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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依法管粮职能

11月26日 编辑 fanwen51.com

[对粮食行政管理机构的调研分析]《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国家发改委、粮食局、工商总局、卫生部、质监总局、统计局等部门先后制定下发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阅读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一项不断探索和完善的宏伟工程。98年以来,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适应市场经济的粮食经营主体多元化、购销市场化的粮食流通体制已基本形成。在社会主义建立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何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尽快转变职能,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管理,是新形势下必须认真研究

和切实解决的重大课题,需要我们从以下几方面去认真领会和分析研究有关问题。

转型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是在五十年代初期,依据中央《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开展粮食经济管理工作的。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相继调整和出台了许多有关粮食经济管理、粮食购销等政策措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也随国家大政策的调整得到不断深化。2004年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法律形式授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权,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管理部门职能定位的法律依据。《条例》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这就明确了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法律监督。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州、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主要有:一是粮食收购者的资格审查、认定、审核;二是粮食从入库到出库的质量监督管理。三是粮食经营者储藏、运输粮食的技术规范的监督管理;四是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的认定和监督;五是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六是对粮食经营者违反《条例》规定 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七是对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履行好监管的职责

按照《条例》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必须实现几个方面的转变。一是在思想观念上,由过去的行政命令式向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转变,强化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二是在管理角色上,由过去的“裁判员”、“运动员”双重身份向“专职裁判员”转变。要致力于建立公开、公平的流通规则,通过公开、公平履行职责和搞好服务来赢得良好的管理地位;三是在管理对象上,由过去直接管理国有粮食企业向管理全社会粮食经营者转变。必须加强调研,加强学习,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出好的管理方式和手段。真正做到放而不乱,管而不死;四是在管理的重点上,要由管理经营向规范粮食流通转变。在计划经济时期,粮食管理部门的管理重点要具体到粮食企业的购、销、调、存、加,而市场经济提出了新的要求,管理的重点应向建立健全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粮食流通规则,规范市场秩序转变;五是在管理手段上,《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依法行政、依法管粮提供了法律依据,由过去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转变。对《条例》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行使好职权,力戒随意性;六是在管理方式上,要由过去的事前审批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转变。粮食购销市场放开之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只注重事前审批,忽视粮食流通环节的法制化管理。现在《条例》赋予更多的责任,在收购、储藏、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在粮食质量标准问题上,粮食部门必须要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需要加大转变管理方式的工作力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要做好的有关工作

按照《条例》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必须抓好的几项工作是:

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条例》颁布实施三年了,但在学习的深度和广度上还有很大差距。目前,还有相当部份粮食经营者对《条例》了解和掌握甚少,全社会知晓程度更底,所以,应把《条例》和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具体的管理办法的宣传作为重点,让粮食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让广大消费群众懂得运用《条例》维护自己的利益,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部、职工熟练掌握《条例》,尽快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经营、依法管粮,规范流通的氛围。

二、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体系。去年《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省政府川府发〔2006〕26号、州政府甘府发〔2007〕1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求,要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确保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国家、省、州出台的政策。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巩固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成果。按照现行体制和市场管理的需要,要把县一级作为行政执法的重点,通过不懈地努力,逐步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权责明12全文查看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三、尽快建立起一支政治合格、精通业务、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粮食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经费的“三落实”工作,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全面加快粮食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的基础和前提,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全面履行《条例》赋予的粮食流通市场监管职责的组织保障,是开展粮食

行政执法的基础,必须狠抓落实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具体要求,认真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是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的需要。

五、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深化工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的监督所必备的一个条件就是政企分开,而要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唯一的途径就是切实搞好国有粮食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尽快建立起“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严格、运转流畅”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们认真思考和明智的一种选择,让长期以来依附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靠市场生存、发展的市场主体。

12全文查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一项不断探索和完善的宏伟工程。98年以来,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适应市场经济的粮食经营主体多元化、购销市场化的粮食流通体制已基本形成。在社会主义建立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何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尽快转变职能,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管理,是新形势下必须认真研究

和切实解决的重大课题,需要我们从以下几方面去认真领会和分析研究有关问题。

转型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是在五十年代初期,依据中央《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开展粮食经济管理工作的。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相继调整和出台了许多有关粮食经济管理、粮食购销等政策措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也随国家大政策的调整得到不断深化。2004年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法律形式授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权,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管理部门职能定位的法律依据。《条例》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这就明确了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法律监督。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州、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主要有:一是粮食收购者的资格审查、认定、审核;二是粮食从入库到出库的质量监督管理。三是粮食经营者储藏、运输粮食的技术规范的监督管理;四是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的认定和监督;五是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六是对粮食经营者违反《条例》规定 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七是对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履行好监管的职责

按照《条例》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必须实现几个方面的转变。一是在思想观念上,由过去的行政命令式向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转变,强化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二是在管理角色上,由过去的“裁判员”、“运动员”双重身份向“专职裁判员”转变。要致力于建立公开、公平的流通规则,通过公开、公平履行职责和搞好服务来赢得良好的管理地位;三是在管理对象上,由过去直接管理国有粮食企业向管理全社会粮食经营者转变。必须加强调研,加强学习,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出好的管理方式和手段。真正做到放而不乱,管而不死;四是在管理的重点上,要由管理经营向规范粮食流通转变。在计划经济时期,粮食管理部门的管理重点要具体到粮食企业的购、销、调、存、加,而市场经济提出了新的要求,管理的重点应向建立健全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粮食流通规则,规范市场秩序转变;五是在管理手段上,《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依法行政、依法管粮提供了法律依据,由过去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转变。对《条例》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行使好职权,力戒随意性;六是在管理方式上,要由过去的事前审批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转变。粮食购销市场放开之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只注重事前审批,忽视粮食流通环节的法制化管理。现在《条例》赋予更多的责任,在收购、储藏、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在粮食质量标准问题上,粮食部门必须要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需要加大转变管理方式的工作力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要做好的有关工作

按照《条例》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必须抓好的几项工作是:

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条例》颁布实施三年了,但在学习的深度和广度上还有很大差距。目前,还有相当部份粮食经营者对《条例》了解和掌握甚少,全社会知晓程度更底,所以,应把《条例》和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具体的管理办法的宣传作为重点,让粮食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让广大消费群众懂得运用《条例》维护自己的利益,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部、职工熟练掌握《条例》,尽快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经营、依法管粮,规范流通的氛围。

二、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体系。去年《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省政府川府发〔2006〕26号、州政府甘府发〔2007〕1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求,要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确保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国家、省、州出台的政策。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巩固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成果。按照现行体制和市场管理的需要,要把县一级作为行政执法的重点,通过不懈地努力,逐步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三、尽快建立起一支政治合格、精通业务、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粮食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经费的“三落实”工作,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全面加快粮食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的基础和前提,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全面履行《条例》赋予的粮食流通市场监管职责的组织保障,是开展粮食

行政执法的基础,必须狠抓落实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具体要求,认真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是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的需要。

五、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深化工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的监督所必备的一个条件就是政企分开,而要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唯一的途径就是切实搞好国有粮食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尽快建立起“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严格、运转流畅”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们认真思考和明智的一种选择,让长期以来依附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靠市场生存、发展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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