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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因素介入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及其他

04月05日 编辑 fanwen51.com

[mtDNA异质性及其法医学应用]【关键词】mtdna;异质性 【中图分类号】d91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0140—04 线粒体dna(mitochondrial dna,mtdna)是惟一 的细胞核外dna。人类mt...+阅读

医疗因素介入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及其他

——附1例国动脉损伤漏诊致截肢的案件鉴定

【关键词】医疗因素:漏诊;医疗事故

【中图分类号】d919 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2—0011-02

近年来,医疗机构因对损伤的抢救、治疗等医疗

活动存在缺陷而被

诉诸法律的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

由于医疗因素的介人,对其原始损伤及结局的认定往

往存在一定的困难,如何评判该因素对损伤结局的影

响及程度,是司法鉴定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一生

效判决的案例人手,就损伤、医疗因素、结局三者的认

定及相互关系以及此类案件医疗事故提起主体等进

行分析、探讨。

案情

魏某,女,1974年7月生,个体工商户。2003年9

月30日乘坐张某驾驶的微型面包车,因交通事故受

伤。魏某当即被送往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医

院”)抢救,诊断为:左股骨头骨折伴髋脱位及坐骨神

经损伤、左股骨干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即行左股骨

钢板螺钉内固定术,术后十余小时(2003年1o月1

日)经交警部门同意转至位于无锡市的解放军某医院

治疗。该医院人院查见:左下肢局部皮肤呈暗红色,无

发黑坏死,左下肢皮肤温度低,触觉减退,痛觉丧失,

左足背动脉及左胫后动脉搏动未触及,左足末梢血运

欠佳,针刺趾末端有渗血,渗血不活跃。保守治疗8日

后.因左小腿中下段逐渐坏死,动脉造影证实国动脉

损伤.即行左股骨髁上截肢术,术中见“国动脉完全断

裂”。 。

鉴定情况

2003年l1月.某市公安局根据gb18667-2002

标准4.5.1o-b)规定评定魏某为五级伤残。

诉讼过程中,张某向法院申请对市医院、解放军

某医院在魏某的治疗过程中有无过错,是否构成医疗

事故进行鉴定。某市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

应为医患双方.而张某主体不符且解放军某医院不属

本地管辖,不予受理此案的鉴定。张某遂向法院申请

对魏某截肢的原因、转院对治疗是否存在影响等进行

法医学鉴定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从市医

学会专家库中抽取5名专家参与鉴定,结论为魏某截

肢的主要原因为其高能量创伤,而国动脉损伤的漏诊

只是市医院治疗中的一定缺陷,即使当时修复血管,

亦不能保证伤肢存活。转院对截肢基本没有影响

案件处理情况

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

部责任,魏某不负此事故责任。因调解无效,2003年

11月,某市公安局出具调解终结书

2003年12月,魏某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

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一审判决张某向魏某赔偿

医疗费、残疾赔偿费等8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5万余

元。张某不服,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称魏某左下肢

截肢与转院以及市医院、解放军某医院在魏某的治疗

过程中的过错有关。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市医院虽存在一定的过失.但对

最终结局影响较小,因此二审法院对张某的上诉理由

未予采纳,做出了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的判决。

讨论

、动脉损伤概述

国动脉是紧贴股骨面和胫骨平台后缘的唇状突

起,与国静脉一起包绕在一个结缔组织鞘内,位置比

较固定,因此,膝部创伤易并发国动脉损伤。有报道,

四肢主要动脉伤中.国动脉伤占22.3%。国动脉侧支循

环并不丰富,损伤后代偿能力差,易发生组织坏死并

导致截肢。因此,对于股骨下段、膝部损伤的患者,必

须对该处的血管、神经进行探查,以防漏诊漏治。生理

学实验表明.血运不良者一般12小时就会出现肌肉

坏死。

二、市医院、解放军某医院的过失所在

魏某为左下肢多发性骨折.市医院人院后行左股

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仅仅对骨折进行了处理,

【作者简介l 邓戎(1979一),男,汉族,安徽省当涂人,医学学士,法医;主要从事法医临床检案工作。

tel:+86—511—5319263;e—mail:dengr#jsmail.corn.cn。

(下转第92页)

· 92 ·

诊疗过程与被鉴定人的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案例4 大剂量滴注催产素导致母儿死亡

