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商行政处罚权威性的思考]【观察思考】对行政处罚权威性的思考 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阅读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既是代表政府形象,直接关系着法治政府的建设,又是建设和谐交通的主要内容,且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此,交通行政执法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为民等良好作风和形象。从交通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来看,严格和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既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是体现交通行政执法严格、公正和为民的关键之一,更
是依法行政、法治交通的必然要求。交通行政处罚作为交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交通行政处罚中合理、准确地运用好自由裁量权,事关大局,下面本人结合行政法的法律、法规等来谈谈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问题:
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自由裁量行为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行政执法行为以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为标准,行政执法行为可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而自由裁量行为则是指法律、法规等未对行为的范围、方式、手段等作出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及自己的评价确定适当的范围,选择适当的方式的手段。自由裁量行为属于非任意裁量行为,它既具有合法性即受到法律、法规所设定幅度或范围的限制,又要具有合理性即客观、适度和合理,力求公正、公平和合理地实现执法目的。因此,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可理解为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范围和权限,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的目的,对行政管理中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行为的权限。
(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1、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共同要求。
一方面,现代行政立法为使行政权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全面衡量,在立法中给予行政执法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达到原则性和具体性的统一,确保全面、正确贯彻法律宗旨,实施现代行政立法的意图。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是行政权力的实施过程,从其涉及的对象和具体内容来看,可谓o盖广泛,形式多样,变化迅速,其社会性、渗透性、富于变化性等特点决定了行政机关必须拥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只有这样才能根据面临的各种实际情况,在符合现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定范围及幅度条件下,发挥主动性和灵活性,选择达到执法目的的方式与幅度,因地制宜地处理行政执法中的各种问题,以求公平合理地实现行政执法意图,有效维持整个社会的行政管理秩序,因此,从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共同要求来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既十分具有必要性,也是体现当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2、行政执法惩治违法行为的要求。
行政执法对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是通过行政处罚来实现。行政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是确立行政处罚的核心。我们知道,由于每位违法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违法动机和目的各不相同,要结合每起违法行为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方能确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其实际情形相适应,实现行政处罚教育和惩罚的双重目的。而我国的行政立法是以“假定”为前提,且总体表现为立法迟后、内容缺乏全面性等实际现状,导致无法也不可能预见到每起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只能通过在具体执法中按照具体情况来明确判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由此就必须让行政执法人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予以必要的惩罚。因此,从行政执法惩治违法行为要求的角度来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十分必要。
二、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我们知道,交通行政执法工作o盖了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和行政确认等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其中每项行政行为的实施都可能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下面具体谈谈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问题:
(一)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1、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交通行政处罚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的特定的法律制裁。那么,何为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含意角度解释,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范围和权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交通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对“依法是否给予处罚、如何处罚(即给予哪种处罚及处罚的幅度)进行定位,也就是所谓的“自由裁量权”。
2、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基本要求。
从准确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要求来看,必须遵?《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12全文查看罚相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五项?则。而从司法审查的角度来看,交通行政处罚是否得当的评价标准为:首先是否合法、其次是否合理,即为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前提下的合理性;为防止出现行政处罚合法但不合理的现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四)项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不难看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在具备合法性的前提下,同时必须具备合理性。因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同样必须做到“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且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违法行为“定性量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做到基本相当,真正体现交通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基本?则,确保自由裁量得当,这也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实质上的基本要求。
3、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分级。
按照法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级划分来看,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可以依次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四个等级,《行政处罚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对适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各种法定情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适用“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未作明确规定。从行政法的角度,依据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等级的适用条件和实施要求来分析,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是指在交通行政管理实体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下限以下的范围内,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交通行政管理实体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对实施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适用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适用法定处罚种类的规定幅度内选择接近下限(含下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适用的处罚种类范围内选择较重的处罚方式,或者在适用法定处罚种类规定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包括上限)进行处罚。
