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伤工具与创口比对1例]【关键词】法医损伤学,致伤工具 【中图分类号】13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3)01—0044—02 案例介绍 死者,男,53岁。2001年2月9日8时许,被人打伤腿 部,...+阅读
【摘要】本文对4例在鉴定中存在争议的、关于头部损伤致伤物、致伤方式案件进行了分析,阐述了作者对有关问题的认
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发现了鉴定中出现错误的原因,并就如何避免错误的发生谈了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钝器伤;致伤物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
0155—02
致伤物的多态性,受伤者位置及姿势的复杂性,
决定了致伤物及致伤方式鉴定的困难.头部钝器损伤
更是如此。下面结合经作者重新鉴定改变原有结论的
4个案例谈谈体会。
案例
【例1】刘某被杀死于家中,头部有二处损伤。创
1:位于右颞顶部,为4 em x 0.8 em横行挫裂创,深达
骨质,前创角撕裂状,后创角钝,创口由前向后逐渐变
宽,左(内1侧创缘后部约2 em较平直、整齐,对应的右
f外)侧创缘向内卷曲并有0.5 em宽挫伤带,该部创腔
内组织间桥不明显,相应颅骨有2.6 em x 1.4 cm近半
圆形塌陷骨折(弧凸向右),骨折左侧缘前端有一纤细
骨折线,向左前延伸止于冠状缝中部。创2:位于创1
左(内)侧、额顶部偏右侧,为“(右)r-(左)”状挫裂创,深
达颅骨,其横行支向左侧延伸约2.7 em,创腔内组织间
桥不明显,左侧创角呈撕裂状.前侧创缘近拐角处2
cm特征同创1的右侧创缘后部;纵行支向下延伸3.6
cm,下端创角呈撕裂状.相应颅骨有约2 em x 0.7 em
的近六角形塌陷骨折,冠状缝向左裂开至颞部。
现场内提取1把板斧,重2.1 kg,木质斧把94 em
x 3.7 em,斧体7.5 em x 0.9 em。斧背呈圆弧状,无平
面。血痕联苯胺预试验阴性。当地公安机关鉴定认定
该板斧为致伤物,并认定本村王某抢劫杀人.王某被
公诉到法院后翻供否认有罪。
重新鉴定认为:(1)创1前后两部分之间.创2两
个分支之间,虽特征不同但连接自然.说明系一次作
用形成;(2)创1的前创角、创2的左侧端与下端两创
角均呈撕裂状,一侧创缘的一部分平直而对侧创缘向
内卷曲,组织间桥不明显,系致伤物直接作用形成挫
裂创后,又继续推压一侧创缘撕裂头皮所致.因此该
钝器须有平面和较锐的直棱边;(3)创1与创2均有2
em 的创缘直而整齐,创1对应骨折的左侧缘平直、长
2.6 em,创2对应骨折最长边2 em.这两处骨折均为塌
陷性且范围小、界限清,说明致伤物质地坚硬、作用面
积小,至少有一直棱边长约2 em;(4)两个创口的形态
整齐、规则,挫伤带宽度均匀,说明致伤物形态规则、
作用面平整;(5)两个创口基本特征相同,且集中于右
侧,距离近,系质量不很重、易握持、便于挥动的同一
致伤物连续打击形成。现场板斧不具备上述致伤物的
形态特征,而且斧体较重,斧把粗而长,不便于单手握
持并连续挥动打击。再则,致多处开放性损伤.致伤物
一般会粘有血迹,但该板斧血痕预试验阴性,说明无
血性物粘附。所以刘某头部损伤不是该板斧形成.应
系由方铁锤(斧)类的致成。该案根据作者的鉴定.终审
认为认定王某抢劫杀人依据不足,将其无罪释放。
【例2】宋、刘夫妇f分别持方木棍、方铁锤1与吕某
