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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流通体制的管理经验及教训

11月24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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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流通体制的管理经验及教训

日本的流通业包括商流和物流。流通机关包括商流领域(生产者、批发业者、零售业者和消费者)、物流领域(生产者、运输业者、仓储业者、装卸业者、流通加工业者及批发零售业者和消费者)、补充领域(信息服务业者、金融业者、保险业者、政府部门及公共团体)。流通领域行政主管部门有:经济产业省(含中小企业厅)、农林

水产省、厚生劳动省、国土交通省、公平交易委员会、地方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等。

日本流通管理的目标是: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提高社会福利;保障适时适量地供应;提高流通业的经济性和效率性,满足消费者的经济需求及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日本流通政策分为二类:

一、根据法规和条例执行的政策;

二、根据经济产业省、农林水产省、中小企业厅、公平交易委员会和地方公共团体等行政机关的权限进行行政指导的政策。

一、日本流通管理的做法

1、政府制定和实施流通政策以维护交易秩序和建设,整治流通机构及提高流通生产行为政策侧重点

(一)日本流通政策可归纳为四个类型:

(1)以提高流通生产性为目的的政策(中小零售商业振兴法等);

(2)以维护和促进竞争为目的的政策(禁止垄断和反不公正交易法等);

(3)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政策(再生资源利用推进法);

(4)以提高城市功能为目的的政策(促进建设商业中心等)。

日本流通管理体制为跨部门管理。不同行业及商品由不同部门管理,通过各种法律,使各管理部门业务既相互衔接、环环相扣,又有分工和协调配合。

(二)二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通过流通机构的现代化提高流通生产性,促进竞争,构筑具有国际开放性的流通体系成为日本流通政策的主要课题。政府的管理侧重于产业政策的制定、宏观引导,微观上以经济手段管理流通,发挥促进、协调及服务作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主要表现为运用价格调控市场,运用税收调整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关系,运用金融手段聚集民间资金,引导民间资金流向;通过直接投资和补贴政策发展市场、稳定市场。流通企业的自主性较大。

(三)日本中央政府负责流通政策的制定和解释,对地方政府进行政策指导,地方政府负责具体流通业务的管理。特别重大和敏感行业的流通业务地方政府需报中央政府审批和解决。

(四)一些大型流通项目资金主要由企业自筹,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可视情况提供优惠低息贷款或补助金,基本为企业自筹50、地方政府融资40、中央政府融资10的比例。

(五)通过民间组织尤其是行业组织下达政策,与企业进行双向对话交流等。日本流通领域存在众多商业团体和协会、联合会等,政府依靠这些组织联系广大商业、流通业企业,企业也通过行业组织与政府对话,反映情况和提出政策建议等。

2、作为经济政策,日本的流通政策突出社会政策性。日本流通行政管理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变化

60年代日本流通政策主要为安置过剩人口,扩大就业,鼓励发展小型零售企业为主。为避免过度竞争使中小零售企业陷入困境,当时的流通政策侧重于促进流通合理化和系统化,减轻竞争压力。60年代后期物价问题突出,流通政策转为促进中小商业企业现代化和合理化经营;进入70年代,日本商业企业出现兼并浪潮,大型超市连锁经营迅猛发展,流通政策以促进小零售企业合并重组、联合经营为主导;80年代后,迫于欧美国家要求开放市场的压力,流通政策侧重于改造流通结构和变革日本商业习惯为主。90年代以后以调整经营战略和规模,减少不良债务,实现跨国经营等为主。

为保护中小商业企业,原通商产业省出台了《大规模零售店铺法》,对大零售企业的营业时间等给予限制。汽车的出现及发达的交通体系,使消费者到郊外大超市集中购物成为可能。由于经济长期低迷,消费下降,小零售店铺纷纷向大超市集中,以求得更多客源,提高经营效益。各大超市集团间的竞争也趋于激烈,强烈呼吁放宽限制,延长营业时间等。为此,通产省于2000年6月对该法规进行了修改,允许超市等大零售企业的营业时间延长到深夜24时。

3、以市场为中心,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通过税收等经济手段对流通活动进行调节和干预

