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老年糖尿病患者100例心理护理体会]随着医学心理学的研究发展,对心身疾病在整体治疗的同时,强调以心理护理为基础的技术指导护理,对疾病的康复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医学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阅读
【关键词】糖尿病足;微波;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0083—02
目前我国二级以上的医院一般都设有理疗科。理
疗科有各种理疗仪器,有专业的医生和护士,患者在
理疗科做理疗是比较安全的.但在非理疗科室做理疗
则
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笔者报道1例非理疗科室使
用理疗仪器进行临床治疗导致患者深部组织损伤的
医疗纠纷。
案例资料
患者李某,女,71岁。因糖尿病足于2004年11月
1日入住某市人民医院治疗,该医院于11月16日上
【作者简介降纪元(1949一),男,汉族,湖南永州人,本科学历,副教授,从事病理解剖与病理生理教学工作。e-mail:passhlx#163.
· 84 ·
午为患者做了左腿下肢截肢手术。手术后一直到11
月30日上午拆线,伤vi干净愈合好,11月30日下午
护士遵医嘱在病房为患者进行了微波治疗,在微波治
疗时患者局部感到剧烈疼痛,患者告知了护士,但并
未引起该护士的重视,第二天上午继续做微波治疗,
患者仍感疼痛,下午患者则拒绝做微波治疗。l2月2
日上午医生打开伤vi时,患者家属发现伤vi红肿并产
生了水泡,随即询问医生,医生说没关系,然后进行了
换药,重新包扎了伤口,l2月3日上午医生又拆开了
绷带,打开伤vi,发现红肿更严重,伤vi伴有黄色渗出
液.于是医生开了3天头孢呋辛钠进行抗炎治疗,l2
月6日院方动员患者出院,由于伤vi红肿、疼痛,患者
不愿出院,继续留院治疗2天,l2月8日患者出院,出
院后患者遵医嘱于l2月10日和l2月13日返院换
药,此时伤口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溃烂,患者只好住入
另一家医院接受治疗,医生经过会诊后,认为需要再
次行截肢术,此时患者无比痛苦,不愿再行截肢术,逐
又转院治疗,至今伤口未愈。
鉴定结果及司法处理
患方以手术后做微波治疗引起烧伤、伤口久治不
愈为由,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5年经某市
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初次鉴定),结论为本医案
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院方不服,又
申请到某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其结论与市医学会
相同。法院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判决如下:被
告(院方)一次性赔偿原告(患方)医疗费39 849元、陪
护费9 0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 982元、交通费700
元、营养费2 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
人民币共84 679元。原被告双方对此判决均无异议,
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赔款。
讨论分析
一
、医院非理疗科室使用理疗仪器进行临床治疗
是造成本次医疗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理疗是一门专业技术。目前我国二级以上的医院
一般都设有理疗科.患者需做理疗时应该在理疗科进
行。本案例中,医院虽有理疗科,但患者作微波治疗却
不在理疗科,而是在外科病房,由外科医生开处方,由
未经过任何培训的护士实际操作,结果使用理疗仪器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2期)
治疗中微波治疗过热,导致患者深部组织损伤、坏死。
正是由于医院理疗仪器管理上的混乱,使用非专业人
员实施治疗,才造成了本次医疗事故的发生。通过本
案例提示:非理疗科室使用理疗仪器进行临床治疗存
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建议各医院加强管理,以杜绝此
类医疗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伤存在因果关系
医方在为患者行左小腿手术残端微波治疗的过
程中,由非康复医学与非理疗学专业的医护人员使用
微波治疗仪对患者进行临床治疗,超出其聘用人员医
疗工作的范围,违反有关医疗卫生法规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由于上述医护人员缺乏理疗学的专业知识
和技能,在微波治疗的适应证、治疗剂量、治疗时间、
注意事项等方面不能正确掌握;当出现问题后,未能
分析原因并对可能的损害作出判断,仅注意到表层组
织的损伤,而对深层组织的损伤认识不足,以致采取
的措施不够得力。另一方面,因患者是一名糖尿病患
者,术后残肢静脉回流不畅,伤vi愈合欠佳,伴轻微肿
胀,予微波治疗对其伤vi愈合有帮助,但不是首选项
目,由于医方不当的微波治疗造成患者左小腿手术残
端深层组织损害,致使患者需行深部组织的清创手术
来解决损害问题。综上所述,医方的医疗过失与患者
的损 12全文查看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院领导与医护人员法制观念淡漠。卫生法
律知识极度缺乏
医院的领导与医护人员在收到“本案属于四级医
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结论时,全院上下十分
惊讶,是院方万万没有想到的事,并认为患者一定有
什么关系,于是院方立即组织人力申请再次鉴定,当
再次鉴定与初次鉴定的
结论相同时,院方才开始反省
自己的医疗行为。这充分说明该医院上至领导下至医
护人员卫生法律知识的缺乏。因此,在病人法制观念
不断增强.医疗纠纷不断上升的形势下,加强医院领
导与医护人员的法制观念,学习卫生法律知识是十分
必要的。只有按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诊疗护理常规、规范行事,才能有效地预防医疗纠纷
的发生。
(收稿:2005一ll一03:修回:2006—06—05) 12全文查看【关键词】糖尿病足;微波;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0083—02
目前我国二级以上的医院一般都设有理疗科。理
疗科有各种理疗仪器,有专业的医生和护士,患者在