某日孕妇张某临产到石某的诊所f无证)处要求接

生。石某对其静脉滴注催产素10 u+5%葡萄糖500

ml,3小时内滴完两瓶,不久即自然破水。打完第二瓶

后又打第三瓶同样配方的注射液,不久产妇即 12全文查看出现喘

大气、呼吸急促等反应。因交通问题辗转2小时送达

附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尸体解剖及病理诊断:(1)大体观察所见:大脑表

面色泽苍白,血管空虚,大脑、脑干及小脑切面水肿,

色泽苍白,未见出血及占位性病变。心肌色泽苍白。肺

切面水肿明显,可见液体流出。子宫大小为25 cm x

20 cm x 20 cm,

子宫体下段近宫颈处两侧浆膜面各可

见一出血灶,左侧大小为7 cm x 5 cm,向肌层延伸,厚

度为1 cm,右侧大小为5 cm x 5 cm。子宫壁未见破裂

穿孔,子宫颈长5 cm。胎盘附着子宫前壁,子宫腔及羊

膜腔见大量血液及血凝块,约l 0oo m1。胎儿头位,大

小如常,脐带绕胎儿身体l周。(2)显微镜检查:脑神经

细胞周围腔隙明显增宽,神经纤维疏松水肿明显,血

管周围腔隙明显增宽,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血管空

虚塌陷,脑干和小脑实质未见出血。肺部分肺泡萎陷,

部分肺泡腔内填充满粉红色水肿液,可见一定量的吞

噬细胞,肺实质血管扩张,血管腔空虚,部分血管腔内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l2卷(第2期)

填充满粘液,可见少量角化上皮及胎粪颗粒,支气管

粘膜脱落人管腔,部分管腔内亦可见粉红色水肿液。

阿尔辛蓝一荧光桃红染色在肺血管中可见樱红色角化

物。子宫浆膜下出血明显,靠近浆膜的肌层变性坏死,

肌层疏松水肿明显。螺旋动脉空虚。卵巢皮质可见各

级卵泡和黄体,髓质自溶。(3)法医病理学诊断:羊水栓

塞症,胎盘早期剥离;各脏器呈贫血状;脑、心脏、脾、肾

等急性缺血缺氧性改变;子宫浆膜层大片出血。

分析说明

本例被鉴定人系第二胎、第二产,计划外生育。产

前未在正规医院进行正规产前检查,因此未能及时明

确有否存在胎位不正等异常情况。行医者石某文化水

平不高,曾因类似案件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但仍秘

密替务工人员或偷生者接生。此次接生非法使用催产

素(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在县级

以上综合或妇产专科医院有权使用催产素),且用量

过大卜_一般从小量开始,使用催产素的浓度以0.5% 为

宜(相当于5%葡萄糖500 m1+催产素2.5 u)

1、滴速过

快,严重违反医疗常规。最终致被鉴定人出现羊水栓

塞、胎盘早剥从而母儿死亡。行医者的诊疗与母儿死

亡的严重后果之间为直接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70%

~ 90% 。

(收稿:2004—06—17:修回:2o05-01-25)

(上接第93页)

忽视了对血管、神经的探查。并经解放军某医院手术

证实市医院确实存在国动脉损伤的漏诊漏治问题,而

胫骨平台骨折最严重的并发损伤就是国动脉损伤,市

医院的这一医疗过失的存在进一步增加左下肢坏死

的可能。

基于国动脉的解剖特征,国动脉损伤出血较少难

以及时发现,同时伴之而来的血管栓塞比较常见。因

此.对伤后早期查体足背动脉搏动存在的伤者尚需作

动态观察,防止遗漏慢性血管栓塞。根据解放军某医

院的病历记录,在到达该医院时,侧支循环尚存在,观

察治疗几日后出现组织坏死,予以截肢。解放军某医

院的处置是正确的,不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

三、医疗过失与截肢之间的关系

临床医学报道, 国动脉损伤后即使进行血管吻

合,由于侧支循环少、易栓塞等因素,导致截肢率仍超

过50% 。也就是说,即使市医院进行探查并处理,也并

不一定能够避免截肢,因此魏某截肢主要还是因为损

伤。医疗过失只是一个非常次要的原因。

四、关于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由此我们看出,除了卫生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外,

有权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仅为医疗机构和患者

或其近亲属。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侵害人认为医疗机构在

对伤者的抢救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事故,而受害人又

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即不可能启动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认为有可能存

在医疗事故或基于某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委托本地医

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予以配合。

对于医疗机构确存医疗过失,且与最终的结局存

在一定关系的,应分清医疗过失在结局中所占的大致

比例,因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只能判决侵害人应当承

担的赔偿责任份额,对于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法院应明确告知另行起诉。

(收稿:2004-09-23;修回:2005-01-29) 12全文查看医疗因素介入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及其他

