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传染病的流行与收治现状与建议]传染病防治关系到国民健康与国家经济的良性发展,是党和国家及全国人民特别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2003年“非典”的肆虐举世震惊,但到目前为止我市传染病人的收治仍非常不规范,不...+阅读
【关键词】防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36;r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3)01—0052—05
第六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量刑
量刑,是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的基础
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
是
否立即执行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我国《刑法》第61条
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
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
有关规定判处。”因此,量刑必须有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方
法,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保证合法、正确地将刑罚运用
到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各异的具体案件中
去。
《刑法》第330条规定对本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 ”本罪的量刑需要根据刑法总则和该条的规定,综合考
虑。
第一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量刑的一般原则
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即是指量刑
时应该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一
、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基础或者说是根据,没有犯罪
事实,就不能成立犯罪,更谈不上量刑。
贯彻这一原则,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查清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
上的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诸种情况的总和,具体
可以分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
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几个方面;狭义上的犯罪事实,又称基
本的犯罪事实,仅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所必备的事实。只
有在查清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事实以后,才能认定其犯罪
的性质,进而确定应予的刑罚处罚。即刑罚只能加诸于犯
罪,刑罚的轻重决定于犯罪的轻重。对于本罪,应是指行为
人是否实施了《刑法》第330条第1款规定所涉及的违反传
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
2.确定犯罪性质。所谓犯罪性质,是指行为人犯的是
什么罪,即应定的具体罪名。犯罪性质不同,反映出的社会
危害性也不同,因而法定刑的轻重也不同。定性不准,必然
导致量刑不当。因此,量刑时,必须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
上,准确地认定犯罪性质,只有正确地定性,才能准确地量
刑。对于本罪,应是指是否违反了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3.分析犯罪情节。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基
本事实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事实
情况。同一性质的犯罪,由于犯罪的情节不同,其社会危害
程度也不同,因而处刑也有轻重。人民法院确定了犯罪性
质,也就确定了一定的量刑幅度,而在这个幅度内如何裁量
具体的刑罚,则全面分析犯罪的情节就具有重要意义。对
于本罪的情节将在第二节中阐述。
4.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
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行为的
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犯罪的最本质、具有决定意义的特
征,也是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从而决定是否判刑以
及判刑轻重的主要依据。要做到量刑适当,就必须全面综
合地分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
程度,对犯罪的社会危害做出正确的判断。对于本罪,应是
指引起了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有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
险。
二、量刑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量刑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是指量刑中应遵守罪刑法
定、罪刑相适应以及适用刑法一律平等的原则,以刑事法律
为尺度来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加以衡量、评价,并以此尺度
对照犯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确定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
种刑罚等。具体来说,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依照刑法总则的规定量刑。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与
犯罪的一般原理、原则,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刑罚制
度等,量刑时必须严格遵守。
2.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量刑。刑法分则规定了各种具
