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年***月的一天,赖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后送江某到城里,下午回家时,赖某和江某又一同回家,当摩托车行至一村庄路段时与一行人相撞,导政行人当场致死。事故发生后,赖某驾车逃逸。事后警方通过线索发现赖某有肇事嫌疑,但赖某力争自己与此事无干,并说江某可以作证,警方找到江某时,江某向警反应与赖某无干
,经过警方多次做工作,江某始终向警方反应此事不是赖某干的,并提供了一些虚假的信息,警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终于找到证据肇事人就是赖某,赖某在证据前面也供述了肇事经过和江某商量的经过。
警方抓获江某后,对其也一并刑事拘留。但是在刑拘时,对江某犯罪定性产生了不同意见。
二、案件分析
第一种意见是,江某在案件发生后明知后果严重,警察在侦查此案,多次向他了解情况,赖某和江某商量后,江某向警方隐瞒赖某的犯罪行为,对赖某进行包庇,应当定性为包庇罪。
第二种意见是,案件发生时江某在场,江某具有特殊的主体,并且江某向警方提供虚假的证言使赖逃脱法律制裁,就是作伪证的表现,应当定为伪证罪。
三、意见评析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包庇罪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1)包庇罪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为特殊主体,伪证罪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
(2)包庇行为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判决以前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
(3)包庇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4)包庇罪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因此,区分二者,一是考察作虚假证明或者虚伪陈述的主体是否确实具有证人身份;二是考察作虚假证明或者虚伪陈述的内容是否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如果本不具有证人资格的人即本来就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假冒证人的,尽管其所陈述的内容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不能定伪证罪,而应以包庇罪论处;反之,尽管是确实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如果陈述的内容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不构成伪证罪,而应以包庇罪论处。只有既具有证人身份,所作的虚伪陈述又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才构成伪证罪。
本案中,江某就是特殊的主体,在警方侦查时向警方提供虚假证言,目的要让赖某逃脱制裁,符合伪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