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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病历所有权归属

04月03日 编辑 fanwen51.com

[病历客观性审查与呼吸困难的诊断]【关键词】呼吸困难;病历审查;客观性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1—0057—03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胸部损伤后是否伴有呼吸困 难往往是...+阅读

【摘要】本文从病历的概念、特征,国外对病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病历所有权的理论归属等方面来阐述笔者对病历所有

权的观点,即病历应当归医疗机构所有。

【关键词】病历;病历所有权;所有权归属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3-0199-03

病历

作为患者的就医文字“档案”,是集医疗、教

学、科研三位于一体的宝贵资源,是医院提供和完成

医疗保健服务的记录以及实现患者权利的具体反映。

由于其在医疗纠纷进行鉴定和处理中的重要作用,病

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对于

病历所有权的归属,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人们始终没

有达成共识.本文将阐述笔者对病历所有权观点,起

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病历的概念及特征

(一)病历的概念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

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

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

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历首

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

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

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

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

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等。病案,是指当病例被医疗单

位归档以后成为病案。

在病历使用上,可以以记载内容“是否需经医务

人员凭借专业知识判断制作”为标准,将病历分为客

观病历资料和主观病历资料。

1.客观病历资料.例如体温单、x线片、血液生化

检验数据等,系由医疗人员以仪器制作而成,其个人

主观成分的因素较少,患者可有一定的使用权— — 即

阅览权及获得复印件的权利。

2.主观病历资料,例如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

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等信息,其制作描述对象为

患者之病情,但该项信息的完成为医师凭借专业知

识、经验,依据主观认识判断的结果,是制作者精神层

面智能的结晶.且不同的医师可能得出不同的诊断.

这部分资料一般不向患者提供。

(二)病历的特征

1.病历是一种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所谓特

定物是指其自身具有独立的特性或者被权利人指定

而特定化,不能被他物所代替。病历是特定医疗机构

的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特定记录.因此病历是典型

的特定物,且对医院、医务人员及患者本人都有特定

价值。病历的特定性,决定了其具有独一无二性和不

可替代性,一旦灭失,没有替代品。

2.病历还是一种不可分物,具有完整性。以住院

病历为例.可由一系列主观和客观的记录组成.虽然

一份完整的病历包含多个部分.但从医学意义上看,

无论离开了其中哪一部分.都将失去存在的意义.都

将无法反映患者的完整治疗过程。从诉讼法的角度

看,病历是诉讼法上的证据,是书证、物证的一种,病

历的完整与否直接影响到其证明力的大小.所以在医

疗管理活动中十分强调病历的完整性。

二、国外对病历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美国的概况

据文献报道,美国在1974年制定了《联邦隐私

【作者简介】古津贤(1963一),男,天津人,法学硕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医事法学、误诊学。

