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校期间为就业准备的八大指标]1、至少实习三次或者兼职三次:可以在暑期实习,也可以在平时就找到兼职或者非坐班实习机会有很多创意和设计类工作是不需要坐班的。建议实习与兼职不要集中在一类工作中,也不要...+阅读
大学生正在求职过程中,有些学生在被用人单位看中后,一般会先在单位实习一段时间,那么此时他们在表面上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在校大学生,又是企业员工。在此期间,如果大学生与企业发生各种纠纷,他们的权益将如何保护?这一群体是不是我们所讲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典型案例
小丽家住海门, 2006年2月,拿着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发给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海门一公司应聘办公室文员工作,此时,小丽的毕业论文及论文答辩尚未完成。经公司审核和面试,一个星期后,公司便通知小丽去上班。一上班,公司就与小丽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丽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丽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上班两个月后,小丽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小丽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6年8月,伤愈后的陈某多次向公司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身份属于公司员工,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2006年11月8日,遭遇车祸的小丽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公司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小丽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而小丽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4月作出了仲裁裁决,认为小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并驳回了小丽的反诉请求。小丽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遂向海门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
双方观点:
小丽认为,自己已年满十六周岁,就具有就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学校已经向其发放了双向选择推荐表,就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推荐表中已载明了自己的情况,包括尚未正式毕业的事实,公司录用时予以了审查,不存在隐瞒和欺诈,法律也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的规定,因此自己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
公司辩称,小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是在校大学生,其应受学校的管理,不可能同时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不可能成为企业成员,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作为一个自然人不能同时拥有职工和学生两种身份,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小丽之所以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其目的是为了其交通事故后要求公司办理劳动保险,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部门不可能为学生进行投保,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完全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小丽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丽已年满16周岁,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何况,原告已取得学校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被告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原告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考核(面试),对原告至2006年6月底方才正式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晓,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小丽持《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不具备法定无效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原告小丽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认为:小丽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本案是江苏省首例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效力纠纷案。笔者认为,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有待商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校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小丽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不同的学科对于劳动者这一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在劳动生产领域或劳动服务领域从事劳动、获得一定职业角色的社会人。按照这一定义,凡是参与实际的社会生产过程的人,都可以称之为劳动者。按照这种理解,不仅工人、农民、各类知识分子是劳动者,而且从事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各级官员、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也可以说都是劳动者。因为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均是社会生产劳动过程的一个具体构成部分。
然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同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角度来讲劳动者的。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在小丽毕业之前,在公司已经工作,虽然表面上跟公司其他员工一样,但实际上是因为其在学学生的身份而使其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视为就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不发生效力,小丽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延伸阅读:
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常见花招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它可以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益。以下是关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常见花招,希望大家认真阅读!常见花招:目前存在部分企业...
2011在校大学生入党申请书尊敬的北京大学校党委: 我郑重而又激动地提出我期盼已久的申请:申请加入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实现我一生为人民服务的理想!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先锋队,是我们社会主义革命成功的...
在校生代表大学毕业典礼感言在校生代表大学毕业典礼感言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师哥师姐们: 大家下午好! 我是生命学院的学生XXX。很荣幸,也很激动,能够代表全体在校生在这庄严而隆重的毕业典礼上,向即...
签订劳动合同须知劳动关系是指受劳动法调整的,在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下面小编为大家推荐的签订劳动合同须知,希望大家认真阅读...
优秀在校大学生入党申请书尊敬的党支部: 我志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为人类的正义事业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
2011年大学在校生的党校思想汇报2011年大学在校生的党校思想汇报范文敬爱的党组织:当我接到参加第43期党校培训学习的通知时,我的心情是难以形容的激动。能够担任城环五组的小组长为广大同学服务,更让我感到无...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合同说明为保护同学利益,依法办事,规范以往就业工作中的不合法现象,今年的就业协议书同往年相比有很大改变,实际上已是一份比较完整的合同.要求填写不能出错,否则合同无效,将直接影...
在校大学生旅游市场开发策略研究【摘要】与大众旅游相比,大学生旅游市场的培育和开发存在着特殊的规律性。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观察法和问卷调查法及数理统计法,通过对郑州大学体育学院476名在校大...
如何签订三方协议及劳动合同如何签订三方协议及劳动合同 (一)、认识不同的协议 《三方协议》【咱们应届的就是这种】 是本站在第一次就业的时候必须签署的协议,由学生本人、毕业的学校、学生要去的单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