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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医疗期

03月03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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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医疗期

呵呵,这个很简单,除了你上面提到的那个规定以外,其实还有一个文件:《劳动部关于贯彻的通知》中,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明确指出“医疗期的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那么,根据这个原则,你自己就可以算出来了,从18个月以前开始(也就是从单位想要解除的时候往前推18个月),到底请了有没有12个月的病假,如果没有,用人单位当然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累计超过12个月了,要分两种情况,其一,如果这个时候你的医疗已经结束,那么他如果觉得你的身体已经无法继续从事这个工作了,用人单位也应该先证明“不能从事原工作”,并且“另行安排工作”,然后再次证明“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40条),这样,才能启动解雇程序。

任何程序的疏失或者证明的不力,都属于违法解雇。 其二,如果在医疗期内尚未痊愈,也就是说医疗仍未结束,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实对于你这个案例本身来说,你的朋友并不是说就不能上班了,只需要保证在连续的18个月以内不请假满12个月,基本上就没有什么问题了。这个时候用人单位只能给你调岗,不能直接解除。 祝你的朋友早日康复!

什么是医疗期每个人都有吗?医疗期内有工资吗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部发1995 236号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1995年05月23日,劳部发(1995)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请问医疗期结束前30天下通知医疗期结束后的次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是医疗期满,故不能在医疗期满前30日通知,而只能医疗期满再通知。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要另行给员工安排一个工作,确不能满足工作需求,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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