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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下面带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论文范文,欢迎阅读。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1】摘 要:金融创新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各国纷纷重新审视国内的金融监管体系,我国的金融体系同样存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在金融创新趋势不可逆转的情形下,借鉴国外经验,找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缺失并提出完善的措施建议:完善立法;树立新价值取向,完善监管体制;督促信息披露;金融纠纷司法解决手段;金融机构等级制;明确金融机构责任。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来看,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促进了金融繁荣,另一方面却带了巨大的金融风险,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在这场危机中,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巨大的侵害,成了牺牲者。
一、金融消费者与金融创新的关系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早在20世纪末伴随着金融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出现在发达国家。在我国虽被广泛使用,但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理解为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社会成员的泛称[1]。笔者认为,这个定义在概括金融消费者的范围上过于狭窄且不明确。现实中,购买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务的已经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成员,还包括了众多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实际上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资本来源,并且由于分散,无形中扩大了金融危机波及范围。同时,中小投资者在信息、知识、资源、交易能力、市场经验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其利益随时都可能受到侵害。在相关法律制度和保护机制尚处在构建和完善的我国,就应更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如果将其排除在金融消费者范围之外将会在源头上构成对其利益的损害。另外,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的不同在于它具有明显的投资目的性,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社会成员和中小投资者就突出了该目的,显然更为合适。金融创新产品是金融机构利润增长点和竞争力的体现,是整个金融市场向纵深发展的必经途径[2],金融创新为金融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因此不能因为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金融风险而一味遏制金融创新。只有在金融创新背景下加强金融监管,才能防范金融风险,这就要求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了分解风险,金融创新产品不断被分解、打包、整合各种基础性的资产债务,并披上各种诱人的外衣,刺激金融消费的购买欲望。此外,隐藏的这些基础性资产债务的真面目不能被看清,模糊了人们对风险的评估。危机出现后,金融创新产品的链条式反应使危机影响辐射至所有购买者、所有涉及的行业、领域,最终扩散到整个金融领域。从这个角度而言,学者们大致同意美国的次级债危机是诱发此次金融危机的根源,而对次级债追根溯源就知道危机实际上是来源于金融创新。过分依赖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放松金融监管是促进金融创新的一种有效方法,美国危机前的金融繁荣也印证了这一点。但是,忽视作为金融创新参与者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必然导致市场无序和金融基础的动摇,严重的会引发金融危机,这一点也已经由美国的次贷危机所印证。因此,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也是导致次贷危机的原因之一。也就是说引起此次金融危机的原因并不只是金融创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缺失同样是危机根源。所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是必须,保护金融消费者应该成为金融监管基础价值。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微观利益、人权保护、公平正义,更关乎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宏观经济的稳定。就金融消费者个体而言,在面对强大而专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时无疑处于弱势地位,形式上的公平无法实现对权益的保护,只有通过外部力量除强扶弱,偏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才能达到实质的公平[3];就金融体系而言,消费者的信心是金融发展的基础。只有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金融机构才能够实现效益最大化,也才能够为金融业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保证金融业理性、健康发展;就整个社会而言,金融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国民经济息息相关。全球金融危机使人们重新认识到金融消费者与金融创新之间作用与反作用关系。一方面金融创新拓宽了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领域,为消费者的资本升值创造了可能;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的青睐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动力。如果金融消费者不仅没有因为金融产品中获得期待利益,还因此投资而亏本破产,势必会减少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从而抑制金融创新的发展。因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是金融创新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对于促进金融创新有重要的意义,必须树立最大限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理念。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缺失及其成因现实中,因为相关的立法跟不上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已有的保护机制难以真正运行等原因,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象屡屡发生。
(一)权利保护缺失的主要表现1.安全权现实生活中,金融消费者经常受到侵害的安全权主要是财产安全和信息安全。复杂和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尤其是作为金融创新代表的银行卡业务和电子支付业务的全球普及和应用,更增加了金融消费者安全风险,也就频繁出现金融机构结算客户资金损失或者密码等个人信息外泄纠纷。2.知情权金融市场的高度专业性使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面临众多困难,尤其是信息不对称直接导致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因此作为自由选择并实现公平交易前提的相关金融知识和信息非常重要。但现实中,一些金融机构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不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相关的知识介绍,更不清楚告知存在的投资风险和金融机构的免责事项,甚至虚假宣传。同时,多数的金融机构没有形成动态、持续的信息披露制度,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危机来临时,既缺乏专业知识,又缺少相关信息的金融消费者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必然成为金融危机的受害者。3.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实际上,金融机构的单方免责格式合同却将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在形成法律关系时就置于不平等的地位,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到很大的威胁。
