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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办理渎职侵权案件的机制建设和创新

11月13日 编辑 fanwen51.com

[检察权与基层行政管理的对接]本文以我区在镇街建立的“一站三中心”为考察对象,解析检察权与基层行政管理“对接”原因,探讨我院实践中参与“一站三中心”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方法,并提出完善措施,从而切实...+阅读

修订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影响,被侦主体范围缩小,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局限在十二小时,从而对检察机关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打开侦查工作的新局面,各地本着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侦查工作新机制,开始尝试建立侦查指挥中心、区域侦查协作、特别侦查队伍建设等新机制,并取得了一

定的成效。

一、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特点与现状呼唤新的工作机制

(一)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特点与现状。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是指以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为对象而展开的专门调查工作及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案件的特殊性。犯罪案件除主体特殊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特定性——犯罪行为与职务有关联之外,在犯罪手法上呈现出反侦查的显著特征,因此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呈现如下特点:

1、案件线索发现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文化素质高,应变能力强,因此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和智能性的特点,其中大量的徇私枉法犯罪行为实施前往往经过精心策划、周密部署,而且这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的受益人因为考虑到本身利害关系,不可能举报,所以这类案件难以被及时发现。

2、案件调查取证难。作为犯罪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本人的职务影响,尤其是处于领导岗位的干部,关系网密,保护层厚,一般很难深入调查。一旦侦查工作有所深入,往往会有反侦查行为。主要表现为:在侦查阶段,探听案情,说情阻扰,以守为攻,毁灭罪证,制造假象,混淆视听,订立攻守同盟,逃避侦查,企图蒙混过关。而且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是由职务行为引发,因此,具有动机、过程、后果和责任都难以认定的特点,收集证据比较困难,这类案件还往往受“原案”查处结果的制约,常常表现出侦查工作中的的被动性。

3、案件查处阻力大。在当前广大干部群众法治意识淡薄,执法环境不佳的情况下,有些地方、部门认为本单位发生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是对整个单位和工作的否定,所以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总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个别单位甚至片面强调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不予配合,甚至设置障碍,阻挠查处。同时,渎职犯罪特别是玩忽职守犯罪,与工作失误有时难以界定,往往被“失误”所掩盖,所以这类犯罪很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从而导致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被说情风困扰。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存在的发现难、调查取证难、阻力大、干扰多的显著特点,从而形成了当前侦查工作不容乐观的现状。

1、对侦查工作存在一定程度的畏难情绪。办理渎职侵权案件阻力大、干扰多,因而风险也大,其结果是侦查部门及侦查人员在不同程度上产生了畏难情绪,使得少数检察院领导和干警对侦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力度不大,打不开局面,从而制约了侦查工作的健康、深入发展。

2、侦查人员量少质弱。目前基层检察院侦查人员严重不足,一般基层院只配备二至三名侦查人员,而且在年龄及知识、能力结构方面不尽合理,难以形成战斗力。这几年尽管侦查工作有很大的进展,但侦查队伍并没有像反贪侦查队伍那样得到锻炼,实战能力及经验积累尚存在差距。

3、对新领域、新罪名不熟悉。由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及对渎职犯罪主体的调整,罪名的细化,特别是涉及新领域、新罪名的犯罪大量增加,对法律适用的要求提高、难度增大,而且犯罪之间互相联系,牵连性增强,而我们的侦查人员对渎职犯罪的新罪名还缺乏精深的理解,对刑法规定的新罪名所涉及的相关行政法规(如工商、海关、土地、环保等)和专业知识比较陌生,因而尚不能对有关法律灵活运用,缺乏对侦查工作的宏观驾驭能力。

4、侦查敏感性不强,谋略意识淡薄,科技含量不高。渎职侵权案件往往与违法违纪甚至工作失误交织在一起,容易被一定的假象所蒙蔽,因此影响了发现犯罪的敏感性与把握侦查战机的能力,同时侦查谋略和技术手段的运用的欠缺,影响了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为此必须寻求行之有效的对策,新的侦查工作机制的建立即成为必然。

