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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人命救助工作浅论

11月30日 编辑 fanwen51.com

[人命关天观后感]人命关天观后感 (一) 6月9日上午,我观看了《人命关天》安全警示片,这次安全学习活动使我对生命、对安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2.22山西屯兰矿难78死”,“11.15上海静安特大火灾58...+阅读

一、为什么要开展内河水域人命救助工作众所周知,在内河水域从事运输生产、作业承担着比陆地上大得多的风险。特别是内河水上事故的发生直接威胁着人命和财产的安全。开展内河水域人命救助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重要措施,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

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社会职能。

另外我国加入wto以后,航行于我国内河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日趋增多。如果这些船舶一旦发生海难事故,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履行国际公约,进行有效的人命救助,就使得航行于我国内河域的外国籍船舶缺乏安全感,不仅会影响在世界上的声誉,也会直接关到我们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往来,乃至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目前我国社会救助力量必不可少正是因为在内河水域开展人命救助工作如此重要,目前长江干线两岸的市、县两级都相继成立了水上搜救中心和分中心,对管辖的范围内水上紧急情况进行人命救助负责,并且都开通了搜救专线电话:12395。

2005年4月6日交通部又以交海发[2005]137号文规定:“在长江等内河建立巡航搜救一体化的体系,有针对地加强对重点水域岸基地站点力量的配备,提高救助技术装备水平,完善搜救体制。”按照交通部的要求,为加强长江干线巡航执法与应急力量建设,长航局组织长江海事、航道、公安、通信等单位编制完成了《长江干线水上巡航执法与应急动态待命站点布局方案》及《长江干线水上巡航执法与应急动态待命工作管理规定》。

2006年6月28日,126个水上巡航执法与应急动态待命站布点完毕,并向社会公布了应急站点名称、位置、值班电话等内容。

这些对策采取后,我国内河长江干线上人命救助的成功率虽然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内河水域中的航运业、旅游业、水上水下工程施工作业、渔业、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等水上活动也日益频繁起来。活动中的船舶和人员数量逐年在增多,通航水域的由空间变小,因而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的机率也下正在不断加大。

我国内河水域一旦发生有生命财产威胁、危险情况,仅仅依靠当地政府、海事部门的救助力量,很可能达不到理想的人命救助效果。其原因有:

1.目前政府、海事部门现有的基础设施、技术装备,救助队伍人员的专业技术和水平根本达不到全天候,24小时提供救助的要求。我国内河水域纵贯东西,大运河和南水北调工程又沟通了南北,真可谓线长面广,四通八达。有的内河在宽广的平原流淌,有的在高山峻岭中穿过;有的内河水面宽阔,有的很狭窄;有的内河水流平缓,有的湍急;有的内河在繁华的市区,有的在偏僻的乡村等,需要搜寻救助的设施和设备类型、性能各异,需要参加各类水上“人命救助”的人员应具有很高专业技术和水平,才能满足不同内河中所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人命救助需求。

目前政府、海事部门满足不了内河水域人命救助的需求。

2.搜救机构尚不健全。长江干线所在地的市、县尽管建立起了水上搜救中心、分中心,但是乡或镇、村级的搜救机构没有建立。我国其他内河水域水上搜救中心、分中心仍在等待建立之中。

3.搜救机构协调能力不强,妨碍海事系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长江干线等内河水上搜救中心办事机构均设在海事部门,成员单位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致使搜救中心与海事系统职责界线不清;中心与中心成员部门如军方、渔政、水产、气象、医疗卫生、公安、港口等联系、联络不畅;各部门受局部利益影响,搜救组织协调能力受限。

4.搜救专项经费没有落实。目前我国内河大部分水上搜救中心无任何经济来源,使搜救中心处于人员不足、不稳定、搜寻救助设施和通讯设备落后,但又无力改善的境地。长江干线自2005年实行巡航搜救一体化后,搜救设施设备增添和改造了不少,这些新添的设施设备今后的维护和保养所需要的资金又将如何解决。