(一)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流通,建立有序、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竞争、维护交易秩序”是日本流通行政管理的原则。

(1)禁止垄断。日本政府制定的《独占禁止法》(禁止垄断法)等相关法规,涵盖所有流通活动,从防止私自垄断、限制不正当交易和不公正交易方法三个方面禁止商业垄断行为。据此,日本政府禁止有实力的生产厂家控股流通企业,对生产厂家持有流通企业的股份、兼任流通企业的高级职务,以及流通企业间的兼并、转让经营权等均有明确的限制12全文查看规定,禁止出现垄断市场、取消竞争、控制价格的企业;禁止出现控制产品价格、生产数量和流通途径的垄断企业集团(卡特尔)。加强对大企业的监控,对大企业集团性哄抬价格的行为,视影响处以销售额6的罚款。根据《独占禁止法》第19条,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将拒绝交易、不当廉价销售、隐瞒性诱导顾客、抱团销售(价格同盟)、排他性交易条款等16种行为列为

“一般指定不公正交易方式”。

(2)禁止共同拒绝交易。企业、商家可自由决定是否达成交易,但竞争者与交易方组成共同特定事业者,以不交易的方式共同拒绝交易,妨碍新的经营者进入行业内或将业已存在的经营者排除市场外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如:生产厂家为排挤廉价销售的商店,共同拒绝或限制提供产品的行为;销售企业为排挤新进入行业的企业拒绝提供自有商品或要求生产厂家拒绝向对方提供产品的行为;生产厂家为排挤进口商品共同通知销售企业拒绝销售进口商品的行为。

(3)禁止生产厂家约束批发商和零售商的批发、零售价格,限定销售地域、销售店铺和顾客等。规定实质性限制流通阶段竞争的行为为违法行为。

(4)禁止超市、百货店和大型批量销售店等流通企止滥用优势地位强买强卖,收取赞助费、低于成本廉价销售、附带销售和搭配销售等。

(5)禁止限制交易方经销竞争产品。禁止排他性交易。

(6)禁止盗用商号和商标的行为。

(二)对企业从事商业活动采取登记制。对重要商品和行业采取审批许可制和租税制,维护经营秩序。原运输省制定了各类运输方式的运送法、航空法和仓库法;厚生劳动省制定了《药事法》和《食品卫生法》;农水省出台了《农协法》和《生协法》、《批发交易法》、《批发市场法》和《粮食法》;大藏省制定了《酒税法》,通产省对电力、煤气天然气、石油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制定了具体的事业法。

(三)政府不限制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干预商品价格。商品价格由生产厂家、行业协会组织、商店根据市场供需关系自行定价、自由竞争。

(四)通过法律制定产品规格、质量标准(如:JAS、JIS)和卫生标准等,要求生产企业标明产品质量,通过品质管理保证商家的经营利益。要求流通企业明示商品的质量和价格,保障消费者利益。流通领域出现纠纷时

(一般指流通企业与事业法人、顾客间),政府管理部门提出建议,进行劝告、协调,不负责监督、仲裁和处理。涉及民法的,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价格纠纷、不正当销售等违反公平交易行为由公正交易委员会处理。但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违法经营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

4、通过经济立法确立中小企业的地位,引导其适应经济发展

为避免无序竞争,保护中小商业企业,原通商产业省出台了《大规模零售店铺法》和《零售商业调整特别措施法》;为帮助中小商业企业发展,出台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指导法》和《中小零售商业振兴法》。规定东京都内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政令指定城市营业面积超过500-3000平方米的大型零售企业开店时需向经产大臣或都道府县的知事提出开业申请,并需征求当地商工会议所及由消费者、小零售企业、有识之士组成的“商业活动调整协议会”的意见。如各方意见认为大商店会对周边中小企业产生影响,经产省或地方主管部门则要求该商店推迟开业、削减营业面积、缩短营业时间等,否则予以罚款处理。该法还规定,大型零售企业必须保证有充分的停车空间,能够保有一定停车数量;具有适当的位置和结构,对于线路和搬运方面要有充足考虑;要保证步行者通行便利;要有对于噪音的完善治理方案;在废弃物搬运处理和回收方面要有充足考虑;另外不能妨碍街道景观;对于灾难和突发事故要有足够预防对策和应急措施等。