(二)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指挥中心是指以地、市级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为依托,由地(市)、县(区)两级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对本地区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区域侦查协作机制是指不同区域间的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过程中,就调查取证、追捕逃犯、追缴赃款赃物工作中的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一体化工作机制;而特别侦查队伍则是指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内部设立的,手段齐全、装备精良、机动灵活、精干高效并专门负责对渎职侵权要案和重特大案件进行侦查的侦查骨干队伍。新的侦查工作机制的建立具有必要性。侦查指挥中心、区域侦查协作、特别侦查队伍的运行是一种全新的侦查工作机制,在一定的地区内,办理具体案件中,根据需要,采用集中与分散、常规与机动、自主与互助相结12全文查看合的侦查方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减少阻力,形成侦查合力的需要。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加之各方的阻力和干扰,客观上给基层院侦查工作带来了压力,使基层院办案缩手缩脚,决心不大,信心不足。指挥中心的介入,可以帮助基层院减轻压力,使他们可以放开手脚办案。在具体侦查中,面对基层院调阅案卷难取证难,指挥中心通过与

有关部门协调关系、交换意见,使侦查工作顺利进行。而区域侦查协作机制的建立,则可以通过互相配合、支持,形成联动效应。

2、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需要。基层院渎职侵权侦查部门现有干警多则四至五人,少则二至三人,且年龄偏大。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涉案对象多,秘密侦查和取证仅靠二至三人是远远不够的。指挥中心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及时调配人员,从而形成集团作战优势,使本地区的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工作形成“一盘棋”的局面。中国地缘广阔,而且随着犯罪特点的变化,跨区域调查取证的情况会大量增加,如果一切工作都必须由自身独立完成,势必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而区域协作不仅可以节约办案经费,可以避免办案人员长途奔波,而且由于协助单位对本区域的情况比较了解,因此,调查、追逃等效果会更加明显。而特别侦查队伍的启动,则可以发挥其能攻善战、灵活机动的优势,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

3、进行实战练兵,提高侦查水平的需要。实践出真知,只有不断实践,才能提高自己的才干。因此在办案中学习办案,是当前我们应该高度重视的一个课题。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困难多、干扰大,而且实际发案比率也远远低于贪污贿赂犯罪,如果各自为战,则侦查干警一年中能接触的案件相当有限,因此难以得到实战锻炼。而侦查指挥中心、区域侦查协作、特别侦查机制的建立,能够使本地区的侦查业务骨干更多地参与办案,从而使他们在实战中积累经验,提高侦查水平,进而去带动其他侦查人员不断提高侦查能力。

4、及时总结、推广侦查经验的需要。在办案中会形成好的初查、审讯、侦查经验,对于这些有益的经验,只有不断总结,及时推广,才能使侦查工作不断提高水平。在侦查指挥中心、特别侦查队伍的体制下,人员、智力相对密集,因此,经验更加容易形成;同时由于一起办案,协同作战,不但容易亲身感受,也使交流、传授更加快捷,因此容易使之转化为新的战斗力,从而提高侦查队伍总体水平。而通过区域协作则可以使不同地区的侦查工作经验及时得到交流。

二、对新的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机制的规范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非常强的工作。它关系到保护公民和国家利益与准确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问题,对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社会的稳定与政权的巩固。因此,侦查工作机制的运作必须规范有序,不得擅自枉为。那么如何进行规范呢?笔者认为对新的侦查工作机制的运作应该确定一定的原则。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机制运作的原则。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机制的运作原则是指体现侦查工作机制设立的目的和任务,决定该机制的构架和基本特征,对侦查工作机制的启动、组织、指挥、协调等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和规范。根据侦查工作的要求、特点和面临的问题,应当确立如下原则:

1、法制原则。法制原则是侦查工作合法性的必然要求,是保证侦查工作民主性和科学性的需要,它可以有效地保障侦查工作任务和目的的实现。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理应成为守法的模范,因此侦查指挥中心、区域协作、特别侦查队伍作为侦查工作有效开展的一种机制,必须纳入法制轨道。在区域侦查协作过程中尤其要注意要求协查内容的合法性,如果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造成违法后果的,协助办案的检察院有权拒绝。

2、迅速及时原则。这是侦查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侦查工作是一项时间性非常强的工作,不能有丝毫的迟缓和拖延。所谓迅速及时,就是侦查指挥中心、特别侦查队伍启动及区域侦查协作中,要讲究侦查意识,反映要灵敏,行动要快速,要抓住战机,积极开展初查、侦查和协查工作,将时机把握到恰到好处,侦查措施运用得适当适时,不给犯罪分子留下逃跑、毁灭罪证、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任何机会。在案件侦查中,因案件涉及面广,关系网密,保护层厚,牵一发而动全身,在侦查中稍有不慎,极易走漏风声,引起犯罪分子的警觉,致使犯罪分子思谋对策,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甚至潜逃,因此,做到迅速及时更有实践意义。

侦查指挥中心成立后,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关系网、保护层等副作用,要根本改变上述消极影响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关系网具有极强的渗透力和扩张性,其反应力一定程度上超过侦查工作的快速性,而且指挥中心的运作涉及跨地区侦查力量的调配,所以如果运作不当,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按照迅速及时原则,要求侦查指挥中心建立健全的情报网络,定期对有关线索及侦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使中心组成人员对本地区的侦查工作情况有一个宏观的了解,一旦侦查工作启动,可以迅速调配,并马上进入侦查角色,为有效地开展侦查工作,突破案件创造条件;同时要为指挥中心配备必要的物质装备,为快速反应、迅速集结提高保障。

3、经济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以较少的侦查成本的投入,实现最大的侦破犯罪、遏止犯罪的目的,或者说为实现上述目的应该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法和手段。检察机关在侦查案件时,既要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又要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侦查人力、物力的消耗,实现司法资源的最佳配置,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区域侦查协作机制较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

但是侦查指挥中心及特别侦查队伍的启动不能无原则,因为侦查指挥中心的启动,需要跨区域调动人员,必然会带来人财物投入的增加,而特别侦查队伍作为骨干侦查队伍,要始终保持其高效、权威。所以如果运用不当,可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按照这一原则,在下列情况下,应该启动侦查指挥中心或特别侦查队伍机制:(1)需要排除阻力的情形。并不是所有渎职侵权案件都充满阻力,有数量不少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或我们工作方法得当,侦查工作能够取得各方面的支持,由原管辖的检察院直接组织初查、侦查,足以突破案件并获取证据。如果我们对案件不加以区分,随意启动,势必造成浪费。(2)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需要借助指挥中心或特别侦查队伍的权威,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心理震慑,并达到快侦快结目的的情形。(3)需要并案侦查的情形。对于跨区域作案或者互相关联的犯罪案件,采取并案侦查的方法,能取得破一案带多案的成效。侦查指挥中心要主动承担并案侦查的责任,组织精干力量会诊案情,制定侦查实施方案,开展有效侦查工作。

4、依靠制度规范运作的原则。上述新的侦查工作机制,或由于自身具有的一定程度的松散性,或由于运作过程中容易出现随意性,因此,需要依靠制度来规范其运作。其中对侦查指挥中心的规范更为必要,因为侦查指挥中心是非常设的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组织、指挥、协调初查、侦查工作,它是以地(市)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及基层院有关人员共同组成的指挥、协调机构,因而具有一定的松散性。为保证侦查指挥中心的权威性及其运作的灵敏、高效,必须依靠制度加以规范,保证其任务的完成、目的的实现。因此,为规范侦查工作新机制的运行,需要建立如下制度。(1)要建立情报制度。各基层院要将线索及时向指挥中心报送,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2)定期联系会晤制度。这是使中心成员加强联系,增进了解,集中交流情况和经验的制度保证。(3)规范协查协办的制度。

