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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清宫手术不当致子宫损伤医疗纠纷案

04月01日 编辑 fanwen51.com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与思考]在我国,相邻关系常常具有普遍性和复杂多样性,是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民事关系,如果处理的不好,容易引发纠纷,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甚至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社...+阅读

【关键词】清官术;子宫损伤;并发症;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1—0005—02

案情

陶某于2003年2月25日到l医院做计划生育

检查,经各项检查后医院诊断为妊娠.医生考虑孕期

短,让陶某过几天再来。2003年3月4日

医院为陶某

实施人工流产手术,手术顺利。术后陶某仍感觉恶心,

又于3月7日在该院检查,医生认为宫内有淤血,并

行第二次刮宫术,术后陶某疼痛难忍,并流血不止。3

月10日陶某被转到北京市妇产医院,该院检查后诊

断为:右宫角妊娠,外院人t流产失败两次、子宫穿

孔,并于2003年3月12日进行右卵巢及右宫角部分

切除术、绝育术。之后陶某回家康复、疗养。

2003年5月23 13,陶某以l医院为其手术,违反

医疗规范、治疗不当,导致原告在短期内多次手术,最

终导致原告子宫切除,造成不能生育后果,同时身体

受到伤害,精神也受到严重的打击为由,起诉至法院,

要求医院赔偿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营养费、交通费7 300元,精神抚慰金50 000元,共计

57 300元。

鉴定

在法院审理期间,原告提出进行法医鉴定,鉴定

理由为:(1)l医院在诊断为右宫角妊娠的情况下,采

取刮宫手术治疗措施不当,术前明显估计不足;(2)第

二次手术诊断不明确,再次刮宫盲目草率,手术中技

术水平低下,手术操作不当,导致子宫损伤,而且一直

未达到终止妊娠的治疗目的,导致病程延长,病情迁

延,失去了最佳治疗时机,最终导致陶某子宫被部分

切除.造成不能再受孕的后果。

2003年11月24日.某市法庭科学鉴定研究所做

出鉴定,鉴定书对案件中的关键问题作出如下分析。

、关于l医院在陶某诊疗过程中医疗行为的评

根据现有病历材料,被鉴定人陶某于2003年3

月4日到l医院就诊,医院给予b超等检查,诊断右

宫角妊娠明确。l医院诊断宫角妊娠后.于3月4日行

清宫术.术中未吸出胎囊组织,3月7日再次到该医院

就诊,医院b超检查宫内有残留物,义给予第二次清

官术.术中均未吸出明显胎囊组织。该院在诊断右宫

角妊娠后对被鉴定人陶某施行清宫术.宫角妊娠一般

不宜行清宫术,即使施行清官术也应该在监视下手

术,医院行清宫术适应症掌握欠妥当。而且医院在第

一次手术不成功后,又盲目对陶某进行第二次清官

术.手术也未能吸出胎囊组织,因而l医院的医疗行

为存在明显的不当。

二、关于陶某的损害后果与l医院的过失与不当

的因果关系分析

被鉴定人陶某所患疾病为右宫角妊娠,目前临床

中宫角妊娠多采用切除部分宫角及同侧输卵管的手

术治疗.对于要求保留生育能力或有生育要求的早期

妊娠患者,可采用保守性治疗。因此其目前遗留的右

侧宫角和输卵管部分切除术及绝育术后为宫角妊娠

手术治疗的后果.此种情况不宜评残。

l医院对陶某实施的诊疗过程存在行清宫术适应

证掌握欠妥当.清宫术也未在监视下进行,在第一次

清宫术失败后又盲目再次行清宫术等明显不当的医

疗行为。l医院医疗行为的不当与过失一定程度上增

加了陶某发生并发症的几率,也增加了其精神和躯体

的痛苦以及经济负担。

三、鉴定意见

1.l医院在对陶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行清宫术适

应证掌握欠妥当.清宫术也未在监视下进行,在第一

次清官术失败后又盲目再次进行清宫术等明显不当

的医疗行为。

2.医院医疗的不当与过失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陶

【作者简介】唐泽光(1971一),男,法学学士,执业律师。曾从事过临床外科工作。tel:+86—10—65007027; m—mail: tangzeguang#sohu.corn