日本政府鼓励建立商业街等商业网点,制定小店铺连锁经营、共同发展的计划。通过行政手段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主要为:向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和进修机会;由各地方政府的中小企业综合指导所对中小企业的经营会诊;由中小企业事业团和公立试验研究机构组织技术指导、技术开发和技术进修等活动;指导中小企业调整或转换经营方向。

5、建立现代化、社会化流通和物流体系。实现流通领域经营现代化、组织化和协作化发展

50年代后半期,日本开始步入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为促进京滨、中京、阪神经济带的工商业和流通业发展,原运输省组织专家学者对东海道铁路线运输能力进行了评估,最终于1958年12月确定修建东海道新干线。由于新干线能在4小时内将京滨、中京、阪神工商业经济带及中间城市连接起来,极大地改善了人员和物资流通环境,推动了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时,经济的高速发展又提高了新干线的运营效益,在正式运行8年后新干线就收回了全部投资。随后,日本政府开始构筑遍布全国的铁路、公路交通网,扩建港口、发展远近洋船队、大力发展航空事业和陆路运输,发展仓储、运输代理、保险等辅助行业,大力推进电子物流等高科技物流运营模式。2001年7月日本政府出台了《新综合物流实施政策大纲》,力争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高度发达、整体有效、可提供最便利物流服务的现代物流体系。到2010年日本铁路及海运在远距离运输中所占比率将提高到50,货物通过港口时间将缩短到两天,十分钟之内货车由高速专用道出口到达空港和港口的比率将提高到90。高度发达的物流体系为人员、商品、资金的流动提供了便利条件,极大地促进了包括流通领域在内的社会经济发展。

6、严格执法,对违法企业予以罚款乃至停业处罚,形成企业重视商业信誉、诚信经营的行政管理体系和社会氛围

日本社会商业交易方在相互依赖的基础上建立长期合作的关系,消费者对企业的信誉十分关注,在舆论监督下,日本流通领域牢固树立起重视“用户第

一、信誉至上”的观念。政府在行政管理上对丧失商业道德的企业予以罚款和停业的处罚。如:著名的乳业厂商“雪印乳业公司”因疯牛病爆发后将进口牛肉伪装成国产牛肉,冒领国家补贴而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信誉扫地,产品遭到全社会的抵制,不得不宣布解散。

7、在自由竞争的原则基础上,对物价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进行宏观调控和监控中央政府确定多种经济统计指标,由地方经济产业局等流通管理部门对大百货店和电力、煤气、汽油等大宗重点物资的销售动态、销售价格等进行监测和统计。中央政府汇总成为各类综合经济指数后确定经济动态,调整政策,保证适量适时供给,平稳物价,保障商家经营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8、发挥行业团体的作用

根据民法,日本各行业以特殊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任意法人等形式成立有许多商会、协会、联合会、商工会议所等。日本政府借助这些团体的力量,制定行业规则、进行行业自律、收集和发布市场信息、提出行业政策和发展建议等。政府通过这些团体将政策意图下达到基层流通企业,一些不便政府出面的事宜也交由这些团体出面交涉或发表意见。

9、保护消费者权益

基于满足消费者需求,提高消费者生活质量制定流通政策。禁止以不实、夸大的宣传广告或不正当的利益诱骗消费者消费。不得虚假标示商品的价格和服务,不得有双重价格或以“过剩包装”销售商品。必须正确表示商品的价格、数量、重量、原产地、加工期、品质有效期等。对邮售、上门推销等商业销售方式制订专项法规,对销售广告、销售价格、送货、费用支付方法、商品交货期及商品有瑕疵顾客退货等均做出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商品、销售价格、流通企业行为等进行监督。

日本流通领域已形成产业垂直分工、连锁经营和相互合作的系列化和组织化特征。分布合理、通畅便利的流通体系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推动日本成为现代化经济大国。其主要经验可归纳为:建立起公平、有序、自由竞争的流通机制,流通领域各行业内形成垂直分工和各具特色的竞争体系;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间政令畅通、行之有效,流通渠道和信息渠道畅通,严格执法,监控适度,既保障扩大就业,实现了社会稳定,又实现了生产资料合理有效分配和使用,繁荣了社会经济;通过法律约束和舆论监督,全社会形成诚信经营的商业道德和重信用的商业习惯;

