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中小学校工作机构和领导职数设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强教育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针对目前部分中小学校存在的工作机构设置过多、领导干部超职数配备等问题,根据《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小学领导干部选拔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本着精干、高效、科学、合理的原则,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内部工作机构及领导职数设置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设置 中小学、职业中学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任务,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和时代发展的需要,合理进行设置。
1、高中(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一般配备校长1人,副校长(含副书记等)4人,规模较大、管理任务较多的学校,副职最多不能超过5人,24个教学班以下的学校,副职一般不超过3人。 普通高中工作机构一般设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人,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可各配副主任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教导处副主任1人。 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除参照普通中学的设置外,可设立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2人,具体负责招生、培训、生产实习和就业指导等工作。 高中可根据实际需要设校长助理1人。
2、县属初中、小学一般配备校长1人,副校长(含副书记等)3人,12个教学班以下的学校只配备副校长1人。 县属初中可设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人,15个教学班以上的可配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副主任各1人。 县属小学可设教导处、总务处,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人,18个教学班以上的可配副主任各1人,12个教学班以下的小学原则上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工作机构,可各配备主任1人。
3、乡镇(街道)初中一般配备校长1人,副校长1人,12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人。工作机构可设教导处、总务处,各配备主任1人,18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配教导处副主任1人。
4、乡镇(街道)驻地小学、完全小学一般配备校长1人,12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配副校长1人,工作机构可设置教导处、总务处,各配备主任1人;其中,12个教学班以下的完全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工作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农村初等小学不配备校长,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管理工作。
5、中小学、职业中学(含职业中专)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设立。为减少领导干部职数,学校行政管理人员与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女工委、少先队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按照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的原则,相互兼职。
二、领导干部教学工作量 各级学校的领导干部原则上都要任课、兼课。 高中、初中、小学校长、副校长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一个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3,中层正职干部不少于1/2,中层副职干部为标准工作量。其中,农村小学校长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一个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副校长及中层干部为标准教学工作量。 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一般为: 高中(职业中学)10-14节,初中12-16节,小学16-22节。 上述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是以语文、数学为基准确定的,其他学科教师周授课时数的折算办法由各学校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
三、纪律和要求
1、严格按标准设置工作机构和配备领导职数。各学校在设置工作机构和配备领导干部时,要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和工作需要进行配置,做到精干、高效、科学、合理。
2、严禁违反管理规定擅自设置工作机构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各学校在设置工作机构和配备领导干部时,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向上级部门请示批准,严禁私自设置机构和配备干部,对违反者,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单位工作机构和领导职数已达到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再新设或增加;原有工作机构设置不合规定或职数超标的,要逐步消化精简,尽快达到规定标准。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祝您好运一生一世,如果回答有用,请点“好评”,谢谢^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