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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的特点、作用和选材论述

11月24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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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司法文书的特点、作用和选材论述

法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及诉讼参与人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时间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掌握司法文书写作的基础理论和各种司法文书文体的的写作知识,是政法工作者必须具备的知识与基本技能。现就《司法文书概论》中司法文书的特点、作用和选材论述如

下:

一、司法文书的特点: 司法文书是实施法律的结果,是执法活动的文字记载。司法文书依不同的角度,可概括出不同的特点。从司法文书形成的目的和过程出发,可将其特点概括如下。

(一)、制作的法律性制作的法律性,是指任何司法文书不能凭空想象或捏造,而必须是对法律活动的反映和记载,并且这种反映和记载的方式与过程须符合法律规定。 各种司法文书都必须依法制作,这是司法文书制作的前提,也可以说是文书立意的依据。有关诉讼案件的司法文书首先必须依据相关的程序法制作,若涉及实体内容则还要依据相关的实体法。以人民检察院使用频率最高的起诉书为例,在根据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决定对其起诉并拟写起诉书时,首先就必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考量一下: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事实是否已经查清,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同时还要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其是否构成犯罪,所犯何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然后才能作出是否对其起诉的决定。决定对其起诉的,才能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管辖的规定,制作起诉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只有这样才能写出合法的起诉书,并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有关非诉讼案件(或称为事件)的司法文书,同样应该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依法制作。如经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不服该行政机关的处罚,而欲请求其上级机关予以复议,则同样要依据我国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书,呈送其上级行政机关,以引起行政复议工作。所以说,无论是涉及诉讼的司法文书还是不涉及诉讼的司法文书,都必须依法制作;文书的立意、内容也必须以有关的法律规定为根本依据。制作司法文书的法律性特征,要求任何制作主体都必须依法制作,否则其文书可能无效。

(二)、内容的法律性 内容的法律性,是指司法文书应是法律活动的忠实记载与反映。任何超越法律活动之外的文字反映,都不应构成司法文书的内容;任何不反映法律活动的文字,亦不应成为司法文书的内容。一句话,司法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法律活动,即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活动,对此,法律的明确规范与调整是前提。任何一种司法文书都有其明确的法定内容。解决实体问题的文书,应以相关的实体法为依据;解决程序问题的文书,应以相关的程序法为依据。以文字叙述类的司法文书为例,一般均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情事实、处理或请求的理由、处理或请求的意见等几部分内容。而这几部分内容都有法定的要求写明的要素。如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凡属自然人,都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包括职务)和住址等;属于法人或组织的,除应写明单位全称、地址外,还应写明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住址。又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第1项中,对民事起诉状要求写明的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要素就作了如下的规定:“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实际上就是对书写有关司法文书中当事人基本情况的法定要求。又如人民法院制定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在对刑事判决书的样式说明中,要求:“叙述事实时,应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事后的态度以及相关的人和事等要素,并以是否具有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量刑轻重的各种情节。”这实际上是在重要的刑事司法文书中对叙述事实所提出的必须写明的法定要素。在理由和处理意见或要求方面,同样也都有法定的要素。当然,我们说司法文书的写作内容具有法律性,也并非要求按法定要素采取简单的回答式的写法,而是要用文字把要素叙述清楚。

(三)、形式的规范性 形式的规范性,是指司法文书的制作,不但应依照国家法律进行,还要遵循各相关部门规定的统一书写格式。这既是执法经验的总结,也是规范、引导执法人员提高文书质量的重要保障。形式的规范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结构固定化 司法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包括首部、主体(正文)、尾部三部分。每部分的内容固定,层次分明,具体可分为: 首部:制作机关、文种名称、编号、当事人等基本情况、案由、审理经过等; 主体:(正文)案情事实、处理(请求)理由、处理(请求)意见; 尾部:交代有关事项、签署、日期、用印、附注说明; 这是对绝大多数文书的结构层次的概括,当然有些报告类文书、表格类文书不具有如此明显的结构层次12全文查看。 2、用语成文化 这是司法文书形式规范性特点的又一方面的特征,不少文书的用语都是规范的统一文字。有的采取统一印制在格式之中的方式,只需文书制作者在使用时填入适当的部分文字即可。有的虽未统一印入文书之中,但制作者也必须用统一规定的文字书写,对其中稍有差别的内容,则用适当的文字加以区别。