二、日本流通管理的教训

1、小店铺过多、过小,流通环节多,造成流通业生产性低,流通成本高。

1994年日本批发店43万家,零售店150万家,批发业从业人员458万人,零售店从业人员738万人。在批发、零售、运输、通讯等流通领域就业的人数占日本就业人数的34,产值仅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的19。近80零售店的规模在4人以下,生产性与大零售店差距大。日本的物流成本也高于欧美国家。

2、行政管理政策过于倾向保护中小企业,加上以生产厂家为龙头的垂直分工体系造成流通行业具有强烈的封闭性和排他性,缺乏竞争。

3、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和利润向大流通企业集中。日本大生产企业拥有专卖自己产品的批发商和零售商,大企业集团在行业内对产品的价格、流通秩序等具有约束力和组织力。大生产企业通过与大商业集团的“强强联合”,借助大商业集团的规模化经营,降低成本,扩大市场占有率。据统计,50人以上的批发企业仅占批发业企业总数的2.8,但销售额却占批发业的51;30人以上的零售企业占零售业企业总数的1.7,从业人数占的31,但营业额占全行业的31;

4、泡沫经济时代,以八佰伴、大荣、西武等为代表的大型百货店和超市盲目扩张,向体育、房地产等多领域延伸,核心业务经营力削弱。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出现大量呆账、坏帐,不得不相继宣布破产和民事再生保护。

5、商业街陷入停滞困境。日本全国约有1万条商业街,多由街内住户经营的小零售店铺组成。大多数零售店铺为家族经营的小企业,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难以适应现代商业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汽车的出现及大型商业中心及连锁经营超市春笋般成长,使得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发生重大转变,尤其是随着IT技术的普及,小店铺在资金、人才、信息等软硬件方面的缺陷日渐突出。随着老龄化加剧,小店铺普遍后继乏人,经营艰难,原商业街内店铺或转废业或迁址到大超市现象增多,商业街的繁荣景象成为昔日黄花。

6、日本流通政策过多地保护本国产业和中小企业的做法形成事实上的进口壁垒,商业习惯的排外性、消费者崇尚名牌、注重包装、日常送礼的消费习惯以及高物价、高地价、高公共费用的整体经济环境,造成同一或类似商品及服务国内外价格差距大,近十年来东京一直为全球物价生活指数最高的城市。据统计,东京物价高出全球其他主要城市40左右,约为纽约的1.41倍,伦敦的1.46倍,巴黎的1.36倍,柏林的1.3倍。

7、废弃物的流通及回收再利用问题日益突出,成为流通企业的重负。日本社会强调节约资源,注重环保,1991年日本政府出台了《废弃物处理法》,2001年4月修订并实施了《再生资源利用推进法》,明确了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分类回收产业废弃物的义务。以家电、家具、汽车、饮料为代表的商品在流通过程中产生大量塑料、包装纸等垫料和瓶罐等产业废弃物。如何减少、分别收集、处理及再利用产业废弃物成为流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妥善处理的问题。在经济低迷、企业经营艰难的背景下,向顾客支付回收费用也成为流通企业的一个负担。

“***”版权所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欧美国家强烈要求日本开放市场、开放流通领域。日本对流通行政法规做了相应调整,表面上法律没有任何障碍,但特有的商业习惯使外国企业无法打进日本的流通销售网,各国要求日本政府改革流通结构、变革商业习惯的呼声日益强烈。促进流通现代化、维护和促进自由竞争及调整流通结构成为今后日本流通体制行政管理的三大目标。

搞活流通领域,提高流通效率,使之为生产和消费的健康发展做贡献,必须建立有效的商流和物流体系。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了解日本流通体系的利与弊有助于我国建设符合时代和社会发展的流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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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流通业包括商流和物流。流通机关包括商流领域(生产者、批发业者、零售业者和消费者)、物流领域(生产者、运输业者、仓储业者、装卸业者、流通加工业者及批发零售业者和消费者)、补充领域(信息服务业者、金融业者、保险业者、政府部门及公共团体)。流通领域行政主管部门有:经济产业省(含中小企业厅)、农林

