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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现状及对策研究

07月25日 编辑 fanwen51.com

[运动会裁判员广播稿]运动会裁判员广播稿【1】 【无人喝彩---致大会裁判员】 同样的骄阳, 同样的暴晒, 没有热烈的欢呼, 没有激动的喝彩。 你用精密的仪表, 和细致的耐心, 记录着运动员的辉煌。 我为...+阅读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是我国司法文书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裁判文书作为法院与法官的最终产品,不仅体现了审判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而且在执行法律、化解矛盾等方面,成为展示我国法律制度、法治理念和法律文化的窗口。但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特别是在基层,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虽从整体上来讲结构较为合理、基本能起到令当事人服判息诉的作用,但仍然存在很

多问题,比如:格式化现象严重;部分裁判文书对程序性事项的记载不够,说理较少;对证据仅仅是简单罗列,未深入分析;语言上有瑕疵,事实不清;对细节关注不够,有低级错误出现等等。产生以上现象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诸如: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单

一、陈旧;受到传统文化及社会现实的负面影响;法官个人责任心不强;内部管理制度不够科学等等。笔者个人认为,要解决以上问题,宜从以下几点入手:提升认识高度,增强责任心;加强学习,提高法官个人素质;改革制度,探索科学的管理方式。另笔者针对 “合议庭不同意见” 是否应公开、 “法条附后”问题、“法官后语”问题等目前理论界、实务界争论较多的几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希望得到大家的批评与指正。

法院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宪法赋予的审判权,在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它是法官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法律回答,是就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书面结论,也是对当事人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书面确认。“一份好的裁判文书是法官责任、水平与良知的宣示。” 通过裁判文书,群众可以了解到人民法院行使职能的流程、方式与依据,制作出说理透彻、论证严谨的高质量裁判文书不仅是检验法官职业能力的重要标准,也是改革审判方式的必然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希望。目前,司法界、理论界对我国司法裁判文书制作的现状讨论很热烈,在学习了各位专家、学者、同仁的文章之后,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员,我不敢在理论上妄加评论,但欲就基层现状以及几个热点问题谈点个人看法,以求教于各位老师。

一、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的现状

2001年6月,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工作会议召开以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质量已有了质的提高,但就基层法院来讲,仍存在着一些不足。笔者通过对平桥区人民法院近几年生效的裁判文书的研究和分析,发现当前基层法院在裁判文书的制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

1、格式化现象严重,千案一面。很多案件的判决书乍一看似曾相识,甚至有的文书仔细一看最大的区别竟是原告与被告的名称。很多裁判文书中空话、套话较多,主文部分基本都是沿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的“三段论”, 对当事人起诉状和答辩状全盘照抄照搬,导致很多简单案件的裁判文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就是对前文的简单重复,读来让人顿生冗余之感。

2、部分裁判文书对程序性事项的记载不够,首部的表述过于简单,有些文书案件的立案时间、送达时间不做介绍,对案由的表述不够正规;“判决书的说理部分系判决书的灵魂,是充分展示法官思路,依据法律规定和精神,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根据证据规则阐述论证的平台” ,可目前很多裁判文书说理部分较少,往往是一两句话带过。有的裁判文书未将争议焦点点透,该讲的道理没有讲出来;还有的只堆砌所适用的法条,而没有运用法理分析适用该法条的道理,缺乏对法条中所蕴含精神和法理的阐释。这样做尽管在实体上可能是正确的,但有程序上的瑕疵。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应在于让普通百姓读懂并认可其公正性,使胜诉者赢得堂堂正正,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

3、有些文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缺乏支持,对证据的认定仅仅是简单的罗列,而未逐项分析,使当事人不能清楚的了解哪些事实和证据存在争议,看不出有关定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从而削弱该文书的法律说服力。

4、少量文书对案件事实表述不够清晰,对案情交代不够全面,省略了一些必要的细节,使下文对事实的认定中稍显证据不足,导致裁判文书有前后不一致的现象发生。另外,文书事实陈述部分语言单调,文风刻板,个性化风格无从谈起,文书可读性差。