理疗科做理疗是比较安全的.但在非理疗科室做理疗
则
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笔者报道1例非理疗科室使
用理疗仪器进行临床治疗导致患者深部组织损伤的
医疗纠纷。
案例资料
患者李某,女,71岁。因糖尿病足于2004年11月
1日入住某市人民医院治疗,该医院于11月16日上
【作者简介降纪元(1949一),男,汉族,湖南永州人,本科学历,副教授,从事病理解剖与病理生理教学工作。-mil:psshl#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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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为患者做了左腿下肢截肢手术。手术后一直到11
月30日上午拆线,伤vi干净愈合好,11月30日下午
护士遵医嘱在病房为患者进行了微波治疗,在微波治
疗时患者局部感到剧烈疼痛,患者告知了护士,但并
未引起该护士的重视,第二天上午继续做微波治疗,
患者仍感疼痛,下午患者则拒绝做微波治疗。l2月2
日上午医生打开伤vi时,患者家属发现伤vi红肿并产
生了水泡,随即询问医生,医生说没关系,然后进行了
换药,重新包扎了伤口,l2月3日上午医生又拆开了
绷带,打开伤vi,发现红肿更严重,伤vi伴有黄色渗出
液.于是医生开了3天头孢呋辛钠进行抗炎治疗,l2
月6日院方动员患者出院,由于伤vi红肿、疼痛,患者
不愿出院,继续留院治疗2天,l2月8日患者出院,出
院后患者遵医嘱于l2月10日和l2月13日返院换
药,此时伤口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溃烂,患者只好住入
另一家医院接受治疗,医生经过会诊后,认为需要再
次行截肢术,此时患者无比痛苦,不愿再行截肢术,逐
又转院治疗,至今伤口未愈。
鉴定结果及司法处理
患方以手术后做微波治疗引起烧伤、伤口久治不
愈为由,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5年经某市
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初次鉴定),结论为本医案
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院方不服,又
申请到某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其结论与市医学会
相同。法院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判决如下:被
告(院方)一次性赔偿原告(患方)医疗费39 849元、陪
护费9 0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 982元、交通费700
元、营养费2 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
人民币共84 679元。原被告双方对此判决均无异议,
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赔款。
讨论分析
一
、医院非理疗科室使用理疗仪器进行临床治疗
是造成本次医疗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理疗是一门专业技术。目前我国二级以上的医院
一般都设有理疗科.患者需做理疗时应该在理疗科进
行。本案例中,医院虽有理疗科,但患者作微波治疗却
不在理疗科,而是在外科病房,由外科医生开处方,由
未经过任何培训的护士实际操作,结果使用理疗仪器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2期)
治疗中微波治疗过热,导致患者深部组织损伤、坏死。
正是由于医院理疗仪器管理上的混乱,使用非专业人
员实施治疗,才造成了本次医疗事故的发生。通过本
案例提示:非理疗科室使用理疗仪器进行临床治疗存
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建议各医院加强管理,以杜绝此
类医疗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伤存在因果关系
医方在为患者行左小腿手术残端微波治疗的过
程中,由非康复医学与非理疗学专业的医护人员使用
微波治疗仪对患者进行临床治疗,超出其聘用人员医
疗工作的范围,违反有关医疗卫生法规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由于上述医护人员缺乏理疗学的专业知识
和技能,在微波治疗的适应证、治疗剂量、治疗时间、
注意事项等方面不能正确掌握;当出现问题后,未能
分析原因并对可能的损害作出判断,仅注意到表层组
织的损伤,而对深层组织的损伤认识不足,以致采取
的措施不够得力。另一方面,因患者是一名糖尿病患
者,术后残肢静脉回流不畅,伤vi愈合欠佳,伴轻微肿
胀,予微波治疗对其伤vi愈合有帮助,但不是首选项
目,由于医方不当的微波治疗造成患者左小腿手术残
端深层组织损害,致使患者需行深部组织的清创手术
来解决损害问题。综上所述,医方的医疗过失与患者
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院领导与医护人员法制观念淡漠。卫生法
律知识极度缺乏
医院的领导与医护人员在收到“本案属于四级医
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结论时,全院上下十分
惊讶,是院方万万没有想到的事,并认为患者一定有
什么关系,于是院方立即组织人力申请再次鉴定,当
再次鉴定与初次鉴定的
结论相同时,院方才开始反省
自己的医疗行为。这充分说明该医院上至领导下至医
护人员卫生法律知识的缺乏。因此,在病人法制观念
不断增强.医疗纠纷不断上升的形势下,加强医院领
导与医护人员的法制观念,学习卫生法律知识是十分
必要的。只有按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诊疗护理常规、规范行事,才能有效地预防医疗纠纷
的发生。
(收稿:2005一ll一03:修回:2006—06—05)【关键词】糖尿病足;微波;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0083—02
目前我国二级以上的医院一般都设有理疗科。理
疗科有各种理疗仪器,有专业的医生和护士,患者在
理疗科做理疗是比较安全的.但在非理疗科室做理疗
则
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笔者报道1例非理疗科室使
用理疗仪器进行临床治疗导致患者深部组织损伤的
医疗纠纷。
案例资料
患者李某,女,71岁。因糖尿病足于2004年11月
1日入住某市人民医院治疗,该医院于11月16日上
【作者简介降纪元(1949一),男,汉族,湖南永州人,本科学历,副教授,从事病理解剖与病理生理教学工作。e-mail:passhlx#163.