te1:+86-22—23542694;e-mail:gjx#tijmu.edu.cn

· 200 ·

法》,医疗机构据此制定了向患者出示病案的规定。

1985年又颁布了包括病案请求权内容的《统一医疗信

息法》,至此从法律上保证了患者及其家属对病案出

示的请求权。现在美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在立法中保

证了患者请求病案出示的权利。患者相应的请求权,

可被看做是患者的“病案所有权”,该项权利通常可分

为3种,即接触或得到有关信息复制件的权利、要求

某种信息被改正的权利以及保密权利等,法律中规定

了对患者信息权利侵犯的惩罚措施。而在仍延续着传

统的“病案应为保管病案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所有”的

一些州,医疗服务提供者没有泄露、出售、销毁、改变

或让其他任何人接触病历的权利,其只是病案的拥有

者,不能对病案行使完全的支配权,因此事实上仅仅

授予了医疗服务提供者有限的权利,而强化的是他们

保管病案的责任。在美国 12全文查看,病案的所有权正逐渐过渡

到医患双方共同所有,医疗机构拥有病案的保管责

任。病案作为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早有规

定.在任何情况下其使用必须得到患者同意,除非有

提供病案的法律义务,如传唤或法庭命令。

(.7-)日本的概况

1998年3月,日本就《情报公开法案》提请国会审

议,于1998年

6月公布实行。这项法律的实施,使日

本医疗信息f病案)的出示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它规定

了医疗信息包括诊疗记录、护理记录、处方、医嘱、转

诊介绍信等,其提供的对象是患者及其家属等。在患

者或其法定代理人f家属、律师等)提出请求时,医疗服

务提供者有义务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供病案(包

括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它的责任是负责保护

患者的隐私和秘密。在实际接受提供医疗信息的请求

时,应是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书面形式向医院

院长提出申请后,由医院负责提供相应的病案f医疗信

息),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阅览也可复印。该项

法律规定,病历的书写应该按标准格式进行,要有专

门人员和机构负责管理、保存。

(三)欧盟的概况

从保护隐私权的角度出发,欧盟在1995年lo月

的欧洲议会上批准了《个人数据保护规定》,就有关个

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作了相关规定,其重要的一点是

个人信息(包括所有医疗信息)属个人所有,该项法规

明文规定患者在支付了合理的费用后,就能够要求有

关机构复印其掌握的该患者的信息。只能在本人同意

并授权的情况下,其他组织和个人才有权进行收集和

处理。除统一的《个人数据保护规定》外,欧盟一些国

家还对病案的所有权做了明确的规定 丹麦1998年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3期)

的《患者权利法案》中规定:病案所包含的资料是患者

隐私的一部分,没有患者允许不得使用。当然医疗机

构“有法律的提供资料责任”,“为公共利益、他人利益

或患者利益”或“当不知道患者身份,只将病案用统

计、科研或教学”时,使用病案可不必征得患者同意。

在英国,当需要透露病案资料时,必须办理严格的手

续,如必须注明索取病案的单位,使用的目的,被透露

资料的范围、性质、患者名字、被授权人的签名及日期

等,否则视为侵犯患者隐私权。

三、我国有关病历所有权归属的观点

(一)病历所有权归患者所有

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医院的病历管理工作

主要是为医院本身的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的,

在不同程度上忽略了患者及其家属的权益。例如,医

生为了总结经验和科研的需要,可以很方便地、无任

何代价地使用患者的所有病历资料,但患者却一无所

知。而在诉讼中,患者及其家属无法获得病历原始资

料,不能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且由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保管原始资料,另一方如何

相信原始资料不被伪造或篡改呢?据此,他们认为病

历所有权应归患者所有。且患者在挂号时,医院实际

上已经收取病历制作的工本费,患者通过买卖合同而

“购买”了病历的所有权。

(二)病历所有权归医患共有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纸张、油墨等物质部分和

患者的病情等资讯部分组成了病历的法律结构。病历

的物质部分应属于医院所有,而病历的资讯部分,则

属于患者及其家属所有。由于病历的物质与资讯部分

不可分割,医院固然拥有病历物质部分的所有权,但

在物质部分中有患者资讯存在,资讯属于患者隐私范

围,故医院不得非法泄露病历内容。他们认为应将病

历使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科研和统计资料之用,

因其学术性较强,可不必向患者及家属提供:另一部

分为患者检查、治疗、诊断等资料,可留在医院内,当

患者需要时,可提供给患者复印,以利于今后的医疗。

(三)病历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持此观点的学者主张:1991年卫生部发布实施的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l6条规定,“住院及

门诊病历和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登记本以及

病理切片、照片、图纸、x线片等”属于医药卫生档案,

应归档并“单独存放保管”。据此,部分人认为,病历作

为医药卫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

家宝贵的资源”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所有权人区别于其他物权人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3期)