斗殴,吕某左颞顶部被致一长7.3 cm、近“(前)广f后)”
形创口(两分支基本等长),深达颅骨,创口间皮肤向后
下方撕脱,创缘不整,拐角处及其两侧3.8 cm范围内
创缘有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组织间桥不著。愈合疤痕
于拐角处最宽(0.8 cm),向外逐渐变细。手术及ct 证
实对应创口有2 em x 2 em塌陷骨折,上缘处塌陷最深
(1.2 em),向下逐渐变浅,硬脑膜有3 em 裂口.脑皮层
破裂。两被告都称是自己将吕某打伤.原鉴定又认为
【作者简介】刘玲(1966一),女,湖南岳阳人,大学学历,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学活体损伤的鉴定工作。tel:+86—730—8840714
· 156 ·
吕的损伤用方木棍或方形铁锤均可致成,导致无法对
二人定罪量刑。
重新鉴定认为。吕头部创13符合两条直角棱边夹
一平面的致伤物形成,嫌疑方木棍端和方铁锤均有此
特征,但方木棍一端作用不能形成本例损伤:(1)塌陷
骨折范围小、界限清,说明致伤物作用面积小(边长约
2em)、边界清;创缘平直、组织间桥不著,所致骨折均为
塌陷性并致硬脑膜和脑皮质破裂,说 12全文查看明致伤物质地坚
硬、边缘较锐,嫌疑方铁锤具备上述特点,方木棍则
否;(2)其头皮向后下方撕脱,说明暴力方向是由前上
向后下 用方木棍正面打击,作用力虽然是由前上向
后下,但无法形成吕某头部这种形态的头皮挫裂创;
在背后打击,虽可形成相似形状的挫裂创,但作用力
方向及头皮撕脱方向均由后上向前下:在
左侧打击,
需加害人以较低姿势(如下蹲)挥棍或将木棍向下捣,
才可能形成吕某头部这样的损伤,本例无这样的致伤
经过。但是,方铁锤在正面、后面、左侧打击均可造成
此种损伤。所以,吕男的损伤系方铁锤形成。本案依据
该鉴定意见,认定是持方铁锤的刘某(女)将吕某致伤
(构成重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例3】赵某在乡村公路(土质路面)上与他人发生
争执,被人拳击面部后仰面摔倒,后死亡。尸检见:左
口角至下颌角前有皮下出血,帽状腱膜下有大血肿。
额骨中线处有长8 cm纵行骨折,向后逐渐变宽与矢状
缝相延续(矢状缝分离),向前于眉弓上方3 cm 向左右
各延伸出一条长2.5 cm纤细骨折线:冠状缝中部轻度
分离,矢状缝中段向右后方延伸出一2 cm骨折线。局
部头皮均未见明显异常。硬脑膜下有多量凝血块(前额
为著)。大脑双额极及左颞极均有脑挫伤。原鉴定认为
赵是被拳击头面部致损伤、死亡,被告被以伤害致人
死亡起诉到法院,被告不服。
重新鉴定认为:(1)虽然赵某额骨骨折呈倒“y”
状,状似局部暴力所致放射状骨折,但放射状骨折是
在交汇点处最宽,且交汇点基本处于骨折中 tl,.向周
围延伸逐渐变细,而赵额部骨折是向左、右眶额部延
伸逐渐变细,但向后上延伸时逐渐增粗,显然不具备
上述特点,再者,如果拳击致颅骨骨折,局部头皮须有
挫伤,但赵的额部无,所以该骨折非局部暴力所致;
(2)赵某冠状缝分离轻,矢状缝分离重并且是向前与
额骨骨折延续,向前后延伸逐渐变轻,符合额或枕部
受力致颅骨整体变形所致。颅骨整体变形见于作用面
积和力量均较大时,而拳击的力量和作用面积难以造
成。赵某额极、颞极有脑挫伤,而脑挫伤多见于对冲
伤,支持枕部曾受较强暴力。赵被打后是仰面摔倒,所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2期)
以其颅脑损伤符合枕部着地所致,其枕部头皮无明显
损伤是因为现场为相对较软的土路,与头皮接触面积
大.而且对暴力有较好的缓冲。因此赵某是被拳击面