三、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现状
1、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面临的法定依据问题。
从我省交通行政执法的现状来看,?苏省交通厅出台的“关于新增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和明确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标准的通知”(苏交法[2007]93号),它作为一部规范性文件,也仅具有针对性地对当前我省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裁量标准随意性大的情况进行规范,且是着重针对道路运输(包括危险品运输)和船舶超载运输行为的有关处罚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为广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较为准确地把握交通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和进一步规范全省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创造了有利条件。但从目前交通行政执法所运用的实体法来看,对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设定种类为“声誉罚、财产罚、资格罚和行为罚”,如警告、罚款和吊销证照等,且行政处罚法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等适用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而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等对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形、量化标准和权限的具体划分等均未作相应的规定,也使得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运用时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对使用同一处罚类型中不同程度的处罚幅度适用条件设置不明确;二是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时上限与下限的幅度弹性较大,期间各相应等级额度的适用情形条件不明确;三是对减轻处罚的幅度限制基本都未予以明确等,由此导致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难以把握。如《?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一)、
(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
(一)项、第三十五条第
(一)、
(二)项行为之一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其中第二十八条、第
(一)项规定“禁止下列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
(一)在通航水域内设置固定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围河养殖”,从法律责任的设定要求来看,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内容有三点:一是侵占、损害航道行为的定性(包括产生的危害是否严重);二是处以罚款的量化标准;三是与自由裁量分级相对应的处罚的幅度、标准;对照上述内容可以看出,首先对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的行为定性标准比较模糊:一般情形与情节严重的区分;其次是如果当事人有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而减轻处罚的幅度标准法条中未予以设定等等。
2、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面临的人员素质问题。
从我省交通行政执法的人员构成情况和个人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掌握程度等方面来看,总体水平是不容乐观。同时,由于缺乏竞争机制和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总体考核制度迟后等一系列体制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交通行政执法中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不利影响:一是在自由裁量时对处罚的适用条件把握不准(如该用何种处罚比较准确?);二是对处罚中“过错情节和给予处罚的程度”不相适应;三是滥用处罚自由裁量权,导致出现处罚不当或处罚错误的情形。
毋容置疑,要更进一步准确地把握交通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保证交通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一方面有待与交通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断完善;另一方面也有待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各项执法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广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以此来共同为交通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12全文查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既是代表政府形象,直接关系着法治政府的建设,又是建设和谐交通的主要内容,且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此,交通行政执法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为民等良好作风和形象。从交通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来看,严格和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既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是体现交通行政执法严格、公正和为民的关键之一,更
是依法行政、法治交通的必然要求。交通行政处罚作为交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交通行政处罚中合理、准确地运用好自由裁量权,事关大局,下面本人结合行政法的法律、法规等来谈谈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问题:
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自由裁量行为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行政执法行为以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为标准,行政执法行为可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而自由裁量行为则是指法律、法规等未对行为的范围、方式、手段等作出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及自己的评价确定适当的范围,选择适当的方式的手段。自由裁量行为属于非任意裁量行为,它既具有合法性即受到法律、法规所设定幅度或范围的限制,又要具有合理性即客观、适度和合理,力求公正、公平和合理地实现执法目的。因此,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可理解为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范围和权限,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的目的,对行政管理中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行为的权限。
(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1、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共同要求。
一方面,现代行政立法为使行政权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全面衡量,在立法中给予行政执法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达到原则性和具体性的统一,确保全面、正确贯彻法律宗旨,实施现代行政立法的意图。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是行政权力的实施过程,从其涉及的对象和具体内容来看,可谓o盖广泛,形式多样,变化迅速,其社会性、渗透性、富于变化性等特点决定了行政机关必须拥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只有这样才能根据面临的各种实际情况,在符合现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定范围及幅度条件下,发挥主动性和灵活性,选择达到执法目的的方式与幅度,因地制宜地处理行政执法中的各种问题,以求公平合理地实现行政执法意图,有效维持整个社会的行政管理秩序,因此,从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共同要求来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既十分具有必要性,也是体现当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2、行政执法惩治违法行为的要求。
行政执法对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是通过行政处罚来实现。行政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是确立行政处罚的核心。我们知道,由于每位违法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违法动机和目的各不相同,要结合每起违法行为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方能确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其实际情形相适应,实现行政处罚教育和惩罚的双重目的。而我国的行政立法是以“假定”为前提,且总体表现为立法迟后、内容缺乏全面性等实际现状,导致无法也不可能预见到每起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只能通过在具体执法中按照具体情况来明确判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由此就必须让行政执法人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予以必要的惩罚。因此,从行政执法惩治违法行为要求的角度来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十分必要。
