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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患冲突的原因及对策的法学思考

03月25日 编辑 fanwen51.com

[法学院学生自我评价]篇一: 从刚跨入大学时的失落和迷茫,到现在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从容、坦然,角色的转换,使我更加认识到,这是我人生中的一大挑战,而自己通过四年的大学生活和学习,不仅在提高自身专业...+阅读

【关键词】医患冲突;医闹;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56—002

、医患冲突的原因

1.患者对公平处理医疗纠纷缺乏信心。

这里不得不提起一个沉重的话题— — 医疗事故

处理难。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

双方对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不

良后果(对就诊者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损害)

及其原因、医疗方应否或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等相

关问题认识不一而形成的纠纷。每个人的一生都难

免接受医疗服务并与医务人员打交道,故医疗安全

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这一基本的人身权利。由

于医学知识的普及和患者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医

疗纠纷必将继续呈上升趋势。从法学角度看,医患关

系是一种以医疗服务为内容的医疗服务关系,医疗

机构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患者是医疗服务的承受

者。所谓医疗事故纠纷,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赔偿案件

而已。但何以“独领风骚”而成为媒体“宠儿”?在一个

推行法治的国度,法律,承担着调节社会关系、化解

社会矛盾的重要职能;诉讼,是解决多种权益纷争的

重要途径。某种社会矛盾凸现为难点或焦点问题,必

然是相应法律法规的职能之发挥存在障碍或困难。

从司法角度来看,任何一项纷争要得到公正的法律

处理,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事实能够查清、必须查

清。事实查不清,必然导致冤假错案。第二,裁判者

(法官及鉴定人)本身有足够的认知能力,能够对涉

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纷争做出科学、合理的裁决。

第三,法律处理程序公开、透明、科学、合理。

对医疗事故纠纷案件而言,在这三方面均存在

问题,导致医疗纠纷案件处理难。

首先,医疗事实难以查清,主要是,医患双方之

间关于医疗过程的信息不对称,医疗过程不透明、有

一定的隐蔽性,尤其是手术过程、麻醉过程,患者一

方无从直接知晓。如果发生医疗错误,大多数情况下

是医方先于患者知道,但谁能保证由医方单方书写

的病历是真实,客观的?所以医疗方总是处于主动地

位,难以完全排除医疗方利用该优势在病历上作不

客观的记录,这对患者是不公平的.无疑会增加医疗

事故公正了断的难度。

其次,医疗纠纷的处理要求医学与法学密切结

合,裁判者应既懂医又懂法,或者由医疗专家和法学

专家共同审理、鉴定案件。但现状是法官不懂医学,

鉴定人不精通法学,而审判和鉴定又是分别进行的,

没有能很好地结合。

再次,法律处理程序上,法院受理案件后,因为

看不懂病历的证明内容,无法对医患双方的证据的

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往往直接委托鉴

定,而鉴定人倾向于以医疗方的病历为主要依据来

鉴定,导致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

患者家属现在仍然难以信任来自本地医疗机构

的医生会做出公正的鉴定结论。

总之,上述三个因素必然导致医疗纠纷处理难,

使患者缺乏甚至丧失讨得公正说法的信心。

2.医疗机构没有建立分散医疗风险的机制,难

保不采取不当措施来规避责任

必须正视的现实是临床医疗工作面临较大压

力,临床医学的探索性与高风险性决定医疗过失损

害赔偿难以完全避免。一定程度上,医疗事故赔偿在

所难免,就如同交通事故难以完全避免一样。医务人

员即使小心谨慎,也难免“大意失荆州”而酿成医疗

差错、医疗事故。从民法上看,由于过错造成人身损

害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能因为

医疗活动的探索性、高风险性而享受特殊的赔偿豁

免,否则,受损害的患者的权益就得不到保护,因为

法律必须维系社会公平与正义。但医疗损害赔偿数

额较大,有的医院让医务人员承担的比例过大,迫使

其为摆脱经济负担而采用不当手段影响医疗纠纷的

鉴定和审判。

3.患方知情权的缺陷和医疗知识的缺乏容易导

致患方误解、猜测而引发医疗纠纷,加上医患沟通不

够,会成为冲突发生的导火索。

总之,上述三个因素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和冲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4期)

