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妇生产肢体缺如儿后诉某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赔偿案]【关键词】新生儿;发育畸形;赔偿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3—0167—03 事情经过 产妇张某某自2002年2月7 ft(妊娠17周)至 2002年5...+阅读
【关键词】精神疾病;医疗侵权;责任认定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3—0167—03
目前,由于精神病人病情的复杂性及管理的特殊
性,涉及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例日渐增多。本案是一位
精神疾病患者诉4家单位的医疗侵权、误诊、误治案
例,
身份特殊,现予以报告。
诊疗经过
患者连某,男性,1962年生,未婚,退休士官,1981
年入伍,1986年转为志愿兵。1993年5月回家探亲
时,因宅基地问题与某乡政府发生纠纷.后本人称有
病,要求就医,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住进某市精神病
【作者简介】杨向东(1966一),男,汉族,陕西渭南市人,大学学历,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专业方向:精神科临床、精神医学与法。tel: +86—
913—4366619:e—mail:yxdhuashan#s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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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入院诊断:(1)脑器质性精神障碍;(2)癔病性精神
障碍。经住院治疗,于同年7月出院,出院诊断为癔病
性精神障碍?出院日志注明:“最后未确诊,回部队确
诊”。
1994年5月,连某再次回家探亲,又因宅基地问
题与某乡政府发生矛盾,毁坏公共财物,后被某乡政
府请派出所出警制止。由于连某当时情绪激动又有外
伤,随后被乡政府有关人员送往某县医院治疗。县医
院病历载明:患者胡言乱语。不时大声喊叫,左眼外侧
一弓字形外伤,清创缝合后.以“狂暴性精神病”于次
日转入某市精神病医院。入院诊断:癔病性精神障碍、
左眼外伤、视网膜震荡。经治疗,病情稳定,于同年6
月出院。
1994年6月.因某种原因部队委托某省级精神卫
生中心对连某作有无精神病的鉴定。该中心鉴定报告
认定:曾患继发性癫痫。目前精神状态正常。
1995年7月,因宅基地问题连某再次与某乡政府
发生冲突,加之当时连左腿浮肿。其家人及本人多次
找某县民政局请求为其治疗。根据优抚政策。某县民
政局于当年12月联系某解放军医院(精神科)为连治
疗,并请连之弟陪伴。入院诊断:(1)癔病;(2)癫痫所
致精神障碍;(3)下肢静脉功能不全(左侧)。住院二十
余天,精神症状明显好转。但下肢静脉功能不全(左侧)
不属于该科业务范围,经连与某县民政局协商,1996
年1月出院,出院诊断:(1)癫痫大发作;(2)脑器质性
精神病;(3)下肢静脉功能不全(左侧)。出院后,患者又
以家庭困难为由多次找该县民政局,请求为其治疗。
1996年1月,经协商,某县民政局派人将连送往
某优抚精神病医院。该医院根据患者既往治疗情况及
现状,诊断为:(1)继发性癫痫;(2)癫痫样精神障碍。住
院2月余,连自认为病好了,要求出院,医院随于3月
份下医嘱渐停药,3日后患者又出现精神异常,易激
惹,持刀伤人未遂,自知力缺乏,情绪激动,话多,有被
害妄想。医院又恢复治疗方案,这期间连曾癫痫发作3
次,精神异常多次发作。连之弟曾来院探视,未提任何
异议,后一直在医院作康复治疗,家里也未来人探视。
1999年7月,连之弟再次前来探视,并以母亲病重为
由,要求回家,经该院同意,并告知某县民政局后,同意
请假15天,请连之弟签字并特别告知:患者在院外发生
任何问题与医院无关,请按时返院等事宜。回家之后,连
因转业问题四处上访,经地方与部队多次协商,2002年
6月给其办理退休,自此以后享受退休士官待遇。
2003年7月,连某认为,自1994年以来,由于4
被告长达6年的侵权行为和错误诊断、治疗,给自己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3期)
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为了维护自己的权
益.随将上述4单位告上法院,要求:(1)4被告赔偿经
济损失210 6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
被告承担。
原、被告双方诉辩
原告的诉称:1994年5月,身为现役军人的原告
回家探亲时,因宅基问题与某乡政府发生纠纷。被其
工作人员打伤.后又以患精神病为由,擅自将连送往
某市精神病医院强迫治疗,该院在未经详细检查的情
况下,就错误诊断原告患有精神障碍,致使原告接受
错误治疗28天。1994年6月,某省级精神卫生中心司
法鉴定原告精神状态正常,于是原告多次给某乡政
府、某县民政局反映。请求对某乡政府侵权行为予以
处理,但某县民政局在接到原告的反映后 12全文查看不但不解
