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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竞合,医疗损害即属其一。在责任竞合的三种理论学说中,
请求权竞合说对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较为有利。医疗违约责任与医疗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时效、责任
范围、免责条款的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法律应明确患者可选择适用,同时做出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违约
,侵权,责任竞合,医疗损害
【中图分类号】d922.16;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4)01—0039—04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由于民事关
系的复杂性、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的多重性,这两类责任时常发
生竞合。①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已为许多国家法律所承认。② 这是由于在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而
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情形中,医务人员一方面可因侵害了患者的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而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也可因没有
适当地履行债务而构成债务不履行,从而承担违约责任。在当
今因医疗过失而导致的损害赔偿案中,正如台湾学者邱聪智先
生所指出:“现行医疗过失诉讼,或由于订立契约之意识不够明
确,或由于债务不履行之内容不够具体,或由于瑕疵给付扩大损
害之不了解,或由于侵权行为较具威吓性,或由于法院与一般国
民长期熟用侵权行为制度等缘故,大都采取侵权行为,请求损害
赔偿之方式”。③ 加之医疗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且违约责任不
承认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在医患关系中,还有无因管理、强制医
①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版,第282页。
② 参见王敬毅:《医疗过失责任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第687页。
③ (台)fggg~ :《医疗过失与侵权行为》,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中)》,第6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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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以及因医疗过失而侵害患者以外第三人等情形,由于不存在
契约关系,不能适用违约责任,因此,主张侵权责任者仍占多数。
但随着判例和学说的发展,对医患关系认识的深入,主张通过契
约法上的方法来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的观点正受得越来越多人的
认可,在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到底是适用侵
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更能使医患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达到平衡,
更有利于医疗损害的公平、合理解决及医学的健康发展,是一个
十分值得重视和关注的问题。
一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一般理论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原因
依现代民法理论,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约定义
务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加害人侵害他人法定
权利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是基
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分离而产生的,这种分离可追溯到罗
马法早期,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明确将其肯定下来。后世各
国立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受其影响,即根据当事
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侵
害的是相对权(债权)还是绝对权(物权、人身权)作为划分违约
与侵权的标准。我国法学理论与实践也持上述观点。① 然而,在
现实生活中,各种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并不像理论分类那样泾渭
分明,同~违法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是完全可能的。具
体到医疗损害情形中,当医患之间存在医疗契约时,医疗过失行
为既因为没有适当地履行债务而构成违约,也可因为侵害了患
者的生命权、身体权或健康权而又构成侵权,也就是说,医生因
同一医疗过失行为,将可能同时承担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
了责任竟合。这是由于现代法律均为抽象的规定,并从各种不
同的角度调整社会关系,因此时常发生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
规范的要件,致使这些规范都可以适用该事实的现象,在学说上
称之为规范竟合。∞ 由于规范竞合的存在,当事人的同~行为可
能依不同的规范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责任
竞合。③
(二)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学说
为解决责任竞合问题,学者曾先后提出了法条竞合说、请求
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竟合学说3种学说。
1.法条竟合说
该学说的主要观点是同一事实具备数个规范要件时,它们
之间具有位阶关系,或为特别关系,或为吸收关系,或为补充关
系,因此只能适用一种规范。通说认为侵权行为的规定为一般
规定,违约责任的规定为特别规定,也就是说违约行为是侵权行
为的特殊形态,侵权行为系违反权利不可侵害之一般义务,而违
约行为违反的是基于约定而产生的特别义务,因此同一不法事
实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时,
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违约责任。④
2,请求权竟合说