部后.枕部着地致颅脑损伤死亡,并非暴力直接打击
致死。根据此鉴定意见,被告人最终被以过失杀人定
罪量刑。
【例4】刘某于夜间被人致颅脑损伤死亡。右额顶
部有一近“(右 (左)”状头皮挫裂创,深达颅骨,上端两
创角相距1 cm。左侧创口(主创口)7 cm×1 cm,创缘直
而整齐,有宽0.4 cm挫伤带,其两侧距创缘o.4 clti各
有8个间隔0.8cm、对称分布的表皮剥脱(o.4 cm x0.3
cm);右侧创13(副创13)长3 cm,其上部4/5的创缘直而
整齐,有宽o.3 cm挫伤带,下部约1/5向左下弯曲,与
主创13相交,创缘不整,呈撕裂状,无挫伤带。对应主
创13,额骨有7.5 cm×0.6 cm纵行舟状塌陷骨折,周围
有数条长短不一的放射状骨折线。自疑犯处提取4根
直径2 cm、长度不等的螺纹钢,上有两条对称的纵筋,
距其0.6 cm有间隔o.8 cm、长2 cm,对称排列的横
筋。
刘额部主创13显系螺纹钢形成,但副创13是如何
形成?原鉴定认为两创口为有特殊结构的螺纹钢一次
作用形成。但被告人对此予以否认,也未找到有这样
结构的致伤物,致该案难以定案。重新鉴定认为这个
损伤是同一螺纹钢连续打击形成的两个创口连接而
成:(1)主、副创13两侧均有挫伤带,说明均是致伤物
直接作用形成,两创13间距小且平行,虽然有特殊结
构的致伤物一次作用可以形成,但副创13上4/5与下
1/5损伤特征明显不同,后者显系撕裂形成,用一次作
用形成无法解释,但同一致伤物在同一部位连续打击
两次,如果第二次打击有偏向第一创13分力时,极易
造成上端或下端的撕裂,形成刘某额部这样形态的损
伤;(2)副创口未像主创13那样反映出螺纹钢特征,与
两次打击的力度不同有关。主创创口长、挫伤带宽并
有颅骨凹陷骨折,说明打击力量大,头皮压陷深、与螺
纹钢接触范围大,横筋所致挫伤与创缘距离相同,证
明系一纵筋最先接触头皮,头皮被压陷到一定深度
后,对称地与两侧横筋接触并形成挫伤。而副创创口
短、挫伤带窄且无骨折,说明受到的作用力小,头皮压
陷浅、与螺纹钢接触范围小,这样横筋不与头皮接触
造成挫伤,也无明显的螺纹钢损伤特征。所以刘某头
部的损伤是用螺纹钢连续打击形成。根据作者的鉴定
意见,再次审问被告人,被告人承认持螺纹钢打击刘
的额部时,打完第二下时,由于用力不足,螺纹钢抬起
后距头皮不远即再次落下。遂依法追究了该被告人刑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2期)
事责任。
讨论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作者认为临案鉴定时应
注意:
(1)要全面、正确地分析、认识损伤特征,以正确
判断损伤机制。如例3的颅骨骨折,虽然骨折在额骨
处有些类似局部暴力所致放射状骨折。但将整个颅骨
的骨折作为整体来看。它与局部变形致放射状骨折的
特征有明显差异,更符合颅骨整体变形骨折的特征,
额骨部骨折实为骨折前端的分叉;(2)要注意观察不
同损伤或同一损伤的不同部位之间损伤特征的异同,
相同点是否反应了致伤物的形态特征或致伤方式的
共性,差异点是由于同一致伤物的不同作用方式或打
击力量造成,还是由于致伤物不同造成。如例1的两
个创口,虽然创口形态不同,但有共同的损伤特征,即
均有创角呈撕裂状,均有长度基本相等的一部分创缘
整齐而对侧创缘呈向内卷曲状,从而反映了致伤物与
致伤方式的共性。再如例4,虽然主、副创口特征有差
异,但主创口的特征说明是螺纹钢以一条纵筋在中线
· 157 ·
上,其两侧的横筋对称地与头皮接触形成,如果连续
的第二次打击的力量较小,横筋不与头皮接触,就无
相应损伤特征,两次损伤的创口特征就会出现差异.