- 6 -

某发生并发症的几率,也增加了其精神和躯体的痛苦

以及经济负担。

法院审判

2004年4月8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

决。法院认为:陶某因妊娠到l医院进行计划生育手

术,l医院进行了接诊,双方问即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

关系。l医院在发现陶某系宫角妊娠后,应当严格按照

操作规范.采用适当的术式,对陶某给予适用的治疗。

但是l医院对宫角妊娠以人t流产方式进行清宫的

手术采用不够妥 ,尤其在第一次清宫失败后,在无b

超监视的情况下,仍进行二次清官,不够谨慎,属于明

显的医疗不当行为。由 12全文查看于l医院在两次清宫手术中的

不当医疗行为,导致了陶某到外院治疗.增大了发生

并发症的可能,确给陶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痛苦,

也实际发生r损失。因此l医院应当对其不当医疗行

为的过错承当民事责任。l医院以计划生育技术工作

的有关规定抗辩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

由于l医院对陶某的诊疗属于医疗

不当.l医院

仅应对诊疗不当的责任范围内承担陶某的诉讼请求。

l医院的不当诊疗行为给陶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

苦,陶某要求的精神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但陶某提

出的诉讼请求偏高,酌情判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l

医院赔偿原告52天的误t费2 080元,住院伙食补助

费120元,护理费300元,交通费100元以及精神抚

慰金7 000元。

评析与体会

法院在审理涉及医患关系的案件时.通常涉及两

个案由:医疗事故损害纠纷和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

纷。简单讲,前者是指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实构成医疗

· 消窟’-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1期)

事故的案件。该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按《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执行;后者指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单位

存在过错的案件,该类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按一般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本案原告采取的医疗过错赔偿的诉讼途径.诉讼

中委托司法鉴定确定责任,最终取得赔偿。在此类医

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1)

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治疗过程中有过失;(2)有人

身损害结果发生;(3)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

果关系。

本案通过鉴定程序, 明确了被告有治疗不当行

为,并与原告现后果之间存有因果关系,该鉴定文书

起到了证明作用,支持了原告观点.满足了被告承担

侵权赔偿责任的要件,因此,原告选择法医鉴定程序

是正确的,也是赢得本案胜诉的关键一步。但同时鉴

定也考虑到右宫角妊娠目前l临床多采用切除部分宫

角及同侧输卵管的手术治疗方式,所以认为原告右侧

宫角和输卵管部分切除等绝育手术治疗后果与被告

行为无因果关系。所以也未作伤残评定,鉴定意见基

本保持客观公正。

人民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做出判断,并支持原告精

神抚慰金的要求是正确的。

本案是因实施人工流产手术操作不当而引起的

医疗纠纷 从最后的法医鉴定结论中可以看出,医生

对于病人的处理明显草率,缺乏充分注意义务。从本

案可以看出,该院医生的责任心相对较差.技术水平

存在差异,对手术方式的选择错误。所以在医疗工作

中,应增强医生的职业责任心教育,并努力提高医疗

技术水平,从而减少医疗事故,化解医疗纠纷。

(收稿:2005—06—16:修回:2005—10—10) 12全文查看【关键词】清官术;子宫损伤;并发症;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1—0005—02

案情

陶某于2003年2月25日到l医院做计划生育

检查,经各项检查后医院诊断为妊娠.医生考虑孕期

短,让陶某过几天再来。2003年3月4日

医院为陶某

实施人工流产手术,手术顺利。术后陶某仍感觉恶心,

又于3月7日在该院检查,医生认为宫内有淤血,并

行第二次刮宫术,术后陶某疼痛难忍,并流血不止。3

月10日陶某被转到北京市妇产医院,该院检查后诊

断为:右宫角妊娠,外院人流产失败两次、子宫穿

孔,并于2003年3月12日进行右卵巢及右宫角部分

切除术、绝育术。之后陶某回家康复、疗养。

2003年5月23 13,陶某以l医院为其手术,违反

医疗规范、治疗不当,导致原告在短期内多次手术,最

终导致原告子宫切除,造成不能生育后果,同时身体

受到伤害,精神也受到严重的打击为由,起诉至法院,

要求医院赔偿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营养费、交通费7 300元,精神抚慰金50 000元,共计

