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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学课程体系中法学实践课程的创新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摘要:学校发展医事法学课程体系建设已经初具雏形,但其中法学实践课程的贯彻与落实仍存在思路不清、重医轻法、缺乏经验等问题。
模拟法庭是一种较为成熟的法学实践课程形式,将之引入医事法学课程体系之中,对于丰富、完善法学实践课程、实现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和创新有着深刻的意义。
关键词:医事法学;课程体系;法学实践;模拟法庭
从1996年起,医事法学已经历了近20年的时间,在培养体系、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师资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进步,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人才。
但在医事法学人才培养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课程体系还存在精细化的空间。
模拟法庭是一种新型的实践教学形式,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将其引入医事法学实践教学中,能够补充、完善现有的医事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并实现教学方式和方法的创新。
一、法学实践课程的现状
医事法学的课程体系大致分为两部分――理论课和实践课。
实践课包括医学实践和法学实践两个部分。
但各院校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却呈现出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重医学实践轻法学实践的特点,尤其是法学实践课形同虚设,并没有实际开展。
造成这样的情况原因如下:
(一)法学实践课程的设置思路不清晰
在医事法学的课程体系中,理论课的架构十分清晰,而实践课程的设置则显得过于粗放。
除了一部分院校将学生送入临床医学院进行实习之外,法学方面实践训练基本没有。
法学实践课程需要配合医事法学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做出整体的安排和设置。
但是纵观目前国内所有开设医事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对此都没有特别清晰的思路,反映在教学实践中,这部分内容就不会完整,甚至是缺失的。
(二)法学实践课程设置缺乏有效参考
在国内,由于对法学部分的实践课程设置并没有清晰的思路,实践中缺乏相应的教学积累。
国际上,很多国家该类人才的培养体系和思路与我国差别很大。
因此,国外的一些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不相符,医事法学的法学实践课程设置没有太多成型的经验可以借鉴和参考。
(三)重医轻法
医事法学到底是偏医学性质还是偏法学性质仍存在很大争议,但从国内开设医事法学专业的院校性质来看,该专业无疑带有非常浓厚的医学色彩。
这样的倾向影响今后的医事法学人才培养走向和专业设置的倾向。
医学意味越浓,在课程设置中法学课程安排就越薄弱,而在实践课程环节,法学课程就彻底被忽略了,这是重医轻法的结果。
二、模拟法庭融入医事法学实践课程的积极效应
(一)使医事法学课程体系落实得更加彻底
将模拟法庭融入到法学实践课程中,不仅可以弥补医事法学专业实践课程长期存在的落实困难,完善整个课程体系,更重要的是其对学生逻辑思维、专业表达、实务处理能力的提升有非常大的帮助。
(二)平衡医和法间的关系
我国的医事法学还是医学意味更加浓厚一些,医和法之间的不平衡与该学科设置的初衷相违背。
模拟法庭教学形式的引入能够将这种长期的失衡状态予以纠正,为学科的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三)增加职业体验
在医事法学的课程设置中增加实践课程环节,目的是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并在此过程中增加对职业的体验和认识模拟法庭特有的角色扮演能够让学生认识并感受到法律职业的不同类型,更有利于帮助学生构建起全面完整的职业观念。
(四)加深对医事法学培养目标的理解
从本质上来看医事法学性质应当与法学性质更为靠近,是一个社会管理方面的学科。
模拟法庭教学形式的融入,对增强医事法学社会科学的色彩和对正确理解医事法学的培养目标有着深刻的意义。
(五)为全面培养人才提供可能
医事法学的目标是培养既懂医又懂法的复合型人才,模拟法庭是法学专业的一个重要的实践教学形式,将之融入到医事法学的实践教学中,无疑能够为人才的全面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三、医事法学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设计与实施
医事法学模拟法庭课程的设计与法学模拟法庭课程设计大致相当,只不过需要考虑医事法学专业的特点,增加医疗卫生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色彩并将之融合在模拟法庭的各个环节之中。
组织者可以按照下面的思路设计和实施模拟法庭课程。
(一)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开展的时间点
模拟法庭的开展涉及两个时间点,一是在学校已经将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课程开设完毕,学生掌握了必备的基础知识。
因此,模拟法庭教学不能过早开展。
同时也不能开设太晚,与学生复习考研、出国、找工作和医学实习等相冲突,建议将该课程设置在整个学制的中间阶段。
二是考虑到模拟法庭课程从实施到最后结束需要两个月的时间,不能拖至学期末学生准备考试的繁忙阶段。