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享有对物的最终处分权。医院承

担收集、保管病历的义务,享有合理利用病历的权利,

它在整个与病历有关的物权法律关系中,只是占有权

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但并非所有权人。而作为患

者,享有的只是对病历的用益物权,如将病历作为再

次入院时诊疗的参考、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等。因此,

医疗机构和患者都不是病历所有权人,由于病历属于

国家档案,其最终处分权在国家,也就是说,国家才是

病历的所有权人。

四、病历所有权归医院所有

笔者认为病历归患者或者国家所有都不可科学,

病历应归医疗单位,也就是医院所有。

(一)对病历制作过程的分析

在整个医疗过程中.患者不仅要向医院支付必要

的费用,还要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资料,并积极配合

相应的检查与治疗(除非患者明确表示不同意),这些

行为是患者来医院实现其目的的代价,也是医院完成

患者需求而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表面上患者协助医

生完成了这些医疗文件,但其价值直接转化运用在医

疗服务的终极目标上— — 治愈疾病或减轻疾病所带

来的痛苦。病历以患者生命信息和重要个人信息作为

描述和判断对象,具有原创性特征,应视为著作权法

所保护的客体。病历独特之处就在于其所表现的思想

和患者的个人信息不可分割。但医务人员不是简单地

重复患者的叙述,而是对包括图像在内的一切有关信

息都融入了他们的思想创作中.这是著作权产生的根

源。检查、治疗行为及记录病历是医疗服务的具体行

为表现,不是患者来医院的目的,记录各种医疗信息,

更不是患者和医生的约定与要求。因此.病历这个特

殊的信息载体及其产生的著作权应属于医院。

病历的制作者也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群体.而不是单一

的个人。首先是临床一线医务人员对病历的制作.此

过程由医生、护士参加,其职称和职别多种多样,有时

甚至是数个医疗机构的人员参加(如外院会诊人员、

实习或进修医务人员等)。其次,在病历的整理和归类

过程中,病历管理人员也付出了相当的劳动。医务人

员的劳动是在医疗单位的组织和协调下参加的.参加

该劳动的人员是不特定的,而且该行为都是以医疗单

位名义做出的,因此,创造病历的医疗单位就是病历

的合法所有人

· 20l ·

(二)对病历占有状态的分析

在大多数医院,门诊病历都是交给患者本人带

走,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病历所有权的转移,只

是病历占有状态的一种改变。

1.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是劳动的主体,患者

和疾病只是医务人员劳动的对象,只是病历资料和素

材的提供者,正如画家所画的画,画家对画享有绝对

的所有权,除非画家与画中人事先有明确的约定.否

则画家对该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混淆病历的所有权和患者的知情权。这两种权

利是不同性质的权利,适用不同的法律,前者是物权,

后者为人身权。我国过去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

《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

关的各种原始资料”,“患者所在单位、患者、家属、事

故当事人及其家属不予调阅”,这对病历的复制、复印

等作了严格的规定,使患者无法看到自己的病历。侵

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从而使患者产生了误解。

鉴于病历的所有权归医院拥有更具有实践性和

可操作性,这方面的法律、法规需要改进和完善,最终

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均会在公正的法律面前得到充

分的保障。

鉴于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为了使得医患双方的

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除了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明确

界定医患双方的病历所有权和使用权外,还必须制定

严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以便相关人员在处理

这方面的具体问题时,有法可依,不至于茫然无措。

参考文献

【1]李国伟,林禹鸿.关于病历所有权和使用权初探.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3,l0(2):100~101

[2]刘宏渭,柳砚涛.病历档案管理与保护患者隐私权.档案学通讯,2004,

4:69~7l

[3]黄静兰.病历归谁所有.中国档案,2003,(6):l1—12

[4]李仁玉.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2

[5]郑燕锋.病历的所有权问题.齐鲁晚报,2000—1 1-26

[6]胡品端,张益谋,刘统成,等.病历所有权和使用权探讨.中国临床新医

学,2003,1 1(3):1025~1053

[7]刘殿荣,范贞.病历的所有权与著作权.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03,

10(2):192~193

[8]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7~39

[9]唐兴尧.论病案所有权.中国病案,2001,1(1):6~7

(收稿:2006—04—08) 12全文查看【摘要】本文从病历的概念、特征,国外对病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病历所有权的理论归属等方面来阐述笔者对病历所有

权的观点,即病历应当归医疗机构所有。

【关键词】病历;病历所有权;所有权归属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3-0199-03