57 300元。

鉴定

在法院审理期间,原告提出进行法医鉴定,鉴定

理由为:(1)l医院在诊断为右宫角妊娠的情况下,采

取刮宫手术治疗措施不当,术前明显估计不足;(2)第

二次手术诊断不明确,再次刮宫盲目草率,手术中技

术水平低下,手术操作不当,导致子宫损伤,而且一直

未达到终止妊娠的治疗目的,导致病程延长,病情迁

延,失去了最佳治疗时机,最终导致陶某子宫被部分

切除.造成不能再受孕的后果。

2003年11月24日.某市法庭科学鉴定研究所做

出鉴定,鉴定书对案件中的关键问题作出如下分析。

、关于l医院在陶某诊疗过程中医疗行为的评

根据现有病历材料,被鉴定人陶某于2003年3

月4日到l医院就诊,医院给予b超等检查,诊断右

宫角妊娠明确。l医院诊断宫角妊娠后.于3月4日行

清宫术.术中未吸出胎囊组织,3月7日再次到该医院

就诊,医院b超检查宫内有残留物,义给予第二次清

官术.术中均未吸出明显胎囊组织。该院在诊断右宫

角妊娠后对被鉴定人陶某施行清宫术.宫角妊娠一般

不宜行清宫术,即使施行清官术也应该在监视下手

术,医院行清宫术适应症掌握欠妥当。而且医院在第

一次手术不成功后,又盲目对陶某进行第二次清官

术.手术也未能吸出胎囊组织,因而l医院的医疗行

为存在明显的不当。

二、关于陶某的损害后果与l医院的过失与不当

的因果关系分析

被鉴定人陶某所患疾病为右宫角妊娠,目前临床

中宫角妊娠多采用切除部分宫角及同侧输卵管的手

术治疗.对于要求保留生育能力或有生育要求的早期

妊娠患者,可采用保守性治疗。因此其目前遗留的右

侧宫角和输卵管部分切除术及绝育术后为宫角妊娠

手术治疗的后果.此种情况不宜评残。

l医院对陶某实施的诊疗过程存在行清宫术适应

证掌握欠妥当.清宫术也未在监视下进行,在第一次

清宫术失败后又盲目再次行清宫术等明显不当的医

疗行为。l医院医疗行为的不当与过失一定程度上增

加了陶某发生并发症的几率,也增加了其精神和躯体

的痛苦以及经济负担。

三、鉴定意见

1.l医院在对陶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行清宫术适

应证掌握欠妥当.清宫术也未在监视下进行,在第一

次清官术失败后又盲目再次进行清宫术等明显不当

的医疗行为。

2.医院医疗的不当与过失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陶

【作者简介】唐泽光(1971一),男,法学学士,执业律师。曾从事过临床外科工作。l:+86—10—65007027; m—mil: nzun#sohu.co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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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发生并发症的几率,也增加了其精神和躯体的痛苦

以及经济负担。

法院审判

2004年4月8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

决。法院认为:陶某因妊娠到l医院进行计划生育手

术,l医院进行了接诊,双方问即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

关系。l医院在发现陶某系宫角妊娠后,应当严格按照

操作规范.采用适当的术式,对陶某给予适用的治疗。

但是l医院对宫角妊娠以人流产方式进行清宫的

手术采用不够妥 ,尤其在第一次清宫失败后,在无b

超监视的情况下,仍进行二次清官,不够谨慎,属于明

显的医疗不当行为。由[]于l医院在两次清宫手术中的

不当医疗行为,导致了陶某到外院治疗.增大了发生

并发症的可能,确给陶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痛苦,

也实际发生r损失。因此l医院应当对其不当医疗行

为的过错承当民事责任。l医院以计划生育技术工作

的有关规定抗辩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

由于l医院对陶某的诊疗属于医疗

不当.l医院

仅应对诊疗不当的责任范围内承担陶某的诉讼请求。

l医院的不当诊疗行为给陶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

苦,陶某要求的精神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但陶某提

出的诉讼请求偏高,酌情判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l

医院赔偿原告52天的误费2 080元,住院伙食补助

费120元,护理费300元,交通费100元以及精神抚

慰金7 000元。

评析与体会

法院在审理涉及医患关系的案件时.通常涉及两

个案由:医疗事故损害纠纷和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

纷。简单讲,前者是指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实构成医疗

· 消窟’-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1期)

事故的案件。该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按《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执行;后者指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单位

存在过错的案件,该类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按一般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本案原告采取的医疗过错赔偿的诉讼途径.诉讼

中委托司法鉴定确定责任,最终取得赔偿。在此类医

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1)

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治疗过程中有过失;(2)有人

身损害结果发生;(3)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

果关系。

本案通过鉴定程序, 明确了被告有治疗不当行

为,并与原告现后果之间存有因果关系,该鉴定文书

起到了证明作用,支持了原告观点.满足了被告承担

侵权赔偿责任的要件,因此,原告选择法医鉴定程序

是正确的,也是赢得本案胜诉的关键一步。但同时鉴

定也考虑到右宫角妊娠目前l临床多采用切除部分宫

角及同侧输卵管的手术治疗方式,所以认为原告右侧

宫角和输卵管部分切除等绝育手术治疗后果与被告

行为无因果关系。所以也未作伤残评定,鉴定意见基

本保持客观公正。

人民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做出判断,并支持原告精

神抚慰金的要求是正确的。

本案是因实施人工流产手术操作不当而引起的

医疗纠纷 从最后的法医鉴定结论中可以看出,医生

对于病人的处理明显草率,缺乏充分注意义务。从本

案可以看出,该院医生的责任心相对较差.技术水平

存在差异,对手术方式的选择错误。所以在医疗工作

中,应增强医生的职业责任心教育,并努力提高医疗

技术水平,从而减少医疗事故,化解医疗纠纷。

(收稿:2005—06—16:修回:2005—10—10)【关键词】清官术;子宫损伤;并发症;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1—0005—02