(四)、适用的特定性 适

用的特定性,是指每件司法文书只适用具体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是对所有的人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如经济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只对刑事被告人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只对于违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不像法律规范对所有的人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二、司法文书的作用 司法文书是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法律活动等法律活动的产物,是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法律活动的文字结论和凭证。司法文书在法律生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 司法文书既是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的必然产物,同时它也起着忠实记录这些活动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对于执法机关来说,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讼案件,在整个审理和裁处过程中,都应该保存系统、完整的司法文书以备稽考。以刑事案件为例,从立案、侦破、预审到检察部门的审查起诉,再到法院的审理判决,直至交付执行,都离不开司法文书。除在重要的诉讼环节中要有重要的司法文书起着承前启后的法律功能作用外,在整个过程中还应有大量的各种笔录,以反映全部活动的进程。非诉讼案的处理过程同样需要有相应的司法文书予以记载实录。这些文书不仅对案件的审理查处起着推动法律活动步步深入的现实作用,而且还具有重要的历史档案价值,可为日后总结经验、检验法律实施的情况,从而为不断完善法律的修订补充提供重要的历史档案资料。

(二)、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司法文书制作的根本目的在于有效地保证法律具体实施。但它不是通过系统全面地宣传法律以保证法律的实施,而是通过对违法犯罪的人和事的制裁和惩罚,使法律得以贯彻实施。法律的贯彻实施,全面系统地进行宣传讲解固然不可缺少,但仅有这方面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对违法犯罪的人和事的制裁和惩处,从中明确是非正误,并借以警戒他人,进而维护国家的法律。只有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才能更有效地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这是从总的方面来看司法文书对于贯彻实施法律的重要作用。而某些司法文书则还有其特定的震慑罪犯的重要作用,如司法机关的采取强制措施的文书,像拘留证、逮捕证等,一旦实施,就会对犯有罪行的人有一种威慑力量,并能促使其低头认罪、交代罪行。当然顽固不化的分子也是有的,但终究是极少数的。

(三)、实现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 法制活动的民主、文明,是法制发展的内在要求。法制的民主、文明,需要法律活动的民主化、文明化的手段演进。从法制内容来看,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都应当最大化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核心。在这一进程中,加强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的法技术改造是十分重要的。其中,提高司法文书的文明化,是实现法律文明的重要标志。对任何法制活动的参与人员而言,尤其是普通老百姓,它们参与法律活动的感性物体就是司法文书。法律所倡导、安排的司法文书能否科学、民主地反映法律活动的过程,对检验实现法制民主、文明的影响十分巨大。如当今人民法院所广泛推进的“裁判文书说理化”裁判文书风格重构,就在于用文书的窗口,把审判活动的全过程与结果,最大化告知当事人,从而体现法律活动的民主、文明。一份优秀的判决文书,往往可以反映出一项民主、文明的法律活动。

(四)、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凡属公开对外的司法文书,都有明显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它不是通过正面讲解法律条款,阐述人们的行为规范来宣传法律,而是通过处理具体案件,用具体生动的案件来宣传法律:说明哪些是人们应当“作为”,哪些是人们不应当“作为”的;哪些是构成犯罪的,哪些是不构成犯罪的。这样的法律宣传,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更为有效的宣传。如检察院的起诉书,通过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和对他的依法指控,向人们审理讲明了某种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指控和审判机关的审判和惩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一经审判,也向人们宣告了某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或侵权,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应该受到何种惩处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最具体最生动的法制宣传和法律的阐明讲解。

三、司法文书的选材 选材是指制作司法文书的主旨确定后,根据主旨对既有的案件材料加以遴选的过程。任何法律活动,都应该且能够形成一系列复杂的反映该过程的材料或素材,但它不能被全部引入或写入司法文书之中。制作司法文书,在技术上面临一个选材的基本问题。选材科学,立足于对全案材料的综合把握,在照应主旨的前提下,选择证明其内容的材料。

