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科学发展观查找司法行政队伍建设问题调研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在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社会稳定中发挥的作用是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尤其是改革...+阅读
文章标题: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服务新农村建设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意义非同一般。湘西州司法行政机关要发挥自身的优势,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致力于全州新农村建设。
一、农村的社会变化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一是改革发展
的力度加大,对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转型的深化,城乡差距逐步扩大,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较城市相比相对缓慢,社会各项事业和基础建设与城市相比相对薄弱。因此,党中央的一系列决议都把农村的经济发展作为重中之重。从中央的决策看,整个“十一五”期间,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投入不断扩大,这些投入将主要集中在村以下,农村各项建设将不断升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全面展开。因此,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工作如何面向基层发展,找准服务的位置,为基层建设服务,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已成为司法行政工作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新课题。二是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农村生产方式、农民从业方式的转变,农村的矛盾和问题与过去相比出现了较大差异。由原来的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的矛盾扩展到村民与社会的矛盾,而且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调处疑难化等特点。2005年我州调解民间纠纷10507件,从纠纷构成情况看,婚姻家庭2346件、劳动纠纷1040件、土地承包纠纷1359件,房屋宅基地纠纷1139件。这些新的变化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是如何把解决当前社会矛盾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着眼点和立足点,从这一点出发,不断探索解决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的办法和措施。三是不稳定因素不断增加,对安置帮教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经济大发展,社会大开放,人员大流动这是当前社会的重大变化。由此而引发的违法犯罪因素不断增多,而且越是农村这种现象越突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更显突出。2005年全州刑满释放人员497人,解除劳教人员35人,如何做好这些重点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工作,已成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四是农村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对法制宣传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现行的农村管理模式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农村行政管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村“两委”班子不和谐,“两委”争权,相互拆台;再加上少数村干部做事不民主,村里的事个人专断或少数人说了算,致使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甚至对立,引起各种上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些问题必须逐步加以解决。因此,如何加大《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村民自治、民主管理、依法行政等有关法律知识宣传的力度,如何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建设是对我们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
二、司法行政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经过近20年尤其是“十五”时期的发展,我州司法行政工作得到长足发展,但是与新形势和新任务的发展远远不相适应。人民调解工作方面:面对矛盾纠纷增多、纠纷类型复杂、纠纷主体多元化、调处难度不断增大的新形势,人民调解工作明显有许多的不适应。一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发展不平衡。我州企事业、行业性、区域性民调组织建设明显处于滞后,对涌现出来的新类型的矛盾纠纷缺乏相应的调解机制。二是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协调不紧密,未形成真正的“大调解”格局,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尚未建立,人民调解作用发挥不明显。三是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我州70的调解人员只有高中文化;同时调解方法简单,主要靠个人经验和威信,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四是州县尤其是基层缺乏经费保障,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方面: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现有人力、物力、手段和措施均不足,帮教质量很难保证;同时,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衔接手段相对落后,许多刑释解教人员释放后,直接流散于社会,造成脱管失控,直接威胁着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在我州,安置工作手段单一,加上刑释解教人员缺乏一技之长,社会就业形势严峻,安置就业难度增大;部门之间缺乏联系、协调和配合,安置帮教工作整体优势未真正发挥,导致安置帮教工作开展不力。基层基础建设方面:我州虽然国家投资建设了一批司法所,但基层司法所人员紧缺、经费不足,司法所办公、交通、通讯设施装备还十分落后,司法所干警队伍整体素质还不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司法行政职能的发挥。基层司法所以现有的工作能力、资源、水平,直接或间接地导致有些工作无法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面:一是普法的广度和力度还不够大。农村普法工作仍然比较薄弱,面向群众的普法宣传手段单一,缺乏实效性12全文查看。部分企业的普法教育几近空白。二是依法行政水平有待于提高。有些部门领导重权力行使,轻权力制约,习惯于依靠行政手段、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工作。特别是基层乡镇、农村领导干部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一些职责交叉的部门受利益驱动争行政执法权,遇到困难、问题又互相推诿,影响了依法行政的效率和部门形象。三是普法资源分散,未有效整合。普法教育
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不沟通、开展工作单打一的现象比较普遍,结果各抓各的,不仅导致资源浪费,工作忙乱,而且使很多工作难以落实。 基层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工作方面: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服务市场不规范,个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缺乏诚信执业意识,与律师无序竞争现象时有发生。法律援助工作虽然有了一定发展,但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仍十分突出。我州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只有400多件,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不到20人,还有许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低收入人群被排除在法律服务体系之外,法律援助制度急需完善和延伸至广大农村。