——附1例国动脉损伤漏诊致截肢的案件鉴定

【关键词】医疗因素:漏诊;医疗事故

【中图分类号】d919 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2—0011-02

近年来,医疗机构因对损伤的抢救、治疗等医疗

活动存在缺陷而被

诉诸法律的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

由于医疗因素的介人,对其原始损伤及结局的认定往

往存在一定的困难,如何评判该因素对损伤结局的影

响及程度,是司法鉴定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一生

效判决的案例人手,就损伤、医疗因素、结局三者的认

定及相互关系以及此类案件医疗事故提起主体等进

行分析、探讨。

案情

魏某,女,1974年7月生,个体工商户。2003年9

月30日乘坐张某驾驶的微型面包车,因交通事故受

伤。魏某当即被送往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医

院”)抢救,诊断为:左股骨头骨折伴髋脱位及坐骨神

经损伤、左股骨干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即行左股骨

钢板螺钉内固定术,术后十余小时(2003年1o月1

日)经交警部门同意转至位于无锡市的解放军某医院

治疗。该医院人院查见:左下肢局部皮肤呈暗红色,无

发黑坏死,左下肢皮肤温度低,触觉减退,痛觉丧失,

左足背动脉及左胫后动脉搏动未触及,左足末梢血运

欠佳,针刺趾末端有渗血,渗血不活跃。保守治疗8日

后.因左小腿中下段逐渐坏死,动脉造影证实国动脉

损伤.即行左股骨髁上截肢术,术中见“国动脉完全断

裂”。 。

鉴定情况

2003年l1月.某市公安局根据b18667-2002

标准4.5.1o-b)规定评定魏某为五级伤残。

诉讼过程中,张某向法院申请对市医院、解放军

某医院在魏某的治疗过程中有无过错,是否构成医疗

事故进行鉴定。某市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

应为医患双方.而张某主体不符且解放军某医院不属

本地管辖,不予受理此案的鉴定。张某遂向法院申请

对魏某截肢的原因、转院对治疗是否存在影响等进行

法医学鉴定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从市医

学会专家库中抽取5名专家参与鉴定,结论为魏某截

肢的主要原因为其高能量创伤,而国动脉损伤的漏诊

只是市医院治疗中的一定缺陷,即使当时修复血管,

亦不能保证伤肢存活。转院对截肢基本没有影响

案件处理情况

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

部责任,魏某不负此事故责任。因调解无效,2003年

11月,某市公安局出具调解终结书

2003年12月,魏某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

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一审判决张某向魏某赔偿

医疗费、残疾赔偿费等8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5万余

元。张某不服,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称魏某左下肢

截肢与转院以及市医院、解放军某医院在魏某的治疗

过程中的过错有关。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市医院虽存在一定的过失.但对

最终结局影响较小,因此二审法院对张某的上诉理由

未予采纳,做出了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的判决。

讨论

、动脉损伤概述

国动脉是紧贴股骨面和胫骨平台后缘的唇状突

起,与国静脉一起包绕在一个结缔组织鞘内,位置比

较固定,因此,膝部创伤易并发国动脉损伤。有报道,

四肢主要动脉伤中.国动脉伤占22.3%。国动脉侧支循

环并不丰富,损伤后代偿能力差,易发生组织坏死并

导致截肢。因此,对于股骨下段、膝部损伤的患者,必

须对该处的血管、神经进行探查,以防漏诊漏治。生理

学实验表明.血运不良者一般12小时就会出现肌肉

坏死。

二、市医院、解放军某医院的过失所在

魏某为左下肢多发性骨折.市医院人院后行左股

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仅仅对骨折进行了处理,

【作者简介l 邓戎(1979一),男,汉族,安徽省当涂人,医学学士,法医;主要从事法医临床检案工作。

l:+86—511—5319263;—mil:dnr#jsmil.cor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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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过程与被鉴定人的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案例4 大剂量滴注催产素导致母儿死亡

