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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试论一个农村阶层结构再构过程
摘要:从某种意义上讲,地权变革是一个农村各阶层利益的再分配与重组过程,并不断重组着既有的社会阶层结构。近年逐渐兴盛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作为一项重要的地权变革实践也正在深刻地重构当前中国农村社会阶层结构:一些农村社会群体(成员较多)借土地流转引发的职业结构变动获得了更多的资源和机会,实
现了阶层地位的上向流动;也有些农村社会群体(成员较少)则因先天不足而沦入社会底层,并进一步边缘化;还有一些成员极少的社会群体借制度性的权力和以此织就的社会网络以及区位优势,垄断和控制了更多的社区资源和机会,形成和巩固了其超社区的精英地位。土地流转已经或正在成为农民实现流动的特殊社会阶梯,其重构的农村社会阶层结构亦开始呈现日渐定型化等新的特点和趋势。关键词:地权变革;土地流转;阶层结构;流动机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土地流转的社会学研究——一个阶层分析的视角》(04BSH033)作者简介:陈成文(1966-),男,湖南隆回人,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罗忠勇(1972-),男,湖南新化人,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讲师。
一、引言土地制度问题是中国农村现在面临的所有问题中最核心的问题(杨小凯、江濡山,2002),而地权制度及变迁又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土地使用权流转更是当前地权制度变迁的焦点。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土地流转这一制度变革。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鼓励土地使用权向种田能手集中,对转出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主张;1993年的中央国务院11号文件更加明确了承包期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农民自愿基础上依法有偿流转。国务院在国发(1995)7号文件中界定了使用权流转的内涵,提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途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十五届三中全会重申,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转让;2001年中央18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除了进一步强调"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和"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外,还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如为稳定农业,稳定农村,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期、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主要在农户间进行等《;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更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在国家政策法规的长期支持和规范下,土地流转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据1998年对河北等6省的94个村民小组和824户农民家庭的调查发现,有近1P6的农户、1P20的土地进入流转市场(张照新,2002);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1年3月,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涉及的村数占总村数的66.4,涉及的农户占总农户的20.8,土地流转面积占承包土地面积的13.1(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业发展研究中心、浙江省农业厅联合调查组,2001);另据调查发现,到2000年底,浙江绍兴县、上吴市和余姚市已流转出的耕地分别占其耕地面积的30.
7、24.8和32.9,在广东全省土地流转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7.9,其中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已达18.7,中山市已有56.1的土地经营权发生了流转,湖北2001年全省流转面积占承包耕地面积的8.44(迟福林主编,2002:217)。由以上有关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系列政策法律的制定和流转实践可见,土地使用权流转已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影响深度。国内研究者关于土地流转已做了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其成果主要集中于土地流转的形式、成因、影响及规范土地流转的对策措施等方面,关于土地流转的影响大多也只关注其对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化或规模经营、农村劳动力转移、土地利用、农民增收及农业现代化等方面的作用(刘友凡,2001;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业发展研究中心、浙江省农业厅联合调查组,2001;张照新,2002;黄贤金、方鹏,2002;余新民、丁家钟,2004)。另有少量研究成果从社会层面更深入探讨了土地流转,如张静探讨了国家政策、村干部决策、集体意愿、当事人约定等政治力量是如何通过竞争博弈来取舍土地使用规则,从而影响农地调整、地权稳定性及土地流转的(张静,2003);毛丹等从农村治理结构的角度解释了村级组织对农地的调控行为(频繁调地),及其对土地流转的潜在影响12全文查看(毛丹、王萍,2004);还有研究者从社会冲突角度探讨了土地流转过程,分析了乡村特权群体对普通农户权利的侵犯与剥夺(张孝直,2000;钱忠好,2003;管清友、王亚峰,2003;祝志勇,2003)。纵观以往的研究成果,几乎没有哪项研究涉及土地使用权流转对当代农村社会结构,特别是阶层结构变迁的影响。然而,地权制度的变迁,尤其是土地的
