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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产失误娩下脑瘫儿引发医疗纠纷1例分析

04月04日 编辑 fanwen51.com

[助产专业毕业生自我鉴定]时光如梭,如白驹过隙,弹指一挥间便听到了大学毕业最后的歌声,悲凉而又悠扬,高亢而又嘹亮,充满离别无奈的感伤,充满对未来的憧憬,满满的自信中夹杂着些许的迷惘与彷徨,在大学这四年如...+阅读

【关键词】助产;脑瘫;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0081—02

田 侃 虞 凯z

2 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法学教研室,江苏南京210046)

本文是1例有关医院助产失误,致使孕妇分娩出

的新生儿患有脑瘫,随后医患之间发

生纠纷,并就此诉

诸于法院的案例。该事件从新生儿出生到最终司法审

理结案,持续了长达近十年的时间。本案在漫长的审理

过程中对于法律适用、责任认定、赔偿方式、鉴定方式

选择等方面都具有在今后医疗纠纷司法诉讼中予以

借鉴的价值。

案情简介

1994年9月6日,原告李某某的母亲住进某医院

待产,当时孕妇妊娠41 周,主动胎动减少3天,产科

住院检查记录单无特异征兆,入院时一般情况好 胎

心规则,胎位正常,胎动3~4次/d,时。次日凌晨4时,

有规律宫缩。于19:45行人工破膜,见羊水量少色黄,

i。浑浊。给予吸氧等处理,在此期间胎心率148次/

分。21:00检查发现胎位不正,于21:15宫口全开,21:

30胎心率突然减慢为120次/分,且宫缩乏力:手法转

胎头及两次胎吸均无效,于22:50,在一系列用药加胎

吸下娩下李某某,娩出时心率为140次/分。apgar评分

3。经过吸口腔羊水,气管插管清理呼吸道后行人工呼

吸、吸氧等处理后,李某某于23:20呼吸心跳正常。出

院诊断为:(1)持续性枕后位;(2)继发性宫缩乏力;

(3)羊水过少;(4)新生儿重度窒息;(5)胎儿宫内窘

迫。9月8日0:30分李某某转至该市儿童医院诊治,2

时入住该医院,经过治疗于1995年1月17日出院,

出院诊断:新生儿吸入性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

病。

1995年11月23日.该市脑科医院经mri诊断

李某某为脑萎缩。其后,李某某因“缺氧缺血性脑病、

脑萎缩”又在该市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至今。

鉴定情况

本案经过了数次的鉴定,包括了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和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995年4月5日,医患双方共同申请,经区医疗

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当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采取医疗事故三级鉴定),鉴定结论:该产妇妊娠41

周,主动胎动减少3天,属高危孕产妇,羊水量少、色

黄,提示胎儿在宫内有不同程度缺氧,产妇在生产过

程中胎位不正,枕后位发现较迟,手法纠正胎位两次

均告失败,由于当晚技术力量不足,未能施行产钳助

产,虽然经当班助产士全力处理协助分娩,但由于产

妇过度疲乏,宫缩乏力,胎位又不正,导致胎儿在娩出

过程中胎头下降受阻,胎儿在产程中缺氧时间较长,

形成缺氧性脑部病变, 由于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对

该例高危孕产妇处理重视不够,未能及时放宽手术指

征,加强当班技术力量或转上级医院,认定此病例为

“医疗差错”。

二、司法鉴定

2000年12月8日,李某某家属向市中级法院提

出对其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的请求,鉴定结论:

残疾程度为一级。

2001年9月,经原告申请法院就李某某的残疾与

医院差错之间的因果关系,李某某是否需要继续治疗

以及护理期限等问题再次委托市中院进行法医鉴定。

2002年4月4日,出具鉴定意见:(1)医院在诊疗中的

差错和被鉴定人李某某目前的状况有因果关系;(2)

