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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普法教育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1月21日 编辑 fanwen51.com

[强化依法治理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强化依法治理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南昌市司法局熊晓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和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论断,并把它作为加强党的执...+阅读

我们所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这样的社会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因此,研究普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功能定位,对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满足人们求知求助的需求,全面提高人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积极促进利益关系、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和谐

,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普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般功能

普法的直接意义在于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从而起到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营造法治氛围、弘扬法治精神的作用。普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1、宣传功能。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从其进入制定过程直到实施,总体上属于书本意义上的法律,仅存在于静止的层面上。普法的宣传功能,就是要使文字化的法律转移到社会成员的意识中,使大多数社会成员明白什么行为是守法,什么行为是违法,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白法律与自身利益的关系,避免因不知法而犯法。宣传功能是普法最基本、最广泛的功能。

2、教化功能。普法的教化功能就是通过对社会成员法律行为的分析、评价、判断,教育和感化公民对守法、护法行为的认知和赞同,认识到违法的社会危害性,提高对遵纪守法重要性的认识,从而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培养和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3、纠正功能。纠正的对象可分为两类,一是意识,二是行为。普法的纠正功能就是通过对法律的讲解和个案的分析,让公民明白什么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会造成什么后果,违法要受到什么处罚,承担什么责任,从而纠正自己一些错误的认识和做法,正确认识违法与守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在遇到实际问题时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或者其他合法手段解决问题,避免因为不懂法而违法。纠正功能是在对他人或自身因以往的失误而吸取教训的过程中得到实现的,因此它更多地表现为自律、自控的特征。

4、强化功能。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它体现为一种不断往复、呈螺旋式发展的运动过程。普法的强化功能,就是通过经常性的法制宣传,使社会成员从认识到实践,从再认识到再实践,对法律知识与法律观念入心入脑,形成定势,使全社会都能够积极主动地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规范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发生违反法律的行为或后果时,能够主动而正确地承担法律责任。普法的强化功能,要求普法主体必须结合实际,主动参予,有针对地加大宣传频率,加强宣传力度,做到“法钟常鸣、法钟轰鸣”。

如上所述,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普法的宣传、教化、纠正、强化等诸功能的发挥,都在于彰显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普法功能释放的基本途径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社会传播行为。它传播的内容既包括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主要涉及国家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也包括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动态意义上的“法治”。任何传播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场合、背景中发生的,传播情景对于整个传播活动具有极大的影响作用。研究普法功能释放的基本途径,也就是研究法的传播途径,对普法的形式和方法进行基本归类并加以分析,从而有利于把普法的广度和深度结合起来,把静态普法和动态普法结合起来,有效整合资源,实现普法功能最大程度的发挥。依据不同的视角,普法功能释放的基本途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从释放的对象看,可以分为共性释放和个性释放。共性释放的主要形式有大型的宣传活动、法制报告会、法律知识竞赛等,其特点是影响大、范围广、受众不特定。这些形式适合需要全社会普遍遵守的、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法律基本知识的普及性宣传。个性释放是针对具体对象进行的宣传活动,主要方式有对特定人员个性问题的解答以及提供法律服务,对案件当事人关于法理、法条的阐释等。其特点是针对性强,联系实际紧密,易于被对象接受。从地位和作用看,共性释放是普法功能释放的主要形式,个性释放则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补充形式。

2、从释放的动源看,可以分为主动释放和被动释放。主动释放指普法主体根据工作规划和安排,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群众的普遍需要,自主进行的法制宣传活动,比如开展“学法日”活动、对一些新颁法律法规的宣传等,其特点是从实际出发,有选择、分层次、有步骤、分阶段,合理利用资源,避免面面俱到,确保普法的效能和深度;被动释放是普法主体由于法律事件的出现而组织的,或者是普法对象上门求助,要求解答法律问题而开展的活动。其特点是由于需要而产生,宣传内容具体,适用性和时效性12全文查看较强,非常容易被宣传对象接受,宣传效果好。被动释放要求普法主体抓住时机,尽可能扩大对普法受众意愿和行为的影响程度,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地位和作用来看,主动释放是普法功能释放的主要形式,其作用是预防矛盾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发生,防患于未然;而被动释放是应用于已然,是辅助形式,是主动释放的重要补充。

