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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关于地方政府对城市人民防空工作职责的思考
/-找文章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作为一个城市的地方政府,依法履行人民防空工作责任,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有极为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加强城市人民防空工作是地方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一个城市来说,它是功能的重要组成因素,也是一个城市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作为城市管理者的地方政府,在加强城市人民防空工作中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地方政府在城市人民防空工作中的责任,不仅是法律所赋予的,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城市人民防空工作具有社会性、系统性、法制性和公众性这样四个特征所决定的。
1、城市人民防空工作具有社会性的特点,需要地方政府在担负城市管理责任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责任。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社会的发展最终取决于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变革。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社会化大生产时期,社会分工愈来愈细,生产能力愈来愈密集,生产的协作性愈来愈强,这使得人民防空工作成为群体性、社会性行为。可以说,生产的社会化使人民防空工作相应地具有了社会性的特点。城市的形成和发展,是生产社会化的结果。由于城市是商品、资金、人才、技术的集散地,各种生产要素高度集中,这使得人民防空工作必须依靠社会力量共同承担。地方政府是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的管理者,它在管理社会事务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任务。人民防空工作的社会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得尤为突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所有制形式已由原来的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合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人民防空工作的多样化。在计划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人民防空工作体制,需要适应市场经济的特点。人民防空工作这种社会化的行为,只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才能适应人民防空工作对象多样化的需要。
2、城市人民防空工作具有系统性的特点,需要地方政府在部署人民防空工作时必须统筹各方面的力量。人民防空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到规划、建设、交通、通讯、卫生、供水、供电、教育等多方面,单靠哪一两个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必须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城市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靠政府统一规划才能考虑到人民防空的要求;人民防空经费的社会统筹,要靠政府统一部署才能落到实处;社会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要靠政府统一组织才能增强;人民防空事业的投入,要靠政府的统一计划才能合理列入预算;城市的重点经济目标防护,要靠政府统一组织才能实施。离开了政府的统筹兼顾,人民防空工作就不能协调发展。一个城市的人民防空状况,从根本上说,主要取决于城市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只有实施政府行为,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保障人民防空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3、城市人民防空工作具有法制性的特点,需要地方政府依法管理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关系国家安全利益和人民的生存,这就决定了人民防空工作必须具有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必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从一定意义讲,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许多发达国家的经验说明,要搞好城市的人民防空工作,必须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人民防空,不仅要有人民防空法规,也离不开其他有关法规。比如,从实体法上看,规划方面的法规,从城市发展规划方面为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建设方面的法规,从城市建设和建筑的要求上为人民防空提供了客观保证。再如,从程序法上看,《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分别从不同的侧面为《人民防空法》的施行提供了司法保障。这些法规,都有不同的执法主体。只有通过地方政府的统筹协调,才能使各种行政执法行为形成有效统一的合力,也有利于司法机关保障《人民防空法》的实施。
4、城市人民防空工作具有公众性的特点,需要地方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全体成员关心、支持、参与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是一项造福于社会的公益事业,它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也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安危。人民政府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在12全文查看人民防空方面,负有极为重要并且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关心、支持、参与人民防空工作,必须首先增强社会全体成员的人民防空意识,必须从强化社会性的人民防空教育和舆论宣传抓起,这同样需要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实现。如果单纯依靠哪几个部门,很难做到这一点。只有依靠地方政府,才能教育、引导和动员社会全体人员自觉搞好人民
防空建设,自觉维护人民防空设施,自觉遵守人民防空法规,积极参与人民防空建设。
二、切实履行地方政府在城市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责地方政府在城市人民防空工作中具有哪些职责呢?《人民防空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组织演习;县级以上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看,地方政府在城市人民防空工作需要切实履行好六方面的责任:
1、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人民防空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现党和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战略部署,是国家组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依据。人民防空建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也是综合国力的重要内容,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国务院、中央军委的一贯政策和做法。早在1953年11月第一次全国人民防空工作会议就提出:“今后的人民防空工作应当结合国家的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进行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防空建设工作。”目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以下两项具体要求:一是制定、审批、下达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必须包括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的内容。该内容主要包括:人民防空建设的目标、任务、要求和实施措施,地方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包括人民防空建设的规划、计划。二是地方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确定工业布局、实施重点项目建设,以及其他各项建设,应当贯彻人民防空的要求,统一规划和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进行、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避免各种建设相互干扰。
2、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政府预算,并保证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相协调发展。人民防空经费是人民防空建设的专项费用,是保障人民防空建设和赖以发展的经济基础。从目前情况来看,有些地方政府还没有将应当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政府预算,严重影响本地区的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保障人民防空经费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担人民防空经费,直接关系到本行政区域的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的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预算,并确保与国民经济相协调发展。人民防空经费是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和开展人民防空业务工作的专项费用,是老百姓的保命钱,绝不允许挤占、挪用。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加强人民防空经费的管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3、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是现代化城市建设和城市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的客观要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既有利于城市平时发展经济、完善功能,避免城市各类建设的相互干扰和反复拆迁、重复建设造成的浪费,又增强了城市各类战时防空抗毁能力。