5、很多裁判文书对细节部分不够认真,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有错别字现象出现,部分填充式裁判文书手写字体潦草,数字、时间等关键部位不易辨认;第二,计量单位和数字使用不够规范,有少量计算错误;第三,文书制作装订不规范,有的不同页码的页面设置不一致,采用字体、字号不同;第四,文书最末处加盖印章不规范,相当多的文书印章斜盖,有损人民法院的尊严;第五,文书印刷质量差,用纸规格不统一,造成订卷时纸张大小不一。

二、分析以上问题产生的根源

从总体上来说,出现这样问题其原因就笔者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1、近年来,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在不断探索和改革,但目前我们总体上还是以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试行)》即“92样式”为主。该样式虽能基本做到层次分明、叙事清楚、说理透彻,但在今天已显得有些拘于形式。现在各种复杂、新型、疑难的案件层出不穷,所有案件都套用一个模式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了。

2、我国传统文化及社会现实的影响所致。法官是一种特殊的

职业,职业的磨练,使很多法官都养成了不显山、不露水的严谨习惯和作风,再加上传统文化里中庸之道的思想及社会大环境的双重影响,“言多必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被一部分人奉为座右铭,这直接导致了部分裁判文书的简单化、格式化和部分法官的责任心不强。

3、法官个人因素的原因。当前,在法院系统,特别是在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个人能力差别很大。有些法官经常只注重自己的审判权,而忽略了当事人的权利,判决文书说理不足,针对性不强,有时缺乏公开性,使当事人不能清楚的了解判决书的具体内容,使其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还有的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不注意细节、粗枝大叶,导致在文书中或多或少出现一些低级错误。

4、法院内部管理不够规范,相关制度未能真正落实。在基层法院,相当多的裁判文书制作工作都是由书记员完成,有的书记员认为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并非是自己的责任,只要有承办法官的审查把关,自己机械地履行完程序,就算圆满地完成了任务。这种机械死板的管理模式必然影响书记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同时无形中也增加了法官的责任和负担。这样的结果直接造成了裁判文书在最后装订好后、送达当事人之前所必经的文检程序被省略或流于形式,导致最终在文书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以上问题由来已久,要想迅速解决也不现实。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为宜:

1、每一位法官都要从思想上提高对裁判文书制作的认识高度,增强责任心。裁判文书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桥梁,是司法权威的载体,是诉讼价值的体现。法院裁判文书不仅记录了审判权的运用过程,也综合反映了承办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只有每个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以全局的高度真正从内心认识到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意义,司法界裁判文书制作的总体水平才会进步,公平与正义的社会价值目标才会真正实现。

2、加强学习,提高法官个人素质。“要制作出语句凝练、结构严谨、论证有力、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从根本上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就必须回到基础。回到基础,就是要学好中国语文。” 法院裁判文书是应用公文,与写其它文章一样,法官除了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外,还得具备词义辨析、遣词造句,准确使用标点符号这些文字基本功。千万不能盲目自信,以为自己是科班出身就无需再学习了。此外,每一位法官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个人的法律修养和综合素质。现在新型、复杂、疑难案件层出不穷,新的法律也在不断颁布实施,要不断学习法律以外的新知识,了解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新动向,研究新法律、新政策,以更好的服务于审判工作。

3、改革管理制度,探索新路子。制度建设的生命力在于发展和创新,而发展和创新的源泉和动力在于实践。 目前,以一些沿海发达地区的法院为代表,各地司法机关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和大胆的改革,对于这些经验或教训,我们完全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借鉴,吸取长处与方法,这将对提高裁判文书的写作质量有重要启示和帮助。

4、一些具体措施。结合平桥区法院的实际情况,建议实行以下措施:第一,强化裁判文书质量的监督机制,可考虑成立裁判文书审阅小组,成员由文字功底扎实的各业务庭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组成,专门负责裁判文书的校对和审阅,以把好文书质量关;第二,减少手写填充式裁判文书的数量,统一文书装订、制作的形式要求,将文书字体、字号、纸张大小、页面设置等要求都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使每一份发出的文书都美观大方;第三,可试行取消校对章的使用,若发现文书中有错别字等文字毛病就必须重新制作;第四,可由业务素质高、文字功底深的老同志举办讲座,向大家介绍裁判文书制作经验,并定期举行优秀裁判文书的评比交流活动,以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四、对当前一些热点问题的看法