(一)以主旨为核心 这是选择材料的总的原则。既然主旨是司法文书的核心和统帅,那么,选择那些最能表现和说明主旨的材料就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好的司法文书,总是使它所用的材料与主旨紧密相扣,处处反映出这种牢固的关系。而在具体的写作中,也有一些易犯的错误,或者是材料分散,使主旨游离,造成群龙无首的局面;或者是材料堆砌,使观点淹没,形成主旨模糊难辨的情形。这些多是方法不当所致。要避免以上错误,就应紧紧抓住主旨这个纲,围绕纲来选择和组织恰当的材料。

(二)客观、真实 真实是材料的生命,只有客观、真实的材料,才能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客观真实是司法文书对案情事实材料的第一位要求。因为它关系到法律活动的真实、客观性,也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甚至国家、集体利益。文学作品可以虚构编造故事情节,也可以采用典型化的手法,把许多人的事实情节集中地写在一个人身上;而司法文书中这些方法是绝对不能运用的,司法文书中所叙述的案情事实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理,有确凿的、充分的证据材料加以证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有可能得到公正处理。当然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还必须针对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但是在文书中使用客观真实材料反映案情事实是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前提。选材的客观、真实,要求制作人必须有忠实于法律活动本身的坚强信念。

(三)有针对性 每一份司法文书都是为解决案件的实质问题或者某一程序问题而制作的。制作司法文书时,必须针对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进行选材。例如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判文书,既要针对一审的裁判文书,又要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有一份上诉书,其上诉的理由是:“我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行为,仅是伤害致死。原审定性不准,要求改判。”而法院的二审裁定书在摆出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后,却没有根据事实针锋相对地驳斥,而是大谈上诉人抓获后态度又不老实,上诉无理予以驳回。这样的材料显然没有针对性,结论没有说到点子上,不能使上诉人信服。上诉法院应组织材料,说明上诉人具备构成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从而反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这样的文书才有针对性,才能使上诉人认罪服法。

(四)注意取舍 司法人员办案所收集的材料,有的能直接说明案件事实,有的可能与案件事实关系不大,甚至是无关的材料。在制作司法文书时必须注意取舍。例如,制作确认被告人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起诉书、判决书时,就应取有关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事实材料,舍弃那些非罪的材料;如果被告人犯有各种罪行,对其主罪的材料要详写,对其次要罪行的材料则略写,以突出被告人的主要罪行。又如,制作起诉状时,就应取有关当事人(原告人)的主张的事实材料,并以诉讼请求为核心,舍弃其他所有无关紧要的材料,以突出和支持原告人的诉讼主张。这既是原告的要求,也容易被法院接受。 弄清了司法文书的特点、作用和选材,就可以更好地掌握有关司法文书及民用诉讼文书的写作方法,提高政法工作者写作有关司法文书及民用诉讼文书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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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及诉讼参与人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时间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掌握司法文书写作的基础理论和各种司法文书文体的的写作知识,是政法工作者必须具备的知识与基本技能。现就《司法文书概论》中司法文书的特点、作用和选材论述如

下:

一、司法文书的特点: 司法文书是实施法律的结果,是执法活动的文字记载。司法文书依不同的角度,可概括出不同的特点。从司法文书形成的目的和过程出发,可将其特点概括如下。

(一)、制作的法律性制作的法律性,是指任何司法文书不能凭空想象或捏造,而必须是对法律活动的反映和记载,并且这种反映和记载的方式与过程须符合法律规定。 各种司法文书都必须依法制作,这是司法文书制作的前提,也可以说是文书立意的依据。有关诉讼案件的司法文书首先必须依据相关的程序法制作,若涉及实体内容则还要依据相关的实体法。以人民检察院使用频率最高的起诉书为例,在根据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决定对其起诉并拟写起诉书时,首先就必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考量一下: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事实是否已经查清,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同时还要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其是否构成犯罪,所犯何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然后才能作出是否对其起诉的决定。决定对其起诉的,才能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管辖的规定,制作起诉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只有这样才能写出合法的起诉书,并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有关非诉讼案件(或称为事件)的司法文书,同样应该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依法制作。如经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不服该行政机关的处罚,而欲请求其上级机关予以复议,则同样要依据我国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书,呈送其上级行政机关,以引起行政复议工作。所以说,无论是涉及诉讼的司法文书还是不涉及诉讼的司法文书,都必须依法制作;文书的立意、内容也必须以有关的法律规定为根本依据。制作司法文书的法律性特征,要求任何制作主体都必须依法制作,否则其文书可能无效。