案情

陶某于2003年2月25日到l医院做计划生育

检查,经各项检查后医院诊断为妊娠.医生考虑孕期

短,让陶某过几天再来。2003年3月4日

医院为陶某

实施人工流产手术,手术顺利。术后陶某仍感觉恶心,

又于3月7日在该院检查,医生认为宫内有淤血,并

行第二次刮宫术,术后陶某疼痛难忍,并流血不止。3

月10日陶某被转到北京市妇产医院,该院检查后诊

断为:右宫角妊娠,外院人t流产失败两次、子宫穿

孔,并于2003年3月12日进行右卵巢及右宫角部分

切除术、绝育术。之后陶某回家康复、疗养。

2003年5月23 13,陶某以l医院为其手术,违反

医疗规范、治疗不当,导致原告在短期内多次手术,最

终导致原告子宫切除,造成不能生育后果,同时身体

受到伤害,精神也受到严重的打击为由,起诉至法院,

要求医院赔偿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营养费、交通费7 300元,精神抚慰金50 000元,共计

57 300元。

鉴定

在法院审理期间,原告提出进行法医鉴定,鉴定

理由为:(1)l医院在诊断为右宫角妊娠的情况下,采

取刮宫手术治疗措施不当,术前明显估计不足;(2)第

二次手术诊断不明确,再次刮宫盲目草率,手术中技

术水平低下,手术操作不当,导致子宫损伤,而且一直

未达到终止妊娠的治疗目的,导致病程延长,病情迁

延,失去了最佳治疗时机,最终导致陶某子宫被部分

切除.造成不能再受孕的后果。

2003年11月24日.某市法庭科学鉴定研究所做

出鉴定,鉴定书对案件中的关键问题作出如下分析。

、关于l医院在陶某诊疗过程中医疗行为的评

根据现有病历材料,被鉴定人陶某于2003年3

月4日到l医院就诊,医院给予b超等检查,诊断右

宫角妊娠明确。l医院诊断宫角妊娠后.于3月4日行

清宫术.术中未吸出胎囊组织,3月7日再次到该医院

就诊,医院b超检查宫内有残留物,义给予第二次清

官术.术中均未吸出明显胎囊组织。该院在诊断右宫

角妊娠后对被鉴定人陶某施行清宫术.宫角妊娠一般

不宜行清宫术,即使施行清官术也应该在监视下手

术,医院行清宫术适应症掌握欠妥当。而且医院在第

一次手术不成功后,又盲目对陶某进行第二次清官

术.手术也未能吸出胎囊组织,因而l医院的医疗行

为存在明显的不当。

二、关于陶某的损害后果与l医院的过失与不当

的因果关系分析

被鉴定人陶某所患疾病为右宫角妊娠,目前临床

中宫角妊娠多采用切除部分宫角及同侧输卵管的手

术治疗.对于要求保留生育能力或有生育要求的早期

妊娠患者,可采用保守性治疗。因此其目前遗留的右

侧宫角和输卵管部分切除术及绝育术后为宫角妊娠

手术治疗的后果.此种情况不宜评残。

l医院对陶某实施的诊疗过程存在行清宫术适应

证掌握欠妥当.清宫术也未在监视下进行,在第一次

清宫术失败后又盲目再次行清宫术等明显不当的医

疗行为。l医院医疗行为的不当与过失一定程度上增

加了陶某发生并发症的几率,也增加了其精神和躯体

的痛苦以及经济负担。

三、鉴定意见

1.l医院在对陶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行清宫术适

应证掌握欠妥当.清宫术也未在监视下进行,在第一

次清官术失败后又盲目再次进行清宫术等明显不当

的医疗行为。

2.医院医疗的不当与过失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陶

【作者简介】唐泽光(1971一),男,法学学士,执业律师。曾从事过临床外科工作。tel:+86—10—65007027; m—mail: tangzeguang#sohu.co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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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发生并发症的几率,也增加了其精神和躯体的痛苦

以及经济负担。

法院审判

2004年4月8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

决。法院认为:陶某因妊娠到l医院进行计划生育手

术,l医院进行了接诊,双方问即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

关系。l医院在发现陶某系宫角妊娠后,应当严格按照

操作规范.采用适当的术式,对陶某给予适用的治疗。

但是l医院对宫角妊娠以人t流产方式进行清宫的

手术采用不够妥 ,尤其在第一次清宫失败后,在无b

超监视的情况下,仍进行二次清官,不够谨慎,属于明

显的医疗不当行为。由 12全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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