正是以上问题的存在,导致内河水域海难事故发生后实施“人命救助”时,除当地政府、海事部门的救助力量之外,社会救助力量必然要参与,并且起着非常重要和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既然目前社会救助力量在内河水域的“人命救助”中不可缺少,那么如何才能组织好社会救助力量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呢?我们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

1、海事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内河水域“人命救助”的认识。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规范内河水域搜救工作的专门法律法规。但是200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中明确了海事主管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在搜救中的职责和权力。

另外,我国相继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都对重大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的建立,应急反应程序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12全文查看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所有这些都将成为我们有效的开展内河水域人命救助工作的依据。因此作为主管水上交通安全的海事部门来讲,务必要利用这一大好时机,广泛地开展宣传,提高国民、尤其是拥有救助设备与能力的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对人命救助的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并且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搜救机构。

2、建立健全社会救

助力量的组织管理机构。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我国内河水域 “人命救助” 中各方社会救助力量的组织者、管理者是各级地方政府。遵循“政府统一领导,社会救助力量依法参与”的原则,长江等内河水域所在地的省政府应建立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市(地级)政府应建立起水上搜救中心,县级要成立搜救分中心,乡镇要成立搜救站点,确保一旦内河水域发生人命与财产受到威胁情况,社会救助各方力量能迅速组织起来,及时有效地开展救助工作。

3、明确不同的社会救助力量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社会救助力量的组织机构得了建立健全后,从组织上对内河水域“人命救助”有了保障,但是各方社会救助组织在救助中的职责不明不清,实施人命救助令发出后,大家相互推诿扯皮,从而耽误最佳进行人命救助时机,不能从根本上确保水上人命救助的成功率。因此各级政府应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出台适合长江等内河水域所在地的实际情况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制度,明确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救助力量在参与或支援内河水域应急救援行动中“人命救助”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只有这样,才能将社会上各种救助力量整合一起,提高水上救助行能力。

4、既然各级政府是内河水域人命救助社会救助力量的组织管理者,作为主管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各级海事机构,应根据交海发[2005]137号文件要求,将长江等内河巡航搜救一体化的职责正确执行到位,履行好。各级内河海事管理部门,要在搜救中心或分中心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组织社会救助力量。

将内河两岸具有救助功能的设施、设备和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纳入搜救体系,形成一张社会救助力量组织网络。在该网络上正确标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可提供参加搜救的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能力、有多少人员参加过搜救演习和培训、这些人员有哪些专长等重要资料和信息。另外海事部门还要代当地政府组织从事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专业人员编写《内河搜救指南》,以政府的名义颁布,并分发到登记在册的单位和人员。

要求他们组织学习,熟悉其应有的职责、工作程序和注意事项。确保在搜救过程中,能及时地通知和取得联系,搜救工作开展有条不紊,取得最佳搜救效果。

5、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内河水域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当地的水上搜救机构,应根据内河水域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社会救助力量的多少,按照乡镇搜救站点、县级搜救分中心、市级搜救中心、省级搜救协调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逐级向上汇报,但仍要按照属地管理为主。

由内河水域突发事件发生地内河水域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临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也就是说如果内河水域突发事件发生的区域范围广,情况危急且有蔓延扩大的态势,需要投入大量的社会救助力量时,事件发生地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事故等级要求逐级上报,请求增援。在增援未到来之前,当地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发布动员令,及时通知所有纳入搜救网络的社会救助力量,前来参加搜救行动,竭尽全力控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如果内河水域突发事件很小,不需要投入大量的社会救助力量时,事件发生地的应急指挥机构在正确分析决策的基础上自行处置。

6、各级海事管理部门应在搜救中心或分中心的领导下,定期组织社会救助力量开展内河水上搜救有关知识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参加“人命救助”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内河水上搜救运行管理机构要组织编制内河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开展内河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使从事水上活动人员了解水上工作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能力。内河水上搜救运行管理机构要对自身的工作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对被纳入到社会救助力量中的相关人员的应急能技和安全知识应选派人员进行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不断满足内河水上人命救助工作的需要。