三、司法行政工作要致力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州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司法行政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力。
(一)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升依法治理水平,努力建设法治新农村。针对农村基层的特点,必须始终坚持普法与依法治理并举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首先要从法制宣传的实效入手,加大宣传教育。在针对性上,要针对不同对象,把握不同特点,对不同层次的人员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在实用性上,要选择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宣传重点。在趣味性上,要选择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及时性上,要确保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迅速、快捷宣传到群众之中。要根据法律的调整、更新,及时编发资料,通过法制宣传专栏橱窗等载体,及时进行宣传贯彻。其次要从基层公职人员依法办事入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积极探索政府法治、行业法治、基层法治内在规律,不断创新依法治理工作运行机制。基层群众对政府公职人员的公平、公正要求很高,作为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基层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宪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用法律约束公务行为,自觉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再次要从提高自治水平入手,继续推进各项创建活动。以“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民主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按照创建标准,加强对创建工作的协调指导。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不断提高基层组织自我管理水平,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社会氛围。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突出工作重点,努力建设稳定新农村。司法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相比,其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工作对于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具有独特的优势。一是把人民调解工作建成农村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巩固、充实乡(镇)、村和社区调解组织,规范和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大力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形成比较完备的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在人民调解工作的推进过程中,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100的乡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安置帮教工作站,并实现工作机制的“六统一”。二是将排查与预防作为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的长效手段。要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和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健全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坚持以防激化为重点,严防因调解不善而引起的自杀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适时组织开展纠纷专项治理,根据新时期的特点,围绕土地流转、征地拆迁、劳动工资等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纠纷开展专项治理。三是建立新形势下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要逐步实现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针对农村的特点,要做好回归人员的土地、住房、稳定的生活来源、及时的跟踪帮教等工作,避免和减少重新犯罪。
(三)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贴近群众需求,努力建设和谐新农村。司法行政机关在建设和谐新农村中,要搭建各种法律服务平台,积极通过指导法律工作者参与诉讼代理、刑事辩护、法律证明、法律援助等工作,为基层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一是实现法律援助与社会公平的有机结合。法律援助是社会救助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在建设和谐新农村中,司法行政部门要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目标,积极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弱势群体,针对老年人、妇女、残疾人、低保家庭、农民工等困难群体,深入开展法律帮困、法律扶贫、法律维权等特色工作。二是实现法律服务与“三农”发展的有机结合。积极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积极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法律服务。选择优秀律师参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活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把好法律关。结合我州实际,及时组织公证人员介入拆迁农民安置、移民安置工作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并简化办证程序,对困难群众实行减免办证费用。三是实现法律咨询和信访工作的有机结合。继续做好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帮助解决好涉法涉诉上访问题,大力推行龙山县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成功做法。同时,积极收集群众上访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的举行法律“六进”、开办法制讲座等活动。
(四)坚持立足基层,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打造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和谐新农村建设的中坚力量。司法行政部门在建设和谐新农村工作中,必须面向基层,加大司法所建设力度,工作下移、重心下移。一是要强化司法所设施配置。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在司法所办公用房、硬件配置、交通工具、现代化办公设施等方面加大投入。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方面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做精做强司法所。二是要强化司法所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制定严细的管理目标和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建立综合配套、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使司法所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走上有章可循、规范运作的轨道。三是要强化司法所业务建设。认真贯彻司法行政队伍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强基层司法所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教育,切实增强民本意识、服务群众意识。指导司法所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路子,把基层调解、法制宣传等各种资源、各项工作整合起来,发挥整体优势,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更具活力。
