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行政
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
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
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
权的;
(六)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
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七)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九)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
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
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申请。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