(二)、内容的法律性 内容的法律性,是指司法文书应是法律活动的忠实记载与反映。任何超越法律活动之外的文字反映,都不应构成司法文书的内容;任何不反映法律活动的文字,亦不应成为司法文书的内容。一句话,司法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法律活动,即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活动,对此,法律的明确规范与调整是前提。任何一种司法文书都有其明确的法定内容。解决实体问题的文书,应以相关的实体法为依据;解决程序问题的文书,应以相关的程序法为依据。以文字叙述类的司法文书为例,一般均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情事实、处理或请求的理由、处理或请求的意见等几部分内容。而这几部分内容都有法定的要求写明的要素。如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凡属自然人,都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包括职务)和住址等;属于法人或组织的,除应写明单位全称、地址外,还应写明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住址。又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第1项中,对民事起诉状要求写明的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要素就作了如下的规定:“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实际上就是对书写有关司法文书中当事人基本情况的法定要求。又如人民法院制定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在对刑事判决书的样式说明中,要求:“叙述事实时,应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事后的态度以及相关的人和事等要素,并以是否具有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量刑轻重的各种情节。”这实际上是在重要的刑事司法文书中对叙述事实所提出的必须写明的法定要素。在理由和处理意见或要求方面,同样也都有法定的要素。当然,我们说司法文书的写作内容具有法律性,也并非要求按法定要素采取简单的回答式的写法,而是要用文字把要素叙述清楚。

(三)、形式的规范性 形式的规范性,是指司法文书的制作,不但应依照国家法律进行,还要遵循各相关部门规定的统一书写格式。这既是执法经验的总结,也是规范、引导执法人员提高文书质量的重要保障。形式的规范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结构固定化 司法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包括首部、主体(正文)、尾部三部分。每部分的内容固定,层次分明,具体可分为: 首部:制作机关、文种名称、编号、当事人等基本情况、案由、审理经过等; 主体:(正文)案情事实、处理(请求)理由、处理(请求)意见; 尾部:交代有关事项、签署、日期、用印、附注说明; 这是对绝大多数文书的结构层次的概括,当然有些报告类文书、表格类文书不具有如此明显的结构层次[]。 2、用语成文化 这是司法文书形式规范性特点的又一方面的特征,不少文书的用语都是规范的统一文字。有的采取统一印制在格式之中的方式,只需文书制作者在使用时填入适当的部分文字即可。有的虽未统一印入文书之中,但制作者也必须用统一规定的文字书写,对其中稍有差别的内容,则用适当的文字加以区别。

(四)、适用的特定性 适

用的特定性,是指每件司法文书只适用具体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是对所有的人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如经济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只对刑事被告人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只对于违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不像法律规范对所有的人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二、司法文书的作用 司法文书是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法律活动等法律活动的产物,是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法律活动的文字结论和凭证。司法文书在法律生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 司法文书既是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的必然产物,同时它也起着忠实记录这些活动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对于执法机关来说,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讼案件,在整个审理和裁处过程中,都应该保存系统、完整的司法文书以备稽考。以刑事案件为例,从立案、侦破、预审到检察部门的审查起诉,再到法院的审理判决,直至交付执行,都离不开司法文书。除在重要的诉讼环节中要有重要的司法文书起着承前启后的法律功能作用外,在整个过程中还应有大量的各种笔录,以反映全部活动的进程。非诉讼案的处理过程同样需要有相应的司法文书予以记载实录。这些文书不仅对案件的审理查处起着推动法律活动步步深入的现实作用,而且还具有重要的历史档案价值,可为日后总结经验、检验法律实施的情况,从而为不断完善法律的修订补充提供重要的历史档案资料。

(二)、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司法文书制作的根本目的在于有效地保证法律具体实施。但它不是通过系统全面地宣传法律以保证法律的实施,而是通过对违法犯罪的人和事的制裁和惩罚,使法律得以贯彻实施。法律的贯彻实施,全面系统地进行宣传讲解固然不可缺少,但仅有这方面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对违法犯罪的人和事的制裁和惩处,从中明确是非正误,并借以警戒他人,进而维护国家的法律。只有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才能更有效地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这是从总的方面来看司法文书对于贯彻实施法律的重要作用。而某些司法文书则还有其特定的震慑罪犯的重要作用,如司法机关的采取强制措施的文书,像拘留证、逮捕证等,一旦实施,就会对犯有罪行的人有一种威慑力量,并能促使其低头认罪、交代罪行。当然顽固不化的分子也是有的,但终究是极少数的。