体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及其量刑幅度,在量刑时,必须根据
犯罪的具体情况,对照相应的分则条文,准确确定应当适用
的刑种和刑种内的幅度,进而决定适当的刑罚。
3.依照刑法总则、分则的规定量刑,还应注意严格执行
刑法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免除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规
定,决定刑罚的轻重或者免除。
本罪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管理制度的过失犯罪。由于
任何犯罪都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同等情况下,过失犯罪的
社会危害性要小于故意犯罪,所以对本罪一般情况下处以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笔者以为,这样规定体现了刑
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量刑的一般原则。
罚
金作为一种财产刑,在我国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和
贪利性质的犯罪,同时也适用于某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犯罪。对于单位犯罪的,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无法对其判
处自由刑,但为了体现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只能对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10卷(第1期)
其判处财产刑,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的都判处罚金。又由
于单位犯罪是自然人意志的体现,罚金只能使法人在经济
上受到打击,并不能阻止法人组织的各项活动的进行,其继
续进行犯罪活动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仅对法人犯罪适用刑
罚不能达到真正遏止法人犯罪的目的。而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包括自由刑、财产刑在
内的各种刑罚,可以限制甚至剥夺法人的某些与犯罪有关
的权利,使法人犯罪失去条件,从而达到预防法人犯罪的目
的。因此,这里“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也是量刑一般原则的体现。
第二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量刑的情节
量刑的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作为决
定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情况,是犯罪情节的
一个方面。犯罪情节,根据其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和作用
不同,可以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定罪情节是决定性
地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作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
构成何种具体犯罪的标准的具体事实情况;量刑情节则是
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作为决定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处
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以刑法是否对量刑情节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量刑情
节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一
、法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做
出特定处理的情节。法定情节既有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
也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其中,从重处罚是指在
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加重处罚是指判
处高于法定最高刑的刑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限度以
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减轻处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
刑的刑罚;免予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
刑罚处罚。
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中规定的法定情节有以下12
种形式:(1)应当从重的情节;(2)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情节;(3)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4)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的情节;(5)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6)应当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的情节;(7)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8)可
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九)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
处罚的情节;(1o)可以免除处罚情节;(11)可以免予刑事处
罚的情节;(12)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对于本罪,《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定情节,因
此,所适用的法定情节都是《刑法》总则中所规定的法定情
节。
二、酌定情节
酌定情节,又称审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而
· 53 ·
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认定的,