目前被鉴定人李某某精神发育迟滞,按当前医疗水

平,尚无有效的治疗措施;(3)经过鉴定,李某某为一

级伤残,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终身需要他人照顾。

为了进一步明确事故的因果关系、治疗费用和护

理时间,法院又委托了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鉴

定 2002年9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1)产妇分娩总

产程为19小时.第二产程时间为1小时35分,如果

上述记录正确,则胎儿娩出时间为正常范围,但是,上

列病历记录与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分析意见中

【作者简介】朱晓卓(1979一),男,江苏南京人,硕士,助教,从事医事法学研究。te1:13396616221;e-mail:zhuxiaozhuo#sina.corn

· 82 ·

“胎儿在娩出过程中产道受阻,胎儿在产程中缺氧时

间较长,形成缺氧性脑部病变”相矛盾,如第二产程时

间超过两小时,则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的分析意

见应予以认定。(2)在医院处理产妇在生产过程中,于

第二产程发现胎 12全文查看位不正(枕后位),手法纠正胎位两次

均告失败的情况下,仅使用胎吸助产未能施行产钳助

产。据此,医院存在过错,即对其检查不细致,未能及

时发现胎位不正,丧失早期采取必要助产方式的时

机,而且在手法纠正胎位不正及胎吸助产无效的情况

下,未能及时采取其他有效助产方式。综上所述,医院

在处理产妇分娩过程

中存在明确过错.被鉴定人李某

某所患的宫内窒息、新生儿吸人性肺炎、新生儿缺血

缺氧性脑病、脑萎缩、极重度智力低下(iq<25)与医院

处理不当有因果关系,但必须指出,被鉴定人李某某

之母怀孕290余天,较常规妊娠多10多天.人工破膜

后的羊水黄混,不能排除胎盘老化的可能性,也不排

除原发性致残因素。(3)被鉴定人李某某目前存在脑

萎缩,在鉴定时谈话过程中表现为好动、容易冲动,言

语功能丧失,对他人语言不能理解,且曾突然发生不

语,上肢抽搐等典型癫痫症状,据此分析,虽然其患脑

萎缩、精神发育迟滞等不需特殊治疗,但仍需要长期

服用抗癫痫、镇静等相关药物控制症状。

此后,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残疾与医院医疗

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先后到某医科大学法医鉴定所

和北京某鉴定机构进行进一步的鉴定,鉴定结论:在

没有进行组织学检查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胎盘有老

化,但是也没有明确排除造成新生儿脑瘫的先天性因

素的影响的记载

法院审理

1995年7月,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曾诉至当地区

人民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由于李某某的伤残等级需

要待其6周岁以后才能评定,故当时原告撤回起诉。

2001年3月21日,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即再次

向当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起是一例医疗事

故,要求医院该赔偿各项损失2 398 004.1元,保留30

年后要求被告继续支付赔偿后期护理费、残疾用具

费、后期治疗费等权利;被告继续支付至李某某出院

时的医疗费用及其近亲属所必需的交通费用:被告给

付李某某出院后一套住房及律师费等。被告医院则认

为:新生儿脑瘫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患儿李某某的脑

瘫应是先天性因素如基因缺陷、流产史等所导致,故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3年10月17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对原

告的损失进行了认定,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2期)