二、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我们知道,交通行政执法工作o盖了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和行政确认等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其中每项行政行为的实施都可能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下面具体谈谈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问题:
(一)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1、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交通行政处罚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的特定的法律制裁。那么,何为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含意角度解释,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范围和权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交通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对“依法是否给予处罚、如何处罚(即给予哪种处罚及处罚的幅度)进行定位,也就是所谓的“自由裁量权”。
2、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基本要求。
从准确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要求来看,必须遵?《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五项?则。而从司法审查的角度来看,交通行政处罚是否得当的评价标准为:首先是否合法、其次是否合理,即为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前提下的合理性;为防止出现行政处罚合法但不合理的现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四)项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不难看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在具备合法性的前提下,同时必须具备合理性。因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同样必须做到“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且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违法行为“定性量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做到基本相当,真正体现交通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基本?则,确保自由裁量得当,这也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实质上的基本要求。
3、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分级。
按照法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级划分来看,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可以依次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四个等级,《行政处罚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对适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各种法定情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适用“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未作明确规定。从行政法的角度,依据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等级的适用条件和实施要求来分析,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是指在交通行政管理实体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下限以下的范围内,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交通行政管理实体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对实施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适用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适用法定处罚种类的规定幅度内选择接近下限(含下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适用的处罚种类范围内选择较重的处罚方式,或者在适用法定处罚种类规定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包括上限)进行处罚。
三、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现状
1、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面临的法定依据问题。
从我省交通行政执法的现状来看,?苏省交通厅出台的“关于新增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和明确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标准的通知”(苏交法[2007]93号),它作为一部规范性文件,也仅具有针对性地对当前我省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裁量标准随意性大的情况进行规范,且是着重针对道路运输(包括危险品运输)和船舶超载运输行为的有关处罚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为广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较为准确地把握交通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和进一步规范全省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创造了有利条件。但从目前交通行政执法所运用的实体法来看,对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设定种类为“声誉罚、财产罚、资格罚和行为罚”,如警告、罚款和吊销证照等,且行政处罚法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等适用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而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等对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形、量化标准和权限的具体划分等均未作相应的规定,也使得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运用时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对使用同一处罚类型中不同程度的处罚幅度适用条件设置不明确;二是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时上限与下限的幅度弹性较大,期间各相应等级额度的适用情形条件不明确;三是对减轻处罚的幅度限制基本都未予以明确等,由此导致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难以把握。如《?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一)、
(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
(一)项、第三十五条第
(一)、
(二)项行为之一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其中第二十八条、第
(一)项规定“禁止下列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
(一)在通航水域内设置固定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围河养殖”,从法律责任的设定要求来看,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内容有三点:一是侵占、损害航道行为的定性(包括产生的危害是否严重);二是处以罚款的量化标准;三是与自由裁量分级相对应的处罚的幅度、标准;对照上述内容可以看出,首先对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的行为定性标准比较模糊:一般情形与情节严重的区分;其次是如果当事人有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而减轻处罚的幅度标准法条中未予以设定等等。
2、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面临的人员素质问题。
从我省交通行政执法的人员构成情况和个人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掌握程度等方面来看,总体水平是不容乐观。同时,由于缺乏竞争机制和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总体考核制度迟后等一系列体制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交通行政执法中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不利影响:一是在自由裁量时对处罚的适用条件把握不准(如该用何种处罚比较准确?);二是对处罚中“过错情节和给予处罚的程度”不相适应;三是滥用处罚自由裁量权,导致出现处罚不当或处罚错误的情形。
毋容置疑,要更进一步准确地把握交通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保证交通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一方面有待与交通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断完善;另一方面也有待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各项执法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广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以此来共同为交通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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