为保证协查机制的良好运行,应对协查协办的登记、汇报、工作部署、监督检查、回复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制度对查复的时间也应作明确的规定。(4)奖惩制度。要引入激励机制,把参加指挥中心及区域侦查协作工作纳入日常目标管理,与其他工作一样进行检查、考核,直接与评奖、表彰挂钩。同时要对特别侦查人员,在学习、培训、晋升和任用上进行倾斜,对其失职及违纪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从而保证特别侦查队伍的战斗力。

12全文查看修订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影响,被侦主体范围缩小,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局限在十二小时,从而对检察机关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打开侦查工作的新局面,各地本着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侦查工作新机制,开始尝试建立侦查指挥中心、区域侦查协作、特别侦查队伍建设等新机制,并取得了一

定的成效。

一、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特点与现状呼唤新的工作机制

(一)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特点与现状。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是指以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为对象而展开的专门调查工作及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案件的特殊性。犯罪案件除主体特殊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特定性——犯罪行为与职务有关联之外,在犯罪手法上呈现出反侦查的显著特征,因此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呈现如下特点:

1、案件线索发现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文化素质高,应变能力强,因此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和智能性的特点,其中大量的徇私枉法犯罪行为实施前往往经过精心策划、周密部署,而且这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的受益人因为考虑到本身利害关系,不可能举报,所以这类案件难以被及时发现。

2、案件调查取证难。作为犯罪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本人的职务影响,尤其是处于领导岗位的干部,关系网密,保护层厚,一般很难深入调查。一旦侦查工作有所深入,往往会有反侦查行为。主要表现为:在侦查阶段,探听案情,说情阻扰,以守为攻,毁灭罪证,制造假象,混淆视听,订立攻守同盟,逃避侦查,企图蒙混过关。而且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是由职务行为引发,因此,具有动机、过程、后果和责任都难以认定的特点,收集证据比较困难,这类案件还往往受“原案”查处结果的制约,常常表现出侦查工作中的的被动性。

3、案件查处阻力大。在当前广大干部群众法治意识淡薄,执法环境不佳的情况下,有些地方、部门认为本单位发生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是对整个单位和工作的否定,所以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总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个别单位甚至片面强调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不予配合,甚至设置障碍,阻挠查处。同时,渎职犯罪特别是玩忽职守犯罪,与工作失误有时难以界定,往往被“失误”所掩盖,所以这类犯罪很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从而导致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被说情风困扰。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存在的发现难、调查取证难、阻力大、干扰多的显著特点,从而形成了当前侦查工作不容乐观的现状。

1、对侦查工作存在一定程度的畏难情绪。办理渎职侵权案件阻力大、干扰多,因而风险也大,其结果是侦查部门及侦查人员在不同程度上产生了畏难情绪,使得少数检察院领导和干警对侦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力度不大,打不开局面,从而制约了侦查工作的健康、深入发展。

2、侦查人员量少质弱。目前基层检察院侦查人员严重不足,一般基层院只配备二至三名侦查人员,而且在年龄及知识、能力结构方面不尽合理,难以形成战斗力。这几年尽管侦查工作有很大的进展,但侦查队伍并没有像反贪侦查队伍那样得到锻炼,实战能力及经验积累尚存在差距。

3、对新领域、新罪名不熟悉。由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及对渎职犯罪主体的调整,罪名的细化,特别是涉及新领域、新罪名的犯罪大量增加,对法律适用的要求提高、难度增大,而且犯罪之间互相联系,牵连性增强,而我们的侦查人员对渎职犯罪的新罪名还缺乏精深的理解,对刑法规定的新罪名所涉及的相关行政法规(如工商、海关、土地、环保等)和专业知识比较陌生,因而尚不能对有关法律灵活运用,缺乏对侦查工作的宏观驾驭能力。