某日孕妇张某临产到石某的诊所f无证)处要求接

生。石某对其静脉滴注催产素10 u+5%葡萄糖500

ml,3小时内滴完两瓶,不久即自然破水。打完第二瓶

后又打第三瓶同样配方的注射液,不久产妇即[]出现喘

大气、呼吸急促等反应。因交通问题辗转2小时送达

附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尸体解剖及病理诊断:(1)大体观察所见:大脑表

面色泽苍白,血管空虚,大脑、脑干及小脑切面水肿,

色泽苍白,未见出血及占位性病变。心肌色泽苍白。肺

切面水肿明显,可见液体流出。子宫大小为25 cm

20 cm 20 cm,

子宫体下段近宫颈处两侧浆膜面各可

见一出血灶,左侧大小为7 cm 5 cm,向肌层延伸,厚

度为1 cm,右侧大小为5 cm 5 cm。子宫壁未见破裂

穿孔,子宫颈长5 cm。胎盘附着子宫前壁,子宫腔及羊

膜腔见大量血液及血凝块,约l 0oo m1。胎儿头位,大

小如常,脐带绕胎儿身体l周。(2)显微镜检查:脑神经

细胞周围腔隙明显增宽,神经纤维疏松水肿明显,血

管周围腔隙明显增宽,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血管空

虚塌陷,脑干和小脑实质未见出血。肺部分肺泡萎陷,

部分肺泡腔内填充满粉红色水肿液,可见一定量的吞

噬细胞,肺实质血管扩张,血管腔空虚,部分血管腔内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l2卷(第2期)

填充满粘液,可见少量角化上皮及胎粪颗粒,支气管

粘膜脱落人管腔,部分管腔内亦可见粉红色水肿液。

阿尔辛蓝一荧光桃红染色在肺血管中可见樱红色角化

物。子宫浆膜下出血明显,靠近浆膜的肌层变性坏死,

肌层疏松水肿明显。螺旋动脉空虚。卵巢皮质可见各

级卵泡和黄体,髓质自溶。(3)法医病理学诊断:羊水栓

塞症,胎盘早期剥离;各脏器呈贫血状;脑、心脏、脾、肾

等急性缺血缺氧性改变;子宫浆膜层大片出血。

分析说明

本例被鉴定人系第二胎、第二产,计划外生育。产

前未在正规医院进行正规产前检查,因此未能及时明

确有否存在胎位不正等异常情况。行医者石某文化水

平不高,曾因类似案件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但仍秘

密替务工人员或偷生者接生。此次接生非法使用催产

素(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在县级

以上综合或妇产专科医院有权使用催产素),且用量

过大卜_一般从小量开始,使用催产素的浓度以0.5% 为

宜(相当于5%葡萄糖500 m1+催产素2.5 u)

1、滴速过

快,严重违反医疗常规。最终致被鉴定人出现羊水栓

塞、胎盘早剥从而母儿死亡。行医者的诊疗与母儿死

亡的严重后果之间为直接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70%

~ 90% 。

(收稿:2004—06—17:修回:2o05-01-25)

(上接第93页)

忽视了对血管、神经的探查。并经解放军某医院手术

证实市医院确实存在国动脉损伤的漏诊漏治问题,而

胫骨平台骨折最严重的并发损伤就是国动脉损伤,市

医院的这一医疗过失的存在进一步增加左下肢坏死

的可能。

基于国动脉的解剖特征,国动脉损伤出血较少难

以及时发现,同时伴之而来的血管栓塞比较常见。因

此.对伤后早期查体足背动脉搏动存在的伤者尚需作

动态观察,防止遗漏慢性血管栓塞。根据解放军某医

院的病历记录,在到达该医院时,侧支循环尚存在,观

察治疗几日后出现组织坏死,予以截肢。解放军某医

院的处置是正确的,不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

三、医疗过失与截肢之间的关系

临床医学报道, 国动脉损伤后即使进行血管吻

合,由于侧支循环少、易栓塞等因素,导致截肢率仍超

过50% 。也就是说,即使市医院进行探查并处理,也并

不一定能够避免截肢,因此魏某截肢主要还是因为损

伤。医疗过失只是一个非常次要的原因。

四、关于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由此我们看出,除了卫生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外,

有权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仅为医疗机构和患者

或其近亲属。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侵害人认为医疗机构在

对伤者的抢救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事故,而受害人又

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即不可能启动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认为有可能存

在医疗事故或基于某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委托本地医

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予以配合。

对于医疗机构确存医疗过失,且与最终的结局存

在一定关系的,应分清医疗过失在结局中所占的大致

比例,因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只能判决侵害人应当承

担的赔偿责任份额,对于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法院应明确告知另行起诉。

(收稿:2004-09-23;修回:2005-01-29)医疗因素介入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及其他

