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内容摘要正当防卫理论极具实践价值,又存在诸多争议的一个理论问题。本文试从正当防卫的概念、意义、正当防卫的认定、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特殊的正当防卫等方面进行探讨,以便...+阅读
正当防卫是法律所赋予的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以保护合法利益的一项权利,但进行正当防卫受到严格的限制,防卫的限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防卫过当,根据其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本身没有独立的罪名,应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行为和后果,触犯了刑法
分则哪个条文规定的罪,就以哪一条的罪名定罪。
被告人杨永忠,男,汉族,生于1971 年9 月17 日,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彝良县人,家住彝良县荞山乡官房村大炉社。2007 年9 月7 日因本案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 月21 日被逮捕。现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永忠犯故意伤害罪,向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07年8月31日晚,仝庆贵在被告人杨永忠家称自己几年前被杨永忠、仝庆国殴打致伤未了结,叫杨永忠和仝庆国二人带其到成都医院去医治,或者每人支付2 万元钱了结此事,仝庆国听后便离开了杨永忠家。仝庆贵即在杨永忠家纠缠此事至凌晨2 时许,杨永忠未作明确答复,于是仝庆贵便将杨永忠家屋内的一个酒瓶摔碎在地上,后用手指着杨永忠的额头谩骂,并威胁要将杨永忠家的牛拉走,当仝庆贵将杨永忠家的牛从牛圈里放出来后,被告人杨永忠便随手提起放在门口的锄头从仝庆贵背后向仝庆贵的头部打去,锄把被打断,仝庆贵身体晃了两下后进到了杨永忠家屋里,被告人杨永忠又拿起了放在门口的另一根锄头把,来到屋里又用锄头把打了仝庆贵手部、肩背部等部位,将全庆贵打摔在地上,仝庆贵起来后来到了屋外,杨永忠又用锄头把一棒打在仝庆贵的腿部,将仝庆贵打倒在地,锄把被打断,接着杨永忠又向仝庆贵的胸部和腹部踢了两脚,见仝庆贵不能动弹才停止了殴打,仝庆贵被打后当天早上死亡于被杨殴打的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杨永忠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后经彝良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仝庆贵因头部钝器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直接致死。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永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永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没有提出异议。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以公开审理查明:多年前,全忠银以300元价卖了一匹病马给仝庆国,仝庆国转卖给了杨永忠,杨永忠将马医好后以710 元的价格又出售给他人,仝庆贵知道后,便多次找仝庆国和杨永忠索要差价,遭到二人拒绝。为此,仝庆贵与仝庆国、杨永忠发生了打架,仝庆贵打输后,声称自己被打伤便向仝庆国、杨永忠索要医药费,后经其他人从中调解,仝庆国、杨永忠各自对仝庆贵作出了补偿。尔后,仝庆贵又反悔,并在一天晚上,趁杨永忠不在家时带了一些人到杨永忠家将其一头价值900元的母牛强行拉走变卖占有,杨永忠知道后找到买牛人以卖价将牛赎回。
2007年8月31日晚,仝庆贵携带打架用的手炳来到被告人杨永忠家,再次以被仝庆国和杨永忠打伤之事未了结,叫杨永忠和仝庆贵二人带其到成都医院去医治,或者每人支付2 万元钱了结此事,当时仝庆国和康玉相等人均在杨永忠家,听到此话后仝庆国和其他人便离开了杨永忠家。仝庆贵即在杨永忠家纠缠此事至凌晨2 时许,杨永忠一直未作明确答复,于是仝庆贵便将杨永忠家屋内的一个酒瓶摔碎在地上,后用手指着杨永忠的额头谩骂,并威胁要将杨永忠家的牛拉走、小孩整死,当仝庆贵将杨永忠家的牛从牛圈里放出来后,被告人杨永忠便随手提起放在门口的锄头从仝庆贵背后向仝庆贵的头部打去,锄把被打断,杨永忠之妻周绍英见状后赶忙叫起睡在沙发上的三个小孩并带出家门,仝庆贵身体晃了两下后扑进杨永忠家屋内,被告人杨永忠又拿起了放在门口的另一根锄头把来到屋里,双方发生扭打,见仝庆贵手上带着打架用的手炳,被告人杨永忠又用锄头把打了仝庆贵手部、肩背部等部位,将全庆贵打摔在地上,仝庆贵起来后来到了屋外,杨永忠又用锄头把打仝庆贵的腿部一下,将仝庆贵打倒在地,锄把被打断,接着杨永忠又向仝庆贵的胸部和腹部踢了两脚,见仝庆贵不能动弹才停止了殴打,然后离家外出,仝庆贵被打后当天早上死亡于被杨殴打的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杨永忠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后经彝良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仝庆贵因头部钝器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直接致死。
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杨永忠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11500 元经济损失的协议(包括杨永忠的亲属原预付的安埋费2500 元), 余款9000 元已于2008 年1 月29 日支付。
以上事实有当庭质证的报案笔录、户口证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辩认笔录、刑事照片、检验报告、dna 鉴定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证明。
根据查明的事实,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认为:
在仝庆贵一直用言语相威胁,并实施了侵犯杨永12全文查看忠合法财产权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永忠才采取了正当防卫的手段阻止仝庆贵的不法行为,但防卫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永忠辩称自己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动手,且不是想打死受害人,只是想让其不再危害到家人及财产安全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杨永忠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
实,自首成立。另外,被告人杨永忠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1500 元,被害人亲属也要求对被告人杨永忠从宽处理。审理中,被告人杨永忠认罪态度好。因此,综合全案,决定依法对被告人杨永忠减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一、二款、第二十条第
