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机关效率的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国民经济GDP目标的实现,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成败,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相关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一、行政效率的概念及作用 1、...+阅读
最近对城市摊贩问题解决方式的提法都是“合法化”,这种提法来自人大代表[1],来自学者[2],也来自社会的广泛评议,可以证明是一种相对比较普遍的看法。但很明显的是这本身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摊贩根本就不是“非法”的社会存在形式,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认定摊贩为非法的社会群体,只是关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从事商业活动相关手续的办理的法律
法规从实际上限制和禁止了摊贩的活动,让摊贩合法化多数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被提出的。但是让摊贩合法化的提法还隐藏着另外一个深刻的涵义,这里有理论和历史的两个维度。
一、摊贩问题的理论解释
理论上的维度可以解释摊贩“非法化”问题的一个由来,同时它也是分析这个问题的把手和拐杖。从对身份的承认和认同这样一个思路来看,城管与摊贩之间的矛盾斗争实际上是摊贩追求他者的正确、合理的承认的过程,而这种追求是因为他者承认的缺席,更加不能够承受的是他者的误认。正是这种承认的缺席和误认导致了国家和社会对摊贩认同[3]的变异,“如果围绕着他们的人群与社会向他们反射出来的,是一幅表现他们自身的拘谨、低下和令人藐视的图像,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便会遭受实实在在的伤害和扭曲。可见,缺乏承认或错误的承认能够对人造成伤害,成为一种压迫形式,把人囚禁在错误的、被扭曲和被贬损的存在方式之中。”[4]这种伤害进一步的发展是对于自身低劣图像认定的内在化,当这种错误的承认内在化之后,即便在阻碍前进的客观障碍消失之后,伤害者自身也很可能无法利用新的发展机遇,除此之外他还不得不忍受缺乏自尊的痛苦。内在化的错误承认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最用力的手段,因为它不仅表现为外部的缺乏应有的尊重,他还表现在内部“使受害者背负着致命的自我仇恨。”[5]
这一分析的源头在费希特,但是黑格尔将霍布斯的斗争模型同费希特的承认理论结合起来,从而承认理论成为了动态的运动过程。[6]但是黑格尔只是开了重要的头,在分析为承认与认同这种话语在现代社会中所以必然被重视的过程中,查尔斯·泰勒区分了两种变化,并且分析了在公共领域里承认的政治伴随着两种重大变化产生的两种不同的政治。一种变化是作为荣誉基础的社会等级制度的崩溃。在旧制度中荣誉并非人人享有,它的实质是“优先权”。在现代社会荣誉观因为不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而被反对,于是就有了现代的尊严观,每个人都享有尊严,它成为唯一与民主社会相适应的观念。伴随着从荣誉到尊严的转移,是一种普遍主义政治的产生,这种政治的内容是权利与资格的平等化。它不惜一切代价要避免的是“一等”公民和“二等”公民的存在。“尽管解释各不相同,公民身份的平等原则已经普遍地被接受了。任何一种政治立场,无论它多么反动,现在都只能在这一原则下为自己进行辩护。”[7]
另一种变化是18世纪产生的关于个人认同的新认识。个人化的认同强调个体的独特性,并且要求个体忠实于自己独特的存在方式,这是由人类正误判断出于情感的天赋道德意识观念所生发出来的。人以“我的方式”存在,受内心的召唤去过自己的生活,而不是模仿别人的生活,不是按照外部一致性的模式来塑造我的生活,只有以这种方式界定自己,生活才会有意义,人之为人的涵义也在于此种独特性。自我实现和自我完成在于实现一种真正属于自己的潜能。这种独特性经过学者的发展,既适用于与众不同的个人,也适用于与众不同的背负着某种文化的民族。这种现代认同观念的发展,引发了一种差异政治。实际上这种差异政治与普遍主义政治是相互影响、互为条件的,一方面差异政治基于普遍主义政治而产生的,因为差异政治要求我们平等的地承认差异的存在,承认每个人、每个群体都具有自己独一无二的认同。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差异政治因为维护自身差异的合理性、拒不接受二等公民的地位为普遍平等的原则介入到尊严政治提供了一个切入口。[8]
