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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毁法院法律文书会怎样处罚

03月23日 编辑 fanwen51.com

[关于提高法院法律文书质量心得体会]为进一步规范审判工作,切实提高法律文书的写作水平和案件质量,我市人民法院要求全体法官在制作文书时始终坚持“五个确保”,着力增强法官撰写判决书的质量意识,努力提高裁判文书...+阅读

撕毁法院法律文书会怎样处罚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2、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规定接待当事人应在专门的接待室接待是什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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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接访工作,限时回复人民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各级人民法院要不断提高办信接访人员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工作。做到来访有人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确保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来信、来访全部登记、建档,有条件的法院应将来信及来访纳入计算机管理,以便于登记、分类和查询。对于非诉讼信件及来访,根据所反映问题的类别及其主管机关,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对于诉讼来信、来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办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审查,并告知来信、来访人等待处理结果;虽然符合立案条件,但缺少申诉材料或法律文书的,应告知来信、来访人需补齐的材料;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对于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需要及时解决的,应在转处信件或接访的三日内,回复或告知当事人。对于一般来信、来访,应在转处信件或接访的十日内,回复或告知当事人。下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来信来访的答复,不得推诿或敷衍了事。

二、对来信来访和申诉进行摘报,及时反映和解决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摘报工作是申诉信访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人民法院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反映重大、紧急来信来访,防止矛盾激化,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摘报的内容包括:非诉讼来信、来访涉及有关组织、部门违反法律或者有关规定,问题较严重或者反映较强烈的;诉讼来信、来访涉及法院领导、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其他有代表性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摘报应当有真实的来信人姓名、有具体的来信内容、有准确的来信地址。摘报件要及时报送本院领导,根据情况,可批转有关组织、部门或者层报上级法院并通报有关法院。要及时查处和解决摘报反映的问题。及时了解问题或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对领导批示查报结果的问题或案件,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必要时,可将结果回复当事人。

三、加强接访场所的硬件建设,改善接访条件加强接访场所的硬件建设,是人民法院整体建设的组成部分,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便民、利民,体现司法文明。各级人民法院接待申诉来访应当在专门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造信访接待室。接待场所内应备有相应文具、桌椅供申诉来访群众使用,并应具备其他必须具备的附属设施,如洗手间、饮水设备等,体现司法活动的人文关怀。接访场所要经常加强安全检查,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使用安检、防爆、监控等设备,保障接访场所及人员安全,保证接访工作顺利进行。

四、依法及时审查申诉和再审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审查申诉和再审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一步规范办理申诉案件的工作程序。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下一级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本院认为应由本院再审的。依法不予再审立案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妥善做好当事人息诉工作。办理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机构及程序:立案庭信访部门为受理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机构。当事人直接递交申诉和申请再审材料,接谈人员经审查符合前述规定,应在收取材料后及时转立案登记部门予以立案。当事人邮寄申诉和申请再审材料,办信人员经审查符合前述规定,应在留取材料后及时转立案登记部门予以立案;经审查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及时函复告知当事人。立案登记部门收到信访部门转来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时间登记立案,及时转交相关审判庭或立案庭依法审查,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再审程序,并告知申诉人。

五、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清理未审结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查明积案原因,对严重超审限的案件予以高度重视。要组织办案人员,明确结案时间,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清理积案。在清理积案的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督促案件承办法官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按时完成积案清理任务,杜绝边清边超等现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限管理制度,不能违法办案,不能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六、建立和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减轻涉诉群众讼累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高效、快捷地审理民事案件,提高诉讼效率。对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减轻涉诉群众的讼累。要规范简易程序的操作规程,方便当事人诉讼,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充分体现诉讼民主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全面提高司法效率,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

七、规范法院诉讼调解工作,提高诉讼效率与质量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诉讼调解程序,充分发挥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势,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应当提供适当的场所为当事人调解创造良好环境。诉讼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调解,不得以判压调,也不得以调...

法院判错案一般会如何处理

我国的诉讼法是两审终审制。如果认为有错案的话,只能通过再审程序了。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提起再审的主体有当事人、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关于当事人的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关于法院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本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扩展资料:《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 第七条 各类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错案责任:

(一)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

(二)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工作过失导致诉讼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的;

(五)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的,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工作过失而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对法律法规、事实证据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偏差的;

(二)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的;

(三)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四)其他经审判委员会依法确认不构成错案的情形。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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