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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不能成为解聘事由
案情:田某是一派遣公司的员工,与公司签有两年的劳动合同。因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被用工单位裁人,最近将他退回了派遣单位。派遣单位看一时没有用工单位,将田某辞退,理由是他被“退回”。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的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除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和第40条规定的劳动者无力承担或不能正常履行相应工作岗位工作被退回的情形:“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派遣单位不能以用人单位“退人”解聘派遣公司被退回的员工,而应积极为劳动者联系新的用人单位。(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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