二、摊贩的“非法化”的历史及其解读
然后让我们按照理论的指导,退后一步,保持一段距离,来看看摊贩非法化的历史过程,看看对摊贩承认的缺失和错误是怎样为人所熟悉,并成为一种破坏性的观念的。摊贩的非法化并非从来如此,这种在交往过程中的塑造和构建经历了很长一个时期。
实际上,作为“小型工商业者”之一的摊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和必要的形式,是和人类一起诞生的,从原始时期的物物交换,到席地而坐出售物品的集市到现代城市街头的流动咖啡车[9],摊贩伴随人类的发展而始终存在,贩夫走卒、引车卖浆者流,原本从事历史悠久且“天然正当”的职业,并且还是部分传统文化的缔造者。但也正是这种传统文化赋予了摊贩第一个误认的身份,这源于中国“重农轻商”、“农本商末”的传统。农业社会有意塑造简朴、敦厚的社会风气,保护农业、防止商业奴役农业而限制具有无限扩张性的商业活动。同时商人通过投机取巧、囤积居奇等手段与农民争利12全文查看,还会扰乱社会秩序。秦朝的法律就明确规定,商人及其子孙与罪吏、赘婿同属贱民之列,可以随时押往边疆服役或定居。
第二个误认地方官员很少控制集市、市场、小贩和店铺。例如,有集市的时候,小贩们就会聚集在街头招揽顾客,这些小贩给集市带来了活力。由于街头远离官府的控制,这给予人们分享这一空间的机会,居民们尽其所能地使用街头。”[10]这样在一种浪漫的摊贩繁盛由于西方文明的冲击而完全改变了性质并且使民众加深了对他们的误认,这种改变首先是由社会精英牵头和引导的,在20世纪初的改良运动之前,社会精英们就对包括摊贩现象在内的大众文化给予了抨击,他们在与西方“文明人”进行比较的时候批判的调子达到了新的高度,从而将摊贩这一概念和身份与“不文明”联系在了一起,[11]另一方面讲,这也是精英们由对民众所谓的落后行为痛心疾首的一种矫枉过正。这个时候摊贩已经和不洁净、质量低劣、粗俗等因素联系在了一起,摊贩的身份不仅是低贱的还成了“不文明”的、卑劣的象征,被排除在了社会认同的范围。
新中国成立后以及以后很长时间,基于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考虑,消除私有制和去除私有财产成为社会改造的选择。另一个考虑是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在完全破败经济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在短时间内回复国家的元气并且走向强国的行列,我们不得不选择苏联的道路,集中发展重工业,充分从社会汲取力量,重新整合社会资源。这个时候私有的存在,小经营、单干的存在肯定是不能够被允许的,尽管它还有存在的合理性。自主盈亏的小摊贩与国家经济发展毫无关系,而且还影响国家的经济调配。另外,摊贩会影响正常的计划经济合作化商店的发展,进一步减少国家的财政来源。投机活动还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货物分配。这样摊贩必然被社会所贬抑和排斥,不会得到承认和认同。在政治上被定义为“具有资本主义的自发倾向”和“政治立场不正确”。这种斗争必然是你死我活的,因为它是政治路线、思想路线和经济路线的斗争,表现的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冲突,是不可调和的,小贩的改造和取缔成为必然,这时候的小贩被贴上了另一个标签——投机钻营、自私自利、唯利是图,“既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有些人具有轻微的剥削,具有资本主义的自发倾向。”[12]——同“割资本主义尾巴”联系在了一起。许多冒险经营的小商贩,被加上“投机倒把”和“挖社会主义墙角”等罪名受到严厉处罚。对于小摊贩的教育“要反复多次地进行,目的是在破资本主义、立社会主义,改变小商小贩的政治立场。”[13]