同时,有利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为城市建设、经济建设服务,增强人民防空平时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投资的综合效益。城市建设贯彻人民防空要求,搞好防空抗毁,保存战争潜力的能力。《城市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灾、防爆、抗震、防洪……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因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无论从当前或从长远来看,都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关系,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贯彻人民防空的要求,在城市规模、布局和建筑密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分区结构,城市主要疏散道路的位置和控制,城市广场、绿地、水面的分布和控制等方面要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4、进行经常性人民防空教育,提高公民人民防空意识。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主要通过两个方面实施:一是对在校学生普及人民防空教育;二是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中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作为城市人民政府,一方面要逐步完善人民防空教育体制,把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使公民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要明确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的职责,从普及人民防空基本知识入手,充分发挥社会宣传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全方位、多侧面、多角度地进行社会性的人民防空普及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人民防空意识。
5、积极制定防空袭方案、必要时组织演习、试鸣防空警报和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确保战时城市居民防空袭的要求。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组织不同规模、不同形式、不同人员的防空袭演习。防空袭方案,是平时实施人民防空准备、战时组织城市居民防空袭斗争的基本依据。组织演习,是为了检验和熟悉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提高防空袭准备程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组织试鸣防空警报,是检验人民防空警报设备和控制系统保持完好程度的重要措施,对于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也具有重要意义。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 救灾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抓好这支队伍建设,使其在防汛、防震抢险救灾任务中发挥作用。
6、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对城市人民防空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从城市人民防空工作的多年实际来看,凡是规章、政策制订完善,并且坚持依法行政的城市,人民防空工作就有地位,就有成绩。反之,仅仅是维持而已。/-找文章到《人民防空法》是指导全国人民防空工作的法规依据。要使之落到实处,必须按照《人民防空法》的基本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拟制规范性文件和配套规章,解决本城市的有关具体问题和特殊问题,使法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延伸,这样才能进一步维护《人民防空法》赋予人民防空建设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民防空建设的向前发展。人民防空执法,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用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并产生法律效果的一种专门活动。人民防空执法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城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宏观管理,为人民防空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负责的人民防空工作,形成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城市政府要在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的同时,切实把人民防空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人民防空部门的工作,相互协作,积极配合,共同搞好人民防空工作。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一定从大局出发,放眼长远,不断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在抓经济的同时,要关心人民防空工作,把人民防空摆到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履行地方政府在城市人民防空工作职责,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提高国家防空能力,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和平环境顺利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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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文章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作为一个城市的地方政府,依法履行人民防空工作责任,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有极为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加强城市人民防空工作是地方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一个城市来说,它是功能的重要组成因素,也是一个城市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作为城市管理者的地方政府,在加强城市人民防空工作中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地方政府在城市人民防空工作中的责任,不仅是法律所赋予的,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城市人民防空工作具有社会性、系统性、法制性和公众性这样四个特征所决定的。
1、城市人民防空工作具有社会性的特点,需要地方政府在担负城市管理责任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责任。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社会的发展最终取决于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变革。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社会化大生产时期,社会分工愈来愈细,生产能力愈来愈密集,生产的协作性愈来愈强,这使得人民防空工作成为群体性、社会性行为。可以说,生产的社会化使人民防空工作相应地具有了社会性的特点。城市的形成和发展,是生产社会化的结果。由于城市是商品、资金、人才、技术的集散地,各种生产要素高度集中,这使得人民防空工作必须依靠社会力量共同承担。地方政府是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的管理者,它在管理社会事务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任务。人民防空工作的社会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得尤为突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所有制形式已由原来的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合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人民防空工作的多样化。在计划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人民防空工作体制,需要适应市场经济的特点。人民防空工作这种社会化的行为,只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才能适应人民防空工作对象多样化的需要。
2、城市人民防空工作具有系统性的特点,需要地方政府在部署人民防空工作时必须统筹各方面的力量。人民防空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到规划、建设、交通、通讯、卫生、供水、供电、教育等多方面,单靠哪一两个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必须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城市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靠政府统一规划才能考虑到人民防空的要求;人民防空经费的社会统筹,要靠政府统一部署才能落到实处;社会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要靠政府统一组织才能增强;人民防空事业的投入,要靠政府的统一计划才能合理列入预算;城市的重点经济目标防护,要靠政府统一组织才能实施。离开了政府的统筹兼顾,人民防空工作就不能协调发展。一个城市的人民防空状况,从根本上说,主要取决于城市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只有实施政府行为,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保障人民防空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3、城市人民防空工作具有法制性的特点,需要地方政府依法管理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关系国家安全利益和人民的生存,这就决定了人民防空工作必须具有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必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从一定意义讲,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许多发达国家的经验说明,要搞好城市的人民防空工作,必须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人民防空,不仅要有人民防空法规,也离不开其他有关法规。比如,从实体法上看,规划方面的法规,从城市发展规划方面为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建设方面的法规,从城市建设和建筑的要求上为人民防空提供了客观保证。再如,从程序法上看,《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分别从不同的侧面为《人民防空法》的施行提供了司法保障。这些法规,都有不同的执法主体。只有通过地方政府的统筹协调,才能使各种行政执法行为形成有效统一的合力,也有利于司法机关保障《人民防空法》的实施。
