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科学发展观查找司法行政队伍建设问题调研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在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社会稳定中发挥的作用是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尤其是改革...+阅读
浅谈提高司法能力促进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它的职责和作用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通过司法活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为,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从而达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人民法院的事业与国家的前途、党的事业息息相关。在司法领域保持和体现党的先进性,关键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提高司法水平,发挥好法院职能作用,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所谓的法院司法能力,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并通过司法活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为,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本领和水平,也就是惩罚犯罪、维护稳定、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依法调解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保障人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而基层法院法官,是基层司法活动的具体实践者,基层法官队伍司法能力的状况,直接决定着法院整体的司法能力,如何不断提高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作为一名基层法官,对如何提高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略陈己见。
一、如何正确理解司法能力
司法能力,是指人民法院所具有的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条件和本领。具体到法官,就是法官通过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以及参与社会治安和经济领域的综合治理,在打击违法犯罪、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官的司法能力具体体现为政治和职业道德休养、精通法律、具有逻辑思维判断及协调创造能力。
二、增强基层法官司法能力的必要性。
(一)增强基层法官司法能力,是达到全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通过增强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对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平等参与,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裁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惩罚犯罪,平息各种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保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要求。司法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维护和谐社会的防火墙。
基层人民法院是在党的领导下设立在基层的国家司法机关,处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与人民群众的接触也最密切。其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反映着整个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基础。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能否通过审判活动真正把诉讼纷争化解在基层,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是对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重大考验。而由于历史及现实的各种原因,当前,我国基层法院法官司法水平仍处于整体不高、发展不平衡的阶段,还不能完全适应整个社会发展的需要,由于基层法官执法不严、执法简单造成不良司法影响的情况还仍然存在,增强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打造和谐社会之基,已经迫在眉睫。
(二)增强基层法官司法能力是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保障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前提和有效保证。如果司法能力不强,裁判不公、执行不力、效率低下,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纷争就不能及时得到平息,法律就会失去人们的尊重和信仰,社会公平和正义就难以实现。主要诉讼纠纷发生在基层,这与基层司法能力相对薄弱的矛盾比较突出。必须通过提高基层法官的司法水平,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三)增强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是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司法权威是党的权威、国家权威的重要体现。维护司法权威,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客观地说,这几年我国部分地方的司法公信度仍然不高,这与一些地方基层法院司法水平不高有很大联系。基层法官首先要公正司法,以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增强了,司法水平提高了,司法权威就会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尊崇,才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司法权威。
(四)增强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是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必然要求。当前,基层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能力还不高,解决矛盾的本领还不够大,司法作风还不够过硬,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仍然存在少数“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内在原因是我们基层法官自身的司法理念、工作作风等司法能力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必须通过增强司法能力加以解决。
三、基层法官应当具备的司法能力
