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办案期限,违法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 超期羁押是违法羁押,是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损害法律尊严和公安司法声誉的违法行为,是不严格执法,执法不公的表现,超期羁押的背后有时还隐藏着职务犯罪,超期羁押至今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
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传统诉讼价值观根深蒂固的影响,是超期羁押现象很重要的思想根源。特别是长期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思想的作怪,使超期羁押现象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司法环节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认为只要案件的实体判决正确,超审限不是大问题,因此为了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正义。即刑诉法之首要任务是确保刑法实施,然后才是无罪者免受追究和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在此立法指导思想下,“无罪推定”成为一个崇高的目标而不是美好的现实。二是刑诉法对超期羁押的有关规定不尽完善,比如刑事案件即有简单的一被告一罪的,也有疑难、复杂的和共同犯罪或者一人犯数罪的,然而刑诉法规定的各类犯罪案件都适用同一审限,显然与实际不符,另外,刑诉法对扣除审限的法定事由规定不尽合理,精神病鉴定的时间可以扣除审限,其他鉴定的时间都不能扣除。同时刑诉法没能明确规定超期羁押所带来的诉讼方面的法律后果,这就使得超期羁押在刑事诉讼中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三是一些司法人员的执法观念落后,素质较低,责任心不强,在办案过程中,即不能认真领会法律精神,严格执行刑诉法规定的诉讼时限,也不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司法原则办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漠视态度。四是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机制不完善,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对超期羁押缺乏责任追究,对超期羁押即使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查处不力,对办案机关,从直接责任到主管领导不追究任何责任,最终导致办案人员或主管领导缺乏责任心,紧迫感,漠视超期羁押的存在。
超期羁押问题之所以难以得到完全解决,与缺乏预防和遏制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有关,要想真正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应采取如下措施: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执行《刑法》、《刑诉法》,落实省委政法委《关于超期羁押案件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建立联系和情况通报制度,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序地进行,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按照《刑诉法》和看守所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换押制度,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不依法实行换押制度的,要提出口头纠正通知,对拒不履行的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三是建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从拘留、批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各诉讼环节,各办案部门要根据《刑诉法》规定的诉讼时限办理,监所科对每一诉讼环节要跟踪监督,对侦查、审判环节因案情复杂不能如期侦查终结和审判的,需提前办理呈报批准延长羁押手续,并要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检察院监所科,防止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四是监所科要与各办案部门积极进行联系,密切配合,对每起案件监所科都要及时填写诉讼时限监督卡进行监督,并与看守所就公、检、法各办案部门移送的《换押证》进行核对,对超期羁押的案件要向办案部门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拒不纠正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办案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五是建立超期羁押举报制度,在看守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每个监舍张贴各诉讼阶段办案时限告知表,提高在押人员自身维权意识,设立举报箱,建立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使超期羁押问题得到切实有效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