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加班费的时效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法》第...+阅读
近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及时审结一批涉及70名农民工追索劳务费纠纷案件。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2007年11月28日,原告张绪军、刘华建等70名工人相继应聘到被告重庆泰顺服装有限公司上班。上班后,被告未与原告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工人每月的工资报酬并给原告等人配发了工作牌。不料,天有不测风云,由于被告疏于管理、经营不善,导致债台高筑,于2008年6月8日停产歇业。相继欠下原告等人65元至8850元不等的工资。正当70名原告准备向被告索要自己的辛苦钱时,内忧外患的公司老板刘某却了无音讯,玩起了人间蒸发,原告等人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重庆云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绪军、刘华建等人到被告重庆泰顺服装有限公司上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被告之间约定了工资标准并配发工作号牌,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原告等人请求被告支付下欠工资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重庆泰顺服装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绪军、刘华建等70人工资款1318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