改革开放后,私人交易、摊贩经济及“二道贩子”、“长途贩运”都被允许了、合法化了,法律上的限制已经取消,并且在一个很长的时间的内慢慢的重新活跃并兴盛了起来,由此也导致了城管的诞生。这时候确确实实没有一部国家颁布的法律文本宣布过“摊贩非法”,但是它却在实际生活中,在各大城市被列入“非法”的行列,并且被予以取缔。这也充分向我们表明,摊贩的非法不是国家规定,而是一种社会规定、是话语规定“在社会层面上,认同是在公开的谈话中构成而非由社会预先制定的条款所确定”[14],也正是这种对身份认同的理解使平等承认的政治日益成为重要的中心议题。除了上述三个历史原因造成的心里影响和观念的定位外,此处涉及到了第四个原因,即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思维要求城市整齐划一,干净文明,而作为“不文明”、不卫生的摊贩又一次成了受害者。摊贩成了干扰“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称号获得的因素。为创建文明城市,有些地方甚至提出了建设“无摊城市”的口号[15],将“文明城市”扭曲成了“无摊城市”。上海社科院社会调查中心主任杨雄表示:“目前,我国城市管理的理念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这体现在单纯的追求城市管理的洁净、整齐,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方式。这种形式主义的管理方式,没有考虑到老百姓不同层次的消费需要,也没有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16]
三、承认斗争的深层:平等的生存权
这样一种分析表明,摊贩“非法化”的过程中,摊贩本身的行为和做法只是误认形成的一个比较微弱的因素,主要的因素是国家和城市为了自身的一些倾向性的发展,出于管理的需要对摊贩做了相应的负面定性,给予了摊贩错误的承认。正是由于这种有意义的他者所做的界分,赋予了摊贩各种不正当的形象,摊贩才在人群当中失去了其应有的尊严,失去了同其他社会群体同样的权利。这样一种低贱、卑劣的形象同摊贩的身份统一在了一起,成为了一种定格的理所当然。这样一种话语的体系形成的是与道德相关的价值设定,它在城市摊贩这个社会现象的看法中曲构了一种令人心寒的道德观念。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误认,这种由误认所导致的伤害深入到了受害者意识的层面,它最终被真实的内在化于摊贩的观念中了。他们自己觉得从事的是下贱的职业(或许这根本就不能被称作职业),干这行没出息,希望子孙后代千万不要在当小摊贩了。“贫穷的人们普遍认识到,他们在那些高雅的室内场所是不受欢迎的。即使他们没有被驱逐,其他顾客也会以鄙视的眼神或怠慢的态度来羞辱他们。然而,无论他们是身处豪华的街道上,还是狭窄的小巷里,他们都会感到较少的社会歧视。”[17]面对着“有围墙和门的社区”[18],摊贩们往往不需要他者的提示,更不需要他者做出实际的歧视动作和行为,他们已经自惭形秽了,但是这种自惭形秽来自于社会的观念,而不是表面上显示的摊贩自己的想法,这才是最重要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前所未有的复兴,“可以确定地说,中国城市成为国民生活的中心,这在中国历史任何时候都是没有过的。”[19]但是因为厚重的错误承认,这种新的形势只会加重而不会减弱摊贩与城市管理之间的冲突,并且到目前为止,这种冲突是不可避免也是不可调和的。之所以在非法化、错误承认的状况下不能够调和,必然紧张到流泪、流血的地步是因为一个比尊严的丧失,比普遍的平等主义更加要命的根本原因,这最终促成了城市摊贩合法化的必然性和紧迫性。城市摊贩的问题实际是深入到了政治承认的更基础层面,因为对摊贩的错误承认导致的损伤和危害危及到的不仅仅是他们的尊严,尊严对摊贩来说还只是伤害的浅表层面,这种危害发展到了危及生存的层面,发展到了不能够承受的程度。表面上看,城管对摊贩的管制并不涉及摊贩本身(这也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赋予的权限所在,城管只有对“物”的处理权,没有对人身进行限制的权力),这种管制是通过对摊贩财产的处理来实现的,简单来讲就是罚款和暂扣从事经营的物品,但就是这种看起来没有什么利害的处理对于摊贩来说却是致命的,特别是查扣物品,这也是最常使用的方式。因为摊贩是处于城市生活最下层的群体,他们主要是到城市谋生的农村无地的、富余的或闲散的劳动力、城市下岗职工、无经济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其中外来劳动力占绝大多数,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8000个摊贩中65%左右是外来人员。[20]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对69名城市摊贩所做的调查显示,80%是从外地到广州谋生的人员,90%是为生活所迫。[21]对这样的摊贩来说,对其财产的查扣是取消了这样一种社会群体的生存手段,同时也就间接取消了这样一种社会成分、社会群体本身的存在。作为摆摊用的三轮车、自行车、货物等几乎是他们唯一的财产,对财产的剥夺也就是对个体摊贩身份的剥夺,是对摊贩这种社会形式存在的废止,是对摊贩生存权的剥夺。农民脱离土地也就失去了最低保障,摊贩是最便捷的从业手段,把街头变成自己主要的工作和娱乐场所,“因为街头比其他任何公共空间都更易于得到和使用。”[22]对于下岗职工这一分析则更加适用,他们本身就失去了全部保障,而且就近生活在城市里。