病历

作为患者的就医文字“档案”,是集医疗、教

学、科研三位于一体的宝贵资源,是医院提供和完成

医疗保健服务的记录以及实现患者权利的具体反映。

由于其在医疗纠纷进行鉴定和处理中的重要作用,病

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对于

病历所有权的归属,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人们始终没

有达成共识.本文将阐述笔者对病历所有权观点,起

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病历的概念及特征

(一)病历的概念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

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

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

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历首

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

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

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

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

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等。病案,是指当病例被医疗单

位归档以后成为病案。

在病历使用上,可以以记载内容“是否需经医务

人员凭借专业知识判断制作”为标准,将病历分为客

观病历资料和主观病历资料。

1.客观病历资料.例如体温单、线片、血液生化

检验数据等,系由医疗人员以仪器制作而成,其个人

主观成分的因素较少,患者可有一定的使用权— — 即

阅览权及获得复印件的权利。

2.主观病历资料,例如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

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等信息,其制作描述对象为

患者之病情,但该项信息的完成为医师凭借专业知

识、经验,依据主观认识判断的结果,是制作者精神层

面智能的结晶.且不同的医师可能得出不同的诊断.

这部分资料一般不向患者提供。

(二)病历的特征

1.病历是一种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所谓特

定物是指其自身具有独立的特性或者被权利人指定

而特定化,不能被他物所代替。病历是特定医疗机构

的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特定记录.因此病历是典型

的特定物,且对医院、医务人员及患者本人都有特定

价值。病历的特定性,决定了其具有独一无二性和不

可替代性,一旦灭失,没有替代品。

2.病历还是一种不可分物,具有完整性。以住院

病历为例.可由一系列主观和客观的记录组成.虽然

一份完整的病历包含多个部分.但从医学意义上看,

无论离开了其中哪一部分.都将失去存在的意义.都

将无法反映患者的完整治疗过程。从诉讼法的角度

看,病历是诉讼法上的证据,是书证、物证的一种,病

历的完整与否直接影响到其证明力的大小.所以在医

疗管理活动中十分强调病历的完整性。

二、国外对病历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美国的概况

据文献报道,美国在1974年制定了《联邦隐私

【作者简介】古津贤(1963一),男,天津人,法学硕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医事法学、误诊学。

1:+86-22—23542694;-mil:j#ijmu.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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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疗机构据此制定了向患者出示病案的规定。

1985年又颁布了包括病案请求权内容的《统一医疗信

息法》,至此从法律上保证了患者及其家属对病案出

示的请求权。现在美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在立法中保

证了患者请求病案出示的权利。患者相应的请求权,

可被看做是患者的“病案所有权”,该项权利通常可分

为3种,即接触或得到有关信息复制件的权利、要求

某种信息被改正的权利以及保密权利等,法律中规定

了对患者信息权利侵犯的惩罚措施。而在仍延续着传

统的“病案应为保管病案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所有”的

一些州,医疗服务提供者没有泄露、出售、销毁、改变

或让其他任何人接触病历的权利,其只是病案的拥有

者,不能对病案行使完全的支配权,因此事实上仅仅

授予了医疗服务提供者有限的权利,而强化的是他们

保管病案的责任。在美国[],病案的所有权正逐渐过渡

到医患双方共同所有,医疗机构拥有病案的保管责

任。病案作为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早有规

定.在任何情况下其使用必须得到患者同意,除非有

提供病案的法律义务,如传唤或法庭命令。

(.7-)日本的概况

1998年3月,日本就《情报公开法案》提请国会审

议,于1998年

6月公布实行。这项法律的实施,使日

本医疗信息f病案)的出示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它规定

了医疗信息包括诊疗记录、护理记录、处方、医嘱、转

诊介绍信等,其提供的对象是患者及其家属等。在患

者或其法定代理人f家属、律师等)提出请求时,医疗服

务提供者有义务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供病案(包

括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它的责任是负责保护

患者的隐私和秘密。在实际接受提供医疗信息的请求

时,应是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书面形式向医院

院长提出申请后,由医院负责提供相应的病案f医疗信

息),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阅览也可复印。该项

法律规定,病历的书写应该按标准格式进行,要有专

门人员和机构负责管理、保存。

(三)欧盟的概况

从保护隐私权的角度出发,欧盟在1995年lo月

的欧洲议会上批准了《个人数据保护规定》,就有关个

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作了相关规定,其重要的一点是

个人信息(包括所有医疗信息)属个人所有,该项法规

明文规定患者在支付了合理的费用后,就能够要求有

关机构复印其掌握的该患者的信息。只能在本人同意

并授权的情况下,其他组织和个人才有权进行收集和

处理。除统一的《个人数据保护规定》外,欧盟一些国

家还对病案的所有权做了明确的规定 丹麦1998年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3期)