突的原因。

二、缓解医患矛盾、改善医患关系的对策

1.继续改进医疗纠纷的审判和鉴定工作从科学

审判的角度出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应加大引进医

疗专家以陪审员的身份直接参与审理医疗纠纷的力

度;委托鉴定前尽量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明确争议

的焦点和鉴定的要点。

加强对参加鉴定的医疗专家的法学知识的 12全文查看培

训,必要时,邀请法学专家参与鉴定;赋予当事人较

大的从外省专家库中抽取鉴定人的权利,以淡化同

行保护。

2.推行医疗责任保险以分散医疗风险,有利于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客观面对医疗损害赔偿,为临

床医学创造宽松的执业环境。临床医学必须不断发

展,这才符合患者的根本利益。首先,医疗责任保险

的基本作用是分散、转移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解除

了医疗方的后顾之忧。如果没有医疗责任保险作后

盾,为了避免因医疗损害赔偿给自己带来医疗风险,

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往往采取消极、保守疗法,缺

乏探索勇气,对无十分把握的病人不敢放手治疗。这

样一来,临床医学将难以发展。有了医疗责任保险,

医务人员的工作压力就会得到减轻,他们就可以放

心大胆地开展医疗活动,积极地进行医疗科学研究。

其次,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能减少医疗纠纷

对正常医疗活动的干扰。医疗事故的发生常常导致

医疗纠纷,而医疗纠纷的解决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

程,医疗方要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如果有了医疗责任

保险,发生医疗纠纷时保险公司就会马上介入,从而

使医疗纠纷的“主战场”就从医院内转到医院外,医

疗机构就不会陷入诉讼和鉴定的漫长过程,可以把

精力更多地用于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水平、为社

会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再次,医疗责任保险有助于医疗纠纷得到公正

处理。医疗机构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那么医疗事故

将最终由保险人来负责赔偿。这样以来,医患纠纷就

变成了保险纠纷,保险人就代替了医疗机构,保险人

成为当事人。如果需要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业技

术人员组成的专家鉴定组相对于纠纷双方就处于了

中立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也比较

容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如此,许多因对医疗事

故鉴定结论不满而久拖难结的医疗纠纷就得到及时

有效的解决

· 257 ·

既然医疗事故如同交通事故一样难以完全避

免,对后者强制推行责任保险,对前者也应如此。现

在主要是医疗机构自主决定,未全面展开。

3.加强医患交流和沟通,共同面对疾病,充分保

障患者知情权有助于改善医患关系和营造宽松的执

业环境。

如果,法律对医患双方的的权利设定得更平等

一些、使医疗行为更透明一些,相信会给医患双方搭

架起理想的沟通、理解的平台,那么,我们有理由相

信,医患关系就不会出现紧张的局面。实际上,除非

自认为遭受沉重的创伤、欺瞒,中国老百姓一般是不

愿与“白衣天使”对簿公堂的。

目前,我国立法者认为,不让患方复印主观病历

资料(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疑难病案讨论记录、上级

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的理由是,由于

病人不理解医师们在讨论医疗方案时可以有不同的

看法、可以发表不同的学术观点,不了解疾病发生、

发展过程及不可预知的变化。在阅读这部分病历资

料后容易导致医疗纠纷上升。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

得商榷。信息公开和透明是消除猜疑与误会的上上

之策。实践经验,主观病历资料不让患方知晓反而引

发其更强烈的知情欲望,使得医疗纠纷更加复杂、更

加旷et持久。与其遮遮掩掩,不如来个开放、透明;患

者早一天知情,就可能早一天消疑释惑,就可能减少

不少医患纠纷。就可以改善医患关系。

4.对医务工作者个人的法律责任应该轻缓。

目前。一些医疗机构在对患者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后,对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员的民事追偿过多,导致

医务人员压力过大,迫使其不得不想方设法(可能已

超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范围)掩饰医疗过错和

推卸责任,平添医疗纠纷的处理难度,造成医患关系

紧张;医务人员也因此不敢大胆开展业务,工作上缩

手缩脚。医疗机构的这种作法应该予以改变。

《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的,给予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类似的规

