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现场,勘查,法医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1—0070—01
命案现场勘验是法医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但近几年没有
得到足够的重视,甚至有的认为法医就是检验尸体,现场勘验可
有可无,从而导致临案法医的作用被弱化和检案水
平得不到提
高。笔者就此结合案例进行相关探讨。
案例介绍
【案例1】某日下午,本县一招待所客房内一80岁老妪死
于床上,刑技人员处理现场后即将尸体交由法医检验,发现:(1)
死者颈部有4道勒索(第1条为长条毛巾,其他3条为长短不一
的布条),都在颈前部打有死结,其索道间绞夹着头发和衣领等,
勒索相应处软组织出血;(2)颜面部青紫肿胀,左耳道出血,心血
呈暗红色流动性;(3)左额部有2 clti×3 cm头皮下血肿,相应处
有表皮剥脱,颜色新鲜,但颅内无异常。故认为系他人勒颈致
死,痕检人员勘验发现:门窗完好,现场不凌乱,但死者床上、床
旁地面有散在血痕。认为是工具打击所致,熟人作案可能大。
现场走访调查:死者系该招待所老板之母,平素老板之妻及子,
嫌弃老人并有打骂行为,从而将死者儿媳、孙子为重大嫌疑对
象。数天后,复核现场认为:(1)现场有死者换下衣物,死者身上
整齐地穿有3套崭新的衣服鞋袜,而与当时气候炎热比,较为反
常;(2)死者横躺于床中间,左手伸向盛有相同布条的包(其中大
毛巾证实为死者本人使用的);(3)死者枕头左侧有一片血痕,而
床头左侧地面上,尸体左侧床单上及死者左侧衣襟有十余处稀
疏并呈点滴状血痕。说明死者左耳出血后还能坐起来,低头并
有缓慢移动身体的过程,不符合他人暴力侵害所为。故此推断:
死者洗完澡后整齐地换上了已准备好的“寿衣”,躺在床上后用
长毛巾勒颈致左耳道出血(说明勒颈力较弱,致窒息时间较长而
出血),但未死,于是可缓慢地起身移到床头左侧地上包内拉出
布条再勒颈致死。同时经查证,死者当日上午在下楼时不慎跌
倒撞伤额部。综合现场及尸检分析,说明死者系自杀。
【案例2】某日凌晨,群众发现酗酒者林某死于公路旁,头
面部多处伤痕,出血,路面上有血迹。林某平素有酒醉随地就睡
的习惯,故多认为交通肇事可能性大,但法医除认真检验尸体
外,还注重对衣着及现场环境的勘验和分析:(1)死者腰系皮带
被抽甩出数米,现场有拖拉痕;(2)头面部软组织多处挫裂伤,而
颅内正常;(3)胸腹部皮肤片状挫伤伴胸腹腔出血;(4)死亡现场
并非死者生前饮酒和回家的习惯路线。故现场综合分析认为:
死者系生前受到多次暴力作用,坠地翻滚,出血性休克死亡。经
调查,确系有一青年酗酒后滋事,对其戏弄性多次踢打,致死者
高处坠地后又有拖拉尸体行为。
讨 论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通过认真地现场勘验,并充分利用命案
现场—— 犯罪的场所及场所内相关的“有形”或“无形”的物证。
重现了作案人与作案过程,从而为判明案件的性质,作案的动
机、目的,刻画作案人的种种形象,对侦破案件起到了重要的作
用。但是,在基层的临案人员,对此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注
重尸检水平的提高,认为法医主要任务就是尸检,是不可取的。
案例1,初检法医是依照教科书上关于他勒的一般规律,如索道
间夹杂着死者的毛发、衣领,尸体上有附加损伤等而认定的。另
外,认为现场勘验应是痕检技术人员的工作,法医到现场后就是
负责尸体检验而已。其实,痕检技术人员在现场上较多重视的
是作案人的进出路线及如何发现和提取足迹、手印等,对于命案
现场上的许多物证都不会引起足够的重视,有时即使发现,也不
会及时主动提交给法医,如毛发、血痕等生物检材;许多微量物
证,如死者指甲缝中的粘附物等的发现、提取以及尸体的姿态、
尸体的位置和空间、尸体与周围物品的“关系”等的分析、判断。
则应该是法医的主要任务。案例1中痕检技术人员也认为现场
静止,但现场上有血痕,也认为他杀可能性大。案例2,发现尸体
处于公路边,尸体检验发现胸、腹腔脏器出血,曾一度认为属交
通肇事形成。所以,法医若不重视对命案现场的勘验和研究,即
使进行认真的尸体解剖检验,也可能做出不当的甚至错误的现
场分析结论。
法医的命案现场勘查是现场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没有建立
在现场“物证”的基础上【】]的分析都是主观臆断的和片面的。临
案法医首先要将与尸体有关的“有形物证”,包括现场的毛发、血
痕,人体组织等生物检材,死者衣着及表面附着物和有关的“无
形物证”,包括尸体存在的具体场所、环境、尸体的姿态,尸体与
周围物品及其他证据的关系等,都要观察、发现或(和)提取,再
结合尸体剖验,综合分析重建现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为
侦查破案服务,即为侦查提供与命案有关的线索、方向和证据。
上
述两个案例成功之处,就是现场物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东才现场尸体检查.见:郭景元主编.中国医学百科全书法医学.上
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2.21
(收稿:2003—03—19,修回:200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