县级搜救分中心应每半年举行一次由社会救助力量各成员单位参与的内河水上人命救助和应急通信演习,提高实战水平。

7、设立专项搜救基金。多年来长江等内河水上人命救助只有社会效益没有经济效益。在目前内河水域还没有专业搜救力量的情况下,大量内河水域搜救依靠公务船舶、军事舰艇、社会船舶等非专业救助力量,这给参与搜救单位带来燃油消耗、人工费用等经济损失,如果这些搜救费用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必将影响各单位人员参加内河水域人命救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因此务必要设立专项搜救基金,用于奖励或补偿参加内河水域人命救助行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并满足内河搜救工作的日常经费需要。

8、对参与内河水上“人命救助”的社会救助力量实施奖励制度。

社会救助人员参加内河水上“人命救助”应急行动致残的,应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级内河搜救协调机构报交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对按内河水上各级搜救机构协调参加内河水上“人命救助”的船舶,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级内河水上搜救中心给予适当的奖励和经济补偿。

9、实行内河水域搜救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把责任追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内河水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履行社会救助力量规定职责单位、人员,由内河水上搜救运行管理机构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各级搜救机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加快内河水上搜救方面立法,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好的法律法规是组织好、发挥好社会救助力量在内河水域中“人命救助”工作的保障。另外社会各种组织形式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向前发展,人们按照法律法规来从事各项社会活动的意识会越来越强。

因此社会救助力量的组织、行动的实施、行政管理程序和监督的内容都离不开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加快在内河水域“人命救助”中的立法,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快社会救助法制建设,构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及法律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四、结论。以上措施实现后,社会救助力量在内河水域中的“人命救助”中必将发挥越来越巨大作用。为此内河水域中的各级政府和海事监管部门,务必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指示“要通力合作,尽最大努力,抢救遇险人员”和温家宝总理批示:“人命关天,要想尽一切办法,采取一切措施,协调一切力量”,将社会救助力量充分组织好,在“人命救助”中尽量发挥最有效的作用,确保遇险人员生命安全。

为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

以上只是个人肤浅的想法与看法,有不正确之处,欢迎专家学者批评指正。(作者单位:安庆海事局)目前,在长江上应用成功、最具代表性的gps监控系统主要有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开发的“重庆市水上交通管理监控系统”、长江海事局开发的“长江水上交通安全gps系统”以及三峡通航管理局开发的“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

这类系统都是采用gps或cdma1x(移动通信技术)、gis(地理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一体的水上交通管理综合系统,采用b/s结构,互联网连接,为开放式平台。由于在开发设计上充分考虑了相互兼容,虽然各系统为单独开发,但经过后期沟通整合,已实现了互联互通。12全文查看

一、为什么要开展内河水域人命救助工作众所周知,在内河水域从事运输生产、作业承担着比陆地上大得多的风险。

特别是内河水上事故的发生直接威胁着人命和财产的安全。开展内河水域人命救助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重要措施,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

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社会职能。另外我国加入wo以后,航行于我国内河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日趋增多。如果这些船舶一旦发生海难事故,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履行国际公约,进行有效的人命救助,就使得航行于我国内河域的外国籍船舶缺乏安全感,不仅会影响在世界上的声誉,也会直接关到我们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往来,乃至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目前我国社会救助力量必不可少正是因为在内河水域开展人命救助工作如此重要,目前长江干线两岸的市、县两级都相继成立了水上搜救中心和分中心,对管辖的范围内水上紧急情况进行人命救助负责,并且都开通了搜救专线电话:12395。2005年4月6日交通部又以交海发[2005]137号文规定:“在长江等内河建立巡航搜救一体化的体系,有针对地加强对重点水域岸基地站点力量的配备,提高救助技术装备水平,完善搜救体制。

”按照交通部的要求,为加强长江干线巡航执法与应急力量建设,长航局组织长江海事、航道、公安、通信等单位编制完成了《长江干线水上巡航执法与应急动态待命站点布局方案》及《长江干线水上巡航执法与应急动态待命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6月28日,126个水上巡航执法与应急动态待命站布点完毕,并向社会公布了应急站点名称、位置、值班电话等内容。