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在
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在审判实践中,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犯
罪的动机;(2)犯罪的手段;(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
环境和条件;(4)犯罪的损害结果;(5)犯罪侵害的对象;(6)
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7)犯罪后的态度。
“后果特别严重”,是本罪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① 对
于具有这种情节的,给予“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法律没有在分则明确规定法定情节,因而除了参考总
则中规定的法定情节外,主要是酌定情节。实践中应根据
认定酌定情节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考查行为的社会危害
性程度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酌定裁量。据此,笔者认
为,所谓后果特别严重,应该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造
成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2)造成传染病传播并致人死
亡的;(3)造成甲类传染病广为传播的重大危险的。对单位
判处罚金刑也应根据犯罪的情节来确定具体数额。
第七章有关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问题
的立法研究
任何理论都来自于实践,也必须应用到实践中才能检
验其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涉及关于
传染病防治犯罪的讨论主要是对引起艾滋病传播或有引起
艾滋病传播严重危险的,是否应该定罪;如果定罪,应如何
定罪的问题。另外,目前让世界产生恐慌的疯牛病的立法
问题的探讨也已非常必要。
第一节关于艾滋病防治的立法研究
艾滋病(aids)亦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人免疫
缺陷病毒或艾滋病毒(hiv)所引起的一种严重传染病。主
要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垂直传播等方式传染。病毒特
异性地侵犯辅助性t淋巴细胞,造成机体细胞免疫受损。
临床上由无症状病毒携带者发展为持续性全身淋巴结肿大
综合征(pgl)和艾滋病相关状态(arc),最后并发一系列
严重机会性感染和恶性肿瘤。因目前尚缺乏有效防治方
法,故又有“超级癌症”和“现代瘟疫”之称。
该病于1981年首先发现于美国,后来欧洲、澳洲等地
也相继发生,并迅速蔓延到世界各地。目前每天有16 000
人新感染艾滋病病毒,由它导致的死亡在逐年增加。根据
世界卫生组织估计,1998年共有250万人死于艾滋病。②
80年代中期我国大陆也出现了艾滋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
患者。而且近年蔓延迅速,有演变成国家性灾难的趋势。
据《东方日报》报导,日前有医学专家发出警告:中国已进入
“艾滋病的大流行期,其增长速度超过了非洲。”内地“艾滋
病感染者将达到300万人,即每四百人之中就有一名“艾滋
① 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型的情况。
对其性质的认识,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把加重结果理解为“加重处罚之条件”;第二种观点把加重结果理解为“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哲学》,陈兴良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2页。)本文同意第一种观点,故在此处阐述。
② “中国将爆发爱滋病狂潮”,《综合》,200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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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带菌者”。若加上漏报这个数字可能还不止,国外专家更
估计到时将超过1 000万人。近几年,中国艾滋病感染人
数每年以30% 的速度增长,感染者从吸毒一族扩展至社会
各个阶层。流行范围也迅速扩大,疫情遍及全国。
艾滋病是当今世界最为严重的传染病,在目前尚无疫
苗和有效治疗方法的情况下,艾滋病几乎成为死亡的同义
语,艾滋病的“死亡性”及艾滋病人可能对社会治安造成潜
在的危险,而且司法实践中出现过艾滋病毒感染者以传播
艾滋病实施报复的案件,艾滋病已经成为社会问题,引起各
方高度关注。中国成立的国家艾滋病委员会是中国惟一一
个专门为一种病设立的机构,在国务院有关负责人主持下
已召开了多次会议讨论艾滋病的防治问题,显示了中国防
治艾滋病的决心。
2000年9月7 el,国务院参事室在上海召开“艾滋病立
法问题研讨会”,会上首次公开提出中国有必要对现行《刑
法》进行修正、补充,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应认定为犯
罪,并加重给予刑事处罚。这次会议表明中国政府已充分
意识到依法防治艾滋病的重要性。与会者认为在世界一些
国家已经将故意传播艾滋病定为重罪的今天,中国还没有
关于艾滋病的专门法律。中国现行的《刑法》没有对故意传
播艾滋病规定为犯罪,不仅是个遗憾,而且不利于打击和防
止故意传播艾滋病等严重性病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
为。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正、补充,对故意传播
艾滋病的行为定罪,并加重给予刑事处罚。有人建议:将艾
滋病列入严重性病之列并放之首位,对故意传播艾滋病造
成他人身体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依照《刑法》故意伤害他
人身体条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的建议要双管齐下,既研
究《刑法》修正案,又制订《艾滋病防治法》,并且将后者放到
第一位。理由是:艾滋病与其他性病相比,病后的结果更严
重,社会危害特别大,有必要对其预防、控制、监测单独制订
法律。①
艾滋病作为一种严重的传染病,其流行之快,危害之严
重已为世界所共识,在积极研究预防和治疗方法的基础上,
各国都相继以立法的形式来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据了解,
全球已有7o多个国家、地区立法防治艾滋病,并限制艾滋
病人人境。其中许多国家规定了关于艾滋病的犯罪,有的
将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规定为“伤害罪”、“伤害人体罪”,
有的则直接命名为“艾滋病伤害罪”。无论采用何种罪名,
