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性股骨颈骨折手法复位后医疗纠纷1例]【关键词】隐匿性骨折;股骨颈骨折;医疗纠纷;法医学鉴定 i中图分类号】d919.4;r683.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2—0097—02 蔡某,男,48岁。1998年7月某日晚,爬...+阅读
【关键词】医疗纠纷;处理
【中图分类号】d919.4;r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2—0006—02
1例普通股骨颈骨折术后出现骨不连、股骨头缺
血改变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因术中未拍摄侧位片,医
院不能就出现上述情况是由于手术原因还是患者自
身原因所
致而举证,导致医院蒙受较大经济损失。但
最终医院运用法律武器。依靠公安、政府部门妥善解
决了此纠纷。
案情介绍
患者王某。女。27岁。因“左股骨颈骨折(头下型
garden 1v型)”于2000年9月3日急诊入某院。医院
于9月11日给患者行“经皮三根鳞纹钉固定术”,正
位片显示术中骨折固定对位对线尚好(未拍摄侧位
片)。术后第5天病人要求出院返家。2001年6月5日
来医院复诊。x线侧位片示:股骨头向后倾斜,骨折对
位不佳。内固定钉中,两根钉位置尚可,另一根位置不
佳 入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并骨不连”。医
院于2001年6月12日给患者行了“三根钉取出+开
放复位+空心螺钉内固定+股方肌骨瓣移植术”第二次
手术.术后予以常规处理。2002年3月9日医院复查
x线片请上海长征、瑞金医院教授会诊,一致认为:股
骨颈下方有骨连续。股骨颈上中部间隙钙化,要求3
个月后(2002年6月)再次行手术治疗。2002年6月
17日.上海长征医院为患者行了“骨折端疤痕清除+带
旋髂深血管髂骨瓣移位植骨术”第三次手术。术后转
至第二军医大学氧疗中心行高压氧治疗,以改善股骨
颈及切口血供。于2002年10月1日医院从上海接回
患者.继续以高压氧治疗和康复治疗。2002年12月
11日(上海术后6个月)和2003年3月19日(上海术
后10个月)复查x线片、ct及三维重建片再次请上
海专家会诊。专家指出植入骨块成活,且骨折愈后良
好。ct片示:股骨头密度较正常侧均匀性欠佳,提示有
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股骨上端骨皮质变薄,骨质明显
疏松。并有椭圆形透光区,考虑为病理性改变;病人下
一步主要是康复。可在保护下进行负重,同时进行髋
关节功能锻炼。患者达到出院标准,建议出院康复治
疗。出院诊断:(1)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术后并发股骨
头缺血性改变:(2)左股骨上端病理性改变。
审理情况
医院于2003年5月27日将专家会诊情况告知
患者。通知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同时请公证机关对出
院告知内容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患者认为医院第一次
手术有过错,术中未拍摄侧位片,不能证实第一次手
术成功.正因为第一次手术失败,导致其本人反复进
行
二、三次手术,以致后期出现左股骨头缺血改变,均
是由医院不当医疗行为引起。患者拒绝办理出院手
续,强行占用医院病房,干扰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
向医院提出高额索赔。为此,医院于2003年6月10
日将患者诉诸属地法院。诉请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
医患双方的医疗合同关系;(2)患者立即办理出院相
关手续并出院;(3)患者返还医院为其垫付治疗费用
13万元;(4)诉讼费用由患者承担。法院受理后,于
2003年8月委托市医学会就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专家认为:患者股骨颈骨折属
garden iv型骨折。损伤严重,发生骨不连及股骨头缺
血坏死几率较高。患者第一次术后6个月x线片
(一
直由患者保存。未提供给医院)显示骨折对位良好,骨
折处有骨痂生长;术后8个月(2oo1年6月)的x线片
【作者简介l张铁铭,男,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又名安徽省中医院)医务处副主任。
tel:+86—551—2838592,+86—551—32 1 9408:e-mailzhangtm922#sohu.,ztmahhf#yahoo..ci3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2期)
患者出现骨不连及骨折移位,系再次骨折所致.与医
院未拍摄侧位片无因果关系,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
程中是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不属医疗事故.无过
失行为。诉讼中,患者亦未提起医疗损害赔偿 法院于
2004年6月28日对此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认为:
医院与患者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已于2003年5月27
日实际解除,医院通知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并离院.符
合法律规定,同时一并判决患者偿还医院为其垫付的
医疗费用
处理结果