4、侦查敏感性不强,谋略意识淡薄,科技含量不高。渎职侵权案件往往与违法违纪甚至工作失误交织在一起,容易被一定的假象所蒙蔽,因此影响了发现犯罪的敏感性与把握侦查战机的能力,同时侦查谋略和技术手段的运用的欠缺,影响了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为此必须寻求行之有效的对策,新的侦查工作机制的建立即成为必然。

(二)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指挥中心是指以地、市级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为依托,由地(市)、县(区)两级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对本地区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区域侦查协作机制是指不同区域间的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过程中,就调查取证、追捕逃犯、追缴赃款赃物工作中的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一体化工作机制;而特别侦查队伍则是指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内部设立的,手段齐全、装备精良、机动灵活、精干高效并专门负责对渎职侵权要案和重特大案件进行侦查的侦查骨干队伍。新的侦查工作机制的建立具有必要性。侦查指挥中心、区域侦查协作、特别侦查队伍的运行是一种全新的侦查工作机制,在一定的地区内,办理具体案件中,根据需要,采用集中与分散、常规与机动、自主与互助相结[]合的侦查方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减少阻力,形成侦查合力的需要。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加之各方的阻力和干扰,客观上给基层院侦查工作带来了压力,使基层院办案缩手缩脚,决心不大,信心不足。指挥中心的介入,可以帮助基层院减轻压力,使他们可以放开手脚办案。在具体侦查中,面对基层院调阅案卷难取证难,指挥中心通过与

有关部门协调关系、交换意见,使侦查工作顺利进行。而区域侦查协作机制的建立,则可以通过互相配合、支持,形成联动效应。

2、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需要。基层院渎职侵权侦查部门现有干警多则四至五人,少则二至三人,且年龄偏大。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涉案对象多,秘密侦查和取证仅靠二至三人是远远不够的。指挥中心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及时调配人员,从而形成集团作战优势,使本地区的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工作形成“一盘棋”的局面。中国地缘广阔,而且随着犯罪特点的变化,跨区域调查取证的情况会大量增加,如果一切工作都必须由自身独立完成,势必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而区域协作不仅可以节约办案经费,可以避免办案人员长途奔波,而且由于协助单位对本区域的情况比较了解,因此,调查、追逃等效果会更加明显。而特别侦查队伍的启动,则可以发挥其能攻善战、灵活机动的优势,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

3、进行实战练兵,提高侦查水平的需要。实践出真知,只有不断实践,才能提高自己的才干。因此在办案中学习办案,是当前我们应该高度重视的一个课题。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困难多、干扰大,而且实际发案比率也远远低于贪污贿赂犯罪,如果各自为战,则侦查干警一年中能接触的案件相当有限,因此难以得到实战锻炼。而侦查指挥中心、区域侦查协作、特别侦查机制的建立,能够使本地区的侦查业务骨干更多地参与办案,从而使他们在实战中积累经验,提高侦查水平,进而去带动其他侦查人员不断提高侦查能力。

4、及时总结、推广侦查经验的需要。在办案中会形成好的初查、审讯、侦查经验,对于这些有益的经验,只有不断总结,及时推广,才能使侦查工作不断提高水平。在侦查指挥中心、特别侦查队伍的体制下,人员、智力相对密集,因此,经验更加容易形成;同时由于一起办案,协同作战,不但容易亲身感受,也使交流、传授更加快捷,因此容易使之转化为新的战斗力,从而提高侦查队伍总体水平。而通过区域协作则可以使不同地区的侦查工作经验及时得到交流。

二、对新的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机制的规范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非常强的工作。它关系到保护公民和国家利益与准确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问题,对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社会的稳定与政权的巩固。因此,侦查工作机制的运作必须规范有序,不得擅自枉为。那么如何进行规范呢?笔者认为对新的侦查工作机制的运作应该确定一定的原则。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机制运作的原则。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机制的运作原则是指体现侦查工作机制设立的目的和任务,决定该机制的构架和基本特征,对侦查工作机制的启动、组织、指挥、协调等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和规范。根据侦查工作的要求、特点和面临的问题,应当确立如下原则:

1、法制原则。法制原则是侦查工作合法性的必然要求,是保证侦查工作民主性和科学性的需要,它可以有效地保障侦查工作任务和目的的实现。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理应成为守法的模范,因此侦查指挥中心、区域协作、特别侦查队伍作为侦查工作有效开展的一种机制,必须纳入法制轨道。在区域侦查协作过程中尤其要注意要求协查内容的合法性,如果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造成违法后果的,协助办案的检察院有权拒绝。

2、迅速及时原则。这是侦查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侦查工作是一项时间性非常强的工作,不能有丝毫的迟缓和拖延。所谓迅速及时,就是侦查指挥中心、特别侦查队伍启动及区域侦查协作中,要讲究侦查意识,反映要灵敏,行动要快速,要抓住战机,积极开展初查、侦查和协查工作,将时机把握到恰到好处,侦查措施运用得适当适时,不给犯罪分子留下逃跑、毁灭罪证、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任何机会。在案件侦查中,因案件涉及面广,关系网密,保护层厚,牵一发而动全身,在侦查中稍有不慎,极易走漏风声,引起犯罪分子的警觉,致使犯罪分子思谋对策,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甚至潜逃,因此,做到迅速及时更有实践意义。

侦查指挥中心成立后,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关系网、保护层等副作用,要根本改变上述消极影响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关系网具有极强的渗透力和扩张性,其反应力一定程度上超过侦查工作的快速性,而且指挥中心的运作涉及跨地区侦查力量的调配,所以如果运作不当,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按照迅速及时原则,要求侦查指挥中心建立健全的情报网络,定期对有关线索及侦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使中心组成人员对本地区的侦查工作情况有一个宏观的了解,一旦侦查工作启动,可以迅速调配,并马上进入侦查角色,为有效地开展侦查工作,突破案件创造条件;同时要为指挥中心配备必要的物质装备,为快速反应、迅速集结提高保障。

3、经济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以较少的侦查成本的投入,实现最大的侦破犯罪、遏止犯罪的目的,或者说为实现上述目的应该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法和手段。检察机关在侦查案件时,既要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又要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侦查人力、物力的消耗,实现司法资源的最佳配置,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区域侦查协作机制较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

但是侦查指挥中心及特别侦查队伍的启动不能无原则,因为侦查指挥中心的启动,需要跨区域调动人员,必然会带来人财物投入的增加,而特别侦查队伍作为骨干侦查队伍,要始终保持其高效、权威。所以如果运用不当,可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按照这一原则,在下列情况下,应该启动侦查指挥中心或特别侦查队伍机制:(1)需要排除阻力的情形。并不是所有渎职侵权案件都充满阻力,有数量不少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或我们工作方法得当,侦查工作能够取得各方面的支持,由原管辖的检察院直接组织初查、侦查,足以突破案件并获取证据。如果我们对案件不加以区分,随意启动,势必造成浪费。(2)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需要借助指挥中心或特别侦查队伍的权威,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心理震慑,并达到快侦快结目的的情形。(3)需要并案侦查的情形。对于跨区域作案或者互相关联的犯罪案件,采取并案侦查的方法,能取得破一案带多案的成效。侦查指挥中心要主动承担并案侦查的责任,组织精干力量会诊案情,制定侦查实施方案,开展有效侦查工作。

4、依靠制度规范运作的原则。上述新的侦查工作机制,或由于自身具有的一定程度的松散性,或由于运作过程中容易出现随意性,因此,需要依靠制度来规范其运作。其中对侦查指挥中心的规范更为必要,因为侦查指挥中心是非常设的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组织、指挥、协调初查、侦查工作,它是以地(市)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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