水产省、厚生劳动省、国土交通省、公平交易委员会、地方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等。

日本流通管理的目标是: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提高社会福利;保障适时适量地供应;提高流通业的经济性和效率性,满足消费者的经济需求及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日本流通政策分为二类:

一、根据法规和条例执行的政策;

二、根据经济产业省、农林水产省、中小企业厅、公平交易委员会和地方公共团体等行政机关的权限进行行政指导的政策。

一、日本流通管理的做法

1、政府制定和实施流通政策以维护交易秩序和建设,整治流通机构及提高流通生产行为政策侧重点

(一)日本流通政策可归纳为四个类型:

(1)以提高流通生产性为目的的政策(中小零售商业振兴法等);

(2)以维护和促进竞争为目的的政策(禁止垄断和反不公正交易法等);

(3)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政策(再生资源利用推进法);

(4)以提高城市功能为目的的政策(促进建设商业中心等)。

日本流通管理体制为跨部门管理。不同行业及商品由不同部门管理,通过各种法律,使各管理部门业务既相互衔接、环环相扣,又有分工和协调配合。

(二)二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通过流通机构的现代化提高流通生产性,促进竞争,构筑具有国际开放性的流通体系成为日本流通政策的主要课题。政府的管理侧重于产业政策的制定、宏观引导,微观上以经济手段管理流通,发挥促进、协调及服务作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主要表现为运用价格调控市场,运用税收调整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关系,运用金融手段聚集民间资金,引导民间资金流向;通过直接投资和补贴政策发展市场、稳定市场。流通企业的自主性较大。

(三)日本中央政府负责流通政策的制定和解释,对地方政府进行政策指导,地方政府负责具体流通业务的管理。特别重大和敏感行业的流通业务地方政府需报中央政府审批和解决。

(四)一些大型流通项目资金主要由企业自筹,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可视情况提供优惠低息贷款或补助金,基本为企业自筹50、地方政府融资40、中央政府融资10的比例。

(五)通过民间组织尤其是行业组织下达政策,与企业进行双向对话交流等。日本流通领域存在众多商业团体和协会、联合会等,政府依靠这些组织联系广大商业、流通业企业,企业也通过行业组织与政府对话,反映情况和提出政策建议等。

2、作为经济政策,日本的流通政策突出社会政策性。日本流通行政管理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变化

60年代日本流通政策主要为安置过剩人口,扩大就业,鼓励发展小型零售企业为主。为避免过度竞争使中小零售企业陷入困境,当时的流通政策侧重于促进流通合理化和系统化,减轻竞争压力。60年代后期物价问题突出,流通政策转为促进中小商业企业现代化和合理化经营;进入70年代,日本商业企业出现兼并浪潮,大型超市连锁经营迅猛发展,流通政策以促进小零售企业合并重组、联合经营为主导;80年代后,迫于欧美国家要求开放市场的压力,流通政策侧重于改造流通结构和变革日本商业习惯为主。90年代以后以调整经营战略和规模,减少不良债务,实现跨国经营等为主。

为保护中小商业企业,原通商产业省出台了《大规模零售店铺法》,对大零售企业的营业时间等给予限制。汽车的出现及发达的交通体系,使消费者到郊外大超市集中购物成为可能。由于经济长期低迷,消费下降,小零售店铺纷纷向大超市集中,以求得更多客源,提高经营效益。各大超市集团间的竞争也趋于激烈,强烈呼吁放宽限制,延长营业时间等。为此,通产省于2000年6月对该法规进行了修改,允许超市等大零售企业的营业时间延长到深夜24时。

3、以市场为中心,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通过税收等经济手段对流通活动进行调节和干预

(一)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流通,建立有序、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竞争、维护交易秩序”是日本流通行政管理的原则。