释,确定侵权的过错程度由被告赔偿90% ,原告自负

10%,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护理

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及精

神抚慰金等费用80余万元,至于原告李某某后期的

护理费、医药费将5年一付,由被告履行至李某某丧

失民事权利能力时止,同时也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提

供住房以及支付律师费等诉讼请求。

讨论分析

、案件责任认定

案件责任的认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本案中原告

坚持认为被告医院需对患儿李某某脑瘫负全部责任,

而被告医院则认为需要考虑实际存在的客观因素对

于该事件的影响

笔者认为,在产妇分娩过程中,医院未能履行高

度注意的义务,医疗行为不谨慎,存在对产妇检查不

细、未能及时发现胎位不正、丧失早期采取必要助产

方式的时机,而且在手法纠正胎位不正及胎吸助产无

效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其他有效助产方式,在技

术水平及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病情危急也未及时找上

级医院会诊,导致患儿李某某在出生过程中缺氧时间

较长,这些医疗过失行为是造成李某某脑萎缩、极重

度智力低下的损害后果最明显的原因,这在几次鉴定

中都得以确认。至于第二产程时间两个小时是否属于

正常的争议,也不宜一概认定第二产程在两个小时内

不会发生胎儿在娩出过程中缺氧时间较长,由于同时

鉴定结论也认定院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脑瘫的

损害结果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承担此医疗纠

纷的大部分责任:但产妇虽然未达到过期妊娠42周

的标准,但已经超过预产期,接近过期妊娠,同时分娩

李某某时伴有羊水量少色黄(i。浑浊)的现象,可以

作为宫内缺氧的指标,对胎盘虽未作组织学检查,但

只是“不能认定”或“不能确定”胎盘老化,所以原告损

害结果不排除患方原发性致病因素。所以在责任认定

中必须考虑到该客观因素的限制,原告也应承担小部

分的责任。

因此,责任认定符合目前的实际客观情况,法院

考虑到了医学科学发展的局限性和阶段性,在一定程

度上保护了医院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原则。

二、法律适用问题

案件的最终审理判决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本案中

原告提出适用《民法通则》,但提出了包括“医疗事故

赔偿”在内的赔偿请求,而被告一直认为该事件既然

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差错”,即非

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2期)

例》)的规定:“不是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

任。”即被告医院不承担医疗事故赔偿。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的解释,在该《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

故引发的医疗赔偿纠纷,应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

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

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本案医疗行为经区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系医疗差错,此时,应根据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严格审查判断侵权人

是否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适用《民法通则》的

规定而非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至于是否构成医

疗事故.则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

件。

三、鉴定问题

在医患纠纷诉讼中,存在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两种鉴定在形式上都是合法的,两种鉴定结

论如果都能够反映案件中的实际情况,都应被法院所

采信。然而两种鉴定的结论却存在一定的差别,在具

体选择何种鉴定方式来明确医疗责任,目前法律上尚

无统一定论.⋯ 因此不同的鉴定很有可能直接导致了

最终诉讼结果的不同.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所

以对于鉴定的选择就显得更为关键。本案中既有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又有司法鉴定,两种鉴定的结论存在

一定差别甚至有矛盾的地方.这也给责任的认定、法

律的适用带来了一定困难。

笔者认为,由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司法鉴定在

一定程度上要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更具有公正性,作

为相对弱势的患方选择司法鉴定更有利于维护其合

· 83 ·

法权益,因此法院在当事人(主要是患方)提出司法鉴

定时应予以支持,尤其是在双方对采取何种鉴定意见

不一致时。因此可以考虑如果作为原告的患方提出医

疗事故损害赔偿要求时,法院应允许进行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如果作为原告的患方提出医疗纠纷人身损害

赔偿时,人民法院应支持其要求司法鉴定的申请,这

也是考虑到作为原告的患方对于采取何种诉讼具有

选择权。所以在本案审理中对于法律适用也是考虑到

这一情况。

四、赔偿方式

本案的赔偿应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而并非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案件

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和范围,包括住院伙食补

助费、残疾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

费、鉴定费、药物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后期的护理费、医药费将5年

一付,由被告履行至李某某丧失民事权利能力时止。

笔者认为这也是民法对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要求的

体现。一方面在不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的前提下,有

效地避免此类患有不治之症患儿的赔偿费用不被用

于其他与治疗无关的消费,保证患儿的生活质量,应

该说是有利于患儿的:另一方面也避免或减少了今后

关于后续治疗费用的诉讼.提高了处理该案件的效

率,值得关注。

参考文献

【1] 张铁铭,陈静.踝关节骨折术引发的1例医疗纠纷分析[j】.法律与医

学杂志,2005,8(3):175

(收稿:2005—12—14;修回:2006—03—191 12全文查看【关键词】助产;脑瘫;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0081—02