定。这些规定当然有其积极意义。但在实际适用时,

应该持宽容的态度,要考虑医疗活动的特殊风险。要

通过法律的适用让医务人员感到自己的执业环境是

宽松的,行政处分上不要太影响职称评定,民事追偿

要适当,刑事责任要谨慎追究。

(收稿:2007—06—19) 12全文查看【关键词】医患冲突;医闹;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56—002

、医患冲突的原因

1.患者对公平处理医疗纠纷缺乏信心。

这里不得不提起一个沉重的话题— — 医疗事故

处理难。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

双方对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不

良后果(对就诊者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损害)

及其原因、医疗方应否或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等相

关问题认识不一而形成的纠纷。每个人的一生都难

免接受医疗服务并与医务人员打交道,故医疗安全

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这一基本的人身权利。由

于医学知识的普及和患者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医

疗纠纷必将继续呈上升趋势。从法学角度看,医患关

系是一种以医疗服务为内容的医疗服务关系,医疗

机构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患者是医疗服务的承受

者。所谓医疗事故纠纷,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赔偿案件

而已。但何以“独领风骚”而成为媒体“宠儿”?在一个

推行法治的国度,法律,承担着调节社会关系、化解

社会矛盾的重要职能;诉讼,是解决多种权益纷争的

重要途径。某种社会矛盾凸现为难点或焦点问题,必

然是相应法律法规的职能之发挥存在障碍或困难。

从司法角度来看,任何一项纷争要得到公正的法律

处理,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事实能够查清、必须查

清。事实查不清,必然导致冤假错案。第二,裁判者

(法官及鉴定人)本身有足够的认知能力,能够对涉

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纷争做出科学、合理的裁决。

第三,法律处理程序公开、透明、科学、合理。

对医疗事故纠纷案件而言,在这三方面均存在

问题,导致医疗纠纷案件处理难。

首先,医疗事实难以查清,主要是,医患双方之

间关于医疗过程的信息不对称,医疗过程不透明、有

一定的隐蔽性,尤其是手术过程、麻醉过程,患者一

方无从直接知晓。如果发生医疗错误,大多数情况下

是医方先于患者知道,但谁能保证由医方单方书写

的病历是真实,客观的?所以医疗方总是处于主动地

位,难以完全排除医疗方利用该优势在病历上作不

客观的记录,这对患者是不公平的.无疑会增加医疗

事故公正了断的难度。

其次,医疗纠纷的处理要求医学与法学密切结

合,裁判者应既懂医又懂法,或者由医疗专家和法学

专家共同审理、鉴定案件。但现状是法官不懂医学,

鉴定人不精通法学,而审判和鉴定又是分别进行的,

没有能很好地结合。

再次,法律处理程序上,法院受理案件后,因为

看不懂病历的证明内容,无法对医患双方的证据的

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往往直接委托鉴

定,而鉴定人倾向于以医疗方的病历为主要依据来

鉴定,导致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

患者家属现在仍然难以信任来自本地医疗机构

的医生会做出公正的鉴定结论。

总之,上述三个因素必然导致医疗纠纷处理难,

使患者缺乏甚至丧失讨得公正说法的信心。

2.医疗机构没有建立分散医疗风险的机制,难

保不采取不当措施来规避责任

必须正视的现实是临床医疗工作面临较大压

力,临床医学的探索性与高风险性决定医疗过失损

害赔偿难以完全避免。一定程度上,医疗事故赔偿在

所难免,就如同交通事故难以完全避免一样。医务人

员即使小心谨慎,也难免“大意失荆州”而酿成医疗

差错、医疗事故。从民法上看,由于过错造成人身损

害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能因为

医疗活动的探索性、高风险性而享受特殊的赔偿豁

免,否则,受损害的患者的权益就得不到保护,因为

法律必须维系社会公平与正义。但医疗损害赔偿数

额较大,有的医院让医务人员承担的比例过大,迫使

其为摆脱经济负担而采用不当手段影响医疗纠纷的

鉴定和审判。

3.患方知情权的缺陷和医疗知识的缺乏容易导

致患方误解、猜测而引发医疗纠纷,加上医患沟通不

够,会成为冲突发生的导火索。

总之,上述三个因素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和冲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4期)