(1)禁止垄断。日本政府制定的《独占禁止法》(禁止垄断法)等相关法规,涵盖所有流通活动,从防止私自垄断、限制不正当交易和不公正交易方法三个方面禁止商业垄断行为。据此,日本政府禁止有实力的生产厂家控股流通企业,对生产厂家持有流通企业的股份、兼任流通企业的高级职务,以及流通企业间的兼并、转让经营权等均有明确的限制[]规定,禁止出现垄断市场、取消竞争、控制价格的企业;禁止出现控制产品价格、生产数量和流通途径的垄断企业集团(卡特尔)。加强对大企业的监控,对大企业集团性哄抬价格的行为,视影响处以销售额6的罚款。根据《独占禁止法》第19条,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将拒绝交易、不当廉价销售、隐瞒性诱导顾客、抱团销售(价格同盟)、排他性交易条款等16种行为列为

“一般指定不公正交易方式”。

(2)禁止共同拒绝交易。企业、商家可自由决定是否达成交易,但竞争者与交易方组成共同特定事业者,以不交易的方式共同拒绝交易,妨碍新的经营者进入行业内或将业已存在的经营者排除市场外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如:生产厂家为排挤廉价销售的商店,共同拒绝或限制提供产品的行为;销售企业为排挤新进入行业的企业拒绝提供自有商品或要求生产厂家拒绝向对方提供产品的行为;生产厂家为排挤进口商品共同通知销售企业拒绝销售进口商品的行为。

(3)禁止生产厂家约束批发商和零售商的批发、零售价格,限定销售地域、销售店铺和顾客等。规定实质性限制流通阶段竞争的行为为违法行为。

(4)禁止超市、百货店和大型批量销售店等流通企止滥用优势地位强买强卖,收取赞助费、低于成本廉价销售、附带销售和搭配销售等。

(5)禁止限制交易方经销竞争产品。禁止排他性交易。

(6)禁止盗用商号和商标的行为。

(二)对企业从事商业活动采取登记制。对重要商品和行业采取审批许可制和租税制,维护经营秩序。原运输省制定了各类运输方式的运送法、航空法和仓库法;厚生劳动省制定了《药事法》和《食品卫生法》;农水省出台了《农协法》和《生协法》、《批发交易法》、《批发市场法》和《粮食法》;大藏省制定了《酒税法》,通产省对电力、煤气天然气、石油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制定了具体的事业法。

(三)政府不限制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干预商品价格。商品价格由生产厂家、行业协会组织、商店根据市场供需关系自行定价、自由竞争。

(四)通过法律制定产品规格、质量标准(如:JAS、JIS)和卫生标准等,要求生产企业标明产品质量,通过品质管理保证商家的经营利益。要求流通企业明示商品的质量和价格,保障消费者利益。流通领域出现纠纷时

(一般指流通企业与事业法人、顾客间),政府管理部门提出建议,进行劝告、协调,不负责监督、仲裁和处理。涉及民法的,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价格纠纷、不正当销售等违反公平交易行为由公正交易委员会处理。但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违法经营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

4、通过经济立法确立中小企业的地位,引导其适应经济发展

为避免无序竞争,保护中小商业企业,原通商产业省出台了《大规模零售店铺法》和《零售商业调整特别措施法》;为帮助中小商业企业发展,出台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指导法》和《中小零售商业振兴法》。规定东京都内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政令指定城市营业面积超过500-3000平方米的大型零售企业开店时需向经产大臣或都道府县的知事提出开业申请,并需征求当地商工会议所及由消费者、小零售企业、有识之士组成的“商业活动调整协议会”的意见。如各方意见认为大商店会对周边中小企业产生影响,经产省或地方主管部门则要求该商店推迟开业、削减营业面积、缩短营业时间等,否则予以罚款处理。该法还规定,大型零售企业必须保证有充分的停车空间,能够保有一定停车数量;具有适当的位置和结构,对于线路和搬运方面要有充足考虑;要保证步行者通行便利;要有对于噪音的完善治理方案;在废弃物搬运处理和回收方面要有充足考虑;另外不能妨碍街道景观;对于灾难和突发事故要有足够预防对策和应急措施等。

日本政府鼓励建立商业街等商业网点,制定小店铺连锁经营、共同发展的计划。通过行政手段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主要为:向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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