该说认为,同一事实既构成侵权行为又构成债务不履行时,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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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发生两个相互独立的请求权。权利人可以合并或选择其一行
使,或同时起诉或择一起诉,前一诉讼判决对后一诉讼不产生影
响。但因两个请求权以同一给付为内容,因此不得主张双重给
付,其中一个请求权获得满足,另一个请求权将随之消灭。此种
理论在产生过程中又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学说:⑤
(1)请求权自由竞合说。此说认为,因于侵权行为及债务不
履行而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相互独立并存,这两种请求权在成立
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时效等方面均不相同,故对这两项请
求权,债权人可以择一行使。若其中一项请求权的行使已达目
的而消灭时,则另~请求权也因此而消灭;若其中一个请求权因
达目的以外之原因而无法行使(如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则另一
时效尚未届满的请求权仍然存在。此种学说承认请求权可以让
与,认为两个请求权既然独立并存,则债权人得以分别处分,或
让与不同之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一个而将另一个请求权让与他
人。⑥
(2)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该说认为两个完全独立的请求权
理论与实际不符,且有违法规目的,两个请求权应是可以相互作
用的,契约法上的规定可适用于基于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反
之亦然。其目的在于克服承认两个独立请求权所发生的不协调
或矛盾。
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该说认为同一事实既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债务
不履行的构成要件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其本质上仅
产生一个请求权,只是有两个法律基础而已,~ 为契约关系,一
为侵权关系。因此债权人仅有一个请求权,只能一次起诉、一次
让与,而债务人只负一次履行义务。
二、医疗损害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比较
(一)关于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般认为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
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对于医疗损害行
为,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将其规定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
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
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为过错推定,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
患者要想向医方主张权利,须证明自己在医院就诊时受到了损
害,此损害可推定由医方造成,医方须对此损害证明自己没有过
错或其医疗行为与该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否则将承担不利的
后果。而我国新《合同法》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对于违约行为
实行严格责任。即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
考虑违约方是否有过错。患者要想向医方主张权利,只须证明
自己在医院就诊时受到了损害,除非医方能证明其没有违约或
有免责事由出现。
(二)关于责任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①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版,第283页。
② (台)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371页。
③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8月版,第198页。
④ (台)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303页。
⑤ 参见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78页;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70页
⑥ (台)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3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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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
必须具备的要件,如违约行为。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
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如损害赔偿责任的
构成要件不仅包括违约行为,还须有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
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① 因此,医疗损害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医务人员的违约行为、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医疗损
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医疗过失、医疗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
果关系。可见,医疗损害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
同之处仅仅在于医务人员的违约和医疗过失的不同。但医务人
员的违约与医疗过失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都是指违反了医务
人员应尽的注意义务。②故医疗损害违约的构成要件同医疗损害
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一致的。
(三)关于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
损失及违约金等形式。在医疗契约中,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在可以控制的误诊误治情形中,如对典型的阑尾炎病人,因
医生欠缺必要的注意义务将其诊断为急性胃炎,以致该病人因