从这个意义上说,摊贩为承认而做的斗争,首先应该是要求普遍平等生存权的斗争,这种普遍平等主义政治应该是摊贩为承认所做的斗争的出发点和基本的斗争诉求。
四、承认斗争的方向
摊贩斗争的目标应该是实现被承认的差异政治,这是一个更高级的层面,是在获得了普遍平等承认的基础上维持自身独特性而存在的阶段。这个阶段摊贩会摆脱经济地位的束缚,在解决生存层面的问题之后利用自身独特的文化,通过对自身的忠诚,在交往的过程中,消除有意义的他者对社会地位的偏见。泰勒认为错误的承认正是产生于18世纪产生的关于内在的,独特身份认同的新认识,因为社会所派生的认同基础是人人视为当然的社会范畴,内在地包含着对他者的普遍承认,所以在以往的时代,得到别人的认同从来没有成为一个问题。然而内在发生的、个人的和独特的身份认同却不是先验地享有来自他者的承认。这种承认的实现是通过与他者的交往来完成的,但是这种努力有失败的可能性,也就是产生错误承认的可能性。正因为如此,对于摊贩错误承认的纠正要最终通过差异政治来完成。
我们知道在比较早的时期,社会认同主要取决于人的社会地位,现代社会认同实际还是会受人的经济能力的影响,社会地位在观念中仍然存在,并且可以在观念中被重新塑造。“低下的经济支付能力、低下的社会地位使得城市新移民与空间生产[23]之间降下了两道厚重的‘铁幕’。”[24]消除这道“铁幕”,民主社会的诞生本身并不能实现,“因为人们仍然可以根据社会地位来确认自己的价值。然而,彻底瓦解这种根据社会地位取得认同的可能性,正是本真性理想[25]本身。”[26]摊贩本身的被承认是和他们基于群体独特性的不懈斗争联系在一起的。这里我将这种独特性拓展为一个有着某种不同生活方式、同样背负某种文化的群体。摊贩堵而不死,禁而不止的为承认而进行的斗争必须要有这样一个基础,并且这也是最终合理存在的谈判标准:这个群体具有聆听自己内在声音的能力,它忠于自己,忠于它自己的文化。不愿意也不应当成为派生的和二等的城里人,他们必须找到他们自己的道路。这样一种独特性的斗争,必须要通过与他者的交往来实现,因为历史形成的对摊贩缺失的承认和错误承认是在交往过程中由他者的语言[27]所界定,并且进一步内在化,成为了一种“独白式”语言。有意义的他者通过对话式的语言塑造了摊贩卑劣和低贱的形象,而摊贩在这种对话当中受到暗示并自我禁锢,最终陷入了独白式的牢笼。摊贩能够寻找到的自己的道路也必须在对话中、斗争中实现和完成,从中建构其争取合理的认同,摊贩的认同本质性地依赖于他与他者的对话关系。因为这种有意义的他者的界定和塑造是如此顽固,即使只是在我们的生命之初给予的,它也会无限地持续下去,但我们应该尽最大可能的努力根据我们自身来进行自我界定,包括痛苦的决裂,尽可能理解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他者对我们的影响,以免陷入依附关系当中,防止他者构造我们的认同。“我们需要通过关系实现自己,而不是用它来界定自己。”[28]
五、危险的出路
对差异政治的强调是要我们认识到,城市摊贩所要选择的斗争道路,并不是一般的城市管理所会允许的同化道路,而是不太会被允许的独特性道路,在城市生活中建立一种真正多样性存在的道路。这一斗争目标的实现必定是艰难的,因为即使承认的政治在介入了普遍主义政治,这种要求也似乎很难为普遍主义的政治[29]吸收,原因是它要求我们承认并给予地位的,正是一种无法普遍共享的东西,独特性本身只存在于某个具体的、特殊的人和群体当中。而同化的道路是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的,从实用的角度来看这种同化道路操作起来也更方便,城市本身就是秩序化的产物,城市管理最便捷、最经济的手段也就是将流动的、无序的摊贩纳入到城市自身的社会统一秩序中[30]。现在普遍摊贩合法化的提法也大抵如此,总结起来无非就是从身份和空间两个方面的确定或限制为基本做法。一是在空间上将其固定在某个区域,划定摊贩的活动范围从而避免流动性造成的诸多管理不便;第二种做法是从身份上进行规约,如给摊贩临时运营证、临时摊位证、马路临时菜场证[31]、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32]、临时占道许可证等;身份上的规约还可以通过将摊贩纳入组织结构来实现,例如在城市摊贩中建立党组织[33]。两者也通常同时采用,如“就地安置”的办法,让各个街道办事处管理,特别是给本地的居民一些就业困难的流动摊贩提供固定的摊位摆卖。[34]这样一种管理的模式有将摊贩改造成集贸市场、商店的趋势,而实际上集贸市场、商店就完全是另一种形态的经营模式,是空间被约束,身份被确认和规定了的制度化产物,不再具有高度流动性和灵活性,不再构成街头文化的一元。
