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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氧与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纠纷3例分析

06月22日 编辑 fanwen51.com

[浅谈新形势下的电视网络发展]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号),1号文件的出台,打破了1999年国办发“82号”文件关于广电...+阅读

【关键词】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13919.4;r722.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3)01—0013—03

案例

【例1】某男,1997年8月11日生。因孕30周” 、出生

体重1700 g,转新生儿科护理。检见哭声尚响亮、婉转,呼

节律不均匀,面色红嫩,全身皮肤薄、嫩,无皮疹及出血

点,眼睑无浮肿,鼻道通畅,双肺呼吸音清,心律齐,腹平软,

四肢活动自如,有吮吸动作,拥抱反射可引出。次日,儿母

诉患儿不会吃奶,有时面色发青。查:早产儿貌,阴囊轻度

水肿,双大腿硬肿,新生儿反射能引出。予保暖,试哺乳,必

要时鼻饲母乳,补充维生素k1和液量热卡,间断吸氧。第

5日间断吸氧下面色尚红润,双下肢硬肿逐步减轻,面部躯

干中度黄染,停吸氧。第6日家长诉患儿有时面色发青。

给开放式头罩吸氧,鼻饲退黄汤。第9日皮肤黄染轻度,家

长拒绝停吸氧气。第12日停吸氧。第13日起低流量、间

断、头罩下吸氧。共住院3周、吸氧20天。出院时吃奶好,

精神好,四肢活动自如,面色红润,无黄染,体重亦增加。出

生后2个半月“瞳孔一大一小”,cr示颅内未见异常,b超

示双晶体后纤维增生症。10个月诊断早产儿视网膜病变,

陈旧性虹膜炎。1年后b超双眼视网膜全脱。晶体轻混,

晶体后大片白色机化膜。

【例2】某男,1998年12月15日生。因孕30周 、出

生体重1500 g,于出生后1小时20分钟转至某儿童医院入

培育箱,检见明显缺氧指征(精神差,易激惹,呼吸稍促,口

周微青紫,轻度吸气三凹征),予头罩吸氧,2天后查血氧饱

① 参阅<条例>第49条第1款第1,2项。

和度96% ,后改氧帐吸氧24小时,累计吸氧时间93小时。

出生7个月发现眼睛有问题,检查确诊双眼视网膜病变。

【例3】某男,2000年8月25日生。因孕30周” 、出生

体重1500 g,转某儿童医院。出生之日起连续吸氧1周,暖

箱保温护理25天。病历记载,血氧分析示患儿有呼吸性碱

中毒合并代谢性酸中毒,低血钙、低血糖,2周后仍有间断

吸氧情况。生后5个半月,检见患儿右眼角膜白色混浊,结

膜无明显充血,双眼球水平震颤,散瞳后查及双眼晶体混

浊,不能查及眼底,考虑双眼先天性白内障。后经上海某医

院检查确诊早产儿视网膜病变,超声波提示双眼视网膜全

脱离光带4~6 1tiiti,双眼晶体后纤维增殖。行左眼开窗式

玻切手术,效果甚微。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医院赔礼

道歉,赔偿各项损失100万元。理由是医院使其吸氧过量、

氧中毒,未能及时检查、防治和告知,现双目失明不适,终将

致眼部停止发育、视神经萎缩、容貌毁损等极严重后果,严

重影响生活、学习等,被告的侵权行为已致使其身体、精神

损害,将造成终生痛苦,亲人遭受巨大痛苦折磨,希望被告

能建立早产儿慎重用氧、监测和检查制度,避免其他孩子遭

到不幸。

讨论

、关于早产儿视网膜病变

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etinopathy of prematurity,rop)原