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永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随案移送的物证:打断的锄头一把、打断的锄把一根、黑色皮衣一件、水鞋一双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杨永忠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杨永忠的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防卫是否过当?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以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
我国1997刑法修订后将正当防卫分成两种: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在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时,应注意以下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防卫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其是以存在主动的进攻为前提的,所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虽然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但不意味着对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属于紧急措施的性质,决定其针对的不法侵害应当具有较明显的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和无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侵袭,一般不能实施正当防卫,但可以紧急避险。
本案中,受害人仝庆贵是具有刑事责任的成年人,为已解决的事多次无理纠缠于被告人杨永忠,事发当晚,夜深人静之时,受害人仍在被告家纠缠不休,并一直用言语相威胁,后又动手要拉被告家的牛,由此引起被告人致伤受害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受害人的行为是引发被告人防卫的起因。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为起点,当不法分割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危险已迫在眉睫,一旦待其着手实行就无法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在本案中,受害人用言语相威胁后,已经在进行拉牛的过程,其实也就是不法侵害实施的开始了。
3、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指防卫人在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时必须具有防卫意图。防卫意图是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的统一。所谓防卫认识就是明知某种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而防卫目的就是防卫人希望以防卫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本案被告人在意识到受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将给自家财产及人身带来不安全因素时,由此,采取了防卫行为。
4、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就是针对什么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针对不法侵害者进行防卫,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针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进行反击,本案被告人就是采用的这种方式;一种是针对不法侵害者的财产进行防卫。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这种限度条件只适用于一般正当防卫。它是指对正当防卫在量上的限制。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在当时情况下,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实际所必需的限度。是否实际所必需,应当结合侵害和防卫双方所使用的手段、强度、力量的强弱、防卫方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以及当时的客观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一般来说,“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所用的手段、强度以及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显然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者重伤、死亡。从上述条件中可以看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间接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就是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它是由防卫行为转化而来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刑法明确规定,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处罚上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本身没有独立的罪名,应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行为和后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文规定的罪,就以哪一条的罪名定罪。本案中被告人杨永忠在致伤受害人时,见其不能反抗便停止了殴打,后离家出走,以致受害人未得到及时救治死亡,与直接打死他人有所区别,因此,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较为恰当。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案情,虽然被告人杨永忠在受害人仝庆贵一直用言语相威胁,并实施了侵犯杨永忠的合法财产的情况下采取了正当防卫的手段阻止仝庆贵的不法侵害,但防卫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求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考虑判处其缓刑也不至再危害社会,因此,法院判处其缓刑是恰当的。