决,反而在明知原告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于1996年1
月将原告强行送入某优抚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该院
在未经详细检查的情况下.就诊断原告患有精神障
碍,并对其进行错误治疗。原告在住院期间,多次声称
自己精神正常,要求回家,但均被拒绝,致使原告在某
优抚精神病医院接受错误治疗长达3年之久。
后原告
为了摆脱治疗,于1999年7月以母亲病重为由.才得
探家15天,逃了出来。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解决问
题,直到2002年,原告的后半生问题才得以解决。
被告某市精神病医院辩称:原告患有精神障碍是
合理的科学诊断,有其胞弟陈述的病史、我院的病历
记载及解放军医院的诊断为证。原告以精神病司法鉴
定为由,认为我院错误诊断,完全是对该鉴定的曲解。
该鉴定只能说明原告在鉴定时“目前精神状态正常”,
不能说明之前或今后的精神状态,并且该结论分析明
确载明“由于病期较长,不可避免地引起性格和行为
改变,变得易激惹、暴躁,常为一些小事纠缠不清”,原
告的上述特点,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中器质性精神障碍项目下的八大综合征之一。其次,
原告在住院过程中,我院医护人员精心治疗、护理,规
范操作,不存在过错。最后,原告1994年6月出院,未
在《民法通则》规定的1年期间提起诉讼,也未向我院
提出任何异议,诉讼时效已过,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
请求。
被告某县民政局辩称:原告在其亲友的陪护下到
我处,称其家庭拮据,加之原告系正在办理转业的士
官,经协商,我局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经某解放军医
院检查住院治疗好转,建议转院,经与原告协商转往
某优抚精神病医院。我局不存在有侵权行为,也未强
制原告去医院。其次,本案不是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3期)
之间的纠纷,而是被告在履行优抚政策的过程中与原
告发生的纠纷,应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
事案件受理范围。最后,原告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法
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起诉。
被告某优抚精神病医院辩称:首先,原告的确曾
患有精神障碍,依法应予以认定。纵观本案,原告自
1989年以来,前往数家医院诊治的主要病情症状,完
全符合“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的分类和临床表现,这一
诊断曾被某市精神病医院、某解放军医院、我院的诊
断治疗及疗效所证实。其次,我院对原告的诊治正确,
符合医疗常规和原则,住院过程病历记载详实地说明
了患者患病、治疗、停药、病情反复、再治疗、取得疗效
的事实。再次,原告的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诉
讼时效,若我院对其误诊、误治的情形存在,出院时就
已经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而其至今才起诉,显然已经
丧失了胜诉权。最后,原告与我院之间不是平等的民
事主体关系,原告起诉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某乡政府辩称:原告所诉的内容部分不合事
实.原告反映宅基地问题时,不存在镇政府工作人员
将其打伤的事实。其次,镇政府并未擅自将其送往医
院。再次,原告并未向镇政府请求处理过侵权行为,被
告对原告护送治疗并负担医药费用,完全是维护社会
秩序、拥军爱民的行为。最后,原告起诉混淆了行政侵
权与民事侵权的界线,诉讼也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
效,其请求应依法驳回。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原告先后数次住院,住院费用分别已
由某乡政府、某县民政局支付,在某优抚精神病医院
的治疗费用按有关优抚政策处理。上述事实及庭审的
质证确认原告在某市精神病医院的两次住院病历.在
某解放军医院住院病历,在某优抚精神病医院的住院
病历,司法精神病鉴定报告,原告的上访批示、休假报
告、安置通知书,原被告的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原告连某在某市精神病医院、某优抚精神
病医院住院治疗属实,出院时间分别为1994年6月
及1999年7月,原告于2003年6月才以“医患纠纷”
向本院起诉,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丧失了胜诉权。其代理人辩称原告曾多次上访,诉讼
时效中断的理由,但原告上访的内容仅是要求解决安
置问题,从未涉及误诊、误治的情形根本不符,显然辩
解依法不成立。从涉案及案外几家医疗机构对原告病
情的治疗诊断来看,虽然医院不同,但诊疗基本一致.