对于将这种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恐怖行动”认定为刑事犯罪
并追究刑事责任则是共同的。如《俄罗斯联邦刑法》第122
条规定:(1)故意将他人置于感染艾滋病危险之中的处3年
以下的限制自由,或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或处1
年以下的剥夺自由;(2)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传染他人
的,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3)对2人以上,或对明知是未
成年人实施本条第二款所规定行为的,处8年以下的剥夺
自由;(4)因不适当地履行职责而使他人染上艾滋病的,处5
年以下的限制自由,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
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在美国爱德华州,对故意传播艾滋病
① “给传播艾滋病定罪”, e京晚报》,2000年9月26日。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1o卷(第1期)
病毒以重罪论处,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并可合并处以5
000美元罚款。
我国于1987年12月26 el由卫生部等7个部委联合
发布《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了艾滋病为
国家规定的报告传染病、限制入境的传染病,并规定“对违
反本规定,引起艾滋病传播,或者有引起艾滋病传播严重危
险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也将艾
滋病列为乙类传染病,并规定发现艾滋病病人,要按照甲类
传染病病人报告疫情并予以强制隔离治疗。但是,1997年
刑法却没有将传播艾滋病的行为纳入刑法的控制范围,不
能不说是立法者当时的疏漏。
笔者以为,对于艾滋病这种目前等同于死亡的严重传
染病,现行刑法未将艾滋病列入打击范畴,不利于打击传播
艾滋病这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利于遏制艾滋
病的蔓延、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因此,有必要将传播艾滋
病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对传播艾滋病
的行为如何定罪,却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性病是指通过性接触传播的疾病,也属于传染病的范
畴。通过性行为传播固然是艾滋病的重要传播方式,但艾
滋病还拥有性接触以外的传播途径,不能将艾滋病列为单
纯的性病。《刑法》第360条规定的“传播性病罪”的条文
不能作为对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依据。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对“传播艾滋病
罪”作出规定,也不是理想的做法。这样不但程序烦琐、耗
费时日,而且刚刚制定的刑法,就被修改,破坏了法律的相
对稳定性。
《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针对的是
妨害甲类传染病防治的行为,主要是援引《传染病防治法》
第35条和第37条的规定。而《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
“
⋯ ⋯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
种,并予公布._.⋯ ·”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惧心理
和艾滋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已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在各方面都不次于鼠疫和霍乱,甚或有过之。因此笔者以
为,如果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将艾滋病规定为
甲类传染病,则既能防止给传播艾滋病定罪性质的不准确,
避免破坏刑法的稳定性,又可以有效地打击传播艾滋病的
行为。即,对过失引起艾滋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行为,
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
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二节关于疯牛病防治的立法研究
1986年1o月,英国东南部阿福德镇的一只奶牛突然病
倒。这头奶牛先是失去平衡,四蹄发软,口吐白沫,后来便
浑身颤动,肌肉抽搐而死。经验丰富的兽医说,这头牛息的
是“疯牛病”。后来一只猫也患上了同样症状的疾病,人们
很快联想到这种疯牛病可能会传染给人类。果然,1o年后
的1996年英国一个叫史蒂芬的年轻人惨死于疯牛病引起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10卷(第1期)
的“克雅氏症”。迄今为止,疯牛病已经在英国、法国和爱尔
兰造成了上百人死亡。
疯牛病,又称克雅氏病,是“克罗伊菲尔德—— 雅可布
氏症”的简称,其正式称呼应为牛脑组织海绵状疾病(bo~ne
spon~form encephalopathy,bse),是由于感染克雅氏病毒
所致。其主要的传染途径是食物链,如饲喂带有疯牛病病
原的肉骨粉等蛋白质饲料。至今已有近数十万头牛发病,
除英国外,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荷
兰、葡萄牙、爱尔兰、瑞士、丹麦、列支敦士登在当地牛群中
已发现此病,加拿大、福克兰群岛、科威特和阿曼等国家(地
区)已从进口的牛中发现此病。疯牛病可以传染给人类,其
在人类中的传染形式被称为变异型或新变异型克雅氏病
(cjd)— — 人类版本疯牛病。
人克雅氏病是一种罕见的主要发生在50~70岁之间
的可传播的脑病。主要通过食用被bse污染的牛肉、牛骨
髓以及受到感染的其他肉类传染,也可以通过血液、食用
肉、精液、医院手术刀等多个途径传染,令患者脑部逐渐病
变而死。潜伏期一般长达10年。受感染的人可以有睡眠
紊乱、个性改变、共济失调、失语症、视觉丧失、全身无力、肌
肉萎缩、肌阵挛、进行性痴呆等症状,并且会在发病的一年
内死亡。此病的病理学特征包括以小脑和大脑皮层为主的
海绵样变性和朊病毒的出现。由于该种病毒的生命力非常
旺盛,高温、冷冻、消毒、焚毁等对它几乎都没有任何用处,
所以目前尚无明确的治疗方法。近年来流行的新克雅氏症
人群有所变化,多数患者都是生命力旺盛的年轻人,甚至是
十几岁的孩子。
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迪乌夫宣称,1986年到1996年
期间,大约有100多个国家从西欧国家进口活牛和含动物
骨粉的饲料,一些国家又将这些饲料转口到其他国家。所
有这些国家都面临“疯牛病”的威胁。对此,在全世界范围
引起了“恐牛症”。
人类进入21世纪,肆虐于欧洲多年的疯牛病不仅没有