3、从释放的形式看,可以

分为直接释放和间接释放。所谓直接释放就是普法主体和受众通过面对面的交流产生直接互动,比如解答法律咨询、组织法制讲座等。在这些形式中,普法主体和受众都是相对明确的、固定的,并有一定的范围。直接释放的反馈是并时性的,即主体的释放行为与受众的反馈行为同时发生。这样,普法主体可以根据对方的反应对普法的内容和方式作出及时调整,可以收到即时性的显著效果。间接释放就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展览、网络、法制主题公园、法制宣传长廊、普法街头诗、观看法制文艺节目、发放法制春联等形式进行的法制宣传。其特点是宣传对象为数众多而又不特定,各不相同而又分布广泛,能产生延时性的反馈和潜在效果。这种隐匿在受众头脑中的,经过不断累积、深化和发展才逐步显示出来的潜在效果,虽然产生效果缓慢,不能立竿见影,但由于长期的耳濡目染,能使受众在情感、意识层面上产生潜移默化的改变。

三、从功能定位看普法之基本走向

今后一个时期内,普法的基本走向可作如下表述:

1、法律知识的灌输与法律文化的熏陶并重。对法律知识的宣传是普法最基本的功能。通过20年的普法,广大公民从对法律的无知,到对有关法律知识的耳熟能详,法律知识水平、依法办事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他们已经不再满足于学一点法律条文,而是希望得到更高层次和品位的法律文化教育。法律文化既包含着法律的思想、制度、设施,人们的行为模式、心理习惯等内容,也包含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在精神上支配他们的一般观念、原则和价值体系,是人类追求生活秩序化和社会正义的本质表达。人们有什么样的法制观念,习惯上表现出何种行为方式,都有赖于法律文化的培育和支撑。宣传法律文化的意义在于,人们可以更高地从精神上把握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在法律发生冲突时,可以依其作价值序位的排列与选择;在法律缺失需要平衡时,可以作为自由裁量的内在依据。这些都是具体的法律知识所不及的。法律文化的宣传有助于培养和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质和水平,能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和环境。

2、普遍宣传与特殊宣传并重。法制宣传作为一种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活动,对象广泛而多样,而这些对象分为不同的阶层。在我国,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其中,又以领导干部、青少年、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等人群为重点。这些对象之间存在着各方面的差异,因而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对法律的需求都各不相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利益主体都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公民最为关切的是涉及他们自身现实的和直接的权益。因此,法制宣传既要照顾广泛性,在内容上,应以满足群众对法律的基本需求为出发点,加大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结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实际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坚持一些适用于公众的法律知识、法制思想和法治方法的普遍性宣传;同时又要兼顾特殊性,根据不同对象的认知层次、职业特性、文化和宗教背景、受教育程度等特点,进行分类指导,施以不同的内容和方式,增强宣传的针对性。

3、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并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最好的教育方式。通过20年的普法历程,公民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用法律的观点判断问题,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正在逐步成为人们的主导思维和重要选择。但是,完善的法律制度并不能代替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背熟了法律条文并不等于能够熟练加以运用。从现实情形看,公民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对法治的崇尚还没有真正形成。人们评判一个法律制度是通过法律实践来进行的。要让广大民众通过参与立法、司法、执法活动,通过在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中行使各方面的权利,通过身边的人、身边的事学好、用好法律知识,培养对法律的兴趣,从而使“要我学法”逐步转变为“我要学法”,把普法的单项灌输变为双向互动、双向交流和感染,公众才会在法制实践过程中加深对法律知识、法律精神的认识,接受法治思想的熏陶,进一步理解法律的意义和法治社会的建立与自身利益之间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才能逐步受到法制思维方式和文化的感染,逐渐养成崇尚法治的行为习惯,进而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我们的结论是:一个真正厉行法治的社会就是最好的普法课堂。