(三)、实现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 法制活动的民主、文明,是法制发展的内在要求。法制的民主、文明,需要法律活动的民主化、文明化的手段演进。从法制内容来看,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都应当最大化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核心。在这一进程中,加强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的法技术改造是十分重要的。其中,提高司法文书的文明化,是实现法律文明的重要标志。对任何法制活动的参与人员而言,尤其是普通老百姓,它们参与法律活动的感性物体就是司法文书。法律所倡导、安排的司法文书能否科学、民主地反映法律活动的过程,对检验实现法制民主、文明的影响十分巨大。如当今人民法院所广泛推进的“裁判文书说理化”裁判文书风格重构,就在于用文书的窗口,把审判活动的全过程与结果,最大化告知当事人,从而体现法律活动的民主、文明。一份优秀的判决文书,往往可以反映出一项民主、文明的法律活动。

(四)、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凡属公开对外的司法文书,都有明显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它不是通过正面讲解法律条款,阐述人们的行为规范来宣传法律,而是通过处理具体案件,用具体生动的案件来宣传法律:说明哪些是人们应当“作为”,哪些是人们不应当“作为”的;哪些是构成犯罪的,哪些是不构成犯罪的。这样的法律宣传,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更为有效的宣传。如检察院的起诉书,通过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和对他的依法指控,向人们审理讲明了某种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指控和审判机关的审判和惩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一经审判,也向人们宣告了某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或侵权,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应该受到何种惩处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最具体最生动的法制宣传和法律的阐明讲解。

三、司法文书的选材 选材是指制作司法文书的主旨确定后,根据主旨对既有的案件材料加以遴选的过程。任何法律活动,都应该且能够形成一系列复杂的反映该过程的材料或素材,但它不能被全部引入或写入司法文书之中。制作司法文书,在技术上面临一个选材的基本问题。选材科学,立足于对全案材料的综合把握,在照应主旨的前提下,选择证明其内容的材料。

(一)以主旨为核心 这是选择材料的总的原则。既然主旨是司法文书的核心和统帅,那么,选择那些最能表现和说明主旨的材料就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好的司法文书,总是使它所用的材料与主旨紧密相扣,处处反映出这种牢固的关系。而在具体的写作中,也有一些易犯的错误,或者是材料分散,使主旨游离,造成群龙无首的局面;或者是材料堆砌,使观点淹没,形成主旨模糊难辨的情形。这些多是方法不当所致。要避免以上错误,就应紧紧抓住主旨这个纲,围绕纲来选择和组织恰当的材料。

(二)客观、真实 真实是材料的生命,只有客观、真实的材料,才能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客观真实是司法文书对案情事实材料的第一位要求。因为它关系到法律活动的真实、客观性,也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甚至国家、集体利益。文学作品可以虚构编造故事情节,也可以采用典型化的手法,把许多人的事实情节集中地写在一个人身上;而司法文书中这些方法是绝对不能运用的,司法文书中所叙述的案情事实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理,有确凿的、充分的证据材料加以证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有可能得到公正处理。当然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还必须针对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但是在文书中使用客观真实材料反映案情事实是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前提。选材的客观、真实,要求制作人必须有忠实于法律活动本身的坚强信念。

(三)有针对性 每一份司法文书都是为解决案件的实质问题或者某一程序问题而制作的。制作司法文书时,必须针对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进行选材。例如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判文书,既要针对一审的裁判文书,又要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有一份上诉书,其上诉的理由是:“我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行为,仅是伤害致死。原审定性不准,要求改判。”而法院的二审裁定书在摆出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后,却没有根据事实针锋相对地驳斥,而是大谈上诉人抓获后态度又不老实,上诉无理予以驳回。这样的材料显然没有针对性,结论没有说到点子上,不能使上诉人信服。上诉法院应组织材料,说明上诉人具备构成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从而反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这样的文书才有针对性,才能使上诉人认罪服法。

(四)注意取舍 司法人员办案所收集的材料,有的能直接说明案件事实,有的可能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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