符合精神病有关诊疗标准,由此可以认定某市精神病
医院、某优抚精神病医院不存在误诊、误治的情况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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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的1994年6月所作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书,本院认为该报告仅载明“被鉴定人目前精神状态
正常”.既未否认过去的病史,又无法对未来病情发展
做出判断,显然原告以此来证明自己精神完全正常,
各被告存在误诊、误治过错缺乏说服力。此外根据“民
事证据规则”的规定,本案原告并未提供被告存在过
错的证据.其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赔偿的请求亦缺乏事
实根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被告某优抚精神病医院
辩称其属于负有特定义务的机构,与原告不属于平等
主体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从原告所诉
的要求被告承担医疗损害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来看,本
案双方属于平等的侵权损害赔偿民事法律关系。因被
告某乡政府、某县民政局并非医疗机构,原告要求其
承担医疗损害侵权赔偿连带责任明显于法无据。
本院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维护正常的医患关系,弘扬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连某对4家单位的诉
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负担。
体会与分析
虽然本案以4被告胜诉结束.法院既依法办案.
又弘扬了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在慨叹之余,也留给
我们深深的思考。本案告诫我们,在处理精神病患者
问题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好心”救助也未必不会成为
被告。
1.精神病患者入院前,一定要得到监护人的许可.
监护人不来医院或监护人不明时,一定要留有委托书
或有关证明材料.不能在程序上违法。
2.精神病患者入院后,要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
仔细检查,细心诊断、治疗,依据充分,不要误诊、误
治。特别是对于一个人做出有无精神病的结论时,要
慎之又慎,绝对不可将一个正常人误认为精神有问
题。
3.精神病患者出院时.一定要详细记录,完善手
续,加强告知,由有法定资格的监护人将患者领走。
4.对于某些强制治疗的特殊对象,在诊断依据不
充分的情况下,可借鉴法律方面“疑罪从无”的原则.