在一审法院判决后,医患 12全文查看双方均未上诉.但患者
仍拒绝离院,继续干扰医院诊疗秩序.并纠集其亲属
打砸医院,围攻医务人员,阻止门诊患者挂号、取药,
属地公安局及时出警.制止患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但
患者仍不听劝阻,继而殴打公安人员.最后属地公安
局予以患者及其主要亲属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此
纠纷最终经过医患双方所在地的政府
协调.将患者及
其亲属遣送回原籍。
分析讨论
1.对患者王某的医疗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在医患
双方责任未明确的前提下,医院本着“合情、合理、合
法”的原则,积极为患者寻求治疗,并为患者垫付了所
有的治疗费用及生活费用,尽量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
度,体现了医院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本质,同时也暴
露了医务人员的诸多不足之处,如:法律意识淡薄,术
中未拍摄侧位片.遗漏重要证据,不能为自己无过失
诊疗行为举证.以致医院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一直
处于被动地位,蒙受较大经济损失。在诊疗结束后,最
终依靠患者自己提供的资料通过鉴定证实了医院及
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无过错。医院成功运用法律手段
来维护自己权利.解决双方的争议,也说明了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必要性。在此次事
件中也反映了医疗机构对加强医务人员法制教育、加
强基本功训练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对减少和防范医疗
纠纷的发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在医疗损害责任中,主要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
责任两类基本民事责任,但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
民事违法行为的多重性,这两类责任时常发生竞合。【 】
医患双方的诊疗关系一旦确立,双方间存在契约上的
权利与义务,一方面患者获得恰当医疗的权利,同时
又要承担支付医疗费用的权利;另一方面,医院要积
· 89 ·
极给予患者诊疗,并享有根据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收
取费用的权利。本案中,医院就患者拒绝交纳医疗费
用、不配合医务人员诊治等违约行为将其诉诸法院.
要求解除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审理期间,医院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应患者
要求,委托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自
己的医疗行为的准确性、科学性提供了证明。鉴定结
果表明,医院对患者既无违约情形,也无侵权损害。患
者在诊疗过程中一直拒交医疗费用,拒不履行医疗服
务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确立
的严格责任原则.对于违约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只要
有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考虑违约方是否
有其他特殊情况。因而医院有权依法解除双方的医疗
服务合同关系。法院基于上述情况作出的判决是客
观、公正、合法的。
3.目前医疗纠纷呈现上升趋势,存在多种因素.
既有医院因素、社会因素,又有患者因素。从患者因素
分析,经调查发现,无理取闹的患者占相当一部分。一
旦发生纠纷,部分患者缺乏冷静思考.不知道如何通
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错误地认为通过
打砸医院、殴打医务人员、滞留医院、不交纳医疗费用
等不合法手段来达到自己个人目的,以致社会上流传
一种“大闹弄大钱、小闹弄小钱、不闹不弄钱”的错误
思想。针对上述情况,公安部、卫生部曾于2001年联
合下发通告,就患者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出现的违
法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但这个公告在不少地
方却难以真正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以致部分医疗纠
纷得不到及时处理,使纠纷发展到后期出现复杂化、
严重化,最终导致医患冲突升级,出现暴力、流血伤人
事件.这样的例子在全国不少医疗机构中均发生过。
在本案中,属地公安机关通过强有力的手段,迅速制
止了患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后通过医患双方所在地
政府的有力协调.利用法律手段妥善解决了彼此之间
长期存在的医疗争议,确保了医疗秩序的正常运转,
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今后医疗纠纷处理是
一个成功的借鉴。另一方面从医院因素分析,要从源
头上减少和防范纠纷的发生. 医院必须加强内部建
设,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加强医患沟通,充分