突的原因。

二、缓解医患矛盾、改善医患关系的对策

1.继续改进医疗纠纷的审判和鉴定工作从科学

审判的角度出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应加大引进医

疗专家以陪审员的身份直接参与审理医疗纠纷的力

度;委托鉴定前尽量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明确争议

的焦点和鉴定的要点。

加强对参加鉴定的医疗专家的法学知识的[]培

训,必要时,邀请法学专家参与鉴定;赋予当事人较

大的从外省专家库中抽取鉴定人的权利,以淡化同

行保护。

2.推行医疗责任保险以分散医疗风险,有利于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客观面对医疗损害赔偿,为临

床医学创造宽松的执业环境。临床医学必须不断发

展,这才符合患者的根本利益。首先,医疗责任保险

的基本作用是分散、转移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解除

了医疗方的后顾之忧。如果没有医疗责任保险作后

盾,为了避免因医疗损害赔偿给自己带来医疗风险,

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往往采取消极、保守疗法,缺

乏探索勇气,对无十分把握的病人不敢放手治疗。这

样一来,临床医学将难以发展。有了医疗责任保险,

医务人员的工作压力就会得到减轻,他们就可以放

心大胆地开展医疗活动,积极地进行医疗科学研究。

其次,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能减少医疗纠纷

对正常医疗活动的干扰。医疗事故的发生常常导致

医疗纠纷,而医疗纠纷的解决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

程,医疗方要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如果有了医疗责任

保险,发生医疗纠纷时保险公司就会马上介入,从而

使医疗纠纷的“主战场”就从医院内转到医院外,医

疗机构就不会陷入诉讼和鉴定的漫长过程,可以把

精力更多地用于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水平、为社

会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再次,医疗责任保险有助于医疗纠纷得到公正

处理。医疗机构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那么医疗事故

将最终由保险人来负责赔偿。这样以来,医患纠纷就

变成了保险纠纷,保险人就代替了医疗机构,保险人

成为当事人。如果需要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业技

术人员组成的专家鉴定组相对于纠纷双方就处于了

中立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也比较

容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如此,许多因对医疗事

故鉴定结论不满而久拖难结的医疗纠纷就得到及时

有效的解决

· 257 ·

既然医疗事故如同交通事故一样难以完全避

免,对后者强制推行责任保险,对前者也应如此。现

在主要是医疗机构自主决定,未全面展开。

3.加强医患交流和沟通,共同面对疾病,充分保

障患者知情权有助于改善医患关系和营造宽松的执

业环境。

如果,法律对医患双方的的权利设定得更平等

一些、使医疗行为更透明一些,相信会给医患双方搭

架起理想的沟通、理解的平台,那么,我们有理由相

信,医患关系就不会出现紧张的局面。实际上,除非

自认为遭受沉重的创伤、欺瞒,中国老百姓一般是不

愿与“白衣天使”对簿公堂的。

目前,我国立法者认为,不让患方复印主观病历

资料(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疑难病案讨论记录、上级

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的理由是,由于

病人不理解医师们在讨论医疗方案时可以有不同的

看法、可以发表不同的学术观点,不了解疾病发生、

发展过程及不可预知的变化。在阅读这部分病历资

料后容易导致医疗纠纷上升。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

得商榷。信息公开和透明是消除猜疑与误会的上上

之策。实践经验,主观病历资料不让患方知晓反而引

发其更强烈的知情欲望,使得医疗纠纷更加复杂、更

加旷持久。与其遮遮掩掩,不如来个开放、透明;患

者早一天知情,就可能早一天消疑释惑,就可能减少

不少医患纠纷。就可以改善医患关系。

4.对医务工作者个人的法律责任应该轻缓。

目前。一些医疗机构在对患者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后,对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员的民事追偿过多,导致

医务人员压力过大,迫使其不得不想方设法(可能已

超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范围)掩饰医疗过错和

推卸责任,平添医疗纠纷的处理难度,造成医患关系

紧张;医务人员也因此不敢大胆开展业务,工作上缩

手缩脚。医疗机构的这种作法应该予以改变。

《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的,给予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类似的规

定。这些规定当然有其积极意义。但在实际适用时,

应该持宽容的态度,要考虑医疗活动的特殊风险。要

通过法律的适用让医务人员感到自己的执业环境是

宽松的,行政处分上不要太影响职称评定,民事追偿

要适当,刑事责任要谨慎追究。

(收稿:2007—06—19)【关键词】医患冲突;医闹;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56—002