· 84 ·
午为患者做了左腿下肢截肢手术。手术后一直到11
月30日上午拆线,伤vi干净愈合好,11月30日下午
护士遵医嘱在病房为患者进行了微波治疗,在微波治
疗时患者局部感到剧烈疼痛,患者告知了护士,但并
未引起该护士的重视,第二天上午继续做微波治疗,
患者仍感疼痛,下午患者则拒绝做微波治疗。l2月2
日上午医生打开伤vi时,患者家属发现伤vi红肿并产
生了水泡,随即询问医生,医生说没关系,然后进行了
换药,重新包扎了伤口,l2月3日上午医生又拆开了
绷带,打开伤vi,发现红肿更严重,伤vi伴有黄色渗出
液.于是医生开了3天头孢呋辛钠进行抗炎治疗,l2
月6日院方动员患者出院,由于伤vi红肿、疼痛,患者
不愿出院,继续留院治疗2天,l2月8日患者出院,出
院后患者遵医嘱于l2月10日和l2月13日返院换
药,此时伤口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溃烂,患者只好住入
另一家医院接受治疗,医生经过会诊后,认为需要再
次行截肢术,此时患者无比痛苦,不愿再行截肢术,逐
又转院治疗,至今伤口未愈。
鉴定结果及司法处理
患方以手术后做微波治疗引起烧伤、伤口久治不
愈为由,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5年经某市
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初次鉴定),结论为本医案
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院方不服,又
申请到某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其结论与市医学会
相同。法院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判决如下:被
告(院方)一次性赔偿原告(患方)医疗费39 849元、陪
护费9 0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 982元、交通费700
元、营养费2 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
人民币共84 679元。原被告双方对此判决均无异议,
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赔款。
讨论分析
一
、医院非理疗科室使用理疗仪器进行临床治疗
是造成本次医疗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理疗是一门专业技术。目前我国二级以上的医院
一般都设有理疗科.患者需做理疗时应该在理疗科进
行。本案例中,医院虽有理疗科,但患者作微波治疗却
不在理疗科,而是在外科病房,由外科医生开处方,由
未经过任何培训的护士实际操作,结果使用理疗仪器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2期)
治疗中微波治疗过热,导致患者深部组织损伤、坏死。
正是由于医院理疗仪器管理上的混乱,使用非专业人
员实施治疗,才造成了本次医疗事故的发生。通过本
案例提示:非理疗科室使用理疗仪器进行临床治疗存
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建议各医院加强管理,以杜绝此
类医疗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伤存在因果关系
医方在为患者行左小腿手术残端微波治疗的过
程中,由非康复医学与非理疗学专业的医护人员使用
微波治疗仪对患者进行临床治疗,超出其聘用人员医
疗工作的范围,违反有关医疗卫生法规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由于上述医护人员缺乏理疗学的专业知识
和技能,在微波治疗的适应证、治疗剂量、治疗时间、
注意事项等方面不能正确掌握;当出现问题后,未能
分析原因并对可能的损害作出判断,仅注意到表层组
织的损伤,而对深层组织的损伤认识不足,以致采取
的措施不够得力。另一方面,因患者是一名糖尿病患
者,术后残肢静脉回流不畅,伤vi愈合欠佳,伴轻微肿
胀,予微波治疗对其伤vi愈合有帮助,但不是首选项
目,由于医方不当的微波治疗造成患者左小腿手术残
端深层组织损害,致使患者需行深部组织的清创手术
来解决损害问题。综上所述,医方的医疗过失与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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