、判刑入狱。

3、完善审计法规

一是制定新的审计条例和实施办法时,把对村居经济和村居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明确纳入审计机关职责,表述的具体一些。村居经济不是私有财产,而且有相当一部分是政府对村居建设项目的扶持资金。对村居经济实施审计理所当然是审计部门的职责。二是修改现行法规中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使所有关于村居经济和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口径一致,形成协调周密的法规体系。

(三)加强基层审计队伍建设

整合基层审计资源,将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监督的职能合并到审计部门,成立县区审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对村居经济和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实施国家审计的最高法律是《审计法》,该法规定的国家审计主体只有各级审计机关。因此,十分必要整合参与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力资源,增加基层审计人员编制,注重对基层审计人员的业务培养,推动并出色完成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加强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成立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加强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从账项基础审计向系统基础审计和风险基础审计转变,加快计算机审计方法的推广应用,加大绩效审计力度,促进村居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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