田 侃 虞 凯z

2 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法学教研室,江苏南京210046)

本文是1例有关医院助产失误,致使孕妇分娩出

的新生儿患有脑瘫,随后医患之间发

生纠纷,并就此诉

诸于法院的案例。该事件从新生儿出生到最终司法审

理结案,持续了长达近十年的时间。本案在漫长的审理

过程中对于法律适用、责任认定、赔偿方式、鉴定方式

选择等方面都具有在今后医疗纠纷司法诉讼中予以

借鉴的价值。

案情简介

1994年9月6日,原告李某某的母亲住进某医院

待产,当时孕妇妊娠41 周,主动胎动减少3天,产科

住院检查记录单无特异征兆,入院时一般情况好 胎

心规则,胎位正常,胎动3~4次/d,时。次日凌晨4时,

有规律宫缩。于19:45行人工破膜,见羊水量少色黄,

i。浑浊。给予吸氧等处理,在此期间胎心率148次/

分。21:00检查发现胎位不正,于21:15宫口全开,21:

30胎心率突然减慢为120次/分,且宫缩乏力:手法转

胎头及两次胎吸均无效,于22:50,在一系列用药加胎

吸下娩下李某某,娩出时心率为140次/分。pr评分

3。经过吸口腔羊水,气管插管清理呼吸道后行人工呼

吸、吸氧等处理后,李某某于23:20呼吸心跳正常。出

院诊断为:(1)持续性枕后位;(2)继发性宫缩乏力;

(3)羊水过少;(4)新生儿重度窒息;(5)胎儿宫内窘

迫。9月8日0:30分李某某转至该市儿童医院诊治,2

时入住该医院,经过治疗于1995年1月17日出院,

出院诊断:新生儿吸入性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

病。

1995年11月23日.该市脑科医院经mri诊断

李某某为脑萎缩。其后,李某某因“缺氧缺血性脑病、

脑萎缩”又在该市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至今。

鉴定情况

本案经过了数次的鉴定,包括了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和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995年4月5日,医患双方共同申请,经区医疗

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当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采取医疗事故三级鉴定),鉴定结论:该产妇妊娠41

周,主动胎动减少3天,属高危孕产妇,羊水量少、色

黄,提示胎儿在宫内有不同程度缺氧,产妇在生产过

程中胎位不正,枕后位发现较迟,手法纠正胎位两次

均告失败,由于当晚技术力量不足,未能施行产钳助

产,虽然经当班助产士全力处理协助分娩,但由于产

妇过度疲乏,宫缩乏力,胎位又不正,导致胎儿在娩出

过程中胎头下降受阻,胎儿在产程中缺氧时间较长,

形成缺氧性脑部病变, 由于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对

该例高危孕产妇处理重视不够,未能及时放宽手术指

征,加强当班技术力量或转上级医院,认定此病例为

“医疗差错”。

二、司法鉴定

2000年12月8日,李某某家属向市中级法院提

出对其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的请求,鉴定结论:

残疾程度为一级。

2001年9月,经原告申请法院就李某某的残疾与

医院差错之间的因果关系,李某某是否需要继续治疗

以及护理期限等问题再次委托市中院进行法医鉴定。

2002年4月4日,出具鉴定意见:(1)医院在诊疗中的

差错和被鉴定人李某某目前的状况有因果关系;(2)