12全文查看正当防卫是法律所赋予的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以保护合法利益的一项权利,但进行正当防卫受到严格的限制,防卫的限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防卫过当,根据其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本身没有独立的罪名,应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行为和后果,触犯了刑法
分则哪个条文规定的罪,就以哪一条的罪名定罪。
被告人杨永忠,男,汉族,生于1971 年9 月17 日,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彝良县人,家住彝良县荞山乡官房村大炉社。2007 年9 月7 日因本案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 月21 日被逮捕。现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永忠犯故意伤害罪,向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07年8月31日晚,仝庆贵在被告人杨永忠家称自己几年前被杨永忠、仝庆国殴打致伤未了结,叫杨永忠和仝庆国二人带其到成都医院去医治,或者每人支付2 万元钱了结此事,仝庆国听后便离开了杨永忠家。仝庆贵即在杨永忠家纠缠此事至凌晨2 时许,杨永忠未作明确答复,于是仝庆贵便将杨永忠家屋内的一个酒瓶摔碎在地上,后用手指着杨永忠的额头谩骂,并威胁要将杨永忠家的牛拉走,当仝庆贵将杨永忠家的牛从牛圈里放出来后,被告人杨永忠便随手提起放在门口的锄头从仝庆贵背后向仝庆贵的头部打去,锄把被打断,仝庆贵身体晃了两下后进到了杨永忠家屋里,被告人杨永忠又拿起了放在门口的另一根锄头把,来到屋里又用锄头把打了仝庆贵手部、肩背部等部位,将全庆贵打摔在地上,仝庆贵起来后来到了屋外,杨永忠又用锄头把一棒打在仝庆贵的腿部,将仝庆贵打倒在地,锄把被打断,接着杨永忠又向仝庆贵的胸部和腹部踢了两脚,见仝庆贵不能动弹才停止了殴打,仝庆贵被打后当天早上死亡于被杨殴打的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杨永忠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后经彝良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仝庆贵因头部钝器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直接致死。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永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永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没有提出异议。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以公开审理查明:多年前,全忠银以300元价卖了一匹病马给仝庆国,仝庆国转卖给了杨永忠,杨永忠将马医好后以710 元的价格又出售给他人,仝庆贵知道后,便多次找仝庆国和杨永忠索要差价,遭到二人拒绝。为此,仝庆贵与仝庆国、杨永忠发生了打架,仝庆贵打输后,声称自己被打伤便向仝庆国、杨永忠索要医药费,后经其他人从中调解,仝庆国、杨永忠各自对仝庆贵作出了补偿。尔后,仝庆贵又反悔,并在一天晚上,趁杨永忠不在家时带了一些人到杨永忠家将其一头价值900元的母牛强行拉走变卖占有,杨永忠知道后找到买牛人以卖价将牛赎回。
2007年8月31日晚,仝庆贵携带打架用的手炳来到被告人杨永忠家,再次以被仝庆国和杨永忠打伤之事未了结,叫杨永忠和仝庆贵二人带其到成都医院去医治,或者每人支付2 万元钱了结此事,当时仝庆国和康玉相等人均在杨永忠家,听到此话后仝庆国和其他人便离开了杨永忠家。仝庆贵即在杨永忠家纠缠此事至凌晨2 时许,杨永忠一直未作明确答复,于是仝庆贵便将杨永忠家屋内的一个酒瓶摔碎在地上,后用手指着杨永忠的额头谩骂,并威胁要将杨永忠家的牛拉走、小孩整死,当仝庆贵将杨永忠家的牛从牛圈里放出来后,被告人杨永忠便随手提起放在门口的锄头从仝庆贵背后向仝庆贵的头部打去,锄把被打断,杨永忠之妻周绍英见状后赶忙叫起睡在沙发上的三个小孩并带出家门,仝庆贵身体晃了两下后扑进杨永忠家屋内,被告人杨永忠又拿起了放在门口的另一根锄头把来到屋里,双方发生扭打,见仝庆贵手上带着打架用的手炳,被告人杨永忠又用锄头把打了仝庆贵手部、肩背部等部位,将全庆贵打摔在地上,仝庆贵起来后来到了屋外,杨永忠又用锄头把打仝庆贵的腿部一下,将仝庆贵打倒在地,锄把被打断,接着杨永忠又向仝庆贵的胸部和腹部踢了两脚,见仝庆贵不能动弹才停止了殴打,然后离家外出,仝庆贵被打后当天早上死亡于被杨殴打的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杨永忠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后经彝良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仝庆贵因头部钝器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直接致死。
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杨永忠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11500 元经济损失的协议(包括杨永忠的亲属原预付的安埋费2500 元), 余款9000 元已于2008 年1 月29 日支付。
以上事实有当庭质证的报案笔录、户口证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辩认笔录、刑事照片、检验报告、dn 鉴定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证明。
根据查明的事实,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认为:
在仝庆贵一直用言语相威胁,并实施了侵犯杨永[]忠合法财产权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永忠才采取了正当防卫的手段阻止仝庆贵的不法行为,但防卫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永忠辩称自己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动手,且不是想打死受害人,只是想让其不再危害到家人及财产安全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杨永忠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
实,自首成立。另外,被告人杨永忠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1500 元,被害人亲属也要求对被告人杨永忠从宽处理。审理中,被告人杨永忠认罪态度好。因此,综合全案,决定依法对被告人杨永忠减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一、二款、第二十条第
