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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论文

05月06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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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论文

摘 要 每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需要一个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以奠定学科进步发展的基础,经济法也不例外。

然而,我国目前的经济法体系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

要建立真正科学完备的经济法体系,我们就应该从实际出发,从实然的角度分析经济法在现实经济生活的整个过程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以国家宏观调控为中心,围绕国家在调控市场主体存在、调控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调控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调控市场结构、调控市场主体经营成果分配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来抽象应然的经济法体系。

这样构建经济法体系的好处在于其外部渐次深入,前后呼应;其内部逻辑清晰,上下一体,能构成贯穿全学科的分析框架。

关键词 经济法体系 国家 宏观调控 市场规制

长久以来,关于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一直在人们的讨论之中,直到2001年其独立的地位才最终确定。

但是经济法的理论体系还没有成熟,一直处于发展之中。

为了巩固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成果,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经济运行,建立一套完备科学的经济法体系是研究经济法的当务之急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

在此,笔者针对我国当下的经济法体系研究作出如下分析:

一、我国现有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

(一)传统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

1.北京大学杨紫烜教授所提出来的国家协调论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①杨紫烜教授提出来的国家协调论主要是立足于管理这个角度来构建经济法体系。

按照他的观点,经济法体系主要由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以及社会保障法构成。

在这里,除本身就带有公法管理性色彩的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在市场管理法这一部分它涵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和特别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由此可见,杨教授在关注市场规制这一部分时也有宏观调控的倾向,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将他的观点总结为国家协调论了。

2.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麟教授提出的需要国家干预论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客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李昌麟教授的经济法体系主要有五个组成部分。

首先是经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在这里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市场主体的准入机制还包括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其次是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以及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制度。

最后一部分是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各种劳动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除此之外还将财政法、预算法、税法囊括其中。

3.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提出来的管理协调论或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论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部门法。

③史际春教授所提出来的经济法体系主要由四部分构成。

首先同样是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主体。

其次就分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

他的观点是典型的二分法,即严格区分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以此为基石构建经济法体系。

4.中南大学漆多俊教授提出的国家调节论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④漆多俊教授所提出来的经济法体系的构建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除总论部分外,将经济法规则分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

其中国家投资经营法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改革法。

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将具有国有属性的企业规制法从市场规制和国家宏观调控中单列出来,是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

(二)全新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

相对于上述经济法体系,湖北大学邹爱华教授抛弃了传统的将经济法体系一分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观点,以国家调控市场的具体规则为分析框架提出了如下全新的经济法体系:

第一编:总论,包括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体系;经济法的本质、价值和地位;第二编:国家调控市场主体法,包括市场主体设立法;市场主体消灭法;第三编:国家调控市场主体准入法,包括金融市场准入法;专卖专营市场准入法;外贸准入法。

第四编:国家调控市场行为法,包括市场主体的积极义务和市场主体的消极义务,简单地说就是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第五编,国家调控市场结构法,包括国家调整市场主体结构、地区结构、产业结构的规则。

第六编:国家调控市场主体经营成果分配法包括国家形成收入的规则国家收入支出的规则、国家收入储备的规则。

二、传统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评析

从整体上来看,上述四种传统理论都把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看成是构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

但是,当把他们的观点摆在一起时就很容易发现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各个学者根据不同的认识不同的角度,对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领域划分全然不一样。

比如,价格法在国家协调论、需要国家干预论和国家调节论中属于宏观调控法,而在管理协调论中属于市场规制法;对外贸易法在国家协调论和管理协调论中属于宏观调控法,而在需要国家干预论中属于市场规制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在国家协调论、需要国家干预论和管理协调论中属于宏观调控法,而在国家调节论中不属于宏观调控法。

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整个经济法体系逻辑存在很强的可变动性和主观性。

因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需要越来越多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不断增加的新的类型的市场主体、市场行为。

这个时候难免就会产生很多关于这些新出现的法律规范是归属宏观调控还是市场规制的争论,当这些争论最终无法得出统一的结论时,就会影响法律到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从社会实际层面来看,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宏观调控法可以起到市场规制的作用市场规制法可以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

