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 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 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 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 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 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 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 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 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