12全文查看我们所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这样的社会离不开法制的保障。

因此,研究普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功能定位,对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满足人们求知求助的需求,全面提高人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积极促进利益关系、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和谐

,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普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般功能

普法的直接意义在于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从而起到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营造法治氛围、弘扬法治精神的作用。普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1、宣传功能。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从其进入制定过程直到实施,总体上属于书本意义上的法律,仅存在于静止的层面上。普法的宣传功能,就是要使文字化的法律转移到社会成员的意识中,使大多数社会成员明白什么行为是守法,什么行为是违法,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白法律与自身利益的关系,避免因不知法而犯法。宣传功能是普法最基本、最广泛的功能。

2、教化功能。普法的教化功能就是通过对社会成员法律行为的分析、评价、判断,教育和感化公民对守法、护法行为的认知和赞同,认识到违法的社会危害性,提高对遵纪守法重要性的认识,从而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培养和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3、纠正功能。纠正的对象可分为两类,一是意识,二是行为。普法的纠正功能就是通过对法律的讲解和个案的分析,让公民明白什么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会造成什么后果,违法要受到什么处罚,承担什么责任,从而纠正自己一些错误的认识和做法,正确认识违法与守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在遇到实际问题时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或者其他合法手段解决问题,避免因为不懂法而违法。纠正功能是在对他人或自身因以往的失误而吸取教训的过程中得到实现的,因此它更多地表现为自律、自控的特征。

4、强化功能。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它体现为一种不断往复、呈螺旋式发展的运动过程。普法的强化功能,就是通过经常性的法制宣传,使社会成员从认识到实践,从再认识到再实践,对法律知识与法律观念入心入脑,形成定势,使全社会都能够积极主动地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规范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发生违反法律的行为或后果时,能够主动而正确地承担法律责任。普法的强化功能,要求普法主体必须结合实际,主动参予,有针对地加大宣传频率,加强宣传力度,做到“法钟常鸣、法钟轰鸣”。

如上所述,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普法的宣传、教化、纠正、强化等诸功能的发挥,都在于彰显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普法功能释放的基本途径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社会传播行为。它传播的内容既包括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主要涉及国家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也包括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动态意义上的“法治”。任何传播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场合、背景中发生的,传播情景对于整个传播活动具有极大的影响作用。研究普法功能释放的基本途径,也就是研究法的传播途径,对普法的形式和方法进行基本归类并加以分析,从而有利于把普法的广度和深度结合起来,把静态普法和动态普法结合起来,有效整合资源,实现普法功能最大程度的发挥。依据不同的视角,普法功能释放的基本途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从释放的对象看,可以分为共性释放和个性释放。共性释放的主要形式有大型的宣传活动、法制报告会、法律知识竞赛等,其特点是影响大、范围广、受众不特定。这些形式适合需要全社会普遍遵守的、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法律基本知识的普及性宣传。个性释放是针对具体对象进行的宣传活动,主要方式有对特定人员个性问题的解答以及提供法律服务,对案件当事人关于法理、法条的阐释等。其特点是针对性强,联系实际紧密,易于被对象接受。从地位和作用看,共性释放是普法功能释放的主要形式,个性释放则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补充形式。

2、从释放的动源看,可以分为主动释放和被动释放。主动释放指普法主体根据工作规划和安排,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群众的普遍需要,自主进行的法制宣传活动,比如开展“学法日”活动、对一些新颁法律法规的宣传等,其特点是从实际出发,有选择、分层次、有步骤、分阶段,合理利用资源,避免面面俱到,确保普法的效能和深度;被动释放是普法主体由于法律事件的出现而组织的,或者是普法对象上门求助,要求解答法律问题而开展的活动。其特点是由于需要而产生,宣传内容具体,适用性和时效性[]较强,非常容易被宣传对象接受,宣传效果好。被动释放要求普法主体抓住时机,尽可能扩大对普法受众意愿和行为的影响程度,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地位和作用来看,主动释放是普法功能释放的主要形式,其作用是预防矛盾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发生,防患于未然;而被动释放是应用于已然,是辅助形式,是主动释放的重要补充。