应该慎重观察,小心处置。
5.呼吁国家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对精神卫生
工作的基本原则、精神卫生机构的责任及精神病患者
的权利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推进我国精神卫
生事业更快、更好地向前发展
(收稿:2006—04—19 12全文查看【关键词】精神疾病;医疗侵权;责任认定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3—0167—03
目前,由于精神病人病情的复杂性及管理的特殊
性,涉及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例日渐增多。本案是一位
精神疾病患者诉4家单位的医疗侵权、误诊、误治案
例,
身份特殊,现予以报告。
诊疗经过
患者连某,男性,1962年生,未婚,退休士官,1981
年入伍,1986年转为志愿兵。1993年5月回家探亲
时,因宅基地问题与某乡政府发生纠纷.后本人称有
病,要求就医,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住进某市精神病
【作者简介】杨向东(1966一),男,汉族,陕西渭南市人,大学学历,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专业方向:精神科临床、精神医学与法。l: +86—
913—4366619:—mil:ydhushn#s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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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入院诊断:(1)脑器质性精神障碍;(2)癔病性精神
障碍。经住院治疗,于同年7月出院,出院诊断为癔病
性精神障碍?出院日志注明:“最后未确诊,回部队确
诊”。
1994年5月,连某再次回家探亲,又因宅基地问
题与某乡政府发生矛盾,毁坏公共财物,后被某乡政
府请派出所出警制止。由于连某当时情绪激动又有外
伤,随后被乡政府有关人员送往某县医院治疗。县医
院病历载明:患者胡言乱语。不时大声喊叫,左眼外侧
一弓字形外伤,清创缝合后.以“狂暴性精神病”于次
日转入某市精神病医院。入院诊断:癔病性精神障碍、
左眼外伤、视网膜震荡。经治疗,病情稳定,于同年6
月出院。
1994年6月.因某种原因部队委托某省级精神卫
生中心对连某作有无精神病的鉴定。该中心鉴定报告
认定:曾患继发性癫痫。目前精神状态正常。
1995年7月,因宅基地问题连某再次与某乡政府
发生冲突,加之当时连左腿浮肿。其家人及本人多次
找某县民政局请求为其治疗。根据优抚政策。某县民
政局于当年12月联系某解放军医院(精神科)为连治
疗,并请连之弟陪伴。入院诊断:(1)癔病;(2)癫痫所
致精神障碍;(3)下肢静脉功能不全(左侧)。住院二十
余天,精神症状明显好转。但下肢静脉功能不全(左侧)
不属于该科业务范围,经连与某县民政局协商,1996
年1月出院,出院诊断:(1)癫痫大发作;(2)脑器质性
精神病;(3)下肢静脉功能不全(左侧)。出院后,患者又
以家庭困难为由多次找该县民政局,请求为其治疗。
1996年1月,经协商,某县民政局派人将连送往
某优抚精神病医院。该医院根据患者既往治疗情况及
现状,诊断为:(1)继发性癫痫;(2)癫痫样精神障碍。住
院2月余,连自认为病好了,要求出院,医院随于3月
份下医嘱渐停药,3日后患者又出现精神异常,易激
惹,持刀伤人未遂,自知力缺乏,情绪激动,话多,有被
害妄想。医院又恢复治疗方案,这期间连曾癫痫发作3
次,精神异常多次发作。连之弟曾来院探视,未提任何
异议,后一直在医院作康复治疗,家里也未来人探视。
1999年7月,连之弟再次前来探视,并以母亲病重为
由,要求回家,经该院同意,并告知某县民政局后,同意
请假15天,请连之弟签字并特别告知:患者在院外发生
任何问题与医院无关,请按时返院等事宜。回家之后,连
因转业问题四处上访,经地方与部队多次协商,2002年
6月给其办理退休,自此以后享受退休士官待遇。
2003年7月,连某认为,自1994年以来,由于4
被告长达6年的侵权行为和错误诊断、治疗,给自己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3期)
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为了维护自己的权
益.随将上述4单位告上法院,要求:(1)4被告赔偿经
济损失210 6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
被告承担。
原、被告双方诉辩
原告的诉称:1994年5月,身为现役军人的原告
回家探亲时,因宅基问题与某乡政府发生纠纷。被其
工作人员打伤.后又以患精神病为由,擅自将连送往
某市精神病医院强迫治疗,该院在未经详细检查的情
况下,就错误诊断原告患有精神障碍,致使原告接受
错误治疗28天。1994年6月,某省级精神卫生中心司
法鉴定原告精神状态正常,于是原告多次给某乡政
府、某县民政局反映。请求对某乡政府侵权行为予以
处理,但某县民政局在接到原告的反映后[]不但不解