占有和使用关系的变革一直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关键(陈心想,2002)。本文认为,地权制度的变革,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农村各阶层利益的再分配与重组合过程,以往的每次地权制度变更均重组了既有的社会阶层结构。作为一项地权制度变革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也正在深刻地重构当前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并将久远地影响其未来变迁的态势。下面,我们将历时态地具体分析地权制度变革,特别是土地流转实践是如何影响农村社会阶层结构的变迁的。
二、土地流转前中国乡村社会阶层结构从一般意义上讲,社会分层是社会结构中最主要的现象,其实质是社会资源在社会中的不均等分配,即不同的社会群体或社会地位不平等的人占有那些在社会中有价值的事物,例如财富、收入、声望、教育机会等(李路路,1999)。社会分层研究的首要前提是确立社会地位指标体系,即社会分层维度或标准,采用不同的社会地位指标体系分层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社会分层结构。不同的社会往往有不同的分层中轴,即最核心的分层地位,它决定其他分层地位的获取。如农业社会的分层中轴是土地,占有土地的多少决定一个人在社会分层结构中的地位;工业社会的分层中轴是资本,社会成员阶层地位的高低取决于其拥有的资本是及其增值状况;后工业社会的分层中轴则是知识信息,个人社会地位的获取极大地依赖其知识信息获得的机会和能力。一个社会核心制度的变革必然会导致以分层中轴为核心的社会稀缺资源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状况和结构,从而引发阶层结构的变迁。我们将土地流转前中国社会分为三个时期,即解放前、从新中国建立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实施后的早中期,然后分别简要考察各时期地权制度型构的阶层结构。1.解放前:土地自由交易型塑的农村社会阶层结构解放前中国社会是典型的封闭型农业社会,"传统的农业经济使土地成为重要的资本和唯一可靠的财富","土地的占有也就成为社会等级制的基础和声望的标志"(孟德拉斯,2005:54),也就是说,土地是解放前中国农村社会的分层中轴,占有土地数量的多少决定一个人在社会结构中的分层地位。解放前中国社会实行土地私有制,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和转换,也可以通过租赁获取地租,实现资源(包括财富、权力和声望)在不同社会群体间的流动和累积,改变各社会群体的相对结构地位。这样,解放前中国农村社会围绕土地的经营(规模、资本投资等)、生计和生活安排而产生了内部结构分化。其上层是出租土地但生活经营于城镇的不在村地主和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式农场主(在村地主)及富农,下层则是土地和资本均不足的贫农和雇农,中间则是主要依赖自身劳力及土地大体能够维持生活的中农(卢晖临,载黄宗智主编,2003:145)。其中,地主是主要靠地租生活的,也有的地主同时出租土地与雇佣工人(经营农场);富农雇佣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长工;中农自己从事大部分田间工作;贫农除了耕种自己的或租来的小片土地外,还受雇为短工;雇农则主要以受雇维持生活(黄宗智,2000b:65-66)。地主和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在解放前农村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关系并非是凝固化的,各阶层基于土地关系的变化会发生上下流动,从而维持既有农村社会结构的基本稳定。处于农村社会顶层的地主(包括不在村地主和在村地主)会因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通过购入土地)而进入其上的另一个社会系统:移居城镇,经商或者通过培养子孙读书获得向上流动的机会;当然他们也可能因分家析产或经营不善而滑向中农甚至贫农。富农和中农往往是村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中坚力量,他们中的一些人通过辛勤的耕作,合理生计安排,持续不断的节俭,加上好的运气,可以扩大地产,实现向上攀升,其中极少数有望在一两代的努力后脱颖而出成为地主;但稍不小心则可能沦为贫农。而贫雇农摆脱贫困的现实机会都很小。雇农是一个基本放弃了向上攀升希望的阶层,而贫农的小业主心态和独立的门户,则使得他们仍然可以去梦想"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中农的生活。解放前中国社会非农产业和城镇发展均极为落后,非农就业机会也非常小,因而农民很少有机会离开村庄,进入能脱离土地资源的职业体系,只能在围绕土地而分化成的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这一固化社会分层结构内实现有限度的流动。2.从新中国建立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土地公有制和集体经营型构的农村社会阶层结构从新中国建立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这一时期,是纯粹计划经济体制时代,亦即人民公社体制时代。