比如我们熟知的税法,按传统经济法体系的观点,它属于宏观调控法。

但是它可以通过改变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和行为方式起到市场规制的作用。

而产品质量法本属于市场规制法,但它里面存在的国家标准又很明显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

再比如市场规制中的反垄断法,它就可以利用其中的合并审查标准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

由以上分析,上述四种理论虽然从外部结构上看是逻辑清晰合理全面的,但是从内部结构上看则是体系庞杂.其内容虽包罗万象但是却缺乏有机联系甚至于彼此矛盾,无法自圆其说令人难以信服。

三、全新的研究成果评析

相对于传统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笔者更加倾向于新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建立经济法体系有其必要性

1.它可以有效克服以上四种传统理论的不妥之处

从外部结构上看,邹爱华教授的上述理论涵盖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开始和结束全过程,使得经济法所调整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与此有联系的各类经济关系形成全方位多环节多层次的有机整体。

从内部结构上看,整个总论分论部分协调一致、前后呼应,且各个部分之间不存在相互叠加重复的矛盾构,成了完整严密的学科分析框架。

从稳定性和变通性来看,由于邹教授建立经济法体系的理论是贯穿整个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因而,无论是将来的经济社会发生什么样的变革,这套理论也足以开放发展,吐故纳新。

从现行性和超前性来看,这套经济法体系由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构成,并且结合了国内国外诸多经济因素,既衔接了当今中国经济发展的国情又借鉴了国际先进经济法法治经验制度,兼具先行性和超前性。

2.它可以更好地区分经济法与民商法

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构建经济法体系使得国家作为经济法永恒的一个主体处于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超然地位。

它发挥着指导、监督、调控的作用。

这样,无论是赋予或收回市场主体资格,使其取得或丧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还是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国家都充当着裁判者的角色,显然这就使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分更加容易。

(二)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建立经济法体系具有可行性

1.从现有基础理论来看

1992年以来,中国的经济法理论上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

主要提出了以下五种经济法理论:(1)国家协调论;(2)国家干预论;(3)国家调节论;(4)经济管理经济法论;(5)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

分析以上五个论点,我们可以看出其实无论哪种经济法基础理论,其核心都离不开国家干预或者说是国家宏观调控。

因而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来建立经济法体系有其广泛稳定的理论基础。

2.从经济法调整对象来看

就目前而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学界众说纷纭,杨紫烜等学者认为主要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几种。

而刘大洪、吕忠梅等学者则将其概括为市场规制关系和国家宏观调控关系。

但是,无论它们怎么划分,都无可避免地陷入界限混乱的状态。

可是,我们注意到,在讨论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之前,学者们却有这样一个共同的认识:这个特定经济关系发生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

因而,从经济法调整对象或者说调整的经济关系来看,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建立经济法体系有其可行性。

3.从经济法的基本属性来看

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核心问题就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组织和管理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繁荣经济,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

那么,从这个角度上讲,国家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中的地位,就像是行政法中行政主体一样,是个核心常量。

所以,我们将国家这一主体从经济法中独立出来,依照它对市场主体的存在、进入、退出、行为、成果分配等过程的规制为线索建立经济法体系具有极强的可行性。

4.从现存理论困境来看

在现有主流观点下,将经济法分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学者很难在划分具体子法律部门和孙法律部门是从属于市场规制还是宏观调控上取得一致的根本原因就是无论是市场规制还是宏观调控都离不开国家这个主体。

众所周知,宏观调控就是国家发挥管理职能运用有形的手调节经济运行,而所谓的市场规制就是市场发挥竞争优势无形的手调节经济运行。

我们知道,市场的调节分为积极作用的和消极作用。

当市场调节发挥的是它的积极作用时,就无需法律进行干涉。

而只有当市场调节发挥消极作用即市场的竞争优势转化成了盲目性,滞后性、自发性的缺陷时,才需要法律来调节。

这个时候显然就又需要国家宏观调控代替市场规制起作用,促进经济的发展。

所以,从这个层面分析,由国家这一单方面主体出发,依照它在整个经济过程中作用的发挥为线索建立经济法体系是具有极大的优越性的。

注释:

①杨紫烜,徐杰.经济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②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③杨紫烜.论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北京大学学报.1991(3).

④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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