(一)远见卓识的政治能力。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是人民法院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12全文查看本政治保证,作为基层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要始终具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同时,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自觉接受并服从党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服务发展大局,克服就案办案思想,坚持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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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修养。法官职业道德是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楷模。人民司法工作的历史证明,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不仅要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取信于民,还要靠法官群体良好的职业道德影响并感召群众,基层法官楷模宋鱼水淡泊名利、不慕浮华、执法如山、无私奉献,为我们树立了良好的榜样,我们要以宋鱼水“辩法析理、胜败皆服”作为自己的工作追求。基层法官要始终注意恪守职业道德、确保司法诚信廉洁,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否则,作风不廉,必然司法不公。忠于法律是一个法官最基本的职业要求,否则,法官们各行其是,将会乱而无法,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公正,衡量司法能力强弱和司法水平高低的根本标准也是司法公正。基层法官面对的是最广大的基层人民群众,更要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坚决抵制和克服人情、关系、金钱、地方和部门保护等各种干扰,始终做到公正、廉洁司法。
(三)娴熟的业务能力。法官的天职是裁判案件。司法是从制度理性向实践理性转化的过程,要把写在纸上的权利义务演变为实体的权利义务,把具体的纷争定格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把僵硬的、粗糙的法律条文适应千变万化的、看似凌乱的社会生活现象,都需要法官进行过滤,在这一过程中,法官面对的一边是社会现实,一边是法律,将条文的法律转化为生活的法律,将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将社会上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转化为技术和程序。这就必然要求法官掌握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法律功底,并且要拥有相当的司法技术。作为基层法官,一方面要对法律知识具有广泛涉猎和理解,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了解法律规定背后的法源、法理;另一方面,基层群众法律知识欠缺,基层法官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律解释能力,法律规定有时是抽象性、模糊性,需要法官通过解释把原本粗线条、操作性较差的法条罗织为精密的法网,并对法律的文字进行补充,以便给立法机构的意图以‘力量和生命’”,基层法官更要依靠自己的知识、学识、经验、能力去弥补法律的缺陷,从而赋予生硬的法律条文以新的生命。②
(四)逻辑思维和判断能力。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对位的联系,不同的法律问题折射出社会的不同需求,有时一个法律问题呈现出多种社会现象,实际上法律问题的本质都归咎于社会问题,只有抛开法律问题所展现的表面现象,才能发现深深隐藏在背后的实际社会问题,法官所要面临的事实纷繁复杂,需要以慎密的逻辑思维,去伪存真,辨法明理,正确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来实现社会正义。法官的职责是由司法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司法权在本质上是判断权。这种判断权要求法官须具备法律的特定思维方式。但是,由于司法历练、经验、学识等的差异,法官在对同一法条的解读上有着不同的理解,法律又无法涵盖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如何恰当地“削事实之足”以“适立法之履”,需要理性的思维和判断,而且在裁判过程中,法官适用和解释法律产生的不同意见往往会在同一案件中存在,如何选择是摆在法官面前的难题,这需要法官的良好的判断能力,应该作出对各种利益平衡后的最佳选择。
(五)协调能力。法官作为裁判者,应当处于超脱、中立、消极的地位,与每一方当事人都保持适当的距离,从超越当事人各自利益的立场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要处于一种衡平和中立的视角来看待问题。基层法官尽管在客观上难以远离世俗,但要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一种中立和协调的意识,要在正确适用法律,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同时,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无论输赢都心服口服,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化干戈为玉帛”。如果不讲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一判了之,赢的未必高兴,输的怨气冲天,当事人申诉不止,矛盾纠纷仍旧处于没有解决的状态,甚至可能进一步激化。同时注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处理机制。基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更多地把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抛弃那些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陈旧观念时,要合法的尊重特殊地情民俗;在强调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时,不可把程序提到不恰当的位置,损害实质正义;而当我们强调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的时候又不能不顾程序公正,突破法律的底线,越是情况紧急,越是矛盾激化,越要依法办事。在坚持法官中立原则时,不可忘记司法为民是我们的根本宗旨,案结事了、解决实际问题是当前司法的重要目标,该释明的要释明,该依职权调查的要依职权调查,该走出法院去做案外工作的还是要做;但是当强调司法为民的时候我们又要记住,我们行使权力不能超越司法边际,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违反法官中立的原则和司法被动的规律。当我们强调规范开庭、当庭宣判的时候,我们不能忽略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不能忽视调解、和解对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当我们大力提倡调解、和解时,又要防止强迫调解、久调不决和冲击庭审的规范性,冲击审判流程管理的科学性。
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人类交往的日益频繁,司法涉足的领域亦愈发广泛,大量纠纷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司法来予以确认。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幻莫测和人的认识的局限性,立法总是滞后的、概括的、模糊的,而判决却必须明确、肯定,无法似是而非,因而法官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处理时,必须具备协调和平衡能力。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呈一个等边或等腰三角形的关系,当事人各居一边,法官必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任何的偏袒行为都将动摇三角形的根基,法官必须以中立的立场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审视当事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认真权衡对比后给出一个确定性的裁判结果,法官需要习惯于听取不同意见,从对立之中找出最佳解决方案。
四、如何提高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
司法能力建设是一个系统的构造体系,离不开法官个体、审判组织、诉讼制度、审判管理等各种司法要素的共同作用。笔者认为,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法官个体司法能力的提高,即是法院整体司法能力的增强,同时,法官个体也需要通过制度管理得以提高司法水平。