这些对策采取后,我国内河长江干线上人命救助的成功率虽然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内河水域中的航运业、旅游业、水上水下工程施工作业、渔业、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等水上活动也日益频繁起来。

活动中的船舶和人员数量逐年在增多,通航水域的由空间变小,因而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的机率也下正在不断加大。我国内河水域一旦发生有生命财产威胁、危险情况,仅仅依靠当地政府、海事部门的救助力量,很可能达不到理想的人命救助效果。其原因有:

1.目前政府、海事部门现有的基础设施、技术装备,救助队伍人员的专业技术和水平根本达不到全天候,24小时提供救助的要求。

我国内河水域纵贯东西,大运河和南水北调工程又沟通了南北,真可谓线长面广,四通八达。有的内河在宽广的平原流淌,有的在高山峻岭中穿过;有的内河水面宽阔,有的很狭窄;有的内河水流平缓,有的湍急;有的内河在繁华的市区,有的在偏僻的乡村等,需要搜寻救助的设施和设备类型、性能各异,需要参加各类水上“人命救助”的人员应具有很高专业技术和水平,才能满足不同内河中所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人命救助需求。

目前政府、海事部门满足不了内河水域人命救助的需求。

2.搜救机构尚不健全。长江干线所在地的市、县尽管建立起了水上搜救中心、分中心,但是乡或镇、村级的搜救机构没有建立。我国其他内河水域水上搜救中心、分中心仍在等待建立之中。

3.搜救机构协调能力不强,妨碍海事系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长江干线等内河水上搜救中心办事机构均设在海事部门,成员单位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致使搜救中心与海事系统职责界线不清;中心与中心成员部门如军方、渔政、水产、气象、医疗卫生、公安、港口等联系、联络不畅;各部门受局部利益影响,搜救组织协调能力受限。

4.搜救专项经费没有落实。目前我国内河大部分水上搜救中心无任何经济来源,使搜救中心处于人员不足、不稳定、搜寻救助设施和通讯设备落后,但又无力改善的境地。长江干线自2005年实行巡航搜救一体化后,搜救设施设备增添和改造了不少,这些新添的设施设备今后的维护和保养所需要的资金又将如何解决。

正是以上问题的存在,导致内河水域海难事故发生后实施“人命救助”时,除当地政府、海事部门的救助力量之外,社会救助力量必然要参与,并且起着非常重要和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既然目前社会救助力量在内河水域的“人命救助”中不可缺少,那么如何才能组织好社会救助力量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呢?我们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

1、海事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内河水域“人命救助”的认识。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规范内河水域搜救工作的专门法律法规。但是200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中明确了海事主管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在搜救中的职责和权力。

另外,我国相继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都对重大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的建立,应急反应程序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所有这些都将成为我们有效的开展内河水域人命救助工作的依据。因此作为主管水上交通安全的海事部门来讲,务必要利用这一大好时机,广泛地开展宣传,提高国民、尤其是拥有救助设备与能力的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对人命救助的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并且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搜救机构。

2、建立健全社会救

助力量的组织管理机构。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我国内河水域 “人命救助” 中各方社会救助力量的组织者、管理者是各级地方政府。遵循“政府统一领导,社会救助力量依法参与”的原则,长江等内河水域所在地的省政府应建立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市(地级)政府应建立起水上搜救中心,县级要成立搜救分中心,乡镇要成立搜救站点,确保一旦内河水域发生人命与财产受到威胁情况,社会救助各方力量能迅速组织起来,及时有效地开展救助工作。

3、明确不同的社会救助力量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社会救助力量的组织机构得了建立健全后,从组织上对内河水域“人命救助”有了保障,但是各方社会救助组织在救助中的职责不明不清,实施人命救助令发出后,大家相互推诿扯皮,从而耽误最佳进行人命救助时机,不能从根本上确保水上人命救助的成功率。因此各级政府应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出台适合长江等内河水域所在地的实际情况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制度,明确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救助力量在参与或支援内河水域应急救援行动中“人命救助”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只有这样,才能将社会上各种救助力量整合一起,提高水上救助行能力。