称晶体后纤维增殖症,1942年由terry首先描述,1951年

campbell发现与患儿大量吸氧有关,1984年正式定名【 。

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是指该病的所有阶段及其后遗症,而原

名只说明本病的晚期改变,不能较全面地概括疾病的实质。

引起rop和决定其后果的诸种因素目前尚不完全清楚,但

· 14 ·

是早产儿和婴儿出生时视网膜不成熟程度是主要因素。高

浓度吸氧也是主要因素,当然其他情况如呼吸窘迫、呼吸暂

停、心动过缓、心脏病、感染、缺氧、血内碳酸过多、酸中毒、

贫血及需要输血也是致病因素之一。一般认为,出生时体

重越轻,婴儿越虚弱,发生rop的危险性越高_2j。rop多

见于产后10天内接受高浓度氧气治疗的早产儿,这主要是

视网膜血管新生过程受到扰乱的结果,双眼常同时受累,但

范围及程度可不相等_3 j。本病多发生在视网膜周边部,新

生血管形成,伴大量纤维组织增殖,视网膜、玻璃体可以有

出血,晶状体后全为纤维增殖,并致牵引性视网膜脱离,或

继发青光眼,最终眼球萎缩。减少或间歇供氧,反复检查眼

底可及时发现或避免本病的发生。

二、关于吸氧与rop的因果关系及其鉴定

据国内文献报道,早产儿中rop患病率2.2% ,而有吸

氧史的低出生体重的早产儿rop患病率为29.2%,临床观

察未发现正常体重的早产儿或无吸氧史的低体重出生儿发

生rop,说明低出生体重、吸氧与rop确有明显关系。早

产、低出生体重及给氧是发生rop的已知因素i4 j。目前国

内外观点较一致的是,一方面,通过对rop的多个危险因

素分析中发现只有早产低体

重是独立的危险因素,并且

rop的严重程度与胎龄和出生体重成反比关系,说明早产

低体重是与rop密切相关的发病因素,因为早产低体重会

影响出生后视网膜的发育。有学者发现即使从未吸氧的早

产低体重儿也会发生rop。另一方面,早产低体重儿由于

呼吸系统发育不成熟,通气和换气功能障碍,生后给予一定

量的氧气吸人才能提高血氧浓度,减少脑缺氧,维持生命。

大多数学者认为rop的发生与吸氧关系密切,氧气吸人能

否引起rop主要取决于吸氧浓度和吸氧时间。关于吸氧

浓度,有一种学说认为未发育成熟的视网膜血管对氧极为

敏感,高浓度氧气使视网膜血管收缩,引起视网膜缺氧,由

于缺氧而产生血管新生因子,刺激视网膜发生新生血管,以

后纤维新生血管的增殖与收缩,引起视网膜脱离。有人认

为高浓度氧可使视网膜的血管发生扩张、弯曲、渗出和出

血,最后形成瘢痕。由于瘢痕组织的收缩,推移晶体向前,

前房变浅,角膜浑浊,损害视力,严重者引起晶状体和视网

膜脱离,因此吸氧时必须严格限制氧气的浓度。关于吸氧

时间,目前教科书均把长时间吸氧作为引起rop的因素之

, 而对时间长短未作解释,但也有学者认为rop的产生

是与“相对缺氧”有关,即高浓度给氧后迅速停止应用氧气,

从而造成组织相对缺氧,而与吸氧时间无关,其毒理作用是

在相对缺氧状态下,氧自由基团和同期相应的氧化代谢产

物形成过快,而早产低体重儿的抗氧化系统存在缺陷,使得

组织内抗氧化防御机制无法同步解毒,从而造成组织损害,

引起rop。应当看到,尽管在现代化的婴儿室对高危婴儿

给予先进的技术和仔细的护理,早产儿视网膜病变仍继续

发生。单就吸氧与本病而言,既不是充分的也不是必需的

致病因素,而且对于氧气的安全标准我国仍未确定。理论

上,过低的氧供应也可由于视网膜组织的缺氧而引起同样

的增殖性病变 j。所以,目前认为,rop的发生与多种因

素有关,但早产儿低体重是其根本原因,这一点已不容置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10卷(第1期)