3、从释放的形式看,可以

分为直接释放和间接释放。所谓直接释放就是普法主体和受众通过面对面的交流产生直接互动,比如解答法律咨询、组织法制讲座等。在这些形式中,普法主体和受众都是相对明确的、固定的,并有一定的范围。直接释放的反馈是并时性的,即主体的释放行为与受众的反馈行为同时发生。这样,普法主体可以根据对方的反应对普法的内容和方式作出及时调整,可以收到即时性的显著效果。间接释放就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展览、网络、法制主题公园、法制宣传长廊、普法街头诗、观看法制文艺节目、发放法制春联等形式进行的法制宣传。其特点是宣传对象为数众多而又不特定,各不相同而又分布广泛,能产生延时性的反馈和潜在效果。这种隐匿在受众头脑中的,经过不断累积、深化和发展才逐步显示出来的潜在效果,虽然产生效果缓慢,不能立竿见影,但由于长期的耳濡目染,能使受众在情感、意识层面上产生潜移默化的改变。

三、从功能定位看普法之基本走向

今后一个时期内,普法的基本走向可作如下表述:

1、法律知识的灌输与法律文化的熏陶并重。对法律知识的宣传是普法最基本的功能。通过20年的普法,广大公民从对法律的无知,到对有关法律知识的耳熟能详,法律知识水平、依法办事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他们已经不再满足于学一点法律条文,而是希望得到更高层次和品位的法律文化教育。法律文化既包含着法律的思想、制度、设施,人们的行为模式、心理习惯等内容,也包含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在精神上支配他们的一般观念、原则和价值体系,是人类追求生活秩序化和社会正义的本质表达。人们有什么样的法制观念,习惯上表现出何种行为方式,都有赖于法律文化的培育和支撑。宣传法律文化的意义在于,人们可以更高地从精神上把握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在法律发生冲突时,可以依其作价值序位的排列与选择;在法律缺失需要平衡时,可以作为自由裁量的内在依据。这些都是具体的法律知识所不及的。法律文化的宣传有助于培养和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质和水平,能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和环境。

2、普遍宣传与特殊宣传并重。法制宣传作为一种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活动,对象广泛而多样,而这些对象分为不同的阶层。在我国,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其中,又以领导干部、青少年、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等人群为重点。这些对象之间存在着各方面的差异,因而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对法律的需求都各不相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利益主体都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公民最为关切的是涉及他们自身现实的和直接的权益。因此,法制宣传既要照顾广泛性,在内容上,应以满足群众对法律的基本需求为出发点,加大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结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实际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坚持一些适用于公众的法律知识、法制思想和法治方法的普遍性宣传;同时又要兼顾特殊性,根据不同对象的认知层次、职业特性、文化和宗教背景、受教育程度等特点,进行分类指导,施以不同的内容和方式,增强宣传的针对性。

3、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并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最好的教育方式。通过20年的普法历程,公民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用法律的观点判断问题,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正在逐步成为人们的主导思维和重要选择。但是,完善的法律制度并不能代替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背熟了法律条文并不等于能够熟练加以运用。从现实情形看,公民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对法治的崇尚还没有真正形成。人们评判一个法律制度是通过法律实践来进行的。要让广大民众通过参与立法、司法、执法活动,通过在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中行使各方面的权利,通过身边的人、身边的事学好、用好法律知识,培养对法律的兴趣,从而使“要我学法”逐步转变为“我要学法”,把普法的单项灌输变为双向互动、双向交流和感染,公众才会在法制实践过程中加深对法律知识、法律精神的认识,接受法治思想的熏陶,进一步理解法律的意义和法治社会的建立与自身利益之间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才能逐步受到法制思维方式和文化的感染,逐渐养成崇尚法治的行为习惯,进而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我们的结论是:一个真正厉行法治的社会就是最好的普法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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