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联合体是一个临时组成的实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既没有联合体的公 司,也就没有联合体公司的公章。联合体的签署和盖章,一般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如 招标文件约定了,要求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成员签署、盖章,则各成员都应签字、盖章。但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约定,而在联合体协议中规定了主要方代表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的主要 方签字、盖章就可以了。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 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 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 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 订立的合同为依据。所以联合体的协议招标人非常看重,需要在联合体的协议中明确各自 的责任比例、责任划分和牵头负责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