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营造一种和谐、健康发展的
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82
(收稿:2004—09—16;修回:2004—12—28) 12全文查看【关键词】医疗纠纷;处理
【中图分类号】d919.4;r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2—0006—02
1例普通股骨颈骨折术后出现骨不连、股骨头缺
血改变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因术中未拍摄侧位片,医
院不能就出现上述情况是由于手术原因还是患者自
身原因所
致而举证,导致医院蒙受较大经济损失。但
最终医院运用法律武器。依靠公安、政府部门妥善解
决了此纠纷。
案情介绍
患者王某。女。27岁。因“左股骨颈骨折(头下型
rdn 1v型)”于2000年9月3日急诊入某院。医院
于9月11日给患者行“经皮三根鳞纹钉固定术”,正
位片显示术中骨折固定对位对线尚好(未拍摄侧位
片)。术后第5天病人要求出院返家。2001年6月5日
来医院复诊。线侧位片示:股骨头向后倾斜,骨折对
位不佳。内固定钉中,两根钉位置尚可,另一根位置不
佳 入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并骨不连”。医
院于2001年6月12日给患者行了“三根钉取出+开
放复位+空心螺钉内固定+股方肌骨瓣移植术”第二次
手术.术后予以常规处理。2002年3月9日医院复查
线片请上海长征、瑞金医院教授会诊,一致认为:股
骨颈下方有骨连续。股骨颈上中部间隙钙化,要求3
个月后(2002年6月)再次行手术治疗。2002年6月
17日.上海长征医院为患者行了“骨折端疤痕清除+带
旋髂深血管髂骨瓣移位植骨术”第三次手术。术后转
至第二军医大学氧疗中心行高压氧治疗,以改善股骨
颈及切口血供。于2002年10月1日医院从上海接回
患者.继续以高压氧治疗和康复治疗。2002年12月
11日(上海术后6个月)和2003年3月19日(上海术
后10个月)复查线片、c及三维重建片再次请上
海专家会诊。专家指出植入骨块成活,且骨折愈后良
好。c片示:股骨头密度较正常侧均匀性欠佳,提示有
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股骨上端骨皮质变薄,骨质明显
疏松。并有椭圆形透光区,考虑为病理性改变;病人下
一步主要是康复。可在保护下进行负重,同时进行髋
关节功能锻炼。患者达到出院标准,建议出院康复治
疗。出院诊断:(1)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术后并发股骨
头缺血性改变:(2)左股骨上端病理性改变。
审理情况
医院于2003年5月27日将专家会诊情况告知
患者。通知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同时请公证机关对出
院告知内容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患者认为医院第一次
手术有过错,术中未拍摄侧位片,不能证实第一次手
术成功.正因为第一次手术失败,导致其本人反复进
行
二、三次手术,以致后期出现左股骨头缺血改变,均
是由医院不当医疗行为引起。患者拒绝办理出院手
续,强行占用医院病房,干扰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
向医院提出高额索赔。为此,医院于2003年6月10
日将患者诉诸属地法院。诉请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
医患双方的医疗合同关系;(2)患者立即办理出院相
关手续并出院;(3)患者返还医院为其垫付治疗费用
13万元;(4)诉讼费用由患者承担。法院受理后,于
2003年8月委托市医学会就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专家认为:患者股骨颈骨折属
rdn iv型骨折。损伤严重,发生骨不连及股骨头缺
血坏死几率较高。患者第一次术后6个月线片
(一
直由患者保存。未提供给医院)显示骨折对位良好,骨
折处有骨痂生长;术后8个月(2oo1年6月)的线片
【作者简介l张铁铭,男,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又名安徽省中医院)医务处副主任。
l:+86—551—2838592,+86—551—32 1 9408:-milzhnm922#sohu.,zmhhf#yhoo..ci3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2期)
患者出现骨不连及骨折移位,系再次骨折所致.与医
院未拍摄侧位片无因果关系,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
程中是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不属医疗事故.无过
失行为。诉讼中,患者亦未提起医疗损害赔偿 法院于
2004年6月28日对此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认为:
医院与患者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已于2003年5月27
日实际解除,医院通知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并离院.符
合法律规定,同时一并判决患者偿还医院为其垫付的
医疗费用
处理结果
在一审法院判决后,医患[]双方均未上诉.但患者
仍拒绝离院,继续干扰医院诊疗秩序.并纠集其亲属
打砸医院,围攻医务人员,阻止门诊患者挂号、取药,