这样一种分析从表面看起来与前文的分析是矛盾的,摊贩本身由于有意义他者严重而长久的错误承认最终将歧视内在化了,被塑造和构建的形象成了一种内在形象,成了自己认同的自身形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他们无时无刻不渴望摆脱这种身份,跳出这种被歧视的地位,脱离这种低贱和卑劣的境遇。让他们以保持自身的独特性、防止被同化的管理方式,认同并忠实于自身的独特文化简直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城市摊贩的政治承认斗争是以普遍平等主义政治作为基本出发点和斗争诉求的,当最根本的平等被给予后,生存不再是迫切的问题,尊严就会被提上日程,它仍然属于普遍平等主义的政治。尊严结合其他的一些基本权利的平等诉求是为社会所普遍允许的,是可以被比较轻易的给予的,对于这个方面现代社会是宽容的。当生存和尊严等问题被平息,城市摊贩的境遇是改善的境遇而不再是无法挽回的被他者污名化的境遇,在外部承认获得解放后,内部认同也会慢慢得到解脱,这几乎是一个必然的过程,这之后追求独特性的差异政治才是可能的,这也是基于误认起源于差异的领域而选择差异政治作为斗争目标的另一个选择原因。另外,摊贩拥有一种改造自身和约束自身某些不当行为(例如确实某些时候存在不卫生、质量不过关等问题),并且能够为城市生活增添更多色彩、丰富城市文化的潜能,正是这种潜能使得摊贩值得尊重,而不是他们运用这种潜能所取得的成就,因为他们这种潜能在错误承认的情况下是被限制的,根本不可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实际上这种潜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是以平等而合理的承认为基础的,潜能发挥的前提是基于潜能的存在而对群体的尊重。从这个意义上讲,摊贩在目前因为其潜能的发挥受制于外部条件,致使潜能不能实现而被划归为应当受到保护的行列(何况摊贩当中包含明显符合这个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等)。
之所以不选择同化的道路,并且说差异政治的斗争目标和城市摊贩自身的认同是不矛盾的还有一个原因,即是不这样出路仍然是不光明的。例如目前上海解禁的做法正是我前面提到的管理模式一种,趋向集贸市场、商店的管理办法,“分层管理,分出严禁、严控与控制三类区域。在闵行区,对控制区域,规定可设置的摊位也仅是‘临时性集中疏导点’,且以‘入室入场为主,一般不得占用道路或人行道’。”改革的结果是“真正意义上、合乎法规的‘马路摊贩’极少,成功案例更十分罕见。”唯一的成功例子是闵行区的报春路,据闵行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叶新龙局长分析,“除了人行道较宽的天然优势,原因不外有三:一是设立前的多次听证,充分征求了居民、商家以及小商贩的意见,集思广益;而是该区组建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业主、居民、商家等参与的规范摊贩工作小组,管理者不仅仅是政府,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自治’;三是采用招标方式,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管理,提高了效率。”但实际上成功的关键恰恰是叶新龙局长一句带过的原因,报春路模式依然是摊贩依道经营,而这条道路又处于城市相对比较繁华的地段,人流量大,客源好,其他实际只是次要因素。凝固的摊贩就像静止的水流,很难再有本来具有的活力,如果登堂入室,那就不再是摊贩了,这是根本形态的改变,而不是对摊贩的解禁,这种解禁只是另一种形式的禁而已,依然是对城市摊贩身份的否定和取消。上海此项工作推进非常缓慢,这种情况可以想象得到。很多改革失败的地方是因为政府划定的摊贩经营区往往比较偏僻,人流量少,客源不充足,摊贩根本不愿意去,在这样的地方经营,养家糊口肯定依然艰难。要不就是准入门槛太高,令摊贩无所适从。很显然,这样一种改革结构本身就说明了同化性的、抹杀摊贩独特性的改革是有问题的。选择普遍平等主义政治基础上的差异政治才是摊贩真正的出路,也是城市管理摊贩问题的出路所在。[35]“就差异政治而言,要求我们给予承认的是这些个人或群体独特的认同,他们与所有其他人想区别的独特性。这种观念认为,正是这独特性被一种占统治或主流地位的认同所忽视、掩盖和同化。而这样的同化是抗拒本真性理想的罪魁祸首。”[36]