(一)加强学习。司法能力不是生之俱来的,是在不断的学习、积累、实践中养成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均要求建立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这对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基层法官应当具有良好的学习意识,树立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理念,树立善于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同时,要做到学用结合、学以致用。一方面,经常性地进行政治学习,熟练掌握并深刻领会党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及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报告,始终具有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另一方面,认真学习各种法律知识,只有具有了娴熟的法律业务知识,才能有能力为国司法、为民解纷。
(二)加强审判管理。任何个体都需要受到约束才能使整体得到有效发展,法官也不例外,法官个体能力必须在合适的制度空间中才能有效发挥并得以实现。
审判管理是司法能力提高的重要实现要素,是指遵循审判工作内在规律,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有效控制审判运行、保障审判价值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从相互作用上说,审判管理与司法能力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一方面,司法能力作为解决纠纷、实现司法价值目标的条件和本领,是一种内在于审判活动之中的力量,需要通过具体的审判活动予以外化,而审判管理就是实现司法能力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另一方面,审判管理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有效配置各种审判资源要素,实现司法程序正义和效率、秩序价值,从根本上增强解决矛盾纠纷的司法能力。从一定程度上讲,法院审判管理的水平决定了司法能力的实现程度,而司法能力的水平高低也从很大程度上反映着一个法院实际的审判管理水平。在科学的制度化管理中,每名法官的积极性才能被充分地调动起来,司法能力才能真正得到提高。
(三)发挥院、庭长的带头作用。院长是一个法院的班长,庭长是一个庭的班长,基层是工作量大、工作条件较艰苦的地方,但同时又是司法能力的薄弱地带,院、庭长的表率及带动作用对整个基层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作用非常重大。院庭长应当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念为民之情,常求业务之精,要致力于营造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和谐氛围,要形成一股强大的感召力、凝聚力,使法院每一名同志都能心悦诚服地凝聚在一起,分担创业之艰辛,分享成功之甘甜。这样的基层法院领导才能够带领干警把司法能力建设落到实处。
基层法院院、庭长要用发展的眼光和战略的思维来考量司法能力建设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在率先垂范、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尊重其他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廉洁自律,做到靠廉洁勤政的管理层带出一流过硬的队伍。
(四)加强基层法院建设,提高基层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
基层法院是直接面向并服务基层群众的窗口,工作条件最艰苦,面临的困难最突出,必须通过加强基层法院建设,改善基层的执法条件,为基层法官营造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氛围,这是困扰基层法院司法水平的瓶颈之一,同时也是基层法官司法能力提高的基础和保障。基层法官首先都是有血有肉有丰富情感的人,他们有着自己的人生追求,而他们承担的审判任务最繁重,所处的环境最复杂,总是有太多的后顾之忧,通过提高基层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解决他们的一些实际困难,让他们具备远离世俗、养浩然之气的外部条件,也是提高他们司法能力的一个重要条件。
总之,法官司法水平的提高是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基础,是我们展示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的首要任务,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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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它的职责和作用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通过司法活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为,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从而达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人民法院的事业与国家的前途、党的事业息息相关。在司法领域保持和体现党的先进性,关键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提高司法水平,发挥好法院职能作用,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所谓的法院司法能力,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并通过司法活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为,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本领和水平,也就是惩罚犯罪、维护稳定、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依法调解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保障人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而基层法院法官,是基层司法活动的具体实践者,基层法官队伍司法能力的状况,直接决定着法院整体的司法能力,如何不断提高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作为一名基层法官,对如何提高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略陈己见。
一、如何正确理解司法能力
司法能力,是指人民法院所具有的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条件和本领。具体到法官,就是法官通过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以及参与社会治安和经济领域的综合治理,在打击违法犯罪、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官的司法能力具体体现为政治和职业道德休养、精通法律、具有逻辑思维判断及协调创造能力。
二、增强基层法官司法能力的必要性。
(一)增强基层法官司法能力,是达到全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通过增强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对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平等参与,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裁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惩罚犯罪,平息各种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保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要求。司法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维护和谐社会的防火墙。