属地公安局及时出警.制止患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但
患者仍不听劝阻,继而殴打公安人员.最后属地公安
局予以患者及其主要亲属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此
纠纷最终经过医患双方所在地的政府
协调.将患者及
其亲属遣送回原籍。
分析讨论
1.对患者王某的医疗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在医患
双方责任未明确的前提下,医院本着“合情、合理、合
法”的原则,积极为患者寻求治疗,并为患者垫付了所
有的治疗费用及生活费用,尽量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
度,体现了医院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本质,同时也暴
露了医务人员的诸多不足之处,如:法律意识淡薄,术
中未拍摄侧位片.遗漏重要证据,不能为自己无过失
诊疗行为举证.以致医院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一直
处于被动地位,蒙受较大经济损失。在诊疗结束后,最
终依靠患者自己提供的资料通过鉴定证实了医院及
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无过错。医院成功运用法律手段
来维护自己权利.解决双方的争议,也说明了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必要性。在此次事
件中也反映了医疗机构对加强医务人员法制教育、加
强基本功训练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对减少和防范医疗
纠纷的发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在医疗损害责任中,主要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
责任两类基本民事责任,但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
民事违法行为的多重性,这两类责任时常发生竞合。【 】
医患双方的诊疗关系一旦确立,双方间存在契约上的
权利与义务,一方面患者获得恰当医疗的权利,同时
又要承担支付医疗费用的权利;另一方面,医院要积
· 89 ·
极给予患者诊疗,并享有根据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收
取费用的权利。本案中,医院就患者拒绝交纳医疗费
用、不配合医务人员诊治等违约行为将其诉诸法院.
要求解除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审理期间,医院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应患者
要求,委托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自
己的医疗行为的准确性、科学性提供了证明。鉴定结
果表明,医院对患者既无违约情形,也无侵权损害。患
者在诊疗过程中一直拒交医疗费用,拒不履行医疗服
务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确立
的严格责任原则.对于违约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只要
有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考虑违约方是否
有其他特殊情况。因而医院有权依法解除双方的医疗
服务合同关系。法院基于上述情况作出的判决是客
观、公正、合法的。
3.目前医疗纠纷呈现上升趋势,存在多种因素.
既有医院因素、社会因素,又有患者因素。从患者因素
分析,经调查发现,无理取闹的患者占相当一部分。一
旦发生纠纷,部分患者缺乏冷静思考.不知道如何通
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错误地认为通过
打砸医院、殴打医务人员、滞留医院、不交纳医疗费用
等不合法手段来达到自己个人目的,以致社会上流传
一种“大闹弄大钱、小闹弄小钱、不闹不弄钱”的错误
思想。针对上述情况,公安部、卫生部曾于2001年联
合下发通告,就患者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出现的违
法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但这个公告在不少地
方却难以真正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以致部分医疗纠
纷得不到及时处理,使纠纷发展到后期出现复杂化、
严重化,最终导致医患冲突升级,出现暴力、流血伤人
事件.这样的例子在全国不少医疗机构中均发生过。
在本案中,属地公安机关通过强有力的手段,迅速制
止了患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后通过医患双方所在地
政府的有力协调.利用法律手段妥善解决了彼此之间
长期存在的医疗争议,确保了医疗秩序的正常运转,
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今后医疗纠纷处理是
一个成功的借鉴。另一方面从医院因素分析,要从源
头上减少和防范纠纷的发生. 医院必须加强内部建
设,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加强医患沟通,充分
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营造一种和谐、健康发展的