目前被鉴定人李某某精神发育迟滞,按当前医疗水

平,尚无有效的治疗措施;(3)经过鉴定,李某某为一

级伤残,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终身需要他人照顾。

为了进一步明确事故的因果关系、治疗费用和护

理时间,法院又委托了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鉴

定 2002年9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1)产妇分娩总

产程为19小时.第二产程时间为1小时35分,如果

上述记录正确,则胎儿娩出时间为正常范围,但是,上

列病历记录与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分析意见中

【作者简介】朱晓卓(1979一),男,江苏南京人,硕士,助教,从事医事法学研究。1:13396616221;-mil:zhuiozhuo#sin.corn

· 82 ·

“胎儿在娩出过程中产道受阻,胎儿在产程中缺氧时

间较长,形成缺氧性脑部病变”相矛盾,如第二产程时

间超过两小时,则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的分析意

见应予以认定。(2)在医院处理产妇在生产过程中,于

第二产程发现胎[]位不正(枕后位),手法纠正胎位两次

均告失败的情况下,仅使用胎吸助产未能施行产钳助

产。据此,医院存在过错,即对其检查不细致,未能及

时发现胎位不正,丧失早期采取必要助产方式的时

机,而且在手法纠正胎位不正及胎吸助产无效的情况

下,未能及时采取其他有效助产方式。综上所述,医院

在处理产妇分娩过程

中存在明确过错.被鉴定人李某

某所患的宫内窒息、新生儿吸人性肺炎、新生儿缺血

缺氧性脑病、脑萎缩、极重度智力低下(iq&l;25)与医院

处理不当有因果关系,但必须指出,被鉴定人李某某

之母怀孕290余天,较常规妊娠多10多天.人工破膜

后的羊水黄混,不能排除胎盘老化的可能性,也不排

除原发性致残因素。(3)被鉴定人李某某目前存在脑

萎缩,在鉴定时谈话过程中表现为好动、容易冲动,言

语功能丧失,对他人语言不能理解,且曾突然发生不

语,上肢抽搐等典型癫痫症状,据此分析,虽然其患脑

萎缩、精神发育迟滞等不需特殊治疗,但仍需要长期

服用抗癫痫、镇静等相关药物控制症状。

此后,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残疾与医院医疗

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先后到某医科大学法医鉴定所

和北京某鉴定机构进行进一步的鉴定,鉴定结论:在

没有进行组织学检查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胎盘有老

化,但是也没有明确排除造成新生儿脑瘫的先天性因

素的影响的记载

法院审理

1995年7月,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曾诉至当地区

人民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由于李某某的伤残等级需

要待其6周岁以后才能评定,故当时原告撤回起诉。

2001年3月21日,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即再次

向当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起是一例医疗事

故,要求医院该赔偿各项损失2 398 004.1元,保留30

年后要求被告继续支付赔偿后期护理费、残疾用具

费、后期治疗费等权利;被告继续支付至李某某出院

时的医疗费用及其近亲属所必需的交通费用:被告给

付李某某出院后一套住房及律师费等。被告医院则认

为:新生儿脑瘫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患儿李某某的脑

瘫应是先天性因素如基因缺陷、流产史等所导致,故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3年10月17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对原

告的损失进行了认定,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2期)

