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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牧区经营管理工作安排

11月09日 编辑 fanwen51.com

[镇2010年度党建工作安排]镇2010年度党建工作安排 各村(社区)党委、各党支部、机关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大局,坚持以“三级...+阅读

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会议以及全市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农村牧区经营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1号文件,紧紧围绕市委政府提出的“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城乡一体化”总体目标,推进农牧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牧业经营方式转变,保障农牧民民主权利,维护农牧民物质利益,为

促进市农牧业稳定发展、农牧民持续增收、农村牧区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和机制活力。

一、加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

1、依法落实农牧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继续开展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特别是妥善解决二轮土地承包的遗留问题,做好“两证”的补发与发放工作,发放率达到95%以上。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档案管理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档案齐全、有专人负责管理。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确保农村牧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2、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以及市委、政府有关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化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快培育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市、旗县区、苏木镇、嘎查村四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合同鉴证、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纠纷调处等服务。确保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逐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规范管理土地流转行为,促进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各旗县区经管部门一方面要跟踪监测、分析全旗(县区)农村牧区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典型模式,另一方面还要选择2个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土地规模经营典型作为联系点,进行经验总结。最后分别形成全旗综合分析报告和典型分析报告。要求内容详实,有针对性地提出存在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3、构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各旗县区要尽快设立农村牧区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快建立健全镇村调解、旗县区仲裁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此项工作要求年内必须完成。加强仲裁员培训,依法开展调解仲裁活动,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率达到100%。

4、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土地承包信访督查督办,对越级上访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进行重点治理。加强与纪检、监察、纠风、国土、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违法调整和收回农牧民承包地、强迫农牧民流转承包地、借土地流转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严重侵害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健全依法解决农牧民土地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1、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认真组织实施农业部开展的示范社建设行动,积极配合搞好自治区100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工作。指导合作社规范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工作,增强合作社带动能力,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快速发展。年内全市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50家以上。

2、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在实施“阳光工程”和“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中,争取扩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才和财会人员的培训规模。培养造就一批能够带领农牧民致富的专业合作社领头人和业务辅导员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3、强化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章程、制度的建立到日常规范化运作等多方面给予指导。特别是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帮助、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成员个人账户,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

4、搞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的经验总结。通过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作用,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质量安全优、民主管理好的示范专业合作社。每个旗县区要树立3个合作社典型,对这些典型进行跟踪监测、分析,最后形成内容详实的分析报告。

三、做好农村牧区经济情况统计和农畜产品成本核算与效益分析

1、做好农村牧经济情况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分析工作,落实统计分析报送制度,及时报送季报、年报统计分析报告,发挥统计在掌握动态、判断形势、服务决策、指导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年初

(一季度)对全市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目标进行预测分析,提出12全文查看目标值和收入构成,分析达到目标的支撑措施;二是每季度要统计分析农牧民劳务输出和现金收入及其构成,并形成分析报告;三是做好农村经济收益分配半年报和农村牧区抽样调查户收入情况预报;四是年终要统计和测算农牧民全年的纯收入,形成完善的总结分析报告。

2、做好农畜产品成本核算与效益分析。每个旗县区要至少设立2个农产品成本核算点,年终对

10种主要农作物做出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畜产品成本点设在乌拉特中旗、杭锦后旗和临河区,其中:乌拉特中旗设绵羊、山羊核算点1个,调查户6户;杭后设奶牛核算点1个;临河设巴美肉羊和肉鸡、蛋鸡核算点各1个。各旗县区要加强对农畜产品成本点各项费用的跟踪登记工作,全面掌握市各类农产品的投入产出情况和经济效益情况,为农牧民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

1、继续贯彻减负“五项制度”。涉农涉牧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涉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牧区订阅报刊“限额制”、农牧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牧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都是农牧民负担监管的有效手段,要继续坚持,不断完善,抓好落实。

2、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指导和监管。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好《市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认真总结“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经验,按照“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和限额标准,逐步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农村牧区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引导基层干部学会用民主的办法组织农牧民,充分发挥农牧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把农牧民急需的事办实办好。

3、加大对惠农惠牧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各旗县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惠农惠牧补贴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按照政策要求,严格防止截留挪用,确保国家的各项惠农惠牧政策落到实处,保护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利益。

五、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与审计

1、加强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资源公开协商、招标投标、承包租赁合同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等十四项制度。认真总结加强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经验,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按照发展完善党领导的嘎查村民主自治机制的要求,推广“四议两公开”。完善议事程序和公开内容,切实解决损害农牧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2、推进农村牧区财务管理规范化。继续全面推行“村财民理镇代管”及村会计集体办公、先审后记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农村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规范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做到村级财务按月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3、强化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开展嘎查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集体“三资”管理、土地补偿费管理、农村牧区筹资筹劳、转移支付资金收支情况以及农牧民反映特别强烈问题的专项审计,并加强整改监督。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化解”的原则,指导村嘎查组织积极稳妥地化解债务。

六、积极开展专项调查研究

通过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地研究和探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中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重点围绕“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化经营”、“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促进牧民增收”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