决,反而在明知原告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于1996年1
月将原告强行送入某优抚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该院
在未经详细检查的情况下.就诊断原告患有精神障
碍,并对其进行错误治疗。原告在住院期间,多次声称
自己精神正常,要求回家,但均被拒绝,致使原告在某
优抚精神病医院接受错误治疗长达3年之久。
后原告
为了摆脱治疗,于1999年7月以母亲病重为由.才得
探家15天,逃了出来。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解决问
题,直到2002年,原告的后半生问题才得以解决。
被告某市精神病医院辩称:原告患有精神障碍是
合理的科学诊断,有其胞弟陈述的病史、我院的病历
记载及解放军医院的诊断为证。原告以精神病司法鉴
定为由,认为我院错误诊断,完全是对该鉴定的曲解。
该鉴定只能说明原告在鉴定时“目前精神状态正常”,
不能说明之前或今后的精神状态,并且该结论分析明
确载明“由于病期较长,不可避免地引起性格和行为
改变,变得易激惹、暴躁,常为一些小事纠缠不清”,原
告的上述特点,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中器质性精神障碍项目下的八大综合征之一。其次,
原告在住院过程中,我院医护人员精心治疗、护理,规
范操作,不存在过错。最后,原告1994年6月出院,未
在《民法通则》规定的1年期间提起诉讼,也未向我院
提出任何异议,诉讼时效已过,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
请求。
被告某县民政局辩称:原告在其亲友的陪护下到
我处,称其家庭拮据,加之原告系正在办理转业的士
官,经协商,我局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经某解放军医
院检查住院治疗好转,建议转院,经与原告协商转往
某优抚精神病医院。我局不存在有侵权行为,也未强
制原告去医院。其次,本案不是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3期)
之间的纠纷,而是被告在履行优抚政策的过程中与原
告发生的纠纷,应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
事案件受理范围。最后,原告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法
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起诉。
被告某优抚精神病医院辩称:首先,原告的确曾
患有精神障碍,依法应予以认定。纵观本案,原告自
1989年以来,前往数家医院诊治的主要病情症状,完
全符合“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的分类和临床表现,这一
诊断曾被某市精神病医院、某解放军医院、我院的诊
断治疗及疗效所证实。其次,我院对原告的诊治正确,
符合医疗常规和原则,住院过程病历记载详实地说明
了患者患病、治疗、停药、病情反复、再治疗、取得疗效
的事实。再次,原告的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诉
讼时效,若我院对其误诊、误治的情形存在,出院时就
已经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而其至今才起诉,显然已经
丧失了胜诉权。最后,原告与我院之间不是平等的民
事主体关系,原告起诉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某乡政府辩称:原告所诉的内容部分不合事
实.原告反映宅基地问题时,不存在镇政府工作人员
将其打伤的事实。其次,镇政府并未擅自将其送往医
院。再次,原告并未向镇政府请求处理过侵权行为,被
告对原告护送治疗并负担医药费用,完全是维护社会
秩序、拥军爱民的行为。最后,原告起诉混淆了行政侵
权与民事侵权的界线,诉讼也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
效,其请求应依法驳回。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原告先后数次住院,住院费用分别已
由某乡政府、某县民政局支付,在某优抚精神病医院
的治疗费用按有关优抚政策处理。上述事实及庭审的
质证确认原告在某市精神病医院的两次住院病历.在
某解放军医院住院病历,在某优抚精神病医院的住院
病历,司法精神病鉴定报告,原告的上访批示、休假报
告、安置通知书,原被告的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原告连某在某市精神病医院、某优抚精神
病医院住院治疗属实,出院时间分别为1994年6月
及1999年7月,原告于2003年6月才以“医患纠纷”
向本院起诉,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丧失了胜诉权。其代理人辩称原告曾多次上访,诉讼
时效中断的理由,但原告上访的内容仅是要求解决安
置问题,从未涉及误诊、误治的情形根本不符,显然辩
解依法不成立。从涉案及案外几家医疗机构对原告病
情的治疗诊断来看,虽然医院不同,但诊疗基本一致.
