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1)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2)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3)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人使用。
(4)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 遇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6) 用于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必须经项目经理部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7) 高处作业的防护门设施在搭拆过程中应相应设置警戒区派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8) 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刚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