疑,长时间高浓度吸氧是最危险的诱发因素_5.6 j。

理论上讲,早产低体重与吸氧(持续血氧浓度过高)均

是导致rop的主要高危因素。对于早产低体重儿(小于37

周,出生体重小于2500 g)应当密切观察,认识到有发生视

网膜病变的可能。采取吸氧措施前,必须注意吸氧指征;采

取吸氧措施后应严密控制吸氧浓度,检测血氧饱和度,防止

血氧浓度过高,同时注意吸氧时间不能过长,指征消失后即

应停止吸氧,因为氧疗的并发症多见于高浓度吸氧者【7l。

注意早产儿的吸氧护理,发生青紫或有呼吸困难者应及时

供氧,氧浓度不超过40%i8 j,青紫等消失即停吸。如出现

面色青紫,可间歇给氧(鼻导管吸氧或玻璃头罩吸氧)。氧

浓度以30%-40%为宜,给氧流量不宜大,必要时可连续吸

氧,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哺乳时易发生青紫的早产儿,可

先给氧数分钟后再哺喂。因为氧中毒还可表现为中枢神经

系统损害,如表现为患儿抽搐和癫痫样发作,低出生体重儿

和部分足月儿可有晶体后纤维组织增生,引起视网膜局部

缺血和失明。本文例1曾两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市

级结论为二级技术事故,省级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例

2和例3的当事人双方,由于某种原因均未能申请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某司法鉴定机构认为例1患儿转科时存在缺

氧,有吸氧指征;有阵发性面色青紫,宜间歇给氧;供氧时应

避免血氧浓度过高及缺氧,监测血氧饱和度并保持于89%

- 93%(或氧分压60-70mmhg)。被告医院对其供氧期间

未行血氧浓度、血氧分压的监测,也未进行必要的眼底检

查,说明对本病未能充分认识和引起足够重视,故存在明显

不当。对于例2和例3,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时认为,患儿

具有发生视网膜病变的病理基础,属于视网膜病变的高发

人群。但作为已被确诊的早产低出生体重儿,被告医院未

能举证证明如何控制血氧浓度、如何确保吸氧时间不是过

长或吸氧指征消失即停止吸氧,故在吸氧出现一过性浓度

过高的情况下,存在易发生视网膜病变的可能。

笔者认为,早产低体重儿是否吸氧决定于其病情程度,

吸氧过程中的氧浓度应注意逐步过渡且能够得到有效的控

制,吸氧时间决定于其缺氧体征的严密观察和相关指标的

及时检测。医院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必须有损害事实、

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

有因果关系及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

念,简单地说,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为原因,而由该现象

引起的某一现象则称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与被

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理论上,因果关系很容

易被理解,然而在现实中因果关系并不只是“一因一果”或

一因多果”那么简单明确,在时却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

果”,相当复杂。前者容易理解。后者“多因一果”可以看成

数个“一因一果”,“多因多果”也可以看成数个“一因多果”

或数个“多因一果”的特殊形式。但在分析“多因”的因果关

系时,就应注意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

原因、原因和条件之不同。直接原因不需要与其他因素结

合就可以直接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间接原因则只有在另

外的原因参与下才可能发生损害结果。直接原因也可能有

数个(即“多因”),这时就必须对多个原因分清主次,才能准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10卷(第1期)

确、公正、合情、合理地确定各自的责任。原因是结果得以

产生的内在动因,而条件只能对结果起到促进作用。原因

是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引起并足以使损害结果发生,条件则

是行为人的行为不足以引起而仅是可以促进损害结果的发

生。医疗纠纷中的过错,主要指医疗行为的过失(因为故意

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行为不再属于狭义的医疗纠纷范畴。

而过失则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一般地,早产儿

10日以内吸高浓度氧是发生视网膜病变的高危因素。显

然,处理此类医疗纠纷的关键便浓缩为“如确实存在医疗过

失,则医疗过失对视网膜病变的发生的参与度鉴定问题”。

此时,“多因”中的“早产”与“吸氧”谁主谁次,参与度又分别

是多少便成为争论焦点?当然,这应视具体情况不同而分

别予以评定。

三、关于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和鉴定时机、鉴定时效问题

本文3例患儿均为双目失明,但评残结果却有差异,例

1评为一级残,例2评为三级残。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是

两者适用标准不同,前者是gb/t1 6180—1996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后者是