但这种差异不能证明两个创口不是同一致伤物形成:
(3)要注意损伤特征与嫌疑凶器有无差异,其差异是
否是本质性的。如例4的副创口,虽未反映出螺纹钢
的特征,但根据主创口的特征,可以对副创口的特征
做出合理解释,其差异不是本质性的,故仍可认定是
螺纹钢形成。而例1的板斧不具备形成刘某头部创口
所必备的作用面及其棱边等特征,创口特征与致伤物
的形态特征有本质差异,不能认定其为致伤物;(4)两
个以上嫌疑致伤物有相同或相似特征时.应充分考虑
其各自不同的握持、打击方式,能否形成所检验、鉴定
的损伤。如例2的方木棍与方铁锤.虽然都有棱边夹
直角与平面,但其握持方式不同,打击方式也不同,因
此打击的位置、方向、角度不同时,形成的创口形态等
特征不同,用方木棍难以形成吕某的损伤,而用方铁
锤则很易形成该损伤。
(收稿:2004—07—29:修回:2oo6—02一o9) 12全文查看【摘要】本文对4例在鉴定中存在争议的、关于头部损伤致伤物、致伤方式案件进行了分析,阐述了作者对有关问题的认
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发现了鉴定中出现错误的原因,并就如何避免错误的发生谈了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钝器伤;致伤物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
0155—02
致伤物的多态性,受伤者位置及姿势的复杂性,
决定了致伤物及致伤方式鉴定的困难.头部钝器损伤
更是如此。下面结合经作者重新鉴定改变原有结论的
4个案例谈谈体会。
案例
【例1】刘某被杀死于家中,头部有二处损伤。创
1:位于右颞顶部,为4 m 0.8 m横行挫裂创,深达
骨质,前创角撕裂状,后创角钝,创口由前向后逐渐变
宽,左(内1侧创缘后部约2 m较平直、整齐,对应的右
f外)侧创缘向内卷曲并有0.5 m宽挫伤带,该部创腔
内组织间桥不明显,相应颅骨有2.6 m 1.4 cm近半
圆形塌陷骨折(弧凸向右),骨折左侧缘前端有一纤细
骨折线,向左前延伸止于冠状缝中部。创2:位于创1
左(内)侧、额顶部偏右侧,为“(右)r-(左)”状挫裂创,深
达颅骨,其横行支向左侧延伸约2.7 m,创腔内组织间
桥不明显,左侧创角呈撕裂状.前侧创缘近拐角处2
cm特征同创1的右侧创缘后部;纵行支向下延伸3.6
cm,下端创角呈撕裂状.相应颅骨有约2 m 0.7 m
的近六角形塌陷骨折,冠状缝向左裂开至颞部。
现场内提取1把板斧,重2.1 k,木质斧把94 m
3.7 m,斧体7.5 m 0.9 m。斧背呈圆弧状,无平
面。血痕联苯胺预试验阴性。当地公安机关鉴定认定
该板斧为致伤物,并认定本村王某抢劫杀人.王某被
公诉到法院后翻供否认有罪。
重新鉴定认为:(1)创1前后两部分之间.创2两
个分支之间,虽特征不同但连接自然.说明系一次作
用形成;(2)创1的前创角、创2的左侧端与下端两创
角均呈撕裂状,一侧创缘的一部分平直而对侧创缘向
内卷曲,组织间桥不明显,系致伤物直接作用形成挫
裂创后,又继续推压一侧创缘撕裂头皮所致.因此该
钝器须有平面和较锐的直棱边;(3)创1与创2均有2
m 的创缘直而整齐,创1对应骨折的左侧缘平直、长
2.6 m,创2对应骨折最长边2 m.这两处骨折均为塌
陷性且范围小、界限清,说明致伤物质地坚硬、作用面
积小,至少有一直棱边长约2 m;(4)两个创口的形态
整齐、规则,挫伤带宽度均匀,说明致伤物形态规则、
作用面平整;(5)两个创口基本特征相同,且集中于右
侧,距离近,系质量不很重、易握持、便于挥动的同一
致伤物连续打击形成。现场板斧不具备上述致伤物的