延误治疗而发生阑尾穿孔引发腹膜炎,医方除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以外,还须为其控制炎症(采取补救措施)、切除阑尾(继续履
行)。当然如病人以医方已违约而提出解除医疗契约(要求转院
治疗),医方应当允许,并只须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违约金形式
是否会在一些特殊的医疗契约中,如美容整形、变性手术中存
在,尚需探讨。因此,赔偿责任是医疗契约责任中的最主要的承
担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lo种侵权责任的承担
方式中,适用于医疗损害的主要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后3种主要适用侵犯患者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情
形,可以与赔偿损失合并请求。⑧ 由此观之,医疗违约责任与医
疗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没有大的差别。
(四)关于时效
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对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规定了不同
的时效期间,一般侵权之诉适用短期时效,而违约之诉适用长期
时效。如在日本民法中,违约责任的时效期间为lo年,而侵权
责任的时效期间为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侵权行为发生
时起3年,并规定了2o年的除斥期间。在台湾地区民法中,违约
责任的时效期间为l5年,侵权责任的时效期间为2年,同时规定
了lo年的除斥期间。我国《民法通则》对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
规定了相同的时效期间,即2年,只是对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规
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间,如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情形,其时
效期间为1年。医疗过失一般是造成人身伤害,因此在医疗侵
权责任中,其时效期间为1年,而在医疗违约责任中为2年。
(五)关于责任范围
通说认为,契约责任主要限于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
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
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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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医疗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情形.适用侵权责任对患
者的权利保护更充分。
(六)关于免责条款
侵权责任中不承认约定的免责条款,而契约责任中约定的
免责条款则并非当然无效。有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
定了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合同条款无效,以此完全否定医疗契
约中的免责条款。④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医疗契
约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其履行本身即会给人体带来伤害,而其之
所以仍然有效是因为得到患者的同意,使之具有适法性,即出现
了违法阻却。其次,医学的进步,从神龙氏尝百草到李时珍《本
草纲目》的编写,再到现代许多疾病不断的被攻克,无不伴随着
新疗法、新药物、新技术的尝试性运用,与此相应的是对人体的
伤害有时往往难以避免。医学发展到现在,远未成熟,尚有许多
未知领域,需要法律为之创造较为宽松的环境。最后,一些特殊
严重病症,常规疗法无法奏效,而特殊疗法因其风险大,成功的
可能性小,如不约定免责条款,医生不敢也不愿使用,这无助于
尽最大努力挽救病人的医学宗旨,也与患者的根本利益不符:
因此,对于免责条款,不能一概视为无效,而应根据个案分析,对
于故意规避法律,免除医生故意及重大过失责任的免责条款应
为无效,符合前述情况的免责条款应定有效: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医疗损害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
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上相差不大,但在归责原则、举证
责任、时效、责任范围及免责条款上则有一定区别:因此,适用
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对医患双方权益的保护是存在差异的。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新发展— — 专家违约责任
民法上所说的专家(professiona1)是指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
的人,一般包括律师、医务人员、注册会计师、建筑师、公证人
等。⑤ 专家责任(professional liability)是指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
的人在执业过程中因其过失(negligence)而给他人造成损失所应
承担的责任。在医患关系中,医生负有以合理的注意和技能
(reasonable skill and care)诊疗病人的义务,在诊疗过程中,还负
有忠实履行的义务(duty of fiduciary)。⑨ 如医生违反此义务,即
构成履行不能或不完全履行这种合理的注意和技能(日本学说
和判例称之为最善的注意义务或高度注意义务)。忠实履行的
义务并非医患契约中的明示条款,而是患者(委托人)对医生(专
家)的特殊信赖而产生的。具体来说,患者对医生的信赖主要表
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认为医生(专家)有对于自己专门领域的工
作具备相应的能力。不过,作为非专家的委托人,不可能直接判
断受托人是否具有专家的技能。其信赖背景、服务经验、人格等的认同。其二,专家关于其裁量的判断,
也得到委托人的信赖。在医生的治疗行为存在几个选择方案
时,无论怎么说明,委托人往往也难以决断,委由医师选择治疗
行为。⑦ 日本学说据此将专家债务不履行分为高度注意义务违
① 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版,第91页。
② 参见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97页
③ 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96页。
④ 参见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45~48页,第99页。
⑤ 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8月版,第415页。
⑥ (澳)r0bert brlsbane harper,t0rts law j0uma1:the application of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principles to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2001)9,p197