六、结语
最后,我愿意引用刘易斯·芒福德的话来表达我们对城市管理的愿望,同时也用来印证我所指出的城市摊贩的出路在于忠于自身的独特性,忠于自身独特的文化,在于转变政治观念和社会认识,差异政治才是摊贩管理的最终归选择。“城市的主要功能是化力为形,化能量为文化,化死的东西为活的艺术形象,化生物的繁衍为社会的创造力。必须创立起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使之能处理现代人类所掌握的巨大能量:这种创立绝不亚于原先把发展过大的村庄及其城垒改变为起核心作用的高度组织起来的城市那样大胆,不创立这种新的组织形式,城市不可能行使积极的功能。”
12全文查看最近对城市摊贩问题解决方式的提法都是“合法化”,这种提法来自人大代表[1],来自学者[2],也来自社会的广泛评议,可以证明是一种相对比较普遍的看法。但很明显的是这本身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摊贩根本就不是“非法”的社会存在形式,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认定摊贩为非法的社会群体,只是关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从事商业活动相关手续的办理的法律
法规从实际上限制和禁止了摊贩的活动,让摊贩合法化多数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被提出的。但是让摊贩合法化的提法还隐藏着另外一个深刻的涵义,这里有理论和历史的两个维度。
一、摊贩问题的理论解释理论上的维度可以解释摊贩“非法化”问题的一个由来,同时它也是分析这个问题的把手和拐杖。从对身份的承认和认同这样一个思路来看,城管与摊贩之间的矛盾斗争实际上是摊贩追求他者的正确、合理的承认的过程,而这种追求是因为他者承认的缺席,更加不能够承受的是他者的误认。正是这种承认的缺席和误认导致了国家和社会对摊贩认同[3]的变异,“如果围绕着他们的人群与社会向他们反射出来的,是一幅表现他们自身的拘谨、低下和令人藐视的图像,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便会遭受实实在在的伤害和扭曲。可见,缺乏承认或错误的承认能够对人造成伤害,成为一种压迫形式,把人囚禁在错误的、被扭曲和被贬损的存在方式之中。”[4]这种伤害进一步的发展是对于自身低劣图像认定的内在化,当这种错误的承认内在化之后,即便在阻碍前进的客观障碍消失之后,伤害者自身也很可能无法利用新的发展机遇,除此之外他还不得不忍受缺乏自尊的痛苦。内在化的错误承认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最用力的手段,因为它不仅表现为外部的缺乏应有的尊重,他还表现在内部“使受害者背负着致命的自我仇恨。”[5]这一分析的源头在费希特,但是黑格尔将霍布斯的斗争模型同费希特的承认理论结合起来,从而承认理论成为了动态的运动过程。[6]但是黑格尔只是开了重要的头,在分析为承认与认同这种话语在现代社会中所以必然被重视的过程中,查尔斯·泰勒区分了两种变化,并且分析了在公共领域里承认的政治伴随着两种重大变化产生的两种不同的政治。一种变化是作为荣誉基础的社会等级制度的崩溃。在旧制度中荣誉并非人人享有,它的实质是“优先权”。在现代社会荣誉观因为不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而被反对,于是就有了现代的尊严观,每个人都享有尊严,它成为唯一与民主社会相适应的观念。伴随着从荣誉到尊严的转移,是一种普遍主义政治的产生,这种政治的内容是权利与资格的平等化。它不惜一切代价要避免的是“一等”公民和“二等”公民的存在。“尽管解释各不相同,公民身份的平等原则已经普遍地被接受了。任何一种政治立场,无论它多么反动,现在都只能在这一原则下为自己进行辩护。”[7]另一种变化是18世纪产生的关于个人认同的新认识。个人化的认同强调个体的独特性,并且要求个体忠实于自己独特的存在方式,这是由人类正误判断出于情感的天赋道德意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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