这一时期,中国利用国家权威和强制力量变革了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失去了对土地的实际所有权,亦即土地已成为国家的财产和力量的象征,土地不再是决定个人在社会等级秩序中的地位的重要资源,同一村庄的每个人都均等地拥有对土地的权利:共同从事村集体农业生产,又几乎均等地分享土地产出。土地已失去了作为社会分层中轴的地位,尽管其仍是传统农业中国极为重要的资源。然而,当时的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并不完全是"非阶层化"的大平均主义的结构(边燕杰,载涂肇庆、林益民主编,1999:75)。尽管当时的农村基本上处于普遍贫困化状态,且实现的是"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制度,但仍然存在着明显的社会不平等",阶层化"是客观存在的。当时中国农村特殊的报酬分配制度和政治身份制度使得社会成员内部既存在经济分层,也存在明显的政治身份分层。先看经济分层。当时的人民公社及其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等级分为一些合作性组织企业,对劳动的付酬也同样根据单位的效益,或者说,在农村的情况下是根据庄稼收成情况。当时农村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或村。而各生产队占有土地的量和质均可能存在差异,这就意味着占地多且质好人少的生产队所获得的收成比占地少且质差人多的生产队获得的收成多,该生产队的社员经济上也相对富裕些。另外,在农村的基本核算单位里,官方政策是采取多记工分的方式来奖励那些工作努力而活儿又干得好的人,工分的获取主要取决于生产出勤的天数和工种性质及努力程度,工种繁重且工作努力的人可加分。这必然使得那些劳力多特别是男劳力多且受赡养和抚养人口少的家庭比劳力少特别是男劳力少且受赡养和抚养的人口多的家庭获得和消费更大份额的收成和酬劳。当时最富裕的和最贫穷的收入差不多达到4∶1的比例;同一人民公社中各个生产队的收入差距是2∶1;同一生产队的社员,他们差距可达到3∶1.农民们的收入水平呈现为一种广泛的分布:从收入同城里人相当或略胜一筹的富裕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的成员一直到那些难以养家糊口和那些借债度日的农民(怀默霆,载边燕杰主编,2002:529)。计划经济时代的农村社会政治身份分层更为突出。当时人们在政治上是有明确的阶级区别的,都分别被按土改时划定阶级的标准确定为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等阶级身份,尽管其经济地位早已与被划定的阶级身份(这些阶级身份是由其祖父辈家庭继替而来)不相符。不同阶级身份的人会受到不同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对待。另一个分层维度是基于农业、非农业户口上的户籍身份。在农村,享有非农户口的人在社会地位上明显高于其他人。在人民公社内部,干部与社员不同的是前者是管理者,但干部也是有差别的,分两类干部,一类是脱产干部,他们有非农业户口,吃商品粮,属于国家干部编制,有干部级别,由政府财政发工资,他们人数很少,一个公社只二十多人。他们实际上是农村社会地位最高的阶层。另一类是不脱产干部,包括公社机关各办公室的办事员,生产大队一级的支部书记、大队长、副大队长、会计、妇女主任、团支部书记、民兵连长,以及生产队一级的队长、会计、记工员等,他们人数较多,同农民社员一样是农业户口,在名义上也要参加集体劳动,也靠挣工分,分得口粮和现金,但他们拥有很大的实际权力,可以调配、支配和处理本大队或本队的资源,以致有调配劳动力的权力(陆学艺主编,2002:1672168)。他们是处于农村社会中等或中上等地位的阶层,而普通农民社员几乎同质性地处于农村社会的底层。计划经济时代的农村社会阶层结构是一个封闭性较强的结构,各阶层很少有相互的流动。3.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早中期的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是对人民公社体制下纯土地公有制的扬弃,实行土地所有权与承包权的分离,即实行土地所有权仍为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但土地承包权或使用权则以生产队或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户家庭承包经营。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地权革命,它极大激发了农户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提高了农业产量和农民生活水平。土地人均分配使得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和重要的资本或财富失去了社会分层中轴的意义,即均分土地并不能直接造成农户在权力、声望及其他资源占有方面显性化的差异。然而,关键问题是"土地均分"这项地权改革极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释放出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从而迫使政府推行城市经济体制、城乡管理体制及城乡产业制度的改革,这对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分化和阶层体系的再构具有革命性的意义。正是农村地权变革诱致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城乡管理体制松动、乡镇企业的兴起,使得农民可以自办口粮进城从事个体经营、或进城务工、或到乡镇企业当工人或从事管理,实现中国特殊制度下的具有独特制度含义的职业转换和职业流动及地域流动,打破农村原有的阶层结构。正是基于对上述地权制度变迁和农村社会结构的认识,有学者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将农村社会成员划分为八大阶层,即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雇工阶层、农民知识分子阶层、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农村管理者阶层(陆学艺,1989)。