(二)权利保护缺失的成因保护依据不足、范围狭窄、保护力度不够和保护机制的不健全是阻碍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也是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本原因。1.立法缺失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集中在一般商品和服务领域,对金融行业较少涉及,且适用性不强[4],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他涉及金融业的法律,如《保险法》等也没有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立法的目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只是散见于部门规章或行业规定,效力层级低,操作性不强。分头立法规定也导致业务范围之间的不一致,不仅不能适应我国混业经营的现状,也不利于形成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合力。总之,立法上将金融消费者排除于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一般消费者行列,特殊金融领域法律又无所涉及或效力低下,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无法可依。一些原则性规定又无法适用,出现了法律严重落后于现实的尴尬局面。2.执法机构监管不严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机构是分业监管模式,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无法达到全面监管的状态。再加上监管视角仅局限于保证金融机构的运作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保护金融消费者不是监管机构的价值选择,金融消费者被侵权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从我国金融业现有相关立法的精神可以看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金融机构利益是首要的目的。这种理念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必然无法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发生纠纷时,执法监管机构并不能给予金融机构合理处罚,也不能帮助金融消费者挽回损失,使消费者对金融监管机构产生极大的怨气和不认同感,也加剧了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对抗性。另外,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大都扮演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决定实施者的角色,贯彻保护金融机构利益的宗旨,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足[5],可以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纠纷的这些机构又因为同样缺乏相应的沟通、协调与解决的方式,使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不减反增。3.金融机构保护不力金融行业具有专业性使普通消费者不能完全而准确理解金融类合同,也不能对风险做预期的评估,这意味着金融投资完全是一种类似赌博的非理性行为。金融机构不重视保护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交易时应用各种手段最大限度排除自己的责任,并将风险转移给金融消费者。同时,基本不公开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金融消费者完全处于被动局面,无法做出决策和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最终成为金融机构运作的替罪羊。
三、后危机时代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经验及借鉴金融创新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如何在金融创新背景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从而保证整个国家的经济保持持续的发展动力是首要问题。美国率先转变其金融监管的价值取向,并推出了一系列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突破口的改革措施重整美国金融监管机制为我国在后危机时代处理金融事务开阔了视野。
(一)具体改革措施第一,根据改革方案成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确定该机构将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并拥有与其他监管机构同样的权力。同时辅之以增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度、简单化、公平性和可得性四个方面进行消费者保护改革[6]。第二,树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理念,整合纷繁复杂的监管机构,填补监管的真空地带。(1)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设立个人消费金融保护署,弥补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于联邦特许或者担保银行、信用机构的监管空白。对拥有相关监管权的机构进行整合,在突出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理念同时,实现监管机构的承接。(2)充分吸取教训,对金融机构盲目、滥用发贷行为设置新型责任,并且授权监管机构根据形势对金融机构不公平、欺诈性的交易做出新解释,以适应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需要。(3)特别许可各州及自治市采取比个人消费金融保护署更严格的监管措施[7],打破一直以来联邦贸易委员会的限制,给予地方应对金融市场和多样的金融商品与服务的自主性,灵活监管的方式和手段。
(二)经验借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缺失是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美国在危机后采取的多种措施为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借鉴。1.确立保护金融消费者理念因为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不当,引发金融行业整体风险呈井喷式发展,最终导致金融危机,才让人们重新审视原有的监管理念。只有保证金融消费者持续购买力,才能为金融创新提供持续的动力。金融消费者的购买力来源于其利益,必须树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监管理念。2.重视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信息披露《个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法案》中强调金融消费者相关专业知识和信息是其做出正确决策的依据,也是避免金融风险的基础。因此,要通过多种形式让金融消费者了解更多的专业金融知识,提高判断能力,督促金融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实时公布信息,帮助金融消费者处理金融事务。3.合理设置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市场的需要,更要有明确的监管权限和对象范围。我国分业监管模式已经暴露出了不适应混业经营的弊端,其中监管不力、监管真空或重叠等最为突出,因此有必要改革我国的监管机构。
四、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措施建议审视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增强应对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危机和风险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只有吸取经验教训,借鉴他国成功经验,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监管的价值目标对现存的监管机制做出大胆改革,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巨大效益,降低金融风险。
(一)完善立法金融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的很大原因在于没有法律肯定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法律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纳入保护范围。因此,要保护金融消费者,法律体系的构建就是首要环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可专门就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做出特殊规定,并辅之以行业规定。这样,既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又提高了保护依据的法律层级,消除原则性规定的模糊性,增强法律、法规的效力和操作性。
(二)树立新价值取向,完善监管体制由美国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表明,必须正视金融创新产品的外部性特征,重视专业性、复杂性、不透明性带来的金融监管的难度。摒弃过时的金融监管理念,树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作为金融监管的价值取向,才能为金融创新提供强大的动力,保证金融市场的持续稳定。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相伴相生,高回报意味着高风险。较高的风险为金融消费者投资带来了不确定性,我国混业经营的金融市场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监管难度,所以必须改变目前的单一监管模式。建立包括官方监督、民间监督与金融消费者个体监督的监督模式,充分发挥民间与个体监督及时性和直接性。另外,要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依靠其专业性、权威性和有针对性的优势成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力量。它提供的金融纠纷解决的专业平台,不仅有利于争议的处理,更有利于金融机构信誉的维护。
(三)督促信息披露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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