基层人民法院是在党的领导下设立在基层的国家司法机关,处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与人民群众的接触也最密切。其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反映着整个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基础。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能否通过审判活动真正把诉讼纷争化解在基层,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是对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重大考验。而由于历史及现实的各种原因,当前,我国基层法院法官司法水平仍处于整体不高、发展不平衡的阶段,还不能完全适应整个社会发展的需要,由于基层法官执法不严、执法简单造成不良司法影响的情况还仍然存在,增强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打造和谐社会之基,已经迫在眉睫。
(二)增强基层法官司法能力是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保障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前提和有效保证。如果司法能力不强,裁判不公、执行不力、效率低下,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纷争就不能及时得到平息,法律就会失去人们的尊重和信仰,社会公平和正义就难以实现。主要诉讼纠纷发生在基层,这与基层司法能力相对薄弱的矛盾比较突出。必须通过提高基层法官的司法水平,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三)增强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是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司法权威是党的权威、国家权威的重要体现。维护司法权威,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客观地说,这几年我国部分地方的司法公信度仍然不高,这与一些地方基层法院司法水平不高有很大联系。基层法官首先要公正司法,以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增强了,司法水平提高了,司法权威就会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尊崇,才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司法权威。
(四)增强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是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必然要求。当前,基层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能力还不高,解决矛盾的本领还不够大,司法作风还不够过硬,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仍然存在少数“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内在原因是我们基层法官自身的司法理念、工作作风等司法能力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必须通过增强司法能力加以解决。
三、基层法官应当具备的司法能力
(一)远见卓识的政治能力。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是人民法院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作为基层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要始终具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同时,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自觉接受并服从党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服务发展大局,克服就案办案思想,坚持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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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娴熟的业务能力。法官的天职是裁判案件。司法是从制度理性向实践理性转化的过程,要把写在纸上的权利义务演变为实体的权利义务,把具体的纷争定格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把僵硬的、粗糙的法律条文适应千变万化的、看似凌乱的社会生活现象,都需要法官进行过滤,在这一过程中,法官面对的一边是社会现实,一边是法律,将条文的法律转化为生活的法律,将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将社会上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转化为技术和程序。这就必然要求法官掌握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法律功底,并且要拥有相当的司法技术。作为基层法官,一方面要对法律知识具有广泛涉猎和理解,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了解法律规定背后的法源、法理;另一方面,基层群众法律知识欠缺,基层法官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律解释能力,法律规定有时是抽象性、模糊性,需要法官通过解释把原本粗线条、操作性较差的法条罗织为精密的法网,并对法律的文字进行补充,以便给立法机构的意图以‘力量和生命’”,基层法官更要依靠自己的知识、学识、经验、能力去弥补法律的缺陷,从而赋予生硬的法律条文以新的生命。②
(四)逻辑思维和判断能力。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对位的联系,不同的法律问题折射出社会的不同需求,有时一个法律问题呈现出多种社会现象,实际上法律问题的本质都归咎于社会问题,只有抛开法律问题所展现的表面现象,才能发现深深隐藏在背后的实际社会问题,法官所要面临的事实纷繁复杂,需要以慎密的逻辑思维,去伪存真,辨法明理,正确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来实现社会正义。法官的职责是由司法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司法权在本质上是判断权。这种判断权要求法官须具备法律的特定思维方式。但是,由于司法历练、经验、学识等的差异,法官在对同一法条的解读上有着不同的理解,法律又无法涵盖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如何恰当地“削事实之足”以“适立法之履”,需要理性的思维和判断,而且在裁判过程中,法官适用和解释法律产生的不同意见往往会在同一案件中存在,如何选择是摆在法官面前的难题,这需要法官的良好的判断能力,应该作出对各种利益平衡后的最佳选择。
(五)协调能力。法官作为裁判者,应当处于超脱、中立、消极的地位,与每一方当事人都保持适当的距离,从超越当事人各自利益的立场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要处于一种衡平和中立的视角来看待问题。基层法官尽管在客观上难以远离世俗,但要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一种中立和协调的意识,要在正确适用法律,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同时,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无论输赢都心服口服,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化干戈为玉帛”。如果不讲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一判了之,赢的未必高兴,输的怨气冲天,当事人申诉不止,矛盾纠纷仍旧处于没有解决的状态,甚至可能进一步激化。同时注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处理机制。基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更多地把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抛弃那些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陈旧观念时,要合法的尊重特殊地情民俗;在强调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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