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调研报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阅读
国家发展养老服务通知_国家养老网
11部委联合发文支持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规划委、市政管委)、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促进居民消费扩大和升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快培育发展新动力,增强经济韧性,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发展改革委等24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消费带动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综合〔2016〕832号)、《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精神,紧密结合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有效增加供给总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提质升级,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以及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等。
经过一定的程序,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增加服务供给,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为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目标提供物质保障。
三、主要措施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统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一)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开展城乡现有闲置社会资源的调查、整理和信息收集工作,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摸清底数和相关环境信息,建立台账。
有条件的地方,经主管部门、产权单位(个人)同意后,可由政府购置、置换、租赁、收回,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由政府直接运营或以招投标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二)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三)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四)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
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建设用地存量,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鼓励村三产留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六)鼓励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规范方式转向养老服务业。
可探索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非营利性机构。
支持各地利用现有培训疗养服务设施场地,以多种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七)各地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尽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便利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联审等机制,加快养老服务设施事项的办理。
(八)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区域外社会力量参与本地养老服务相关招投标活动。
(九)凡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均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
四、组织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确定部分地区开展先期试点,积累经验,条件已具备的省(区、市)可全面推行。
加强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国管局
2016年10月9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2】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养老服务业发展态势良好,发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显著提高,政策效果逐步显现。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抓好近期重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好《意见》要求和中央部门出台的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认真跟踪和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形势,及时总结重要政策创新、产业发展模式创新、规模以上企业发展、养老与相关产业融合等方面的进展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和计划,请于4月3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报送养老服务业政策落实和发展形势报告。
有关情况与数据统计截止到2015年3月底。
二、切实加大养老服务体系投入力度。
各地要优化投资结构,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要确保将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业。
同时发挥好政府投资引导作用,积极支持社会资本进入。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2015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有关工作,以老年养护院等专业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为建设重点,加强组织协调,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并做好养老服务项目储备。
三、积极谋划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各地要适时开展十二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针对养老服务体系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思路,根据人口变化趋势和当地实际,科学分析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发展目标,确保建设思路的可操作性、针对性和创新性,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
四、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意见》政策措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率先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和完善市场机制的思路,以综合改革试点为抓手,在已确定的八项试点任务基础上,大胆创新,不断深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
要对照试点主要目标、具体任务、重大项目、保障措施、时间安排等落实进度,总结形成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示范经验和创新政策,及时上报,三部门将适时在全国范围宣传推广。
五、扎实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重大工程。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卫计、国土、住建、银监、老龄等部门,推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养护院等专业养老服务设施、养老院和医养结合设施、以及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等建设,加强重大工程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工作联动机制,按时调度上报项目数据,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统计和上报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综合统计制度。
六、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
各地要结合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和健康与养老服务重大工程,培育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示范企业。
要在养老领域推进互联网+行动,将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和互联网思维与居家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相融合,对传统业态养老服务进行改造升级,通过搭建信息开放平台、开发适宜老年人的可穿戴设备等,不断发现和满足老年人需求,强化供需衔接,扩大服务范围,提供个性、高效的智能养老服务。
要以长效合作机制建设为重点,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医疗服务绿色通道,积极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要在居家社区服务方面推动养老企业连锁化经营,实施品牌战略,大力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开展社区无障碍设施改造等工作,并要鼓励养老领域的大众创业,培育小微型家庭式养老服务机构,对普通住宅用于开设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变更设施用途、消防审批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七、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模式。
积极开展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将企业项目收益债券推广到养老服务领域。
各地在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重大工程中,要积极利用新政策工具,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
要切实推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充分考虑小微企业发展现状,为其参与购买服务创造条件。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探索以基金管理方式运用政府投资,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八、有力维护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
各地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放管结合,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事前调研、事中督查和事后监管,形成整体监管合力。
要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特别是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要切实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最大限度支持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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