形态特征,而且斧体较重,斧把粗而长,不便于单手握
持并连续挥动打击。再则,致多处开放性损伤.致伤物
一般会粘有血迹,但该板斧血痕预试验阴性,说明无
血性物粘附。所以刘某头部损伤不是该板斧形成.应
系由方铁锤(斧)类的致成。该案根据作者的鉴定.终审
认为认定王某抢劫杀人依据不足,将其无罪释放。
【例2】宋、刘夫妇f分别持方木棍、方铁锤1与吕某
斗殴,吕某左颞顶部被致一长7.3 cm、近“(前)广f后)”
形创口(两分支基本等长),深达颅骨,创口间皮肤向后
下方撕脱,创缘不整,拐角处及其两侧3.8 cm范围内
创缘有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组织间桥不著。愈合疤痕
于拐角处最宽(0.8 cm),向外逐渐变细。手术及c 证
实对应创口有2 m 2 m塌陷骨折,上缘处塌陷最深
(1.2 m),向下逐渐变浅,硬脑膜有3 m 裂口.脑皮层
破裂。两被告都称是自己将吕某打伤.原鉴定又认为
【作者简介】刘玲(1966一),女,湖南岳阳人,大学学历,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学活体损伤的鉴定工作。l:+86—730—88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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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的损伤用方木棍或方形铁锤均可致成,导致无法对
二人定罪量刑。
重新鉴定认为。吕头部创13符合两条直角棱边夹
一平面的致伤物形成,嫌疑方木棍端和方铁锤均有此
特征,但方木棍一端作用不能形成本例损伤:(1)塌陷
骨折范围小、界限清,说明致伤物作用面积小(边长约
2m)、边界清;创缘平直、组织间桥不著,所致骨折均为
塌陷性并致硬脑膜和脑皮质破裂,说[]明致伤物质地坚
硬、边缘较锐,嫌疑方铁锤具备上述特点,方木棍则
否;(2)其头皮向后下方撕脱,说明暴力方向是由前上
向后下 用方木棍正面打击,作用力虽然是由前上向
后下,但无法形成吕某头部这种形态的头皮挫裂创;
在背后打击,虽可形成相似形状的挫裂创,但作用力
方向及头皮撕脱方向均由后上向前下:在
左侧打击,
需加害人以较低姿势(如下蹲)挥棍或将木棍向下捣,
才可能形成吕某头部这样的损伤,本例无这样的致伤
经过。但是,方铁锤在正面、后面、左侧打击均可造成
此种损伤。所以,吕男的损伤系方铁锤形成。本案依据
该鉴定意见,认定是持方铁锤的刘某(女)将吕某致伤
(构成重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例3】赵某在乡村公路(土质路面)上与他人发生
争执,被人拳击面部后仰面摔倒,后死亡。尸检见:左
口角至下颌角前有皮下出血,帽状腱膜下有大血肿。
额骨中线处有长8 cm纵行骨折,向后逐渐变宽与矢状
缝相延续(矢状缝分离),向前于眉弓上方3 cm 向左右
各延伸出一条长2.5 cm纤细骨折线:冠状缝中部轻度
分离,矢状缝中段向右后方延伸出一2 cm骨折线。局
部头皮均未见明显异常。硬脑膜下有多量凝血块(前额
为著)。大脑双额极及左颞极均有脑挫伤。原鉴定认为
赵是被拳击头面部致损伤、死亡,被告被以伤害致人
死亡起诉到法院,被告不服。
重新鉴定认为:(1)虽然赵某额骨骨折呈倒“y”
状,状似局部暴力所致放射状骨折,但放射状骨折是
在交汇点处最宽,且交汇点基本处于骨折中 l,.向周
围延伸逐渐变细,而赵额部骨折是向左、右眶额部延
伸逐渐变细,但向后上延伸时逐渐增粗,显然不具备