其中农村管理者阶层即乡村两级的基层干部,包括脱产干部、半脱产干部、享受常年固定补贴的干部、村里享受误工补贴的干部,是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组织者、管理者,被称为农村"权力精英";私营企业主阶层因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而成为农村"经济精英";农民知识分子阶层是农村的"文化精英".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和农业劳动者阶层中的养殖大户因为其政治、社会和经济方面的较大支配力和影响力也可纳入农村社会的"精英集团".因此,农村管理者、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业劳动者中的养殖大户以及部分有经济实力和权力影响的农民知识分子组成了农村社会的精英阶层,处于农村社会结构的顶层;农民知识分子的大部分、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组成了农村社会的中上阶层;农民工和雇工组成为农村社会的中层;普通农业劳动者则处于农村社会的下层。这一阶层结构在地权制度改革的初期有较大的开放性,即各阶层之间的流动性较大,但地权改革中期后,阶层流动的难度逐渐增强,结构开放性减弱,封闭性突显。
三、土地流转时期中国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变迁1.土地流转再构中国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土地流转严格意义上讲是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即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也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迟福林主编,2002:235)。换句话说,土地流转是在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经营权、收益权和流转权等)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和交易。它是土地使用权市场化改革的重大实践,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的"三权分离",是前一轮地权改革(即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分离)的延续和深化。农地细碎化经营潜能耗尽、农业比较效益下降、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导致的田地大面积抛荒、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规模经营的扩展以及城市化的推进等系列因素必然引发土地流转这一地权市场化改革的重大实践,以实现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大范围内自由流动与重新组合,极大地发挥土地资源新的效用和效益。与此同时,它又会诱致农村新型行业和新型组织形式及新型职业的兴起,引发农村劳动力新一轮结构性流动,重组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具体来说,土地流转主要是从如下方面影响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变迁的:(1)强化精英阶层。一是权力精英获取资源的机会增多。我国《宪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而村委会干部则是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村民集体"的"代理人".土地分配的具体执行常常要通过村集体的"代理人"——乡村干部来实现,土地事实上是乡村干部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甚至完全掌握的一种非市场资源(管清友、王亚峰,2003)。《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法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这些法律规定意味着,日益频繁的土地流转必然会增加乡村干部实现权力的机会。尤其是在"两田制"、"反租倒包"、"土地股份合作制"等具有结构性意义的土地流转过程中,乡村干部(特别是市、县级的土管部门和地方财政)控制着土地调整比例权,反租倒包过程中的土地价格差额权、土地股份投资红利分配权,成为土地流转收益的主要分享者。乡村干部往往直接出任土地股份公司的董事,担任土地招标承包中与开发商或入驻村庄的投资家洽谈协商的代表和最后决策人,从而获取更多因权力带来的资源和机会。乡村干部获得的这些资源和机会是由土地和土地流转产生的。土地流转比较频繁的经济发达地区、城郊开发区的乡村干部的权力及其权力所带来的有形资源和无形机会得到了极大扩展。二是经济精英实力增强,规模扩大。主要由市场调节的土地流转必然使土地流向能够更有效使用土地的人手中(贺振华,2003),流向最能使土地利润最大化的产业。因此,土地流转的加速必将带来公司农业的崛起,种田大户的增多,种养、加和农户 公司一体化经营发展,以及房地产开发商和第
二、三产业投资商的进入等。这些经营新型公司农业的企业家、种田大户、房地产开发商和投资商往往资本雄厚、渗透力强。例如,在苏南江荫市的新桥镇,以毛纺为主业的"阳光集团",2002年5月开始进军农业,经营高档花卉苗木。他们以每亩年租金550元的价格一次性获得农民土地7089亩,租期为50年。"现代农业集团南京公司"气魄更大,他们在已经租用六合区横梁乡1000亩土地和雄洲镇1800亩土地的基础上,准备再用3年的时间在六合区建成拥有10万亩土地的生产基地。据江苏省农业厅的不完全统计,截止2001年底,江苏省投资开发农业的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来资本就达160亿元。这些经济精英的崛起与控制触角不断伸展的权力精英的联盟,进一步充实壮大了农村社会阶层结构中的精英阶层。(2)扩大中间阶层。农村中间阶层的扩大主要表现为土地流转引发了农村新型职业群体的兴起和传统职业阶层的发展和壮大。中上层:农村新型职业群体的诞生。土地流转带来土地集中和公司农业的发展及其他第
