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思想要解放什么、怎么解放]然而,“解放思想”不能仅停留在口号上面,而更要以“科学发展观”为基础从点到面、从里到外、从上到下的进行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系统性的“思想解放”,不仅要从思想上面进...+阅读
然而,对于公职人员而言,提倡思想解放、行动积极,并非就可为所欲为。现在,我们正在努力建设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是我们的既定方略,利用十年时间打造“法治政府”是国务院提出的目标。建设法治社会,我们应坚持这样的理念:“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公民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公职人员解放思想,积极行动,绝对不是将束缚于权力上的链条解下来,权力不再受到约束,而是要求他们在法律范围内能更积极有为,能利用权力更有力地造福于民。
因此,“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想、可以干”应当有范围,有限度。应当只是提倡公职人员在采取那些发展经济、文化等事业,并且不损害公民利益,能实现多赢的措施时,能解放思想,突破现有体制的束缚,但是,在涉及公民权利方面,如果没有法律的允许,公权力必须自我约束。因为公权力在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时,必须得到法律许可;而公民权利在没有法律规定,没有法律禁止时,却是自由的,当公权力与公民权利在法律的盲区狭路相逢,公权力应当退步。公权力必须敬畏公民的“天赋人权”,敬畏宪法保障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言论自由等等。
在笔者看来,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形下,探索土地的流转制度,加快土地的合理化利用,这是解放思想;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形下,打破旧有的观念,努力促进民众创业,引进新的就业与创业模式,这是解放思想;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形下,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这也是解放思想。这些行动既发展了经济又不伤害民众权利,值得提倡。但是,为了达到变相征用土地、压低征收成本的目的,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下,规定有家属是拆迁户的公务员必须做通拆迁户的思想,否则将要受到处罚,这不是解放思想;为了达到城市整洁,方便城市的管理,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形下,禁止小商贩摆摊,禁止摩托车、人力三轮车上路行使,这不是解放思想;为了达到招商招资的目的,在法律明文禁止的情形下,给予外商以特殊的权力,比如子女优先入学权,执法人员不得检查权,甚至给外商“官帽”戴,这不是解放思想。这些变相的做法,尽管没有法律的明确禁止或者规定,但它们都侵犯了公民的生存权、平等权、民主权利,违反了“公民权利没有法律禁止即自由”的法治社会原则。
在新时期新阶段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公职人员解放思想、积极行动。但是,思想解放带来的积极行动必须时刻牢记民权禁区,否则,我们因谋求一时一事的发展而很有可能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和和谐,无异于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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