七、继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落实工作

按照自治区农牧业厅和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继续做好农业保险的组织落实工作,在小麦、玉米、葵花三种作物的基础上,研究探讨增加番茄等高效经济作物的保险业务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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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会议以及全市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农村牧区经营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1号文件,紧紧围绕市委政府提出的“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城乡一体化”总体目标,推进农牧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牧业经营方式转变,保障农牧民民主权利,维护农牧民物质利益,为

促进市农牧业稳定发展、农牧民持续增收、农村牧区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和机制活力。

一、加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

1、依法落实农牧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继续开展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特别是妥善解决二轮土地承包的遗留问题,做好“两证”的补发与发放工作,发放率达到95%以上。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档案管理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档案齐全、有专人负责管理。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l;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确保农村牧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2、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以及市委、政府有关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化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快培育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市、旗县区、苏木镇、嘎查村四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合同鉴证、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纠纷调处等服务。确保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逐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规范管理土地流转行为,促进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各旗县区经管部门一方面要跟踪监测、分析全旗(县区)农村牧区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典型模式,另一方面还要选择2个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土地规模经营典型作为联系点,进行经验总结。最后分别形成全旗综合分析报告和典型分析报告。要求内容详实,有针对性地提出存在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3、构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各旗县区要尽快设立农村牧区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快建立健全镇村调解、旗县区仲裁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此项工作要求年内必须完成。加强仲裁员培训,依法开展调解仲裁活动,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率达到100%。

4、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土地承包信访督查督办,对越级上访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进行重点治理。加强与纪检、监察、纠风、国土、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违法调整和收回农牧民承包地、强迫农牧民流转承包地、借土地流转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严重侵害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健全依法解决农牧民土地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1、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认真组织实施农业部开展的示范社建设行动,积极配合搞好自治区100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工作。指导合作社规范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工作,增强合作社带动能力,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快速发展。年内全市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50家以上。

2、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在实施“阳光工程”和“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中,争取扩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才和财会人员的培训规模。培养造就一批能够带领农牧民致富的专业合作社领头人和业务辅导员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3、强化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章程、制度的建立到日常规范化运作等多方面给予指导。特别是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帮助、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成员个人账户,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

4、搞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的经验总结。通过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作用,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质量安全优、民主管理好的示范专业合作社。每个旗县区要树立3个合作社典型,对这些典型进行跟踪监测、分析,最后形成内容详实的分析报告。

三、做好农村牧区经济情况统计和农畜产品成本核算与效益分析

1、做好农村牧经济情况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分析工作,落实统计分析报送制度,及时报送季报、年报统计分析报告,发挥统计在掌握动态、判断形势、服务决策、指导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年初

(一季度)对全市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目标进行预测分析,提出[]目标值和收入构成,分析达到目标的支撑措施;二是每季度要统计分析农牧民劳务输出和现金收入及其构成,并形成分析报告;三是做好农村经济收益分配半年报和农村牧区抽样调查户收入情况预报;四是年终要统计和测算农牧民全年的纯收入,形成完善的总结分析报告。

2、做好农畜产品成本核算与效益分析。每个旗县区要至少设立2个农产品成本核算点,年终对

10种主要农作物做出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畜产品成本点设在乌拉特中旗、杭锦后旗和临河区,其中:乌拉特中旗设绵羊、山羊核算点1个,调查户6户;杭后设奶牛核算点1个;临河设巴美肉羊和肉鸡、蛋鸡核算点各1个。各旗县区要加强对农畜产品成本点各项费用的跟踪登记工作,全面掌握市各类农产品的投入产出情况和经济效益情况,为农牧民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

1、继续贯彻减负“五项制度”。涉农涉牧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涉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牧区订阅报刊“限额制”、农牧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牧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都是农牧民负担监管的有效手段,要继续坚持,不断完善,抓好落实。

2、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指导和监管。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好《市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认真总结“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经验,按照“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和限额标准,逐步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农村牧区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引导基层干部学会用民主的办法组织农牧民,充分发挥农牧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把农牧民急需的事办实办好。

3、加大对惠农惠牧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各旗县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惠农惠牧补贴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按照政策要求,严格防止截留挪用,确保国家的各项惠农惠牧政策落到实处,保护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利益。

五、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与审计

1、加强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资源公开协商、招标投标、承包租赁合同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等十四项制度。认真总结加强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经验,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按照发展完善党领导的嘎查村民主自治机制的要求,推广“四议两公开”。完善议事程序和公开内容,切实解决损害农牧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2、推进农村牧区财务管理规范化。继续全面推行“村财民理镇代管”及村会计集体办公、先审后记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农村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规范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做到村级财务按月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3、强化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开展嘎查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集体“三资”管理、土地补偿费管理、农村牧区筹资筹劳、转移支付资金收支情况以及农牧民反映特别强烈问题的专项审计,并加强整改监督。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化解”的原则,指导村嘎查组织积极稳妥地化解债务。

六、积极开展专项调查研究

通过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地研究和探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中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重点围绕“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化经营”、“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促进牧民增收”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

七、继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落实工作

按照自治区农牧业厅和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继续做好农业保险的组织落实工作,在小麦、玉米、葵花三种作物的基础上,研究探讨增加番茄等高效经济作物的保险业务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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