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82
(收稿:2004—09—16;修回:2004—12—28)【关键词】医疗纠纷;处理
【中图分类号】d919.4;r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2—0006—02
1例普通股骨颈骨折术后出现骨不连、股骨头缺
血改变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因术中未拍摄侧位片,医
院不能就出现上述情况是由于手术原因还是患者自
身原因所
致而举证,导致医院蒙受较大经济损失。但
最终医院运用法律武器。依靠公安、政府部门妥善解
决了此纠纷。
案情介绍
患者王某。女。27岁。因“左股骨颈骨折(头下型
garden 1v型)”于2000年9月3日急诊入某院。医院
于9月11日给患者行“经皮三根鳞纹钉固定术”,正
位片显示术中骨折固定对位对线尚好(未拍摄侧位
片)。术后第5天病人要求出院返家。2001年6月5日
来医院复诊。x线侧位片示:股骨头向后倾斜,骨折对
位不佳。内固定钉中,两根钉位置尚可,另一根位置不
佳 入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并骨不连”。医
院于2001年6月12日给患者行了“三根钉取出+开
放复位+空心螺钉内固定+股方肌骨瓣移植术”第二次
手术.术后予以常规处理。2002年3月9日医院复查
x线片请上海长征、瑞金医院教授会诊,一致认为:股
骨颈下方有骨连续。股骨颈上中部间隙钙化,要求3
个月后(2002年6月)再次行手术治疗。2002年6月
17日.上海长征医院为患者行了“骨折端疤痕清除+带
旋髂深血管髂骨瓣移位植骨术”第三次手术。术后转
至第二军医大学氧疗中心行高压氧治疗,以改善股骨
颈及切口血供。于2002年10月1日医院从上海接回
患者.继续以高压氧治疗和康复治疗。2002年12月
11日(上海术后6个月)和2003年3月19日(上海术
后10个月)复查x线片、ct及三维重建片再次请上
海专家会诊。专家指出植入骨块成活,且骨折愈后良
好。ct片示:股骨头密度较正常侧均匀性欠佳,提示有
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股骨上端骨皮质变薄,骨质明显
疏松。并有椭圆形透光区,考虑为病理性改变;病人下
一步主要是康复。可在保护下进行负重,同时进行髋
关节功能锻炼。患者达到出院标准,建议出院康复治
疗。出院诊断:(1)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术后并发股骨
头缺血性改变:(2)左股骨上端病理性改变。
审理情况
医院于2003年5月27日将专家会诊情况告知
患者。通知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同时请公证机关对出
院告知内容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患者认为医院第一次
手术有过错,术中未拍摄侧位片,不能证实第一次手
术成功.正因为第一次手术失败,导致其本人反复进
行
二、三次手术,以致后期出现左股骨头缺血改变,均
是由医院不当医疗行为引起。患者拒绝办理出院手
续,强行占用医院病房,干扰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
向医院提出高额索赔。为此,医院于2003年6月10
日将患者诉诸属地法院。诉请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
医患双方的医疗合同关系;(2)患者立即办理出院相
关手续并出院;(3)患者返还医院为其垫付治疗费用
13万元;(4)诉讼费用由患者承担。法院受理后,于
2003年8月委托市医学会就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专家认为:患者股骨颈骨折属
garden iv型骨折。损伤严重,发生骨不连及股骨头缺
血坏死几率较高。患者第一次术后6个月x线片
(一
直由患者保存。未提供给医院)显示骨折对位良好,骨
折处有骨痂生长;术后8个月(2oo1年6月)的x线片
【作者简介l张铁铭,男,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又名安徽省中医院)医务处副主任。
tel:+86—551—2838592,+86—551—32 1 9408:e-mailzhangtm922#sohu.,ztmahhf#yahoo..ci3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2期)
患者出现骨不连及骨折移位,系再次骨折所致.与医
院未拍摄侧位片无因果关系,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
程中是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不属医疗事故.无过
失行为。诉讼中,患者亦未提起医疗损害赔偿 法院于
2004年6月28日对此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认为:
医院与患者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已于2003年5月27
日实际解除,医院通知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并离院.符
合法律规定,同时一并判决患者偿还医院为其垫付的
医疗费用
处理结果
在一审法院判决后,医患 12全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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