4、城市人民防空工作具有公众性的特点,需要地方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全体成员关心、支持、参与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是一项造福于社会的公益事业,它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也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安危。人民政府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在[]人民防空方面,负有极为重要并且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关心、支持、参与人民防空工作,必须首先增强社会全体成员的人民防空意识,必须从强化社会性的人民防空教育和舆论宣传抓起,这同样需要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实现。如果单纯依靠哪几个部门,很难做到这一点。只有依靠地方政府,才能教育、引导和动员社会全体人员自觉搞好人民
防空建设,自觉维护人民防空设施,自觉遵守人民防空法规,积极参与人民防空建设。
二、切实履行地方政府在城市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责地方政府在城市人民防空工作中具有哪些职责呢?《人民防空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组织演习;县级以上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看,地方政府在城市人民防空工作需要切实履行好六方面的责任:
1、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人民防空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现党和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战略部署,是国家组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依据。人民防空建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也是综合国力的重要内容,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国务院、中央军委的一贯政策和做法。早在1953年11月第一次全国人民防空工作会议就提出:“今后的人民防空工作应当结合国家的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进行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防空建设工作。”目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以下两项具体要求:一是制定、审批、下达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必须包括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的内容。该内容主要包括:人民防空建设的目标、任务、要求和实施措施,地方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包括人民防空建设的规划、计划。二是地方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确定工业布局、实施重点项目建设,以及其他各项建设,应当贯彻人民防空的要求,统一规划和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进行、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避免各种建设相互干扰。
2、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政府预算,并保证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相协调发展。人民防空经费是人民防空建设的专项费用,是保障人民防空建设和赖以发展的经济基础。从目前情况来看,有些地方政府还没有将应当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政府预算,严重影响本地区的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保障人民防空经费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担人民防空经费,直接关系到本行政区域的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的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预算,并确保与国民经济相协调发展。人民防空经费是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和开展人民防空业务工作的专项费用,是老百姓的保命钱,绝不允许挤占、挪用。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加强人民防空经费的管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3、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是现代化城市建设和城市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的客观要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既有利于城市平时发展经济、完善功能,避免城市各类建设的相互干扰和反复拆迁、重复建设造成的浪费,又增强了城市各类战时防空抗毁能力。同时,有利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为城市建设、经济建设服务,增强人民防空平时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投资的综合效益。城市建设贯彻人民防空要求,搞好防空抗毁,保存战争潜力的能力。《城市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灾、防爆、抗震、防洪……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因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无论从当前或从长远来看,都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关系,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贯彻人民防空的要求,在城市规模、布局和建筑密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分区结构,城市主要疏散道路的位置和控制,城市广场、绿地、水面的分布和控制等方面要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4、进行经常性人民防空教育,提高公民人民防空意识。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主要通过两个方面实施:一是对在校学生普及人民防空教育;二是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中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作为城市人民政府,一方面要逐步完善人民防空教育体制,把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使公民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要明确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的职责,从普及人民防空基本知识入手,充分发挥社会宣传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全方位、多侧面、多角度地进行社会性的人民防空普及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人民防空意识。
5、积极制定防空袭方案、必要时组织演习、试鸣防空警报和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确保战时城市居民防空袭的要求。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组织不同规模、不同形式、不同人员的防空袭演习。防空袭方案,是平时实施人民防空准备、战时组织城市居民防空袭斗争的基本依据。组织演习,是为了检验和熟悉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提高防空袭准备程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组织试鸣防空警报,是检验人民防空警报设备和控制系统保持完好程度的重要措施,对于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也具有重要意义。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 救灾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抓好这支队伍建设,使其在防汛、防震抢险救灾任务中发挥作用。
6、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对城市人民防空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从城市人民防空工作的多年实际来看,凡是规章、政策制订完善,并且坚持依法行政的城市,人民防空工作就有地位,就有成绩。反之,仅仅是维持而已。/-找文章到《人民防空法》是指导全国人民防空工作的法规依据。要使之落到实处,必须按照《人民防空法》的基本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拟制规范性文件和配套规章,解决本城市的有关具体问题和特殊问题,使法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延伸,这样才能进一步维护《人民防空法》赋予人民防空建设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民防空建设的向前发展。人民防空执法,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用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并产生法律效果的一种专门活动。人民防空执法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办事,切实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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