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永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随案移送的物证:打断的锄头一把、打断的锄把一根、黑色皮衣一件、水鞋一双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杨永忠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杨永忠的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防卫是否过当?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以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
我国1997刑法修订后将正当防卫分成两种: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在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时,应注意以下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防卫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其是以存在主动的进攻为前提的,所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虽然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但不意味着对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属于紧急措施的性质,决定其针对的不法侵害应当具有较明显的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和无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侵袭,一般不能实施正当防卫,但可以紧急避险。
本案中,受害人仝庆贵是具有刑事责任的成年人,为已解决的事多次无理纠缠于被告人杨永忠,事发当晚,夜深人静之时,受害人仍在被告家纠缠不休,并一直用言语相威胁,后又动手要拉被告家的牛,由此引起被告人致伤受害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受害人的行为是引发被告人防卫的起因。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为起点,当不法分割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危险已迫在眉睫,一旦待其着手实行就无法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在本案中,受害人用言语相威胁后,已经在进行拉牛的过程,其实也就是不法侵害实施的开始了。
3、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指防卫人在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时必须具有防卫意图。防卫意图是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的统一。所谓防卫认识就是明知某种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而防卫目的就是防卫人希望以防卫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本案被告人在意识到受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将给自家财产及人身带来不安全因素时,由此,采取了防卫行为。
4、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就是针对什么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针对不法侵害者进行防卫,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针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进行反击,本案被告人就是采用的这种方式;一种是针对不法侵害者的财产进行防卫。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这种限度条件只适用于一般正当防卫。它是指对正当防卫在量上的限制。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在当时情况下,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实际所必需的限度。是否实际所必需,应当结合侵害和防卫双方所使用的手段、强度、力量的强弱、防卫方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以及当时的客观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一般来说,“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所用的手段、强度以及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显然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者重伤、死亡。从上述条件中可以看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间接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就是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它是由防卫行为转化而来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刑法明确规定,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处罚上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本身没有独立的罪名,应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行为和后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文规定的罪,就以哪一条的罪名定罪。本案中被告人杨永忠在致伤受害人时,见其不能反抗便停止了殴打,后离家出走,以致受害人未得到及时救治死亡,与直接打死他人有所区别,因此,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较为恰当。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案情,虽然被告人杨永忠在受害人仝庆贵一直用言语相威胁,并实施了侵犯杨永忠的合法财产的情况下采取了正当防卫的手段阻止仝庆贵的不法侵害,但防卫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求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考虑判处其缓刑也不至再危害社会,因此,法院判处其缓刑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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