⑦ (日)能见善久著,梁慧星译:《论专家的民事责任》,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第5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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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型与忠实义务违反型。
(一)高度注意义务违反型
高度注意义务违反型的责任根据在于,作为专家所要求的基准
以下的行为。这是一种客观的基准决定的责任,可以认为是对
具有一定基准以上的能力、技术的信赖为基础的一种保证责
任。 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其学历背景、职务职称、工作经验、
服务机构等都是使患者对其合理信赖的保证,医务人员应具有
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医学知识和服务技能,即达到合理的基
准,若提供的服务低于此基准,即可判断其违约,从而承担违约
责任。当然,对于基准的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仅要考虑
理论水准和实践水准,还要考虑医疗行为的专门性、地域性及紧
急性等因素。限于篇幅,在此不予展开讨论。
(二)忠实义务违反型
忠实义务违反型责任,是因委托人信赖而被委以裁量权的
专家,从委托人利益的观点来看不适当地行使裁量权时所应负
的责任。④这种责任形式反映在医疗上,主要是指当患者的疾病
存在多种治疗方案,且各种方案之间在手术创面大小、后遗症的
严重程度、诊疗费用的多少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时,作为专家的
医生未尽其充分说明义务,为患者选择了创面大、费用多或后遗
症严重的治疗方案,也可认定违反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四、对医疗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处理
(一)请求权竞合说具相对可采性
在3种有关责任竞合的理论学说中,法条竞合说由于片面
强调违约责任,排斥侵权责任的适用,在医疗过失责任中,患者
的权益显然得不到充分保护,在时效、责任范围、患者死亡等情
形中存在不可克服的缺点,使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失去平衡,实
不足取。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虽支配德国判例学说数十年,屹立不坠,
但最近则备受批评。④ 这是因为该理论认为责任竞合仅产生一
项请求权,不仅与竞合的内涵相矛盾,而且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
护,原因是如果债权人仅享有一项请求权,而该请求权在行使过
程中遇到障碍,或者在提起诉讼时其请求被法院驳回,则债权人
就不能再行使另一项请求权。④ 因此,该理论仍使患者的权利得
不到充分保护。
请求权竞合虽也存在着诸如双重责任、双重起诉等问题,但
相对来说,仍较具可采性。不过须对该理论予以完善,解决双重
起诉,双重责任问题。具体来说,承认患者享有双重请求权,但
一经行使其中之一,另一请求权即告消灭。患者不得同时行使
两项请求权,也不得在行使一项请求之后再行使另一项请求权,
而只能做出一次性的选择。这样,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才能达
到相对平衡。
(二)应"-3允许"-3事人进行选择。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ll卷(第l期)
对于医疗过失,只允许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只要求当事
人承担侵权责任,即采禁止竞合,无助于医疗损害的公平、合理
解决。如对于医疗事故,依法国法只能提起合同之诉,而依美国
法只能提起侵权之诉。但是,在法国,如果受害人体内的伤害在
3年以后才发现,则因时效届满而无法诉讼求偿:如果因人身伤
害造成死亡,则难以提起诉讼,因此法国最高法院要求在造成死
亡的情况下,受害人家属必须依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这一作法
又与禁止竞合制度本身相矛盾。在美国,根据合同默示条款制
度,医生应负有“不使病人病情加重的注意义务”,但“由于医生
治疗失当致人伤害应属于侵权行为”,受害人仍可能无法请求赔
偿。⑨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
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
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
是否可认为我国对医疗损害承认责任竞合,当事人有权选择行
使诉权?笔者以为不然。由于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医疗
合同,理论及实践中对医患关系是否属于契约关系还有不同观
点,因此该条规定是否适用于医疗损害情形尚存疑问,故有必要
在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三)对责任竞合的适当限制
1,在涉及期待权的医疗特约中,主要适用违约责任
当患者染有严重病症,甚至直接危及生命时,他往往渴望尝
试任何医疗手段来救治自己,患者这种对医方寄予最高希望的
权利在法律上可称为患者的期待权。⑥ 由于某些严重疾病常规
治疗难以奏效,特殊疗法又没有得到医界的一致认可,且其风险
性大,成功的可能性小,更重要的是由于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
责任倒置,因此医生对该特殊疗法可能无法举证其合法性而可
能承担败诉责任。为免除医生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调动医生
抢救病人的积极性,同时促进医学科技的发展,医患之问通过签
订协议,设置一些免责条款是可行的。一旦发生纠纷,原则上依
照双方的约定处理,患者不得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但如医
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使患者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仍应适用
侵权责任。
2.实验性医疗契约适用违约责任
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
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j对这种情
形,主要适用契约责任,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经国家有关
部门批准;(2)征得患者本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
能力者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3)向患者充分说
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4)严格按与试
验有关的规定进行;(5)与患者签订协议书。
(收稿:2003—03—06;修回:200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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