当前,网络上对一些有关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问题争论很多,笔者才疏学浅,愿就一些热点问题和大家交流思想,诚待各位的批评与指正,现就以下三个问题发表拙见:

1、“合议庭不同意见”是否应公开

2002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尝试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增加判决的透明度与可信度。该院在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时,在范围上主要选择一些法律上存在一定争议但还不至于引起当事人严重对立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民商事案件作为试点;在内容上,不得披露发表不同意见法官的姓名,不得将评议的具体过程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公开;在表述方式上,强调着眼于案件本身,针对如何认识和处理案件进行阐述,保障裁判意见的严肃性和独立性。 以上措施,虽体现了“公开”的要求,但就基层法院现实情况来看,笔者认为暂时还是不宜公开。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尚不具备公开的条件,从内部来说,依照相关制度规定“合议庭不同意见”在订卷时应订入副卷,而当事人只能查阅或复印正卷材料,如果将“合议庭不同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公开,那副卷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作为基层法院,应待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及档案管理制度修改、完善之后在做行动不迟;从外部来说,当前在法制不健全、当事人不够理性、法官存在较大职业风险的状况下,法院审判工作受地方政府、党委、人大的干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情况在基层更甚,若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时稍有不慎,就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直接影响到案件承办法官的人身安全。

2、关于法条附后问题

法条附后,就是在裁判文书后将该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具体内容予以明示。笔者认为,实行裁判文书后附署法律条文,不仅使当事人方便明了地了解法官裁判的依据,更使裁判文书的法律教化功能得以直观体现,有利于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司法效应,应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实施。但在实施这一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对于案件事实简单、适用法条较少的案件,应尽量在主文中直接引用所依据的法条内容,避免一味的“法条附后”;第二,对确需附后的法条,特别是难以查找的法条,不仅要写明所依据内容的全文,也要将该法的颁布时间、实施时间、发布机关等相关信息写明,以使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依据更加明了;第三,保证所列法条准确无误,注重质量而非数量,避免法条的简单堆砌,走出引用法律越多越好的误区。

3、关于“法官后语”问题

“法官后语”是法官为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判决形成的理由,结合具体案件,于法理之外,在判决书后运用社会伦理道德知识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和感化的按语,于1996年在上海二中院出现并一直实行。 关于“法官后语”,从内容上看,是表达法官个人的感悟,是对相关当事人的劝慰、疏导,也是对定案依据的解释和分析,在某些场合,法官后语的确能起到教育、感化当事人服判息诉之作用,但是若无限制的使用则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某些“法官后语”极尽道德之教化,凸显人情之能事,欲借此达到以情感人、以情服人的目的。且不说结果是否如其所愿,单单这种法官个人情感的流露,便会使公众对法官的中立性抱有怀疑。从法律制度上来说,“法官后语”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裁判文书中的“法官意见”部分,在英美等国家,裁判文书由“裁定理由”和“法官意见”组成,“裁定理由”类似于我国的事实认定部分,“法官意见”则是法官个人表达自己信仰、观点、感悟的部分,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裁判文书是由法官个人署名,所以其裁判文书中出现法官个人意见是合适的,其“法官意见”也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而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法院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做出的法律上的判断,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代表法官个人观点,法官作为个人,在以人民法院名义发布的裁判文书后加进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个人观点,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从某种意义来讲,在陈述“法官后语”时,法官已经不再是以法官身份来表达自己的意见了,“法官后语”与法院裁判文书正文同时出现并不合适,有画蛇添足之嫌,同时也影响了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

目前,全国政法系统都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法院来讲,制作出完整、顺畅、简洁、庄严的裁判文书是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需要精通司法实务又具法学功底的学者型法官,社会也需要说理透彻、论证严谨、看得懂且充满人性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改革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要增强法官引用和解释法条的能力,循序渐进、逐步铺开、讲求实效,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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