因此从开学初就应当着手组织,在学期中就应当组织实施完毕,学生精力投入、专注度都比较好,教学效果最佳。
(二)注重案例的选择和设计
模拟法庭案例选择至关重要,他关乎整个教学活动的开展和最终效果,作为医事法学模拟法庭的案例应当结合医事法学专业的特点、培养目标进行选择,根据医事法学课程设置和安排的总体规划,笔者建议案例的选择和设计应考虑如下几方面:
1.尽量选择与医疗有关的民事纠纷。
民法学是基础的法律学科并且生活化,所涉范围非常广,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
民事诉讼程序也较为适中,因此非常适合模拟法庭教学。
考虑到医事法学专业的特点,可以将医疗纠纷纳入到考核范围,让学生既掌握专业知识又熟悉专业知识背景,一举两得。
考虑到刑事案件涉及的当事人相对复杂,检察机关、被害人都要出庭,这在实际教学中很难实现,所以不建议采用刑事案件。
2.尽量锁定一审程序。
我国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一审程序相对基础,模拟法庭采取一审程序更有助于学生对于我国的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进行深刻地了解和领悟。
一审案件也相对完备,查明事实和运用法律的过程更加完整,给学生的职业体验也更加丰富。
而二审程序由于已经有了一份生效判决,甚至有可能书面审理,情况更为复杂一些,因此不太适宜作为模拟法庭教学的备选程序。
3.简单清晰的案情。
在校大学生没有能力处理非常复杂的案件,因此选择那些法律关系明晰、争议不大、不太复杂的案件符合教学由浅入深的规律。
任何学校通过组织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最为主要的方面使学生掌握法学实践的相应技能。
如果案件过于复杂,学生会在案情上纠缠过多而导致无暇顾及案情分析、证据运用以及诉状写作等实践技能。
4.注意角色分配及其平衡。
真实案件容易出现一边倒的局面,而模拟法庭是一种教学活动,要注意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证据分配的平衡,从而保证学生在准备案件过程中都能有发挥的余地。
模拟法庭的案件与真实案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在于模拟法庭的案件来源于真实案件,区别是真实案件的审理注重结果,而模拟法庭的案例注重从过程中透视出法学技能,以教学为目的,因此要进行甄别、调整和设计。
(三)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1.报名组队。
报名组队可以采取限制和非限制型两种。
限制型是限制队伍的数量,组成人数,此种方式有利于组织者在赛事、赛制上进行预先安排,缺点在于报名队伍过多或过少都会影响既定的方案。
非限制型是对报名队伍数量、组成人数不加限制,优点在于根据实际报名队伍组织赛事,但是缺点在于过于灵活不易掌控。
组队最好采取编号制,不透露队员的组成,这样可以避免信息泄露。
2.组织培训。
模拟法庭是一种课程,必须安排相应的教师进行针对性的讲解,包括开展案例分析、证据运用、诉状写作、庭审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3.赛制。
一般模拟法庭的比赛分为初赛、复赛和决赛。
初赛可以采取小组赛或者大循环赛,决出八强。
复赛是淘汰赛,产生决赛的四支队伍。
决赛分为半决赛和决赛,决赛在最后的两支队伍中进行,产生冠亚军,三四名之间可以不比赛直接并列。
4.对阵。
根据报名队伍的数量和初赛的赛制要制作对阵图。
不管何种情况,每支队伍都要出现至少两次,分别代表原告、被告。
所有出场分数合计作为该支队伍的总分,最终确定八强。
5.交换诉状。
学院设有竞赛筹备组统一接受各队伍的原被告两份诉状。
诉状的交换应秘密、单线进行。
交换诉状后不允许修改主要观点或改变诉讼思路,防止对其他队伍制造突袭。
6.合议庭组成。
为了兼顾模拟法庭的真实性和教学性双重特征,多年的实践显示组合式的合议庭比较适合模拟法庭。
选择一个真实的主审医疗纠纷的法官作为合议庭的审判长,选择诉讼法和实体法的教师作为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这样既可以照顾到模拟法庭真实案件审理的需要,又可以照顾到教学的需要。
(四)正确认识开庭审理
模拟法庭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既定的案件考察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因此与真实庭审存在很大的差别。
首先,模拟法庭的前提是假定事实已经没有争议。
模拟法庭的案件事实是无法求证的,法官需要转换思路,考察学生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和利用情况。
其次,模拟法庭是有时间限制的。
真实案件的庭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庭,时间并不是主要考虑的因素。
而模拟庭审一般控制在一个半小时左右,因此要着重突出真实庭审的一些环节如举证质证、庭审辩论等。
第三,模拟法庭重视过程不重视结果。
真实案件最终还是需要做出一个法律结论的,但是模拟法庭重视的是学生在这个庭审过程中的发挥、技能掌握和表现,并不要求有一个判决。
(五)重视庭后评价
如果将模拟法庭看作是教学活动,那么模拟开庭就是一场考核,考察学生在整个案件准备阶段的积累、对知识的运用、对技能的掌握以及临场发挥。
点评既是对整个教学过程的评价,也是对学生学习的总结,并且开庭之后直接评价还具有即时性,使学生立即了解自己的知识掌握隋况,教学效果极佳。
(六)加强归档和制度建设
若想将模拟法庭作为一个长期、持续的教学项目,相应的制度建设是不可或缺的。
每次教学活动结束之后的档案整理工作要及时进行,这样才更有利于总结经验、不断深化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
医事法学课程体系中法学实践课程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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