释,确定侵权的过错程度由被告赔偿90% ,原告自负

10%,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护理

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及精

神抚慰金等费用80余万元,至于原告李某某后期的

护理费、医药费将5年一付,由被告履行至李某某丧

失民事权利能力时止,同时也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提

供住房以及支付律师费等诉讼请求。

讨论分析

、案件责任认定

案件责任的认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本案中原告

坚持认为被告医院需对患儿李某某脑瘫负全部责任,

而被告医院则认为需要考虑实际存在的客观因素对

于该事件的影响

笔者认为,在产妇分娩过程中,医院未能履行高

度注意的义务,医疗行为不谨慎,存在对产妇检查不

细、未能及时发现胎位不正、丧失早期采取必要助产

方式的时机,而且在手法纠正胎位不正及胎吸助产无

效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其他有效助产方式,在技

术水平及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病情危急也未及时找上

级医院会诊,导致患儿李某某在出生过程中缺氧时间

较长,这些医疗过失行为是造成李某某脑萎缩、极重

度智力低下的损害后果最明显的原因,这在几次鉴定

中都得以确认。至于第二产程时间两个小时是否属于

正常的争议,也不宜一概认定第二产程在两个小时内

不会发生胎儿在娩出过程中缺氧时间较长,由于同时

鉴定结论也认定院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脑瘫的

损害结果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承担此医疗纠

纷的大部分责任:但产妇虽然未达到过期妊娠42周

的标准,但已经超过预产期,接近过期妊娠,同时分娩

李某某时伴有羊水量少色黄(i。浑浊)的现象,可以

作为宫内缺氧的指标,对胎盘虽未作组织学检查,但

只是“不能认定”或“不能确定”胎盘老化,所以原告损

害结果不排除患方原发性致病因素。所以在责任认定

中必须考虑到该客观因素的限制,原告也应承担小部

分的责任。

因此,责任认定符合目前的实际客观情况,法院

考虑到了医学科学发展的局限性和阶段性,在一定程

度上保护了医院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原则。

二、法律适用问题

案件的最终审理判决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本案中

原告提出适用《民法通则》,但提出了包括“医疗事故

赔偿”在内的赔偿请求,而被告一直认为该事件既然

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差错”,即非

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2期)

例》)的规定:“不是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

任。”即被告医院不承担医疗事故赔偿。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的解释,在该《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

故引发的医疗赔偿纠纷,应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

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

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本案医疗行为经区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系医疗差错,此时,应根据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严格审查判断侵权人

是否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适用《民法通则》的

规定而非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至于是否构成医

疗事故.则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

件。

三、鉴定问题

在医患纠纷诉讼中,存在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两种鉴定在形式上都是合法的,两种鉴定结

论如果都能够反映案件中的实际情况,都应被法院所

采信。然而两种鉴定的结论却存在一定的差别,在具

体选择何种鉴定方式来明确医疗责任,目前法律上尚

无统一定论.⋯ 因此不同的鉴定很有可能直接导致了

最终诉讼结果的不同.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所

以对于鉴定的选择就显得更为关键。本案中既有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又有司法鉴定,两种鉴定的结论存在

一定差别甚至有矛盾的地方.这也给责任的认定、法

律的适用带来了一定困难。

笔者认为,由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司法鉴定在

一定程度上要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更具有公正性,作

为相对弱势的患方选择司法鉴定更有利于维护其合

· 83 ·

法权益,因此法院在当事人(主要是患方)提出司法鉴

定时应予以支持,尤其是在双方对采取何种鉴定意见

不一致时。因此可以考虑如果作为原告的患方提出医

疗事故损害赔偿要求时,法院应允许进行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如果作为原告的患方提出医疗纠纷人身损害

赔偿时,人民法院应支持其要求司法鉴定的申请,这

也是考虑到作为原告的患方对于采取何种诉讼具有

选择权。所以在本案审理中对于法律适用也是考虑到

这一情况。

四、赔偿方式

本案的赔偿应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而并非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案件

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和范围,包括住院伙食补

助费、残疾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

费、鉴定费、药物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后期的护理费、医药费将5年

一付,由被告履行至李某某丧失民事权利能力时止。

笔者认为这也是民法对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要求的

体现。一方面在不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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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干预在助产护理中的应用及效果评价【摘要】目的:研究分析心理干预在助产护理中应用的临床效果。方法:选取我院2014年11月-2015年11月期间收治的产妇120例,按照随机数字表法分成两组,各60例。对研究组产妇应用...

助产士自我鉴定时光如梭,如白驹过隙,弹指一挥间便听到了大学毕业最后的歌声,悲凉而又悠扬,高亢而又嘹亮,充满离别无奈的感伤,充满对未来的憧憬,满满的自信中夹杂着些许的迷惘与彷徨,在大学这四年如...

脑瘫新生儿的安乐死思考【摘要】 对脑瘫等有缺陷的新生儿放弃治疗是一种典型的非自愿被动安乐死,和其他类型安乐死相比,这种方式 的安乐死有其特殊性,从伦理学分析也是可行的,但如对其进行相关立法,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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