《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服务新农村建设》12全文查看文章标题: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服务新农村建设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意义非同一般。湘西州司法行政机关要发挥自身的优势,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致力于全州新农村建设。
一、农村的社会变化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一是改革发展
的力度加大,对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转型的深化,城乡差距逐步扩大,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较城市相比相对缓慢,社会各项事业和基础建设与城市相比相对薄弱。因此,党中央的一系列决议都把农村的经济发展作为重中之重。从中央的决策看,整个“十一五”期间,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投入不断扩大,这些投入将主要集中在村以下,农村各项建设将不断升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全面展开。因此,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工作如何面向基层发展,找准服务的位置,为基层建设服务,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已成为司法行政工作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新课题。二是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农村生产方式、农民从业方式的转变,农村的矛盾和问题与过去相比出现了较大差异。由原来的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的矛盾扩展到村民与社会的矛盾,而且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调处疑难化等特点。2005年我州调解民间纠纷10507件,从纠纷构成情况看,婚姻家庭2346件、劳动纠纷1040件、土地承包纠纷1359件,房屋宅基地纠纷1139件。这些新的变化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是如何把解决当前社会矛盾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着眼点和立足点,从这一点出发,不断探索解决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的办法和措施。三是不稳定因素不断增加,对安置帮教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经济大发展,社会大开放,人员大流动这是当前社会的重大变化。由此而引发的违法犯罪因素不断增多,而且越是农村这种现象越突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更显突出。2005年全州刑满释放人员497人,解除劳教人员35人,如何做好这些重点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工作,已成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四是农村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对法制宣传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现行的农村管理模式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农村行政管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村“两委”班子不和谐,“两委”争权,相互拆台;再加上少数村干部做事不民主,村里的事个人专断或少数人说了算,致使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甚至对立,引起各种上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些问题必须逐步加以解决。因此,如何加大《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村民自治、民主管理、依法行政等有关法律知识宣传的力度,如何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建设是对我们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
二、司法行政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经过近20年尤其是“十五”时期的发展,我州司法行政工作得到长足发展,但是与新形势和新任务的发展远远不相适应。 人民调解工作方面:面对矛盾纠纷增多、纠纷类型复杂、纠纷主体多元化、调处难度不断增大的新形势,人民调解工作明显有许多的不适应。一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发展不平衡。我州企事业、行业性、区域性民调组织建设明显处于滞后,对涌现出来的新类型的矛盾纠纷缺乏相应的调解机制。二是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协调不紧密,未形成真正的“大调解”格局,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尚未建立,人民调解作用发挥不明显。三是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我州70的调解人员只有高中文化;同时调解方法简单,主要靠个人经验和威信,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四是州县尤其是基层缺乏经费保障,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安置帮教工作方面: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现有人力、物力、手段和措施均不足,帮教质量很难保证;同时,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衔接手段相对落后,许多刑释解教人员释放后,直接流散于社会,造成脱管失控,直接威胁着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在我州,安置工作手段单一,加上刑释解教人员缺乏一技之长,社会就业形势严峻,安置就业难度增大;部门之间缺乏联系、协调和配合,安置帮教工作整体优势未真正发挥,导致安置帮教工作开展不力。 基层基础建设方面:我州虽然国家投资建设了一批司法所,但基层司法所人员紧缺、经费不足,司法所办公、交通、通讯设施装备还十分落后,司法所干警队伍整体素质还不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司法行政职能的发挥。基层司法所以现有的工作能力、资源、水平,直接或间接地导致有些工作无法开展。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面:一是普法的广度和力度还不够大。农村普法工作仍然比较薄弱,面向群众的普法宣传手段单一,缺乏实效性[]。部分企业的普法教育几近空白。二是依法行政水平有待于提高。有些部门领导重权力行使,轻权力制约,习惯于依靠行政手段、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工作。特别是基层乡镇、农村领导干部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一些职责交叉的部门受利益驱动争行政执法权,遇到困难、问题又互相推诿,影响了依法行政的效率和部门形象。三是普法资源分散,未有效整合。普法教育
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不沟通、开展工作单打一的现象比较普遍,结果各抓各的,不仅导致资源浪费,工作忙乱,而且使很多工作难以落实。 基层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工作方面: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服务市场不规范,个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缺乏诚信执业意识,与律师无序竞争现象时有发生。法律援助工作虽然有了一定发展,但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仍十分突出。我州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只有400多件,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不到20人,还有许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低收入人群被排除在法律服务体系之外,法律援助制度急需完善和延伸至广大农村。
三、司法行政工作要致力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州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司法行政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力。