——附1例国动脉损伤漏诊致截肢的案件鉴定

【关键词】医疗因素:漏诊;医疗事故

【中图分类号】d919 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2—0011-02

近年来,医疗机构因对损伤的抢救、治疗等医疗

活动存在缺陷而被

诉诸法律的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

由于医疗因素的介人,对其原始损伤及结局的认定往

往存在一定的困难,如何评判该因素对损伤结局的影

响及程度,是司法鉴定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一生

效判决的案例人手,就损伤、医疗因素、结局三者的认

定及相互关系以及此类案件医疗事故提起主体等进

行分析、探讨。

案情

魏某,女,1974年7月生,个体工商户。2003年9

月30日乘坐张某驾驶的微型面包车,因交通事故受

伤。魏某当即被送往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医

院”)抢救,诊断为:左股骨头骨折伴髋脱位及坐骨神

经损伤、左股骨干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即行左股骨

钢板螺钉内固定术,术后十余小时(2003年1o月1

日)经交警部门同意转至位于无锡市的解放军某医院

治疗。该医院人院查见:左下肢局部皮肤呈暗红色,无

发黑坏死,左下肢皮肤温度低,触觉减退,痛觉丧失,

左足背动脉及左胫后动脉搏动未触及,左足末梢血运

欠佳,针刺趾末端有渗血,渗血不活跃。保守治疗8日

后.因左小腿中下段逐渐坏死,动脉造影证实国动脉

损伤.即行左股骨髁上截肢术,术中见“国动脉完全断

裂”。 。

鉴定情况

2003年l1月.某市公安局根据gb18667-2002

标准4.5.1o-b)规定评定魏某为五级伤残。

诉讼过程中,张某向法院申请对市医院、解放军

某医院在魏某的治疗过程中有无过错,是否构成医疗

事故进行鉴定。某市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

应为医患双方.而张某主体不符且解放军某医院不属

本地管辖,不予受理此案的鉴定。张某遂向法院申请

对魏某截肢的原因、转院对治疗是否存在影响等进行

法医学鉴定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从市医

学会专家库中抽取5名专家参与鉴定,结论为魏某截

肢的主要原因为其高能量创伤,而国动脉损伤的漏诊

只是市医院治疗中的一定缺陷,即使当时修复血管,

亦不能保证伤肢存活。转院对截肢基本没有影响

案件处理情况

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

部责任,魏某不负此事故责任。因调解无效,2003年

11月,某市公安局出具调解终结书

2003年12月,魏某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

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一审判决张某向魏某赔偿

医疗费、残疾赔偿费等8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5万余

元。张某不服,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称魏某左下肢

截肢与转院以及市医院、解放军某医院在魏某的治疗

过程中的过错有关。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市医院虽存在一定的过失.但对

最终结局影响较小,因此二审法院对张某的上诉理由

未予采纳,做出了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的判决。

讨论

、动脉损伤概述

国动脉是紧贴股骨面和胫骨平台后缘的唇状突

起,与国静脉一起包绕在一个结缔组织鞘内,位置比

较固定,因此,膝部创伤易并发国动脉损伤。有报道,

四肢主要动脉伤中.国动脉伤占22.3%。国动脉侧支循

环并不丰富,损伤后代偿能力差,易发生组织坏死并

导致截肢。因此,对于股骨下段、膝部损伤的患者,必

须对该处的血管、神经进行探查,以防漏诊漏治。生理

学实验表明.血运不良者一般12小时就会出现肌肉

坏死。

二、市医院、解放军某医院的过失所在

魏某为左下肢多发性骨折.市医院人院后行左股

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仅仅对骨折进行了处理,

【作者简介l 邓戎(1979一),男,汉族,安徽省当涂人,医学学士,法医;主要从事法医临床检案工作。

tel:+86—511—5319263;e—mail:dengr#jsmail.corn.cn。

(下转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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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过程与被鉴定人的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案例4 大剂量滴注催产素导致母儿死亡

某日孕妇张某临产到石某的诊所f无证)处要求接

生。石某对其静脉滴注催产素10 u+5%葡萄糖500

ml,3小时内滴完两瓶,不久即自然破水。打完第二瓶

后又打第三瓶同样配方的注射液,不久产妇即 12全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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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例小脑出血猝死的法医学分析【关键词】小脑;出血;猝死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1一oo59—02 国内外报道小脑出血的发生率约占全脑出血的 3%一12%,一般认为占10%左...

一起面部锯齿伤的法医学鉴定【关键词】面部损伤;疤痕形态;损伤程度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1-00s8-02 在两院两部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以下简...

儿童牙齿外伤性脱落的法医学鉴定1例【关键词】儿童;牙齿损伤;损伤程度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0159一叭 案例 杨某,男,7岁。某el被李某(男,37岁)用拳打击 面部。当...

86例鼻部复合性骨折的法医鉴定【摘要】目的探讨鼻部复合性骨折的认定、分型和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方法对86例鼻部复合性骨折鼻骨ct片 (轴扫+冠扫)和有关病历资料进行观察分析。结果将86例伤者按骨折种...

22例外伤性上颔骨额突骨折的法医学分析【关键词】上颌骨额突骨折;影像学;法医学分析 【中图分类号】r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2—0059—02 近年来。随着ct的广泛应用。上颌骨额突骨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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