某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

标准(试行)》。同一损害情形,如适用我国目前统一使用的

ga35—9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

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992年5月1日实施),则属于二级

残。换句话说,同一损伤后果,虽然标准的适用范围有所差

别,但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可以被评为不同的伤残等级。

显然,例1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也不属于交通事故,但苦

于没有全国统一的评残标准;例2适用该省高级法院审判

委员会通过的评残标准,可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范围局

限,尤其在涉外或跨地区案件审理中难于平衡。例3自事

件发生后1年以上,不足2年进行司法鉴定;例

1、例2均在

事件发生3年之后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时主要考虑患儿已

无治疗矫正的可能。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公正与效

率”的两难选择,存在着鉴定时机与诉讼时效、鉴定时效的

衔接和争论,因此亟待研究和解决司法鉴定的时机和鉴定

时效等一系列相关的问题。

四、医疗过错责任及医疗风险的分担与预防

笔者认为,就本文而言,摆在医患双方面前的“两难”是

在保证早产儿生命及视力之前提下如何告知。早产儿吸氧

特征的监测、吸氧浓度的掌握、吸氧风险及告知义务等责任

如何在医患之间进行合理分担。显然.一般情况下,如果医

院方将其他气体当作氧气使用(有的误用一氧化氮)、吸氧

速度过快、氧气浓度过高、监测措施不力、吸氧体征掌握不

严等,均不能否定医院方可能存在直接的或主要的责任。

反之,患儿缺氧相对更为严重,而医院在有关措施中又不能

证明存在过错的,则很难认定为医院方的过错。司法实践

中,既不能肯定又不能否定、既不能排除又不能认定医院方

存在明确责任的情形相对较多,理论上随着“举证责任倒

置”的法律原则的确立,医院方的“难言”便少有说处,患方

有时总以“概率”虽小但却在自己身上发生而埋怨医院一

方。此时,政府的职能如何发挥,保险市场的规律性如何把

握和发挥良性作用【9 j似乎更有研究与探讨之价值。

· 15 ·

医疗风险客观存在,对于医患双方来说,都有“两难”选

择的问题,如何分散风险、化解矛盾,值得管理者和广大社

会工作者们深入研究。但就本文而言,每一个婴儿必须接

受任何对于维持生命和神经机能所必需的方法进行治疗。

而目前对氧中毒患儿尚无特殊治疗方法,因此关键在于预

防。原则上以预防早产和与早产相伴随的问题来解决。特

别是要认识其危害性。首先是正确控制给氧的浓度、压力

和时间。除非绝对必需,对早产儿尽量不用高浓度氧气进

行治疗;在任何情况下,氧气浓度以不超过30% ~40% 为

宜,要有效控制供氧浓度,且使用时间要短,浓度更替要

“缓”(笔者特别强调后者)。关键是密切注意早产儿给氧的

体征和注意吸氧的方式、方法,面色青紫伴呼吸困难严重的

应给予吸氧,吸氧方法可经气管插管加压呼吸吸氧,或用面

罩间歇吸氧l4j。持续给氧最好不超过3天,氧的浓度以

30%-40%为宜,以免给氧过多破坏红细胞而加重黄疸。

对于体重1000 g以下的早产儿,如给氧浓度高达50% ~

60%时则易发生晶体后纤维增生症而导致失明l11]。面罩

给氧法,儿科常用,但氧流量大,常需4-5升/分,患儿应保

持安静,如患儿烦躁不安,头部左右摇动时,效果常不满意。

氧帐或头罩给氧法,由于氧帐不便观察病情及护理病儿,已

不常应用。婴幼儿或不合作的患儿可采用有机玻璃头罩,

缺点是消耗氧量大,不易正确掌握给氧浓度,但可用测氧仪

经常监测给氧浓度。为及早发现和处理肺性氧中毒,应对

患儿进行呼吸监护,密切观察患儿病情及进行血气监测。

吸氧治疗的早产儿是否应当进行眼底检查,早产儿早期(12

天内)服用维生素e等是否可减少或避免视网膜病变的发

生,临床对此尚有争论(前者涉及扩瞳、麻醉),本文不再赘

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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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2002—06—24,修回:2002—10—14)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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