二、三产业投资公司的进入和聚集,这些公司为村民提供了众多中低层管理和技术职位;土地流转伴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经营要求经营者加强技术引进和研发,特别是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联营技术开发,农村原有的农技站和农研所,或因成为经营者与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发的中介站,或因成为联合双方的农技研发基地,将得到振兴,也因此而产生一批农技开发和推广应用人员;因土地流转而产生的土地股份合作公司、土地信托中心、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土地纠纷仲裁机构以及其他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为村民提供了较多经济社会管理职位。由土地股息获得者和房屋出租户构成的"食利群体"是直接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比如,北京郊区通过流转集体土地获取工业用地的方式(胡睿宪,2004)和南海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朱守银、张照新,2002)都使当地农民通过土地流转而成为土地股息的分享者;一些大城市郊区农民在因城市化的推进而引发的土地流转中正逐渐成为房屋出租户。这些人借助村藉制度收取稳定的土地股息分红和房屋租金,享有令外来人员艳羡的声望地位,过着与其他人不同的有自己固定圈子的闲散生活,是一个有明显标志特征的社会阶层。以上从业人员和社会阶层是农村新型的职业群体,大多有较好的经济收入和较多的职业流动机会及良好的社会声望,构成了农村社会阶层体系的中上层。中层:传统阶层的复兴与发展。中层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办事员、低层管理人员、教育医疗工作者等职业群体。个体工商户、办事员、低层管理人员和教育医疗工作者是改革以来农村社会已有的职业阶层,但土地流转快速发展以来,得到了进一步扩大发展。土地流转引发的产业化经营和规模经营的发展,也必然带动与之相适应的个体运输业、个体小型加工业、饮食零售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以及相关管理机构的发展和职位的增加,从而使得相关从业人员或职业群体规模扩大,经济实力和获取市场机会的能力也得到加强。这部分人大多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市场机会,拥有超越村庄范围的社会网络及因此而带来的资源获得机会。中下层:工人群体的扩大。农村工人群体主要包括外出城市打工但仍保留农民身份且定期回乡的工人、公司农业中的工人以及农村其他乡镇和民营企业中的工人等。农村工人群体中"离土又离乡"的工人(即外出农民工)和"离土不离乡"的工人(即就业本地乡镇和民营企业的农民工)会因更多农民承包地的稳定长期转出而在数量上有较大增长,而且工人在质的内涵上也会有所发展,即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保障将进一步超越土地和原有的乡村社会。"既不离土又不离乡"的工人(就业于新兴起的公司农业中的农业工人)是因公司农业和其他规模农业的发展(它们又是土地流转的直接结果)而新出现并不断发展壮大的农村新型职业群体。这三类工人因其手工操作的工作性质、被支配被控制的工作地位以及生活并不丰裕的经济地位而处于农村社会结构的中下层。上述处于中上层的公司中层管理技术人员、农技研发推广人员、为土地流转提供社会管理服务的人员和农村社会食利群体,处于中层的个体工商户、办事员、低层管理人员,以及处于下层的工人群体,构成了土地流转时期农村社会庞大而稳定的中间阶层。(3)缩减弱势底层。农村普通的纯农业劳动者、失去土地或部分土地且无其他就业机会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农民(即"失地农民")和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属于现今农村社会的弱势底层群体,他们大多年老、体弱、多病,社会网络资源少,外出或转换职业的生活技能和机会极为缺乏。他们只能从事产出微薄的简单农业和本小利微的毫无发展的家庭副业,生活基本处于温饱线上下,有时甚至连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也受到威胁。这些人占农村人口的少数,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总数有所减少,他们是农村社会中的边缘群体。2.土地流转:农民实现流动的特殊社会阶梯以往的社会分层与流动研究认为,个人的先赋因素,如家庭背景、种族、性别等和自致因素,如受教育水平、个人资质、努力程度、社会网络(即社会资本)等因素均会影响个人职业获取和地位的流动,而市场特质、社会制度和政策以及社会革命等则会影响社会成员整体性的职业获得和社会流动。在土地流转时期的中国农村社会,个人的先天禀赋和后天达致的素质和资源仍然会影响农民的职业地位获得,当前社会转型中的体制转换和地权制度变迁将更深刻和急剧地影响农民在社会结构中的整体性流动,而作为地权市场化改革实践的土地流转已成为农民职业获得、实现流动的特殊社会阶梯。土地流转有理性选择下的土地流转和非自愿的强制的土地流转,前者可使农民转变职业,实现上向社会流动,而后者则会使农民失去最后的生存保障,陷入衣食无着的困境。(1)土地流转是农民实现上向流动的社会阶梯。这又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土地转出看,土地流转一方面可使转出土地的农民得到稳定租金,摆脱土地经营的周期性束缚,长期实现远距离的空间流动,自由地转向非农职业,实现职业地位的上向流动;另一方面可使城郊农民让因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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