(一)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升依法治理水平,努力建设法治新农村。针对农村基层的特点,必须始终坚持普法与依法治理并举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首先要从法制宣传的实效入手,加大宣传教育。在针对性上,要针对不同对象,把握不同特点,对不同层次的人员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在实用性上,要选择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宣传重点。在趣味性上,要选择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及时性上,要确保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迅速、快捷宣传到群众之中。要根据法律的调整、更新,及时编发资料,通过法制宣传专栏橱窗等载体,及时进行宣传贯彻。其次要从基层公职人员依法办事入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积极探索政府法治、行业法治、基层法治内在规律,不断创新依法治理工作运行机制。基层群众对政府公职人员的公平、公正要求很高,作为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基层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宪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用法律约束公务行为,自觉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再次要从提高自治水平入手,继续推进各项创建活动。以“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民主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按照创建标准,加强对创建工作的协调指导。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不断提高基层组织自我管理水平,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社会氛围。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突出工作重点,努力建设稳定新农村。司法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相比,其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工作对于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具有独特的优势。一是把人民调解工作建成农村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巩固、充实乡(镇)、村和社区调解组织,规范和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大力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形成比较完备的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在人民调解工作的推进过程中,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100的乡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安置帮教工作站,并实现工作机制的“六统一”。二是将排查与预防作为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的长效手段。要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和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健全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坚持以防激化为重点,严防因调解不善而引起的自杀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适时组织开展纠纷专项治理,根据新时期的特点,围绕土地流转、征地拆迁、劳动工资等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纠纷开展专项治理。三是建立新形势下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要逐步实现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针对农村的特点,要做好回归人员的土地、住房、稳定的生活来源、及时的跟踪帮教等工作,避免和减少重新犯罪。
(三)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贴近群众需求,努力建设和谐新农村。司法行政机关在建设和谐新农村中,要搭建各种法律服务平台,积极通过指导法律工作者参与诉讼代理、刑事辩护、法律证明、法律援助等工作,为基层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一是实现法律援助与社会公平的有机结合。法律援助是社会救助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在建设和谐新农村中,司法行政部门要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目标,积极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弱势群体,针对老年人、妇女、残疾人、低保家庭、农民工等困难群体,深入开展法律帮困、法律扶贫、法律维权等特色工作。二是实现法律服务与“三农”发展的有机结合。积极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积极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法律服务。选择优秀律师参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活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把好法律关。结合我州实际,及时组织公证人员介入拆迁农民安置、移民安置工作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并简化办证程序,对困难群众实行减免办证费用。三是实现法律咨询和信访工作的有机结合。继续做好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帮助解决好涉法涉诉上访问题,大力推行龙山县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成功做法。同时,积极收集群众上访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的举行法律“六进”、开办法制讲座等活动。
(四)坚持立足基层,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打造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和谐新农村建设的中坚力量。司法行政部门在建设和谐新农村工作中,必须面向基层,加大司法所建设力度,工作下移、重心下移。一是要强化司法所设施配置。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在司法所办公用房、硬件配置、交通工具、现代化办公设施等方面加大投入。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方面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做精做强司法所。二是要强化司法所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制定严细的管理目标和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建立综合配套、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使司法所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走上有章可循、规范运作的轨道。三是要强化司法所业务建设。认真贯彻司法行政队伍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强基层司法所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教育,切实增强民本意识、服务群众意识。指导司法所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路子,把基层调解、法制宣传等各种资源、各项工作整合起来,发挥整体优势,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更具活力。
《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服务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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