上述特点,再者,如果拳击致颅骨骨折,局部头皮须有
挫伤,但赵的额部无,所以该骨折非局部暴力所致;
(2)赵某冠状缝分离轻,矢状缝分离重并且是向前与
额骨骨折延续,向前后延伸逐渐变轻,符合额或枕部
受力致颅骨整体变形所致。颅骨整体变形见于作用面
积和力量均较大时,而拳击的力量和作用面积难以造
成。赵某额极、颞极有脑挫伤,而脑挫伤多见于对冲
伤,支持枕部曾受较强暴力。赵被打后是仰面摔倒,所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2期)
以其颅脑损伤符合枕部着地所致,其枕部头皮无明显
损伤是因为现场为相对较软的土路,与头皮接触面积
大.而且对暴力有较好的缓冲。因此赵某是被拳击面
部后.枕部着地致颅脑损伤死亡,并非暴力直接打击
致死。根据此鉴定意见,被告人最终被以过失杀人定
罪量刑。
【例4】刘某于夜间被人致颅脑损伤死亡。右额顶
部有一近“(右 (左)”状头皮挫裂创,深达颅骨,上端两
创角相距1 cm。左侧创口(主创口)7 cm×1 cm,创缘直
而整齐,有宽0.4 cm挫伤带,其两侧距创缘o.4 cli各
有8个间隔0.8cm、对称分布的表皮剥脱(o.4 cm 0.3
cm);右侧创13(副创13)长3 cm,其上部4/5的创缘直而
整齐,有宽o.3 cm挫伤带,下部约1/5向左下弯曲,与
主创13相交,创缘不整,呈撕裂状,无挫伤带。对应主
创13,额骨有7.5 cm×0.6 cm纵行舟状塌陷骨折,周围
有数条长短不一的放射状骨折线。自疑犯处提取4根
直径2 cm、长度不等的螺纹钢,上有两条对称的纵筋,
距其0.6 cm有间隔o.8 cm、长2 cm,对称排列的横
筋。
刘额部主创13显系螺纹钢形成,但副创13是如何
形成?原鉴定认为两创口为有特殊结构的螺纹钢一次
作用形成。但被告人对此予以否认,也未找到有这样
结构的致伤物,致该案难以定案。重新鉴定认为这个
损伤是同一螺纹钢连续打击形成的两个创口连接而
成:(1)主、副创13两侧均有挫伤带,说明均是致伤物
直接作用形成,两创13间距小且平行,虽然有特殊结
构的致伤物一次作用可以形成,但副创13上4/5与下
1/5损伤特征明显不同,后者显系撕裂形成,用一次作
用形成无法解释,但同一致伤物在同一部位连续打击
两次,如果第二次打击有偏向第一创13分力时,极易
造成上端或下端的撕裂,形成刘某额部这样形态的损
伤;(2)副创口未像主创13那样反映出螺纹钢特征,与
两次打击的力度不同有关。主创创口长、挫伤带宽并
有颅骨凹陷骨折,说明打击力量大,头皮压陷深、与螺
纹钢接触范围大,横筋所致挫伤与创缘距离相同,证
明系一纵筋最先接触头皮,头皮被压陷到一定深度
后,对称地与两侧横筋接触并形成挫伤。而副创创口
短、挫伤带窄且无骨折,说明受到的作用力小,头皮压
陷浅、与螺纹钢接触范围小,这样横筋不与头皮接触
造成挫伤,也无明显的螺纹钢损伤特征。所以刘某头
部的损伤是用螺纹钢连续打击形成。根据作者的鉴定
意见,再次审问被告人,被告人承认持螺纹钢打击刘
的额部时,打完第二下时,由于用力不足,螺纹钢抬起
后距头皮不远即再次落下。遂依法追究了该被告人刑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2期)
事责任。
讨论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作者认为临案鉴定时应
注意:
(1)要全面、正确地分析、认识损伤特征,以正确
判断损伤机制。如例3的颅骨骨折,虽然骨折在额骨
处有些类似局部暴力所致放射状骨折。但将整个颅骨
的骨折作为整体来看。它与局部变形致放射状骨折的