符合精神病有关诊疗标准,由此可以认定某市精神病
医院、某优抚精神病医院不存在误诊、误治的情况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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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的1994年6月所作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书,本院认为该报告仅载明“被鉴定人目前精神状态
正常”.既未否认过去的病史,又无法对未来病情发展
做出判断,显然原告以此来证明自己精神完全正常,
各被告存在误诊、误治过错缺乏说服力。此外根据“民
事证据规则”的规定,本案原告并未提供被告存在过
错的证据.其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赔偿的请求亦缺乏事
实根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被告某优抚精神病医院
辩称其属于负有特定义务的机构,与原告不属于平等
主体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从原告所诉
的要求被告承担医疗损害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来看,本
案双方属于平等的侵权损害赔偿民事法律关系。因被
告某乡政府、某县民政局并非医疗机构,原告要求其
承担医疗损害侵权赔偿连带责任明显于法无据。
本院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维护正常的医患关系,弘扬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连某对4家单位的诉
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负担。
体会与分析
虽然本案以4被告胜诉结束.法院既依法办案.
又弘扬了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在慨叹之余,也留给
我们深深的思考。本案告诫我们,在处理精神病患者
问题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好心”救助也未必不会成为
被告。
1.精神病患者入院前,一定要得到监护人的许可.
监护人不来医院或监护人不明时,一定要留有委托书
或有关证明材料.不能在程序上违法。
2.精神病患者入院后,要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
仔细检查,细心诊断、治疗,依据充分,不要误诊、误
治。特别是对于一个人做出有无精神病的结论时,要
慎之又慎,绝对不可将一个正常人误认为精神有问
题。
3.精神病患者出院时.一定要详细记录,完善手
续,加强告知,由有法定资格的监护人将患者领走。
4.对于某些强制治疗的特殊对象,在诊断依据不
充分的情况下,可借鉴法律方面“疑罪从无”的原则.
应该慎重观察,小心处置。
5.呼吁国家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对精神卫生
工作的基本原则、精神卫生机构的责任及精神病患者
的权利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推进我国精神卫
生事业更快、更好地向前发展
(收稿:2006—04—19【关键词】精神疾病;医疗侵权;责任认定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3—0167—03
目前,由于精神病人病情的复杂性及管理的特殊
性,涉及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例日渐增多。本案是一位
精神疾病患者诉4家单位的医疗侵权、误诊、误治案
例,
身份特殊,现予以报告。
诊疗经过
患者连某,男性,1962年生,未婚,退休士官,1981
年入伍,1986年转为志愿兵。1993年5月回家探亲
时,因宅基地问题与某乡政府发生纠纷.后本人称有
病,要求就医,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住进某市精神病
【作者简介】杨向东(1966一),男,汉族,陕西渭南市人,大学学历,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专业方向:精神科临床、精神医学与法。tel: +86—
913—4366619:e—mail:yxdhuashan#sina.
· l68 ·
院。入院诊断:(1)脑器质性精神障碍;(2)癔病性精神
障碍。经住院治疗,于同年7月出院,出院诊断为癔病
性精神障碍?出院日志注明:“最后未确诊,回部队确
诊”。
1994年5月,连某再次回家探亲,又因宅基地问
题与某乡政府发生矛盾,毁坏公共财物,后被某乡政
府请派出所出警制止。由于连某当时情绪激动又有外
伤,随后被乡政府有关人员送往某县医院治疗。县医
院病历载明:患者胡言乱语。不时大声喊叫,左眼外侧
一弓字形外伤,清创缝合后.以“狂暴性精神病”于次
日转入某市精神病医院。入院诊断:癔病性精神障碍、
左眼外伤、视网膜震荡。经治疗,病情稳定,于同年6
月出院。
1994年6月.因某种原因部队委托某省级精神卫
生中心对连某作有无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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