4、既然各级政府是内河水域人命救助社会救助力量的组织管理者,作为主管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各级海事机构,应根据交海发[2005]137号文件要求,将长江等内河巡航搜救一体化的职责正确执行到位,履行好。各级内河海事管理部门,要在搜救中心或分中心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组织社会救助力量。

将内河两岸具有救助功能的设施、设备和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纳入搜救体系,形成一张社会救助力量组织网络。在该网络上正确标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可提供参加搜救的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能力、有多少人员参加过搜救演习和培训、这些人员有哪些专长等重要资料和信息。另外海事部门还要代当地政府组织从事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专业人员编写《内河搜救指南》,以政府的名义颁布,并分发到登记在册的单位和人员。

要求他们组织学习,熟悉其应有的职责、工作程序和注意事项。确保在搜救过程中,能及时地通知和取得联系,搜救工作开展有条不紊,取得最佳搜救效果。

5、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内河水域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当地的水上搜救机构,应根据内河水域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社会救助力量的多少,按照乡镇搜救站点、县级搜救分中心、市级搜救中心、省级搜救协调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逐级向上汇报,但仍要按照属地管理为主。

由内河水域突发事件发生地内河水域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临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也就是说如果内河水域突发事件发生的区域范围广,情况危急且有蔓延扩大的态势,需要投入大量的社会救助力量时,事件发生地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事故等级要求逐级上报,请求增援。在增援未到来之前,当地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发布动员令,及时通知所有纳入搜救网络的社会救助力量,前来参加搜救行动,竭尽全力控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如果内河水域突发事件很小,不需要投入大量的社会救助力量时,事件发生地的应急指挥机构在正确分析决策的基础上自行处置。

6、各级海事管理部门应在搜救中心或分中心的领导下,定期组织社会救助力量开展内河水上搜救有关知识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参加“人命救助”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内河水上搜救运行管理机构要组织编制内河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开展内河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使从事水上活动人员了解水上工作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能力。内河水上搜救运行管理机构要对自身的工作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对被纳入到社会救助力量中的相关人员的应急能技和安全知识应选派人员进行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不断满足内河水上人命救助工作的需要。

县级搜救分中心应每半年举行一次由社会救助力量各成员单位参与的内河水上人命救助和应急通信演习,提高实战水平。

7、设立专项搜救基金。多年来长江等内河水上人命救助只有社会效益没有经济效益。在目前内河水域还没有专业搜救力量的情况下,大量内河水域搜救依靠公务船舶、军事舰艇、社会船舶等非专业救助力量,这给参与搜救单位带来燃油消耗、人工费用等经济损失,如果这些搜救费用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必将影响各单位人员参加内河水域人命救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因此务必要设立专项搜救基金,用于奖励或补偿参加内河水域人命救助行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并满足内河搜救工作的日常经费需要。

8、对参与内河水上“人命救助”的社会救助力量实施奖励制度。

社会救助人员参加内河水上“人命救助”应急行动致残的,应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级内河搜救协调机构报交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对按内河水上各级搜救机构协调参加内河水上“人命救助”的船舶,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级内河水上搜救中心给予适当的奖励和经济补偿。

9、实行内河水域搜救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把责任追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内河水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履行社会救助力量规定职责单位、人员,由内河水上搜救运行管理机构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各级搜救机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加快内河水上搜救方面立法,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好的法律法规是组织好、发挥好社会救助力量在内河水域中“人命救助”工作的保障。另外社会各种组织形式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向前发展,人们按照法律法规来从事各项社会活动的意识会越来越强。

因此社会救助力量的组织、行动的实施、行政管理程序和监督的内容都离不开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加快在内河水域“人命救助”中的立法,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快社会救助法制建设,构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及法律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四、结论。以上措施实现后,社会救助力量在内河水域中的“人命救助”中必将发挥越来越巨大作用。为此内河水域中的各级政府和海事监管部门,务必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指示“要通力合作,尽最大努力,抢救遇险人员”和温家宝总理批示:“人命关天,要想尽一切办法,采取一切措施,协调一切力量”,将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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