的《患者权利法案》中规定:病案所包含的资料是患者

隐私的一部分,没有患者允许不得使用。当然医疗机

构“有法律的提供资料责任”,“为公共利益、他人利益

或患者利益”或“当不知道患者身份,只将病案用统

计、科研或教学”时,使用病案可不必征得患者同意。

在英国,当需要透露病案资料时,必须办理严格的手

续,如必须注明索取病案的单位,使用的目的,被透露

资料的范围、性质、患者名字、被授权人的签名及日期

等,否则视为侵犯患者隐私权。

三、我国有关病历所有权归属的观点

(一)病历所有权归患者所有

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医院的病历管理工作

主要是为医院本身的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的,

在不同程度上忽略了患者及其家属的权益。例如,医

生为了总结经验和科研的需要,可以很方便地、无任

何代价地使用患者的所有病历资料,但患者却一无所

知。而在诉讼中,患者及其家属无法获得病历原始资

料,不能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且由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保管原始资料,另一方如何

相信原始资料不被伪造或篡改呢?据此,他们认为病

历所有权应归患者所有。且患者在挂号时,医院实际

上已经收取病历制作的工本费,患者通过买卖合同而

“购买”了病历的所有权。

(二)病历所有权归医患共有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纸张、油墨等物质部分和

患者的病情等资讯部分组成了病历的法律结构。病历

的物质部分应属于医院所有,而病历的资讯部分,则

属于患者及其家属所有。由于病历的物质与资讯部分

不可分割,医院固然拥有病历物质部分的所有权,但

在物质部分中有患者资讯存在,资讯属于患者隐私范

围,故医院不得非法泄露病历内容。他们认为应将病

历使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科研和统计资料之用,

因其学术性较强,可不必向患者及家属提供:另一部

分为患者检查、治疗、诊断等资料,可留在医院内,当

患者需要时,可提供给患者复印,以利于今后的医疗。

(三)病历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持此观点的学者主张:1991年卫生部发布实施的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l6条规定,“住院及

门诊病历和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登记本以及

病理切片、照片、图纸、线片等”属于医药卫生档案,

应归档并“单独存放保管”。据此,部分人认为,病历作

为医药卫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

家宝贵的资源”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所有权人区别于其他物权人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3期)

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享有对物的最终处分权。医院承

担收集、保管病历的义务,享有合理利用病历的权利,

它在整个与病历有关的物权法律关系中,只是占有权

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但并非所有权人。而作为患

者,享有的只是对病历的用益物权,如将病历作为再

次入院时诊疗的参考、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等。因此,

医疗机构和患者都不是病历所有权人,由于病历属于

国家档案,其最终处分权在国家,也就是说,国家才是

病历的所有权人。

四、病历所有权归医院所有

笔者认为病历归患者或者国家所有都不可科学,

病历应归医疗单位,也就是医院所有。

(一)对病历制作过程的分析

在整个医疗过程中.患者不仅要向医院支付必要

的费用,还要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资料,并积极配合

相应的检查与治疗(除非患者明确表示不同意),这些

行为是患者来医院实现其目的的代价,也是医院完成

患者需求而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表面上患者协助医

生完成了这些医疗文件,但其价值直接转化运用在医

疗服务的终极目标上— — 治愈疾病或减轻疾病所带

来的痛苦。病历以患者生命信息和重要个人信息作为

描述和判断对象,具有原创性特征,应视为著作权法

所保护的客体。病历独特之处就在于其所表现的思想

和患者的个人信息不可分割。但医务人员不是简单地

重复患者的叙述,而是对包括图像在内的一切有关信

息都融入了他们的思想创作中.这是著作权产生的根

源。检查、治疗行为及记录病历是医疗服务的具体行

为表现,不是患者来医院的目的,记录各种医疗信息,

更不是患者和医生的约定与要求。因此.病历这个特

殊的信息载体及其产生的著作权应属于医院。

病历的制作者也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群体.而不是单一

的个人。首先是临床一线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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