、医患冲突的原因

1.患者对公平处理医疗纠纷缺乏信心。

这里不得不提起一个沉重的话题— — 医疗事故

处理难。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

双方对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不

良后果(对就诊者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损害)

及其原因、医疗方应否或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等相

关问题认识不一而形成的纠纷。每个人的一生都难

免接受医疗服务并与医务人员打交道,故医疗安全

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这一基本的人身权利。由

于医学知识的普及和患者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医

疗纠纷必将继续呈上升趋势。从法学角度看,医患关

系是一种以医疗服务为内容的医疗服务关系,医疗

机构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患者是医疗服务的承受

者。所谓医疗事故纠纷,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赔偿案件

而已。但何以“独领风骚”而成为媒体“宠儿”?在一个

推行法治的国度,法律,承担着调节社会关系、化解

社会矛盾的重要职能;诉讼,是解决多种权益纷争的

重要途径。某种社会矛盾凸现为难点或焦点问题,必

然是相应法律法规的职能之发挥存在障碍或困难。

从司法角度来看,任何一项纷争要得到公正的法律

处理,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事实能够查清、必须查

清。事实查不清,必然导致冤假错案。第二,裁判者

(法官及鉴定人)本身有足够的认知能力,能够对涉

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纷争做出科学、合理的裁决。

第三,法律处理程序公开、透明、科学、合理。

对医疗事故纠纷案件而言,在这三方面均存在

问题,导致医疗纠纷案件处理难。

首先,医疗事实难以查清,主要是,医患双方之

间关于医疗过程的信息不对称,医疗过程不透明、有

一定的隐蔽性,尤其是手术过程、麻醉过程,患者一

方无从直接知晓。如果发生医疗错误,大多数情况下

是医方先于患者知道,但谁能保证由医方单方书写

的病历是真实,客观的?所以医疗方总是处于主动地

位,难以完全排除医疗方利用该优势在病历上作不

客观的记录,这对患者是不公平的.无疑会增加医疗

事故公正了断的难度。

其次,医疗纠纷的处理要求医学与法学密切结

合,裁判者应既懂医又懂法,或者由医疗专家和法学

专家共同审理、鉴定案件。但现状是法官不懂医学,

鉴定人不精通法学,而审判和鉴定又是分别进行的,

没有能很好地结合。

再次,法律处理程序上,法院受理案件后,因为

看不懂病历的证明内容,无法对医患双方的证据的

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往往直接委托鉴

定,而鉴定人倾向于以医疗方的病历为主要依据来

鉴定,导致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

患者家属现在仍然难以信任来自本地医疗机构

的医生会做出公正的鉴定结论。

总之,上述三个因素必然导致医疗纠纷处理难,

使患者缺乏甚至丧失讨得公正说法的信心。

2.医疗机构没有建立分散医疗风险的机制,难

保不采取不当措施来规避责任

必须正视的现实是临床医疗工作面临较大压

力,临床医学的探索性与高风险性决定医疗过失损

害赔偿难以完全避免。一定程度上,医疗事故赔偿在

所难免,就如同交通事故难以完全避免一样。医务人

员即使小心谨慎,也难免“大意失荆州”而酿成医疗

差错、医疗事故。从民法上看,由于过错造成人身损

害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能因为

医疗活动的探索性、高风险性而享受特殊的赔偿豁

免,否则,受损害的患者的权益就得不到保护,因为

法律必须维系社会公平与正义。但医疗损害赔偿数

额较大,有的医院让医务人员承担的比例过大,迫使

其为摆脱经济负担而采用不当手段影响医疗纠纷的

鉴定和审判。

3.患方知情权的缺陷和医疗知识的缺乏容易导

致患方误解、猜测而引发医疗纠纷,加上医患沟通不

够,会成为冲突发生的导火索。

总之,上述三个因素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和冲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4期)

突的原因。

二、缓解医患矛盾、改善医患关系的对策

1.继续改进医疗纠纷的审判和鉴定工作从科学

审判的角度出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应加大引进医

疗专家以陪审员的身份直接参与审理医疗纠纷的力

度;委托鉴定前尽量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明确争议

的焦点和鉴定的要点。

加强对参加鉴定的医疗专家的法学知识的 12全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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