受到有效的控制,而且还大有向全球扩散之势,引起了国际
社会的密切关注。
为了防止疯牛病的传播,欧盟15国农业部长理事会于
2000年12月通过了一项暂停使用所有动物肉骨粉饲料的
决定,2001年年初又实施了两项应急措施,一是禁用以牛
肉和牛骨粉制成的动物饲料,二是收购并销毁年龄超过30
个月的肉牛。紧接着,2001年2月初欧盟又提出新举措:禁
止出售一岁以上肉牛的带骨肉,禁止出售绵羊、山羊及鹿等
其他反刍动物的带骨肉,而且要求凡供人畜用的反刍动物
油脂必须经过高压高温加工。欧盟还计划将200万头被怀
疑患有疯牛病的牛焚烧销毁。美国虽然至今没有查出“疯
牛”,但2001年1月份已把1 000多头食用过违禁饲料的得
克萨斯牛完全隔离,并宣布暂停从巴西进口牛肉制品,因为
巴西在饲养牛方面与欧洲联系密切。不仅仅是美国,从北
美的加拿大到南美的阿根廷,从大洋洲的澳大利亚、新西兰
到中东的沙特、阿联酋都相继采取了有力措施,严防欧洲
① ‘北京青年报)2001年2月19日。
· 55 ·
“疯牛”闯入本国市场。④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疯牛病的研究和监控工作。从1998
年起,我国在青岛动检所成立了疯牛病研究机构,认真研究
疯牛病的有关问题。2000年初,开始对疯牛病的风险进行
评估。2001年2月14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国疯牛病风险分
析与评估》报告透露,1983年中国曾经发现疯牛病病原,但
由于疯牛病主要的传染途径是食物链,主要的原因是集约
化饲养使用动物性饲料,如肉骨粉等。而在我国,牲畜主要
是散养,所使用的饲料多是天然饲料,因此,没有传染的途
径,再加上管理严格,被有关部门迅速扑杀。至今,我国境
内未再发现疯牛病。我国为防止疯牛病的传入,采取了一
系列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自1990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
了有关防止国外疯牛病传入、禁止使用反刍动物源性饲料
饲喂反刍动物、进口饲用油脂和动物性饲料的经营和使用
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禁止从有疯牛病的国家进口牛羊、牛羊
肉及其肉骨粉等相关产品,禁止用反刍动物源性饲料饲喂
反刍动物。农业部与外经贸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
合发出《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
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所有欧盟国家进口动物
性饲料产品,同时要求口岸动物检疫机构、各级饲料监测管
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高度重视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管
理工作,加强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以
上所采取的这些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国外疯牛病传入我国。
目前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已把肉骨粉等动物性
饲料产品作为法定检验、检疫商品,凭农业部颁发的进口饲
料《登记许可证》接受报检。凡未取得《登记许可证》的产
品,不予办理报验手续。
2000年初我国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动
物卫生法典》制定出完整的《牛海绵状脑病监测方案》,并指
定了疯牛病检测实验室,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了疯牛
病监测工作,通过对进口牛及其后代,进口牛精液、胚胎所
生牛等重点牛群的检测,证明我国目前没有疯牛病。
另外,《中国疯牛病风险分析与评估》报告认为:我国的
牛主要是以牧区放养和农区的散养为主,很少用配合饲料,
基本不饲喂动物性蛋白质饲料。国内的牛羊内脏均为人所
消费,只有部分牛羊骨、血、水解角蛋白等被用来生产少量
的反刍动物源性蛋白饲料,这部分反刍动物源性蛋白饲料
也完全用于猪和禽。根据对全国养牛基地县的调查,这些
地方的牛均不饲喂动物性蛋白饲料。即使有人通过吃了来
自疯牛病国家的牛肉患了克雅氏病,也不可能传给牛。因
此,我国没有疯牛病发生传播的基本要素。疯牛病经进口
传入我国的风险极小。
综合对以上研究资料的分析,笔者以为,尽管疯牛病在
全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导致人们产生了心理恐慌,但我国
刑法目前尚无必要把引起疯牛病传播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就像对黄热病一样,只要国境检疫部门把好国门,有关部门
通力协作,就不会引起国内的流行。 (下转第20页)
· 20 ·
例》。
三、诉讼时效
假如本案是行政案件,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已超过
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
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本案
中市卫生局作出的批准时间是2000年3月16日,医院火
化尸体的时间是2000年4月29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
时间为2001年l1月15日,显然以超过3个月。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10卷(第1期)
综上,笔者认为,有关尸体的纠纷案件,涉及伦理、道德
及法律多方面的规范,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如若处理不当,不但会给当事人造成物质损失,
还会给多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因此,应谨慎从
事。
(收稿:2002一l1一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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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传染病工作心得体会2017年在传染病工作期间,在春季、秋季、冬季各全程投药一次,以房屋、外环境为主的投药方式,必须在专人负责投放,投放在下水道、窨井、仓库门缝等地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2017...
2017年传染病防治工作心得体会2017年自从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以来,加强对学生生活区,食堂,小卖部等重点区域的管理,对于四害打防结合,保持良好的就餐就寝环境。采取多种灭杀措施,严把食品卫生质量关,防止病从口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