特征有明显差异,更符合颅骨整体变形骨折的特征,
额骨部骨折实为骨折前端的分叉;(2)要注意观察不
同损伤或同一损伤的不同部位之间损伤特征的异同,
相同点是否反应了致伤物的形态特征或致伤方式的
共性,差异点是由于同一致伤物的不同作用方式或打
击力量造成,还是由于致伤物不同造成。如例1的两
个创口,虽然创口形态不同,但有共同的损伤特征,即
均有创角呈撕裂状,均有长度基本相等的一部分创缘
整齐而对侧创缘呈向内卷曲状,从而反映了致伤物与
致伤方式的共性。再如例4,虽然主、副创口特征有差
异,但主创口的特征说明是螺纹钢以一条纵筋在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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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其两侧的横筋对称地与头皮接触形成,如果连续
的第二次打击的力量较小,横筋不与头皮接触,就无
相应损伤特征,两次损伤的创口特征就会出现差异.
但这种差异不能证明两个创口不是同一致伤物形成:
(3)要注意损伤特征与嫌疑凶器有无差异,其差异是
否是本质性的。如例4的副创口,虽未反映出螺纹钢
的特征,但根据主创口的特征,可以对副创口的特征
做出合理解释,其差异不是本质性的,故仍可认定是
螺纹钢形成。而例1的板斧不具备形成刘某头部创口
所必备的作用面及其棱边等特征,创口特征与致伤物
的形态特征有本质差异,不能认定其为致伤物;(4)两
个以上嫌疑致伤物有相同或相似特征时.应充分考虑
其各自不同的握持、打击方式,能否形成所检验、鉴定
的损伤。如例2的方木棍与方铁锤.虽然都有棱边夹
直角与平面,但其握持方式不同,打击方式也不同,因
此打击的位置、方向、角度不同时,形成的创口形态等
特征不同,用方木棍难以形成吕某的损伤,而用方铁
锤则很易形成该损伤。
(收稿:2004—07—29:修回:2oo6—02一o9)【摘要】本文对4例在鉴定中存在争议的、关于头部损伤致伤物、致伤方式案件进行了分析,阐述了作者对有关问题的认
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发现了鉴定中出现错误的原因,并就如何避免错误的发生谈了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钝器伤;致伤物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
0155—02
致伤物的多态性,受伤者位置及姿势的复杂性,
决定了致伤物及致伤方式鉴定的困难.头部钝器损伤
更是如此。下面结合经作者重新鉴定改变原有结论的
4个案例谈谈体会。
案例
【例1】刘某被杀死于家中,头部有二处损伤。创
1:位于右颞顶部,为4 em x 0.8 em横行挫裂创,深达
骨质,前创角撕裂状,后创角钝,创口由前向后逐渐变
宽,左(内1侧创缘后部约2 em较平直、整齐,对应的右
f外)侧创缘向内卷曲并有0.5 em宽挫伤带,该部创腔
内组织间桥不明显,相应颅骨有2.6 em x 1.4 cm近半
圆形塌陷骨折(弧凸向右),骨折左侧缘前端有一纤细
骨折线,向左前延伸止于冠状缝中部。创2:位于创1
左(内)侧、额顶部偏右侧,为“(右)r-(左)”状挫裂创,深
达颅骨,其横行支向左侧延伸约2.7 em,创腔内组织间
桥不明显,左侧创角呈撕裂状.前侧创缘近拐角处2
cm特征同创1的右侧创缘后部;纵行支向下延伸3.6
cm,下端创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